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我们企业运营的基石,它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有效的安全制度如同一盏明灯,照亮前行的道路,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它不仅降低了事故风险,也提升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增强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步骤;2) 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识别并评估潜在危险;3) 应急预案,为突发情况提供快速响应方案;4) 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5)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制度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误解;2) 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制度应具有可执行性;3) 制度应定期更新,适应企业发展和法规变化;4) 强调责任追究,违反制度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5) 重视沟通,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制度。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1篇 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 奖励
1.1 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 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 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 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 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 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 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 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 考核
2.1 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 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 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3 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 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 一类障碍
2.4.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 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 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 二类障碍
2.5.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 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 异常
2.6.1 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 违章
2.7.1 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维护检修技改
2.8.1 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 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 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 其他
2.9.1 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 考核200元。
2.9.2 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 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第2篇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设中的安全隐患,促进我项目施工任务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项目所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范围内职工、合同工、农民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根据我项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相关规定,凡坚持原则,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审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每季度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通报表彰。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年终总结评选先进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国家、华达公司、业主、监理处及各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创造和成绩。
第六条 个人评选条件:
(1) 各部门(队伍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五同时”成绩突出者。
(2) 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明显效果者。
(3)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违章,积极主动解决所属部门(管辖范围)不安全隐患有贡献者。
(4)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 专职或兼职技安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先进部门(队伍)奖励10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第三章 惩罚
第八条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惩罚如下:
(1)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当年评先的资格;
(2) 对事故发生部门(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取消该部门(队伍)当年先进部门的资格。
第九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该部门(队伍)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门(队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的;
(2)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 不参加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4) 由于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的;
(5) 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
(6) 未执行施工计划与安全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2)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3)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4)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用品的;
(5) 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6)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队伍),视情节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 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
(2) 不坚持“三同时”的规定的;
(3) 生产现场杂乱,不行使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 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和违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
(5) 无证上岗操作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从重处罚;
(6) 对事故隐患不排除、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或监理通报工作指令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7) 对发生事故瞒报、拖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员违章从重扣罚。
(1)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2) 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 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4) 设备上有安全装置,但开车操作时不用;
(5) 危险作业未经技安部门审批和无人监护;
(6)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
(8)高处作业任意往地面上扔东西
(9)违反爆破作业“十不准”;
(10)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区域内逗留;
(11)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道;
(12)在爆破作业区内抽烟或动火;
(13)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4)其它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能直接倒致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倒塌、中毒等事故的行为;
(15)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
(16)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17)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1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底;
(20)带电作业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构架内工作而不戴绝缘手套的;
(21)高处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带的;
(22)在爆破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的;
(23)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能直接造成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的;
第四章 罚款管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以上,由项目经理部下发奖罚通知,交财务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张贴通报。
第十七条 财务部所收罚款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行。
第3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
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级部门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2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店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
第4篇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工区项目部对工区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安全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对工区项目部每次罚款0.5-1.0万元;
第二条 发生因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事故的,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另罚工区项目部1-5万元;
第三条 施工、生活区随意私拉乱接电线,有火灾隐患和厨房不卫生,容易传播疾病者,每查出一项罚工区项目部0.5万元;
第四条 机械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对工区项目部罚款0.5万元;
第五条 违反《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对项目处以0.5-1.0万元的罚款。
1、有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违反高空作业防范规定现象的(脚手架未绑扎连接牢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危险作业(事故易发点)施工中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无安全注意事项的;
3、隧道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如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照明及通风设施安装使用不规范、排水不畅等;
4、施工中使用的雷管、炸药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治安管理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
6、工程抢险应急物资不到位或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的;
7、施工现场不按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操作的;
第六条 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5万元;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0万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0万元;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损失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七条 对于发现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罚1万元;发生事故被群众举报,导致恶劣影响的,罚10万元;
第八条 甲方、监理、设计等单位或集团公司等上级领导来工地检查工作时或在全线组织的大检查、评比、观摩中,因安全问题或安全管理漏洞被通报或造成恶劣影响一次,罚款20万元;
第九条 获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励工区项目部1万元;获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励2万元;获吉图珲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奖励3万元;
第5篇 某酒店康乐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作业的自觉性,保障宾馆正常经营工作秩序,保证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倡导安全、惩罚违章”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机构
1.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2.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二、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确定宾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如下:
1.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及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无安全隐患问题;
3. 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职责情况;
a)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食品安全卫生及餐用具消毒情况;
b) 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情况;部门安全生产环境(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用品配备、仓储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情况;
c) 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门、钥匙安全管理等情况;
d) 发包、出租场所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及安全管理情况;
e) 部门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工伤事故等。
4. 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年各类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参照上述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及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依据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标准,给予责任人及部门相应奖惩。
四、安全生产奖励条件和惩罚依据
1. 奖励等级及条件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评选安全之星(或安全先进班组)、授予宾馆安全生产者(或安全管理先进部门)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1)严格遵守宾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模范执行劳动纪律,有突出事例,表现优异者。
(2)在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3)在安全巡视、设备检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宾馆和宾客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敢于抵制违章指令,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照章办事,避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者。
(5)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者。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或班组,根据安全管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贯彻落实宾馆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到位,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伤事故的。
(2)全年各类安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异的。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使宾馆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的。
2. 惩罚依据
惩罚分为:警告、通报离岗、解除合同或除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被警告者扣罚50元,被通报离岗者扣罚500元。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且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
3.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者。
4.下达违章指令或强令冒险作业者。
5.擅自移动、动用消防器材改作他用者。
6.发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者。
7.值班脱岗或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者。
8.安全管理渎职者。
9.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一般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离岗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引发工伤者。
3.丢失万能钥匙或转借他人者。
4.造成安全设施设备损坏者。
5.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6.被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通报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合同或除名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者。
2.因失职造成宾馆正常经营管理严重损失者。
3.离岗培训后重新上岗累犯前款者。
(四)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部门及相应责任人,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程序
1.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表,送交宾馆领导审批。
2.经宾馆领导审批后填写奖罚金额通知书,送交财务部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辅助手段。安全生产惩罚不是目的,消除隐患,防微杜渐,提高员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促进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是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望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各部室、公司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6篇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考核管理制度总则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奖勤罚懒,教育公司职员和相关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任。
2、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逐级岗位责任,责任书内容包括安全责任范围,安全目标指标,奖罚标准等,以此作为公司对各级责任人的考核依据。
3、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励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4、 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百分考核,每月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组织安全办主要成员对责任的落实检查一次,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当月效益工资、奖金分配挂钩,并进入考核档案。
5、 考核资料累积由安全办主管考核的干部负责,每年年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6、 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 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者。
(2) 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被盗事故的管理处。
(3) 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者。
(4) 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者。
(5) 关心、支持、帮助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安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突出贡献者。
7、 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 对带病运行的设备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9、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10、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11、 出现各类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12、 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效益工作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3、 公司在实际施行奖罚时,可重奖重罚。
第7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目标控制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 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
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
第五条 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
第六条 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
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
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
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
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4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元;关键设备1000-3000);
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
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
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局属个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的评定,同时对该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八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工程局给予表彰并授予证书,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额度的80%和50%予以兑现。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予以推荐表彰。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绩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
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资金数额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级领导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奖励指数及标准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单位3-4名,不足500人的单位1-2名,标准为300元/人。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局4-6个/年度,标准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局20-30个/年度,标准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全局30-50个/年度,标准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推荐表彰。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装工程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本单位或项目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长会议上对全局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定,对合格以上的安全监察员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六条 被集团公司或省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工程局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工。
各单位、项目部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8篇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 临时用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9篇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范本)
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1.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1.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1.4.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1.5. 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1.6. 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2奖励程序
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第10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强本公司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奖励安全生产处罚各类不安全行为消防隐患,保障员工在经营生产建设工作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与单位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1、在安全生产方面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工作有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
2、在推进本公司安全化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取得实效的。
3、在上级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4、一年中无任何安全事故或多年连续未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5、在安全生产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处罚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个人,除责令其整改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
1、在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对重大事故预防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止大警示标志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器具消防设施的。
4、拒不执行上级或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检查指令,或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隐瞒有关安全隐患的。
5、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改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6、年度中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出现工伤1次以上的。
第11篇 安全生产奖励处罚考核管理制度总则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奖勤罚懒,教育公司职员和相关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任。
2、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逐级岗位责任,责任书内容包括安全责任范围,安全目标指标,奖罚标准等,以此作为公司对各级责任人的考核依据。
3、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励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4、 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百分考核,每月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组织安全办主要成员对责任的落实检查一次,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当月效益工资、奖金分配挂钩,并进入考核档案。
5、 考核资料累积由安全办主管考核的干部负责,每年年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6、 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 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者。
(2) 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被盗事故的管理处。
(3) 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者。
(4) 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者。
(5) 关心、支持、帮助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安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突出贡献者。
7、 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 对带病运行的设备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9、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10、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11、 出现各类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12、 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效益工作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3、 公司在实际施行奖罚时,可重奖重罚。
第12篇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职工奖惩处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发展,依据《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3 责任部门
3.1 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考核和过程统计汇总。
3.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过程管理。
4 安全管理要点
4.1 奖励种类及条件
4.1.1 精神奖励: 公告表扬、颁发证书/奖状。
4.1.2 物质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或晋级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4.1.3 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有下列先进之一的个人,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和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4.1.3.1 对在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同时经公司评定给予晋升工资或晋级奖励600元。
4.1.3.2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1000元。
4.1.3.2 对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负责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200元。
4.1.3.4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600元。
4.1.3.5 对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200元。
4.1.3.6 被上级安全部门评为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600元。
4.1.3.7 在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600元。
4.1.4 上述奖励由各部门提出,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 处罚种类及条件
4.2.1 行政处罚
4.2.1.1 一级处罚:书面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公司综合部执行并备案。
4.2.1.2 二级处罚:记过、撤职、降级,由公司各部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1.3 三级处罚:辞退和开除,由公司综合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2 经济处罚
4.2.2.1 降薪,由各部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执行。
4.2.2.2 对未切实履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 酌情给予一级处罚,经一级处罚未改正的给予二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三级处罚。
4.2.2.3 对违章指挥的直接责任者, 酌情给予一级处罚;12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指挥者, 给予二级处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2.2.4 对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一级处罚;6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者, 给予二级处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2.3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2.3.1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一级处罚;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给予二级处罚。
4.2.3.2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二级处罚。
4.2.3.2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三级处罚。
4.2.3.4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二级或三级处罚。
4.2.4 对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2.4.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4.2.4.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有关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或二级处罚。
4.2.4.3 经公司专职安全员检查确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二级处罚。
4.2.4.4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2.5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4.2.5.1 场长以上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2.5.2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2.6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2.6.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4.2.6.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4.2.7 其他处罚
4.2.7.1 凡阻止、干扰、刁难公司专职安全员、场区兼职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2.7.2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7.3 情节严重的移交处理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的不做重复处罚。
4.2 实施与检查
4.2.1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4.2.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4.2.3 经济处罚由各部门通过检查按月提出,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4.2.4 本规定中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通知单”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2.5 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中,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专款专用。
4.2.6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
4.2.7 公司综合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并归档。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范本)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励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生产班组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10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餐饮业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
第14篇 酒店康乐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作业的自觉性,保障宾馆正常经营工作秩序,保证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倡导安全、惩罚违章”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机构
1.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2.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二、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确定宾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如下:
1.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及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无安全隐患问题;
3. 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职责情况;
a)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食品安全卫生及餐用具消毒情况;
b) 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情况;部门安全生产环境(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用品配备、仓储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情况;
c) 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门、钥匙安全管理等情况;
d) 发包、出租场所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及安全管理情况;
e) 部门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工伤事故等。
4. 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年各类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参照上述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及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依据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标准,给予责任人及部门相应奖惩。
四、安全生产奖励条件和惩罚依据
1. 奖励等级及条件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评选安全之星(或安全先进班组)、授予宾馆安全生产者(或安全管理先进部门)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1)严格遵守宾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模范执行劳动纪律,有突出事例,表现优异者。
(2)在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3)在安全巡视、设备检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宾馆和宾客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敢于抵制违章指令,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照章办事,避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者。
(5)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者。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或班组,根据安全管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贯彻落实宾馆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到位,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伤事故的。
(2)全年各类安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异的。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使宾馆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的。
2. 惩罚依据
惩罚分为:警告、通报离岗、解除合同或除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被警告者扣罚50元,被通报离岗者扣罚500元。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且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
3.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者。
4.下达违章指令或强令冒险作业者。
5.擅自移动、动用消防器材改作他用者。
6.发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者。
7.值班脱岗或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者。
8.安全管理渎职者。
9.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一般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离岗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引发工伤者。
3.丢失万能钥匙或转借他人者。
4.造成安全设施设备损坏者。
5.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6.被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通报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合同或除名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者。
2.因失职造成宾馆正常经营管理严重损失者。
3.离岗培训后重新上岗累犯前款者。
(四)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部门及相应责任人,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程序
1.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表,送交宾馆领导审批。
2.经宾馆领导审批后填写奖罚金额通知书,送交财务部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辅助手段。安全生产惩罚不是目的,消除隐患,防微杜渐,提高员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促进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是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望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各部室、公司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15篇 某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 奖励
1.1 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 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 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 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 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 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 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 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 考核
2.1 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 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 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3 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 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 一类障碍
2.4.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 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 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 二类障碍
2.5.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 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 异常
2.6.1 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 违章
2.7.1 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维护检修技改
2.8.1 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 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 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 其他
2.9.1 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 考核200元。
2.9.2 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 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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