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与声誉。安全制度犹如一盏明灯,指引我们规避风险,确保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有效的安全制度可以预防事故,降低损失,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它强化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塑造了安全的企业文化,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保障。
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职责;2)风险评估与管理,定期识别和评估潜在危险源;3)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工种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4)应急响应计划,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案和处理流程;5)安全培训与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1)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2)内容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3)制度需定期更新,适应企业发展和环境变化;4)强调全员参与,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5)严格执行,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执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我们始终保持警惕,不断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障员工安全的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
第1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港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工作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努力学习政治,结合局机关下达的政治学习计划,按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定期开展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树立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生产安全的大局观念。
2、不断钻研业务,提升执法监察能力。认真学习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政策,加强对行业生产特点的研究,明晰生产操作规程。
3、加强执法、办案程序的学习,明确简易程序的操作要点,掌握一般程序的要素和结案的审批程序。
4、坚持日常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日常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由支队统一组织。
5、建立专用学习笔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保证学习质量。
6、每周五下午为自学学习时间,每月末最后一个星期的周五为集中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不得占用。
(二)请销假制度
1、请假由申请人向所在的大队领导请示,在市区内请假一天的由主管副支队长审批,连续两天以上的由支队长审批。
2、请假人出市辖区的,由主管副支队向支队长呈报,由支队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间超过7天的,由支队报主管局长批准。
4、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予准假,极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5、申请人不得越权请假,不得擅自超假,需要续假的要按照请假规定,逐级审批。
6、请、休假结束后,按照请假的程序销假。
(三)车辆管理制度
1、管理职责
(1)局车队负责支队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燃油供应、审验和车辆档案管理等工作。
(2)如遇紧急情况而局车队负责人又因故不在时,支队领导可以直接安排车辆,并及时通知局车队负责人。
2、工作用车
(1)工作用车本着积极保障、相对固定、先急后缓、集中调配的原则进行安排。
(2)各大队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向支队报用车计划。
(3)出市工作用车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由局车队负责人具体安排。
(4)支队车辆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时,经分管局长或支队长批准后乘用出租车。
(5)车辆保养和维修、燃油控制、事故处理按局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其他用车
原则上工作车辆不许私用,更不得越权申请和审批。需要时在银州区内的由主管副支队长审批;在市辖区内的由支队长审批;出市的由主管局长批准。
(四)工作汇报制度
1、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 (1)支队和上级组织布置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2)执行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3)案件的板栗和结案情况; (4)阶段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规划及设想。 (5)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2、请示汇报的方式:
能当面答复的,一般由汇报人员直接向主管领导口头请示,需研究后答复或办理中需作文字依据的用书面请示报告单。 3、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月向支队领导口头汇报一次,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一般采取会议集体汇报的形式进行。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汇报,也可分别汇报。半年及年底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书面汇报。 4、支队每季度向局主管领导综合汇报一次。 5、汇报要逐级进行,不得越级汇报。如极特殊情况来不及汇报的,应及时进行补报。
(五)案件审批制度
1、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履行简易程序的由大队负责人直接审批。
2、一般程序罚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的副支队长审批。
3、罚款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支队长审批。
4、罚款在30000元以上或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举报案件的受理由大队进行登记,由支队长根据管辖范围,指派大队处理。
(六)着装规定
1、严格按照安监系统发放的标志佩带。 2、执法监察时,必须着规定的制服,着装时要整齐划一,单位内部必须统一。 3、 着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4、穿制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不超过三厘米,不得赤脚穿鞋。 5、集体活动或参加局大型会议时,应当着制服参加,且支队内部统一。
6、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支队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规定。 7、上、下班时应着便服,不得着执法监察服装到饭店、洗浴或娱乐场所等活动。
(七)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伺私枉法,办人情案,禁止向生产经营单位通风报信。 2、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禁止酒后参与执法活动。 4、不准收受生产经营单位礼品和钱物,禁止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5、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 6、不准为企业提供或销售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产品。 7、不准用公车办私事,禁止公车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
8、不准随意变通法律规定和降低处罚标准,禁止出现办案不公现象。
(八)会议制度
1、支队办公会议
(1)支队办公会由支队长主持,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综合负责会议记录。
(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②研究决定支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
③研究、部署、总结支队的阶段性工作。
④研究各大队提出的需要支队决定的事宜。
⑤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2、队务会议
(1)队务会议由支队长主持,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各大队负责人参加。
(2)会议主要内容
①各大队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近期工作计划和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②统一调配安排各大队工作。
③讨论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3、全体人员会议
(1)全体人员会议由支队长主持,支队全体人员参加,综合负责会议记录。
(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指示、文件以及市局办公会议精神。
②传达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③各大队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
④支队总结前期全面工作,布置近期工作计划。
⑤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
4、会议纪律
(1)未经支队长批准,不得无故不到会,否则按矿工处理。
(2)会议期间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喧哗、议论、打瞌睡。
(3)认真做好会议笔记。
(4)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保密制度
1、不该问的案件机密绝对不问。
2、不该看的案件机密绝对不看。
3、不该记录的案件机密绝对不记录。
4、不该传播的案件机密绝对不传播。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案件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案件机密。
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案件材料。
8、不携带机密文件、案件资料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文件处理制度
1、支队文件印发
(1)支队文件由内勤或有关大队负责起草。
(2)草拟公文要言简意赅、文理通顺、字迹清晰、标点符号正确,符合统一的公文格式。
(3)文件草稿誉清后,必须由大队负责人校对、核稿后送综合,再由综合负责人填写主题词后送支队长签发。
(4)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经队长办公室讨论决定,由支队长审签:属于某一业务方面的文件,由大队长审核后送支队长签发。
(5)文件审签字后,由内勤按文件内容统一编号、打印、并负责文件的发放和归档。
2、外部来文处理
(1)外来文件、电报、资料等,一律由内勤负责签收、拆封和登记处理。
(2)外来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急密文件要注明签收时间。
(3)各大队收到的文件、参加会议带来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交综合进行来文处理,不得私自截留、藏匿、遗失。
(4)外来文件经登记处理后,由综合负责人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提出拟办意见,交支队长审批后转有关大队传阅或者办理。
(5)文件传阅必须及时、快速、急办文件必须当日传完,普通文件必须在三日内传完。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做到不拖、不压。文件传阅禁止横向传送。
3、文件管理
(1)综合负责文件、资料的统一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太帐,加强文档管理,防止错乱、遗失。
(2)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定借用时间。要做到谁借文、谁签字。
(3)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秘密文件一般不得传阅、借阅,如确需传阅、借阅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并按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阅、借阅和收回。
(4)综合要对文件、资料经常进行检查、清理、归类,做好文件的催办、清退和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考勤制度
1、综合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
2、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3、各大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考勤表报综合汇总。
4、工作人员生病,必须持定点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经支队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工作人员暂时离岗由大队长批准,时间较长的按照请销假规定执行。
6、大队之间因工作需要,调派大队之外的人员配合的,由大队长申请,由主管副支队长调派,不得越权调派,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不得离岗。
(十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支队行政、业务印章由综合负责人保管。
2、式样印章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综合方可准予用印。
3、用印必须规范。盖出的印章要做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4、要加强印章管理,严禁私用、出借或者遗失。
5、严禁继续使用废止的印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封存或者销毁。
6、对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的,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以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7、对因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十三)物资、器械管理制度
1、综合负责全支队所有物资、器材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2、各大队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队长审核同意后,由综合统一购置。
3、支队物资和办案专用器材由专人保管。需要使用时,由需用大队办理借用手续。
4、支队物资和办案专用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私用的,必须经支队长同意。
5、借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物资、器材的各项性能,确保物资、器材的正常、完好,并办理归还手续,否则不得入库。
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物资、器材,由使用人员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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