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指南针,指引我们规避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础。它强化了责任意识,预防潜在事故,确保生产流程的连续性和效率。一个健全的安全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的声誉,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从而促进整体业务的健康发展。
安全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与整改,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规定,以及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这些制度旨在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指导,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
制定安全制度时,务必注重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复杂导致执行困难。要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重要的是,制度必须得到全员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将形同虚设。管理层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才能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安全制度是企业的生命线,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通过全面、严谨、实用的制度,辅以持续的培训和监督,才能构建起坚固的安全屏障,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第1篇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培训资料-监督员
一、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 造成2人死亡。
a2.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 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 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上。
a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 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9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 造成1人死亡。
b2. 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 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2. 货运列车脱轨。
c10.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3. 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6. 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 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24. 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2. 调车脱轨。
d3. 挤道岔。
d7.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 货运列车分离。
d9.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 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6.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21. 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二、既有线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a、一般规定
1、既有线施工必须把行车、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调查,技术部门研究制定施工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各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范围和批准的要点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确保行车安全。
报批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和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证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及施工安全协议书等项基本内容。
3、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各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段(站)级单位签订,并报上级单位审核备案。
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等。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严禁施工,对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单位将给予重罚。
4、严格执行“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制度,封锁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要与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确认达到开通条件,双方签字共同申请开通。
5、凡既有线施工或作业必须设置专职安全防护人员和防护标志,规范着装,认真负责,必要时设置驻站联络员,按“运统-46(施工)”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护人员必须由职工担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施工防护必须做到一点三防。
6、对于既有线机械作业,必须专人指挥,并在线路侧>2米处,必须设置醒目的防护警戒绳,严禁侵限,在列车离作业点接近1000米时停止作业。
7、在营业线使用轻型车辆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b、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十严禁”
1、严禁无安全协议进行施工;
2、严禁无施工领导人、无安全技术交底、无防护进行施工;
3、严禁在视线不良或通讯不良地段不增设防护进行施工;
4、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线作业;
5、严禁点前施工准备影响行车安全;
6、严禁材料机具侵限;
7、严禁施工完毕不清理施工现场;
8、严禁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放行列车;
9、严禁擅自设置铁路临时道口;
10、严禁未交验行车线路不指派专人养护维修。
c、营业线施工,人身安全“十不准”
1、不准扒车代步或上下班走道心、枕木头;
2、不准在钢轨、枕木头上或车下坐卧、乘凉、休息、避雨和钻车;
3、不准与通过列车抢道,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
4、不准雷雨时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藏;
5、邻线来车时,本线不准作业;
6、不准无防护进行线路作业;
7、不准在两线间避车;
8、不准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9、不准在停留的车辆5米范围内绕行;
10、不准作业人员所带工具材料侵入供电带电设备2米禁区。
三、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和
应急处理办法
a、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规定
1、凡妨碍营业线行车(行车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施工,项目部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施工行车防护办法执行现行《技规》规定。
2、项目部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视觉、听觉有缺陷或语言不清楚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
3、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和监护员一经派定后不得任意调换。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工作时,必须坚守岗位,如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合格人员代替后,方准离岗。监护员应与防护员随时保持联系,及时组织施工人员下道避车,并对施工机具存放、作业进行旁站监视。
4、驻站联络员必须提前40分钟到车站行车室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按规定做好施工申请登记,及时准确向现场负责人和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和确报,互相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
5、工地防护员和监护员必须穿着规定的防护服装、佩戴标志,按规定带齐防护用品和通讯工具。防护用品和通讯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保证其性能良好。
6、移动信号、施工用信号标志的制作标准见现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7、营业线上轻型车辆或小车的使用及防护规定,见现行《技规》。
8、作业人员应及时下道避车,并清理好施工现场机具、材料。在动车组运行的施工区段,作业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下道完毕。下道避车距离执行现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相关规定。
(1)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vma_≤120km/h 不小于2米
120km/h
160km/h
(2)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vma_≤60km/h 不小于500米
60km/h
120km/h
160km/h
vma_>200km/h时, 不小于3200m。
b、应急处理办法
(1)应急处置措施
施工地段一旦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或险情时,必须按“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办理,采取措施如下:
1、立即用无线对讲机或列调通知驻站联络员(或车站值班员)扣发列车,并通知司机停车。
2、发现来车时,应立即手持红色信号旗(夜间为红灯)和响墩急速奔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拦停来车,并将响墩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迫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夜间或恶劣天气降雾、暴风雨雪时,还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火炬;然后奔向另一端,响墩设置后返回处理故障,并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现场施工负责人。
3、当不知来车方向时,防护员应在故障点注意倾听和了望列车,并及时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2条的有关规定设置好两端停车信号;
4、停车信号的防护设置后,现场
要立即组织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经确认不影响行车时,撤除停车防护,必要时要得到工务等有关部门的认可后,方可放行列车,通知司机开车。
(2)应急呼叫用语
1、将无线对讲机频道开关置于规定频道,音量适中;
2、当无列车进入区间时,应手持无线对讲机,按住“通话”按扭,立即通知驻站联络员或车站值班员,“__车站,__(处)出现险情,请立即扣发列车”;
当列车已进入区间时,应按住“通话”按扭,立即呼叫:“__车站,__(处)出现险情,请立即通知__(次)立即停车”;同时持停车手信号旗(灯)向来车方向进行防护,直至确认已拦(扣)停列车后,方可停止呼叫。然后,通知驻站联络员或车站值班员,待险情排除完毕,方可通知放行列车。
3、当无无线对讲机或驻站联络员时,可通过其他电话直接向车站值班员或立即通知相邻防护点代转或代设停车信号。
4、其他人员非正常情况严禁乱呼。
四、既有线机械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参与既有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培训后,必要时还应进行应急演练方可进入既有线施工区段进行机械作业。
2、进入既有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的设备和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施工调度命令单和《车辆通行许可证》;调度命令必须坚持一天一机一令制。所有施工机械和车辆必须有一名监护人员随设备防护,做到“一机一人、人随机动”监护。
3、在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两侧以外20m范围内施工,车站联络员、线路防护员及机械监督员(指挥或施工负责人)没有到位,严禁动用机械设备;防护员必须同机械操作人员一同上、下班,下班后,机械设备的钥匙交线路防护员(或施工负责人)保管。
4、营业线两侧15米范围内并行等高或高于营业线的机械和车辆施工,必须在铁路限界外设置防护绳(带),并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及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人员不到位,严禁启动机械车辆。在10米范围内施工,严禁调头。确需调头时,应设置调头区,并派专人监护。邻线来车前,必须停止作业。
5、现场的施工防护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齐足够的防护备品:防护旗(灯)、口笛、对讲机、响墩等,规范着装,持证上岗,加强了望。
6、在施工地段的既有线侧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绳或警戒护栏,在列车接近前1000米或10分钟必须听从防护人员的指挥停止一切作业,避让列车通过;任何时候禁止机械向既有线一侧旋转和侵入铁路限界。
7、营业线施工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共同探测地下管、线、电缆的位置,采用人工挖探沟进行确认核实,并予以标识,严加保护,施工中必须设置专人监护;管、线、缆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采用机械开挖,严防挖断光、电缆等事故的发生。
8、作业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性能良好,带病机械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作业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停放在松软的虚渣上;下坡必须减速,禁止空档滑行;操作人员离开时必须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9、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前禁止饮酒和穿拖鞋上岗。
五、防止挖断地下电缆、管线措施
a、一般规定
1、营业线范围内动土施工,项目部要提前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探测设备到位。在设备管理单位派员到场的监督下,探明施工范围内地下光电缆和管线径路和深度,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防挖断、压断、碰断、推断光电缆,损坏管道。要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监护人和包保领导责任。
2、未探明地下光电缆和管线位置及走向前,严禁使用机械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影响施工的地下设施应迁移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在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监护下进行作业。
3、在挖土施工地段,当使用电缆探测设备已查明光电缆后,还必须沿电缆径路采用人工挖横向探沟,找出光电缆和管线的准确位置。
4、施工期间地下电缆、管线的防护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签字,确保防护措施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b、防止挖断地下电缆“十严禁”
1、严禁在地下管线不明时施工;
2、严禁无探测设备、无安全防护、安全保护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
3、严禁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严禁未做探挖就野蛮施工;
5、严禁暴露在外的电缆未做防护,进行其他作业;
6、严禁代班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不到位擅自施工;
7、严禁大型机械在地下管线未查明处或安全防护不落实进行施工;
8、严禁挖伤电缆不报告;
9、严禁在地下管线附近乱挖、乱推、乱刨;
10、严禁在暴露的电缆附近烤火取暖。
六、防止施工出现红光带(联电)
“十严禁”
1、严禁使用绝缘不良的工具、机具上道作业;
2、严禁两根引线相连;
3、严禁一条线路的两股钢轨相连;
4、严禁绝缘接头两侧钢轨相连;
5、严禁钢轨的跳线和没有安装跳线的钢轨相连;
6、严禁在道岔上起道时,起道机把与相邻一股钢轨接触;
7、严禁在道岔极性绝缘接头处用起道机起道;
8、严禁抬运钢轨、尖轨、钢筋垂直过股道时,同时放在两股钢轨上;
9、严禁用钢尺在两股钢轨上直接丈量;
10、严禁更换钢轨不安装回流线。
七、营业线卸车、路料及封闭网
安全管理规定;卸车作业“十必须”、“十严禁”
a、营业线卸车、路料及封闭网安全管理规定
(1)卸车前的准备
卸车前,要编制详细的卸车方案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由分部调度提前三天给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下达施工配合通知书;提前一天将车辆的到达计划(到站、货名、车数、卸车时间)传至监理和建指调度。
卸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对既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并会同设备单位监控人员、监理等就卸车地点、打开封闭网范围和卸车后封闭网的恢复情况及路料的限界标准进行点前预备会达成共识。
卸车前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提前组织好充足的劳力、工具,并提前40分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讲解卸车方法和卸车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卸车,每车必须指定一名组长负责。
(2)卸车要求
卸车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卸车,原则上每次要点的路料车在点内卸完,禁止把没有卸完的车辆拉回站内,防止车辆偏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行车事故。
如需拉回,必须将剩余路料擅平,并加固好,经施工负责人检查确认后,方可动车。
卸车地段务必查明地下电缆管线的深度(卸车地段埋设电缆管线的深度必须保证0.7米以上)和走向,通知设备单位人员到场监控,防止砸断电缆管线,影响行车。
施工负责人必须配带既有线卸车路料堆放限界图、钢卷尺,随时对照检查有无材料侵限情况并及时纠正。
卸车完毕,必须及时组织清道,达到开通放行条件;须经设备单位监控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开通。
(3)清道和路料管理
卸下的路料要归类堆放整齐、牢固,必须符合限界要求。若在既有线侧存放时间较长时,要同设备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能否将封闭网内移把路料隔离在封闭网外侧(前提是内移封闭网必须保证不侵限、安装牢固),须设看守棚、路料看守牌、派专人进行看守。
区间路料管理:
长轨条:将其拨至既有线路肩上摆放顺平,防止存放时间过长、温升涨轨变形出现死弯,影响质量,并预留行走通道。
钢轨堆码时不宜超过6层。如场地限制需高层堆码时,应加强支垫。
混凝土轨枕:原则上转至封闭网以外并安放整齐,如确有难度,与工务协商,将封闭网内的混凝土轨枕在路肩上沿列车来车方向按“品字形三二一”齐头堆码,堆码地点插“路料看守牌”并看守。
混凝土枕堆码高度不宜超过14层,应保持上下同位;人工堆码木枕不宜超过10层,采用机械堆码时不宜超过30层,每隔5~7层应设置垂直轨枕方向的支垫木枕。
道碴:按照“工规”要求,自钢轨外侧低于既有轨面至少810毫米以外,按不少于1:1放坡进行清理,防止列车通过时震动流塌侵限,影响行车。
因卸车造成既有道床的道碴下溜,必须及时恢复原样,确保行车安全。
站内路料管理:
按照工务部门指定的堆放地点集中堆码整齐。正在站改施工的工、机具归类堆放,设看守棚并派专人看守,防止丢失造成人为破坏。
b、营业线卸车“十必须”、“十严禁”
“十必须”:
1、必须配备足够的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2、必须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才能进行夜间作业;
3、必须与行调、车站值班员进行联系,确认到达车辆、车型及到开时刻;
4、必须在列车进入区间发车前,向卸车人员、司机讲清作业计划、卸车里程、信号联络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必须每辆车指定一名正式员工担任组长,对卸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必须监督作业人员不得损坏线桥及信号设备;
7、必须在卸车后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限界、未卸材料不得偏载方可发车;
8、必须做到笨重材料禁止边走边卸;
9、必须做到所卸材料指定专人及时清理;
10、必须将工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米以上距离。
“十严禁”:
1、严禁在道岔区卸车;
2、严禁在无碴桥上卸车;
3、严禁在道口处卸车;
4、严禁在无底碴的新线路上卸车;
5、严禁在信号机导管处卸车;
6、严禁在站台处靠站台一侧卸车;
7、严禁在区间线路的道床有积雪覆盖超过轨面处卸车;
8、严禁在线路两侧有大量堆积物地段卸车;
9、严禁在双线区间两线不在同一平面时向高处一线卸车;
10、严禁复线区间打开两线间一侧车门卸车。
八、放行列车条件(摘自《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第2.1.12条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υma_=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列车速度υma_>;45 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υma_≤45 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 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条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14条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5条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_≤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第2.1.16条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 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 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 mm。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行车速度100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 km/h,货车限速60 km/h。施工期间,列车限速不得超过45km/h。
第2.1.17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九、既有线施工人员作业纪律规定
a、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作业纪律
1、班前严禁饮酒,上班着装规范,佩戴胸牌,持证上岗,带齐防护备品,听从现场负责人工作安排。
2、防护员要立岗接车,加强线路两端瞭望,及时通知施工人员下道避车,防止材料、机具侵入限界,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报告。
3、机械防护人员要随机械移动,随时与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系,防止机械侵入限界,有车来往时命令机械停止作业。
4、防护员每次下班前要检查材料、机具、施工人员没有侵入限界后方可离岗。
5、防护员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向监工(领工员)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岗。
6、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相互间要加强联络,一方喊话,另一方必须应答。对讲机不准讲与工作无关话语。
7、防护员要立岗接车,施工车辆进出前必须与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没有火车通过后方准放行。没有车辆通过时栏杆必须放下。不安排施工时栏杆必须锁闭。
8、因失职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凡不遵守以上规定者,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业队长)、领工员有权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罚款50-300元,第三次违规退回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聘任人员辞退)。
b、现场劳务工作业纪律
1、班前严禁饮酒,上班着装规范,佩戴胸牌或上岗证,服从现场负责人指挥、安排。
2、上下班要排队进入现场,严禁走道心、枕木头,过往铁路及道口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3、严禁扒车、钻车,在两线间避车,在枕木头、车箱下坐卧。
4、严禁动用机车、车辆设备和车站内行车设备、物品。
5、严禁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下班前必须清理机具、材料,堆放整齐、牢固。
6、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凡不遵守以上规定者,施工现场负责人、监工及防护员有权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罚款50-200元,第三次责令清退出场;一个协作队一天连续出现三次违规,将给予协作队罚款1000元。
c、现场管理人员作业纪律
1、班前严禁饮酒,上班着装规范,佩戴胸牌。
2、监工、领工员每天必须给协作队进行班前安全讲话,说明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各类管理人员要各负其责,严禁违章指挥,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关键处所和主要工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班后要对作业区段进行安全检查,之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3、各工点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协作队、监工(领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有可靠的安全技术保证。
4、因失职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凡不遵守以上规定者,施工现场负责人及项目部副经理以上人员有权给予处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500元,第三次违规退回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聘任人员辞退)。
十一、《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武铁总〔2008〕331号文件摘录
第2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3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
第二章 施工分类和等级
第4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5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⒋局管内繁忙干线包括京广、京九线,干线包括焦柳、孟宝、宁西、汉丹、武九、襄渝、合武线。
第三章 施工组织领导和现场把关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7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⒈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
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⒊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⒋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四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⑻因特殊原因,京广、京九线慢行处所超过第19条规定的。
第五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2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14条 ⒈施工单位根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安排,填写次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附e_cel文件1份),内容包括:施工地点、内容、等级、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工期、要点时间、放行列车条件、影响范围、施工负责人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申请表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工程建设指挥部预审后,再报主管业务处。按照慢行处所和天窗时间的规定,分区段汇总封锁施工和慢行施工计划,由主管处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申请汇总表(同时附e_cel文件)。
⒉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的同时还应提报:施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⒋每月15、16日由运输处组织各工程指挥部及局外单位技术科(部)、项目施工负责人,召开次月基建和更新改造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
⒏因有关原因超出维修天窗时间但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临时需在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
⒐利用维修天窗时间在站内及区间用轨道车装卸路料时,装卸车负责人须在天窗时间前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批准。
⒑防洪、抢险在区间装卸路料的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15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⒈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5)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第19条 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内慢行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内每个方向慢行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施工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主要干线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速度应不低于45km/h。
1.局管内施工区段的划分及允许慢行处所:
京九线淮滨-麻城、麻城-蔡山。
第20条 原则上,在图定施工天窗点内,双线区段可不受封锁处所限制;单线区段一个区段内限开一个施工天窗的,在同一个天窗内可不受封锁处所限制。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六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1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报《施工日计划(临时)申报表 》(附件6),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运输处安排施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2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第七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25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并建档留存一年。
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⑵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⑶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⑷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⑸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⑹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⑺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章 施工计划组织实施
第30条 施工主体单位须提前3天向局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日计划申报表》。
局主管业务处收到施工申请单后要与月度施工计划进行核对并签认、盖章,一个施工项目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业务部门时(包括配合要点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联系有关业务处共同核对,由施工主体单位的局主管业务处签认、盖章,并提前2天送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第32条 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准备,落实配合单位,并指定胜任人员提前40分钟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运统-46(施工),见附件2)中分别认真登记要点,并按照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要加强协调组织,作业完毕及时销点。
第33条 对延点在20分钟以内的施工,由局主管业务处组织交班,并责成施工单位分析延点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对延点超过20分钟的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处长参加铁路局早交班会,在交班会上说明延点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由运输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交班,分析延点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局。
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次日管内所有施工;延点超过1小时的施工, 停止该施工单位的管内所有施工2至3天。
第36条 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第十一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44条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第46条 过渡工程的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47条 过渡工程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天窗修管理
第48条 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⒈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⒉维修天窗: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第49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全局统一全路周六、周日停止安排。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电气化工程要进行冷滑及动负载(热滑)试验,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对不能预先轧道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第66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第72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76条 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线路两侧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77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局安监室检查。
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83条 做好对施工的考核工作。
运输处负责对月度施工计划兑现的考核工作。对因施工管理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计划、方案严重不兑现、施工延点和月度施工计划兑现率低于90%的单位,采取停工整顿以及5000元至2万元罚款。
遇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按实际影响程度,扣罚2-10万元。遇违反部、局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时,视情节轻重扣罚1000-3000元。对施工安全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84条 建立施工计划兑现及安全抵押金制度。各局管外工程单位在局管内施工时,在每项施工开工前,由财务处核算,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向铁路局财务处交纳保证金。交纳的保证金60%用于施工计划兑现考核,40%用于施工安全抵押。
第88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2篇 工程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培训考卷
说明:本试卷共50题、均为选择题;每题2分、共100分;请在每题后的( )内填入答案,对填“√”、错填“×”。
1、“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是指施工时不用车辆就行。( )
2、 只有安全防护人员需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无须进行安全培训即可上道作业。()
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有:作业防护牌、手旗、信号灯、响墩、安全防护线绳等。()
4、当日上道施工作业计划当日10:00点之前向临时调度所申报。()
5、无施工计划或行车计划不明及施工计划未经临时调度所批准不得上道施工。( )
6、驻站联络员可自主决定施工计划销点工作。()
7、不能在计划施工点内完成施工任务时,现场施工负责人不能擅自延点。()
8、计划行车时间段的前后各30分钟内不得上道施工。()
9、所有上道使用的小型车辆(平板车、单轨车、轨检小车等)要全部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加锁保管。()
10、小型车辆(平板车、单轨车、轨检小车等)上道施工,只要经过保管人员同意就行。()
11、已铺轨区段,线上作业禁止使用手扶拖拉机或农用机动车辆。()
12、只要施工需要,即可设置临时道口。()
13、临时道口必须设有专人看护,确保人员、车辆通过临时道口的安全,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 ()
14、未封闭的栅栏口必须设立禁止通行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15、每个上道作业点必须有现场负责人及正式职工带队进行全程监控作业,确保施工及行车安全。()
16、上道施工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带班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当日的行车计划,现场防护人员可不带。()
17、必须执行“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18、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在行车计划点前30分钟内清除影响行车安全的侵限机物。()
19、施工结束后,即可撤除防护信号,办理销点。()
20、由于施工区段离驻地远,施工人员可顺路搭乘工程列车。()
21、上道施工人员可在道心行走,但必须注意瞭望,确认无列车通过。()
22、沿线堆放的物料和小型工机具等必须置于左、右线路中心3米远以外,临时堆放物高度不得超过1m,且要堆放平稳、牢靠,防止坍塌。()
23、站台铺面铺设施工作业不在正线上,不需要提报施工计划。()
24、在工程线限界内的上部进行雨棚施工作业,必须提报施工计划。( )
25、铺轨后,综合接地及轨道板连接线施工也必须提报施工计划,按要点施工程序执行。( )
26、工程纠缺影响工程线行车时,也必须提报施工计划。( )
27、工程线巡道是行车单位的事,上道施工只要做好防护措施就行。()
28、如施工需要,可搬动道岔改变线路方向,以方便推小车。()
29、防护人员必须穿防护服,其他上道作业人员可不穿。()
30、桥梁线间防水属铺轨后需施工的工程项目,无需提报上道施工计划。()
31、上道施工有防护人员防护,作业人员可不必管有无行车。()
32、因施工需要,作业用的小机具可暂时放在轨道板上。()
33、路基电缆槽盖板施工不在轨道上,可随时施工。()
34、只要有上道施工计划就可上道施工。()
35、非施工作业期间,机具、物料等不得上道,严禁发生侵限。( )
36、必须严格按《技规》线路建筑限界有关规定搭设施工作业平台,日常加强巡视检查,防止歪斜坍塌。( )
37、只要上道施工计划批准了就可上道施工。()
38、上道施工作业必须有监理在现场监控。( )
39、因施工准备不足,即可不上道施工,也无需销点。()
40、发现工程线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时,应立即组织抢修。()
41、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 )
42、上道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配带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
43、当地村民从铺轨后的线路上横穿通过,可不管。()
44、铁路工程线和营业线区别大了,没必要管太严。()
45、上道施工必须得到和确认有允许施工的调度命令。( )
46、严禁施工人员坐、卧、钻车底和翻爬工程列车。( )
47、工程线铺设后,无施工作业时任何人员不得无故上道。()
48、大型机具上道施工必须有专项防护措施。( )
49、上道施工的安全防护人员位置在距作业区段两端各500m的地方。()
50、轨检小车上道无需提报施工计划。( )
第3篇 某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培训资料(监督员)
一、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 造成2人死亡。
a2.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 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 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上。
a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 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9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 造成1人死亡。
b2. 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 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2. 货运列车脱轨。
c10.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3. 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6. 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 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24. 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2. 调车脱轨。
d3. 挤道岔。
d7.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 货运列车分离。
d9.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 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6.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21. 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二、既有线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a、一般规定
1、既有线施工必须把行车、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调查,技术部门研究制定施工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各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范围和批准的要点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确保行车安全。
报批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和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证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及施工安全协议书等项基本内容。
3、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各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段(站)级单位签订,并报上级单位审核备案。
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等。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严禁施工,对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单位将给予重罚。
4、严格执行“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制度,封锁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要与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确认达到开通条件,双方签字共同申请开通。
5、凡既有线施工或作业必须设置专职安全防护人员和防护标志,规范着装,认真负责,必要时设置驻站联络员,按“运统-46(施工)”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护人员必须由职工担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施工防护必须做到一点三防。
6、对于既有线机械作业,必须专人指挥,并在线路侧>2米处,必须设置醒目的防护警戒绳,严禁侵限,在列车离作业点接近1000米时停止作业。
7、在营业线使用轻型车辆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b、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十严禁”
1、严禁无安全协议进行施工;
2、严禁无施工领导人、无安全技术交底、无防护进行施工;
3、严禁在视线不良或通讯不良地段不增设防护进行施工;
4、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线作业;
5、严禁点前施工准备影响行车安全;
6、严禁材料机具侵限;
7、严禁施工完毕不清理施工现场;
8、严禁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放行列车;
9、严禁擅自设置铁路临时道口;
10、严禁未交验行车线路不指派专人养护维修。
c、营业线施工,人身安全“十不准”
1、不准扒车代步或上下班走道心、枕木头;
2、不准在钢轨、枕木头上或车下坐卧、乘凉、休息、避雨和钻车;
3、不准与通过列车抢道,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
4、不准雷雨时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藏;
5、邻线来车时,本线不准作业;
6、不准无防护进行线路作业;
7、不准在两线间避车;
8、不准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9、不准在停留的车辆5米范围内绕行;
10、不准作业人员所带工具材料侵入供电带电设备2米禁区。
三、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和
应急处理办法
a、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规定
1、凡妨碍营业线行车(行车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施工,项目部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施工行车防护办法执行现行《技规》规定。
2、项目部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视觉、听觉有缺陷或语言不清楚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
3、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和监护员一经派定后不得任意调换。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工作时,必须坚守岗位,如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合格人员代替后,方准离岗。监护员应与防护员随时保持联系,及时组织施工人员下道避车,并对施工机具存放、作业进行旁站监视。
4、驻站联络员必须提前40分钟到车站行车室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按规定做好施工申请登记,及时准确向现场负责人和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和确报,互相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
5、工地防护员和监护员必须穿着规定的防护服装、佩戴标志,按规定带齐防护用品和通讯工具。防护用品和通讯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保证其性能良好。
6、移动信号、施工用信号标志的制作标准见现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7、营业线上轻型车辆或小车的使用及防护规定,见现行《技规》。
8、作业人员应及时下道避车,并清理好施工现场机具、材料。在动车组运行的施工区段,作业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下道完毕。下道避车距离执行现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相关规定。
(1)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vma_≤120km/h 不小于2米
120km/h
160km/h
(2)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vma_≤60km/h 不小于500米
60km/h
120km/h
160km/h
vma_>200km/h时, 不小于3200m。
b、应急处理办法
(1)应急处置措施
施工地段一旦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或险情时,必须按“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办理,采取措施如下:
1、立即用无线对讲机或列调通知驻站联络员(或车站值班员)扣发列车,并通知司机停车。
2、发现来车时,应立即手持红色信号旗(夜间为红灯)和响墩急速奔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拦停来车,并将响墩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迫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夜间或恶劣天气降雾、暴风雨雪时,还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火炬;然后奔向另一端,响墩设置后返回处理故障,并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现场施工负责人。
3、当不知来车方向时,防护员应在故障点注意倾听和了望列车,并及时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2条的有关规定设置好两端停车信号;
4、停车信号的防护设置后,现场
要立即组织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经确认不影响行车时,撤除停车防护,必要时要得到工务等有关部门的认可后,方可放行列车,通知司机开车。
(2)应急呼叫用语
1、将无线对讲机频道开关置于规定频道,音量适中;
2、当无列车进入区间时,应手持无线对讲机,按住“通话”按扭,立即通知驻站联络员或车站值班员,“__车站,__(处)出现险情,请立即扣发列车”;
当列车已进入区间时,应按住“通话”按扭,立即呼叫:“__车站,__(处)出现险情,请立即通知__(次)立即停车”;同时持停车手信号旗(灯)向来车方向进行防护,直至确认已拦(扣)停列车后,方可停止呼叫。然后,通知驻站联络员或车站值班员,待险情排除完毕,方可通知放行列车。
3、当无无线对讲机或驻站联络员时,可通过其他电话直接向车站值班员或立即通知相邻防护点代转或代设停车信号。
4、其他人员非正常情况严禁乱呼。
四、既有线机械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参与既有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培训后,必要时还应进行应急演练方可进入既有线施工区段进行机械作业。
2、进入既有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的设备和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施工调度命令单和《车辆通行许可证》;调度命令必须坚持一天一机一令制。所有施工机械和车辆必须有一名监护人员随设备防护,做到“一机一人、人随机动”监护。
3、在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两侧以外20m范围内施工,车站联络员、线路防护员及机械监督员(指挥或施工负责人)没有到位,严禁动用机械设备;防护员必须同机械操作人员一同上、下班,下班后,机械设备的钥匙交线路防护员(或施工负责人)保管。
4、营业线两侧15米范围内并行等高或高于营业线的机械和车辆施工,必须在铁路限界外设置防护绳(带),并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及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人员不到位,严禁启动机械车辆。在10米范围内施工,严禁调头。确需调头时,应设置调头区,并派专人监护。邻线来车前,必须停止作业。
5、现场的施工防护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齐足够的防护备品:防护旗(灯)、口笛、对讲机、响墩等,规范着装,持证上岗,加强了望。
6、在施工地段的既有线侧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绳或警戒护栏,在列车接近前1000米或10分钟必须听从防护人员的指挥停止一切作业,避让列车通过;任何时候禁止机械向既有线一侧旋转和侵入铁路限界。
7、营业线施工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共同探测地下管、线、电缆的位置,采用人工挖探沟进行确认核实,并予以标识,严加保护,施工中必须设置专人监护;管、线、缆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采用机械开挖,严防挖断光、电缆等事故的发生。
8、作业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性能良好,带病机械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作业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停放在松软的虚渣上;下坡必须减速,禁止空档滑行;操作人员离开时必须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9、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前禁止饮酒和穿拖鞋上岗。
五、防止挖断地下电缆、管线措施
a、一般规定
1、营业线范围内动土施工,项目部要提前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探测设备到位。在设备管理单位派员到场的监督下,探明施工范围内地下光电缆和管线径路和深度,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防挖断、压断、碰断、推断光电缆,损坏管道。要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监护人和包保领导责任。
2、未探明地下光电缆和管线位置及走向前,严禁使用机械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影响施工的地下设施应迁移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在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监护下进行作业。
3、在挖土施工地段,当使用电缆探测设备已查明光电缆后,还必须沿电缆径路采用人工挖横向探沟,找出光电缆和管线的准确位置。
4、施工期间地下电缆、管线的防护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签字,确保防护措施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b、防止挖断地下电缆“十严禁”
1、严禁在地下管线不明时施工;
2、严禁无探测设备、无安全防护、安全保护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
3、严禁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严禁未做探挖就野蛮施工;
5、严禁暴露在外的电缆未做防护,进行其他作业;
6、严禁代班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不到位擅自施工;
7、严禁大型机械在地下管线未查明处或安全防护不落实进行施工;
8、严禁挖伤电缆不报告;
9、严禁在地下管线附近乱挖、乱推、乱刨;
10、严禁在暴露的电缆附近烤火取暖。
六、防止施工出现红光带(联电)
“十严禁”
1、严禁使用绝缘不良的工具、机具上道作业;
2、严禁两根引线相连;
3、严禁一条线路的两股钢轨相连;
4、严禁绝缘接头两侧钢轨相连;
5、严禁钢轨的跳线和没有安装跳线的钢轨相连;
6、严禁在道岔上起道时,起道机把与相邻一股钢轨接触;
7、严禁在道岔极性绝缘接头处用起道机起道;
8、严禁抬运钢轨、尖轨、钢筋垂直过股道时,同时放在两股钢轨上;
9、严禁用钢尺在两股钢轨上直接丈量;
10、严禁更换钢轨不安装回流线。
七、营业线卸车、路料及封闭网
安全管理规定;卸车作业“十必须”、“十严禁”
a、营业线卸车、路料及封闭网安全管理规定
(1)卸车前的准备
卸车前,要编制详细的卸车方案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由分部调度提前三天给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下达施工配合通知书;提前一天将车辆的到达计划(到站、货名、车数、卸车时间)传至监理和建指调度。
卸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对既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并会同设备单位监控人员、监理等就卸车地点、打开封闭网范围和卸车后封闭网的恢复情况及路料的限界标准进行点前预备会达成共识。
卸车前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提前组织好充足的劳力、工具,并提前40分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讲解卸车方法和卸车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卸车,每车必须指定一名组长负责。
(2)卸车要求
卸车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卸车,原则上每次要点的路料车在点内卸完,禁止把没有卸完的车辆拉回站内,防止车辆偏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行车事故。
如需拉回,必须将剩余路料擅平,并加固好,经施工负责人检查确认后,方可动车。
卸车地段务必查明地下电缆管线的深度(卸车地段埋设电缆管线的深度必须保证0.7米以上)和走向,通知设备单位人员到场监控,防止砸断电缆管线,影响行车。
施工负责人必须配带既有线卸车路料堆放限界图、钢卷尺,随时对照检查有无材料侵限情况并及时纠正。
卸车完毕,必须及时组织清道,达到开通放行条件;须经设备单位监控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开通。
(3)清道和路料管理
卸下的路料要归类堆放整齐、牢固,必须符合限界要求。若在既有线侧存放时间较长时,要同设备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能否将封闭网内移把路料隔离在封闭网外侧(前提是内移封闭网必须保证不侵限、安装牢固),须设看守棚、路料看守牌、派专人进行看守。
区间路料管理:
长轨条:将其拨至既有线路肩上摆放顺平,防止存放时间过长、温升涨轨变形出现死弯,影响质量,并预留行走通道。
钢轨堆码时不宜超过6层。如场地限制需高层堆码时,应加强支垫。
混凝土轨枕:原则上转至封闭网以外并安放整齐,如确有难度,与工务协商,将封闭网内的混凝土轨枕在路肩上沿列车来车方向按“品字形三二一”齐头堆码,堆码地点插“路料看守牌”并看守。
混凝土枕堆码高度不宜超过14层,应保持上下同位;人工堆码木枕不宜超过10层,采用机械堆码时不宜超过30层,每隔5~7层应设置垂直轨枕方向的支垫木枕。
道碴:按照“工规”要求,自钢轨外侧低于既有轨面至少810毫米以外,按不少于1:1放坡进行清理,防止列车通过时震动流塌侵限,影响行车。
因卸车造成既有道床的道碴下溜,必须及时恢复原样,确保行车安全。
站内路料管理:
按照工务部门指定的堆放地点集中堆码整齐。正在站改施工的工、机具归类堆放,设看守棚并派专人看守,防止丢失造成人为破坏。
b、营业线卸车“十必须”、“十严禁”
“十必须”:
1、必须配备足够的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2、必须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才能进行夜间作业;
3、必须与行调、车站值班员进行联系,确认到达车辆、车型及到开时刻;
4、必须在列车进入区间发车前,向卸车人员、司机讲清作业计划、卸车里程、信号联络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必须每辆车指定一名正式员工担任组长,对卸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必须监督作业人员不得损坏线桥及信号设备;
7、必须在卸车后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限界、未卸材料不得偏载方可发车;
8、必须做到笨重材料禁止边走边卸;
9、必须做到所卸材料指定专人及时清理;
10、必须将工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米以上距离。
“十严禁”:
1、严禁在道岔区卸车;
2、严禁在无碴桥上卸车;
3、严禁在道口处卸车;
4、严禁在无底碴的新线路上卸车;
5、严禁在信号机导管处卸车;
6、严禁在站台处靠站台一侧卸车;
7、严禁在区间线路的道床有积雪覆盖超过轨面处卸车;
8、严禁在线路两侧有大量堆积物地段卸车;
9、严禁在双线区间两线不在同一平面时向高处一线卸车;
10、严禁复线区间打开两线间一侧车门卸车。
八、放行列车条件(摘自《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第2.1.12条 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υma_=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列车速度υma_>45 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υma_≤45 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 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14条 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5条 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_≤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第2.1.16条 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 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 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 mm。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行车速度100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 km/h,货车限速60 km/h。施工期间,列车限速不得超过45km/h。
第2.1.17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九、既有线施工人员作业纪律规定
a、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作业纪律
1、班前严禁饮酒,上班着装规范,佩戴胸牌,持证上岗,带齐防护备品,听从现场负责人工作安排。
2、防护员要立岗接车,加强线路两端瞭望,及时通知施工人员下道避车,防止材料、机具侵入限界,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报告。
3、机械防护人员要随机械移动,随时与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系,防止机械侵入限界,有车来往时命令机械停止作业。
4、防护员每次下班前要检查材料、机具、施工人员没有侵入限界后方可离岗。
5、防护员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向监工(领工员)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岗。
6、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相互间要加强联络,一方喊话,另一方必须应答。对讲机不准讲与工作无关话语。
7、防护员要立岗接车,施工车辆进出前必须与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没有火车通过后方准放行。没有车辆通过时栏杆必须放下。不安排施工时栏杆必须锁闭。
8、因失职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凡不遵守以上规定者,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业队长)、领工员有权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罚款50-300元,第三次违规退回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聘任人员辞退)。
b、现场劳务工作业纪律
1、班前严禁饮酒,上班着装规范,佩戴胸牌或上岗证,服从现场负责人指挥、安排。
2、上下班要排队进入现场,严禁走道心、枕木头,过往铁路及道口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3、严禁扒车、钻车,在两线间避车,在枕木头、车箱下坐卧。
4、严禁动用机车、车辆设备和车站内行车设备、物品。
5、严禁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下班前必须清理机具、材料,堆放整齐、牢固。
6、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凡不遵守以上规定者,施工现场负责人、监工及防护员有权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罚款50-200元,第三次责令清退出场;一个协作队一天连续出现三次违规,将给予协作队罚款1000元。
c、现场管理人员作业纪律
1、班前严禁饮酒,上班着装规范,佩戴胸牌。
2、监工、领工员每天必须给协作队进行班前安全讲话,说明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各类管理人员要各负其责,严禁违章指挥,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关键处所和主要工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班后要对作业区段进行安全检查,之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3、各工点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协作队、监工(领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有可靠的安全技术保证。
4、因失职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凡不遵守以上规定者,施工现场负责人及项目部副经理以上人员有权给予处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500元,第三次违规退回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聘任人员辞退)。
十一、《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武铁总〔2008〕331号文件摘录
第2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3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
第二章 施工分类和等级
第4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5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⒋局管内繁忙干线包括京广、京九线,干线包括焦柳、孟宝、宁西、汉丹、武九、襄渝、合武线。
第三章 施工组织领导和现场把关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7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⒈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
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⒊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⒋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四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⑻因特殊原因,京广、京九线慢行处所超过第19条规定的。
第五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2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14条 ⒈施工单位根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安排,填写次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附e_cel文件1份),内容包括:施工地点、内容、等级、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工期、要点时间、放行列车条件、影响范围、施工负责人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申请表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工程建设指挥部预审后,再报主管业务处。按照慢行处所和天窗时间的规定,分区段汇总封锁施工和慢行施工计划,由主管处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申请汇总表(同时附e_cel文件)。
⒉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的同时还应提报:施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⒋每月15、16日由运输处组织各工程指挥部及局外单位技术科(部)、项目施工负责人,召开次月基建和更新改造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
⒏因有关原因超出维修天窗时间但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临时需在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
⒐利用维修天窗时间在站内及区间用轨道车装卸路料时,装卸车负责人须在天窗时间前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批准。
⒑防洪、抢险在区间装卸路料的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15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⒈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5)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第19条 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内慢行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内每个方向慢行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施工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主要干线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速度应不低于45km/h。
1.局管内施工区段的划分及允许慢行处所:
京九线淮滨-麻城、麻城-蔡山。
第20条 原则上,在图定施工天窗点内,双线区段可不受封锁处所限制;单线区段一个区段内限开一个施工天窗的,在同一个天窗内可不受封锁处所限制。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六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1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报《施工日计划(临时)申报表 》(附件6),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运输处安排施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2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第七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25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并建档留存一年。
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⑵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⑶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⑷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⑸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⑹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⑺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章 施工计划组织实施
第30条 施工主体单位须提前3天向局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日计划申报表》。
局主管业务处收到施工申请单后要与月度施工计划进行核对并签认、盖章,一个施工项目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业务部门时(包括配合要点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联系有关业务处共同核对,由施工主体单位的局主管业务处签认、盖章,并提前2天送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第32条 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准备,落实配合单位,并指定胜任人员提前40分钟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运统-46(施工),见附件2)中分别认真登记要点,并按照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要加强协调组织,作业完毕及时销点。
第33条 对延点在20分钟以内的施工,由局主管业务处组织交班,并责成施工单位分析延点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对延点超过20分钟的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处长参加铁路局早交班会,在交班会上说明延点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由运输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交班,分析延点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局。
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次日管内所有施工;延点超过1小时的施工, 停止该施工单位的管内所有施工2至3天。
第36条 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第十一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44条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第46条 过渡工程的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47条 过渡工程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天窗修管理
第48条 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⒈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⒉维修天窗: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第49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全局统一全路周六、周日停止安排。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电气化工程要进行冷滑及动负载(热滑)试验,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对不能预先轧道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第66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第72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76条 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线路两侧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77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局安监室检查。
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83条 做好对施工的考核工作。
运输处负责对月度施工计划兑现的考核工作。对因施工管理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计划、方案严重不兑现、施工延点和月度施工计划兑现率低于90%的单位,采取停工整顿以及5000元至2万元罚款。
遇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按实际影响程度,扣罚2-10万元。遇违反部、局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时,视情节轻重扣罚1000-3000元。对施工安全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84条 建立施工计划兑现及安全抵押金制度。各局管外工程单位在局管内施工时,在每项施工开工前,由财务处核算,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向铁路局财务处交纳保证金。交纳的保证金60%用于施工计划兑现考核,40%用于施工安全抵押。
第88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培训制度
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经过培训应达到:
1、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中的安全防护知识;
3、掌握发生医疗废物刺伤、擦伤后的紧急处理措施;
4、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件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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