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是我们企业运行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指路明灯,确保了生产活动的稳定进行。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了因疏忽导致的设备损坏,而且维护了电网的正常运行,减少了可能的经济损失。安全制度的存在,是对每一个工位、每一项操作的严谨要求,是对企业责任的体现,也是对社会承诺的践行。
电力设施的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各类设备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二是风险评估,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识别潜在危险;三是应急响应计划,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制定应对策略;四是安全培训,确保每个员工熟悉并能执行安全规定。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必须注重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执行,不能有丝毫松懈;二是持续更新,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制度需要适时调整;三是全员参与,安全不只是管理层的责任,每位员工都应主动遵守;四是奖惩分明,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鼓励安全行为。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是我们日常工作的指南,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将安全制度融入到每一个工作环节,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稳定的能源供应环境。
第1篇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2篇 某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3篇 火电厂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发电厂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公司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公司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公司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于清理。
第十二条.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各站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公司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公司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公司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公司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公司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二十一条.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1、现场必须安排责任性强,身体健康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协助材料员,做好材料进出的验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巡逻检查,严防坏人进行偷盗和破坏活动。
2、现场办公室必须门窗完整、安全,钥匙要随身携带,做到人离关窗、上锁,贵重物品(如现金,手表)要随身携带。
3、现场的物资要分类堆放,留出通道。
4、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标明有效期,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或移作他用。
5、各站所发生事故或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及上级公司报告,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
6、必须配备门卫值班人员的领导,安监部不定期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7、门卫值班人中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违章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8、提高警惕,对职责范围内的地区巡视、勤检查,防止发生偷窃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汇报。
第4篇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华润电力___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标准、流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电力___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监安全(2022)66号 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制度。
3.1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发电厂内、厂外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道、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等附属设备设施。
4 职责
4.1 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卫制度落实情况。
4.2 综合部
4.2.1 是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2.2 负责地方关系协调。
4.2.3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法制教育宣传。
4.2.4 负责编制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
4.2.5 负责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联防联控。
4.2.6 负责公司门卫管理。
4.2.7 负责检查各部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4.3 各部门
4.3.1 负责制定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细则并落实。
4.3.2 负责安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4.3.3 负责对所辖生产重点区域人员出入严格管理。
4.3.4 负责对分管相关方人员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教育。
4.3.5 负责本部门及分管相关方的设备、设施、物资、材料出门鉴定审核。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组织机构
5.1.1 成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门部长担任成员,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1.2 各级负责人定期召开治安防范工作会议,布置、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防护工作,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纠正违反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考核。
5.2 人防
5.2.1 综合部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工作。
5.2.2 所有出入厂区的大门应安排24小时值守的固定岗,对进出厂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
5.2.3 重要部位要重点保护,有关电力设施保护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防止发生电力设施破坏及盗窃事件。
5.2.4 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周边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2.5 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举办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反恐怖工作。
5.2.6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或有恐怖行为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2.7 公司所有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电力设施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5.3 物防
5.3.1 主要区域安装防盗门。
5.3.2 厂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实体围墙、护栏、钢网墙等)、照明设施、警戒标志。
5.3.3 出入口设置门岗,并配置橡胶棒、应急灯等。
5.3.4 大门内外适当位置应划警戒线,配置安检设施、减速装置,设置“停车检查”、“限速”标志。
5.3.5 公司保安人员应配备适量的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护服、防割手套、电警棍、盾牌、防爆毯等防卫器具。
5.3.6 室外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应安装齐全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损害。
5.3.7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新建建筑物,技术支持部对电力线路通道进行检查。
5.3.8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5.4 技防
5.4.1 设置监控室,配置视频监控系统,专人24小时不间断监控。
5.4.2 设置周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
5.4.3 设置门禁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
5.4.4 重点部位设置红外(雷达)入侵报警系统。
5.5 应急管理
5.5.1 归口部门进行经常性的风险分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5.2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分层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报告与记录
6.1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
6.2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预案
6.3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演习记录
6.4 门卫人员、车辆出入检查登记表
6.5 物品入厂登记表
6.6 物资、设备出门证
6.7 技防设备清单
6.8 物防设备清单
7 检查与考核
7.1 综合部应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7.2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5篇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风场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风电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
3 职责
3.1 风电场场长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3.2 安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
3.3 风电场布置和组织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风电场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小组,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4.2风电场实行辖区管理人员为电力设施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负主要责任。辖区的电力设施被盗和遭破坏的找不到责任人的,辖区管理人员赔偿该电力设施总价值的5%。
4.3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4风电场统一和电力设施所在村庄签订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合同,建立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巡逻队,进行不定期的巡逻检查。
4.5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各区域落实好义务看守员,负责对区域配电设施的看护。
4.6各区域的门锁、配变防盗锁必须安装齐全,确保完好。
4.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电力设施的人,必须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4.8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4.9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予清理。
4.10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4.11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4.12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风电场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4.13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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