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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管理,犹如企业的生命线,是确保企业平稳运营、保障员工福祉的基石。它不仅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更能提升组织的效率,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一个健全的安全制度,能促使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2.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如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确保快速响应。

3.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 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强化责任落实。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专业术语,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并执行。

2. 制度应具有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新的安全挑战。

3. 实施过程中需注重反馈,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4. 领导层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营造重视安全的企业文化。

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全员参与,共同维护。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我们可以打造一个安全、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目标管理,鼓励公司员工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做到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奖惩分明,依据《电力法》、《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省农电全工作奖惩办法》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专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安全风险奖励基金(按年度40万元金额控制,滚动使用),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设立如下安全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兑现奖、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汽车行驶万公里无事故竞赛奖。

第四条公司领导(含安保部主任)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由市公司决定。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多经单位和全额承包单位的奖励资金兑现自行解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供电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奖励

第七条实行年度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公司专门设立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二)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考核兑现办法,报公司安保部备案。

(三)公司领导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所属生产、经营、。

(五)安全风险保证金考核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奖,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罚。奖惩分明,奖惩不株连。

(六)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

1、参加人员每年初交纳风险保证金,行政正、副职风险保证金为1200元、安保部主任风险金为800元(交市公司),其他人员风险保证金为200元元。

2、参加人员名单另附,各单位应按附表中所列人员将风险保证金集中交公司财务部。

3、各单位所交风险保证金作为公司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

(七)安全风险金的考核奖励

1、奖励金额=风险金×奖励系数,最高奖励系数为1.0。

2、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不予奖励。

3、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4、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标准,在各级安全检查中没有被扣分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5、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0.3。

6、全年完成违章考核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7、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

8、10kv农、配电线路跳闸次数≯4次/条·年,变电所出口0.5公里内装有断路器跳闸次数≯2次/条·年,跳闸总次数每超过1次,奖励考核系数扣0.03,直至奖励系数全部扣完为止。跳闸超过上述规定,每跳闸一次扣罚“百分制”考核安全分0.4分。

(八)安全风险金的返还、扣罚

1、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返还全部风险保证金。

3、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4、发生恶性误操作、误调度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5、发生中断安全记录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

6、发生一般事故(人身触电轻伤、发生事故但不中断安全记录等)的单位,扣罚风险金系数为0.5。

(九)风险保证金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

(一)各单位实行运行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每实现一个周期后由单位在15天内填写请奖报告,由安保部批准后实行年终奖励,任何一个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均打破本单位的安全周期记录,重新累计。

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认定的事故(含不中断记录的事故)。

2、责任性一类障碍。

3、有本单位人员责任的外单位人员(包括外包工、临时工)轻伤事故。

4、各类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保险公司赔偿不予冲抵)。

5、公司认定的其他事故或一类障碍。

(二)奖励办法

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不扣安全系数,否则,一个安全周期扣0.33系数。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范围

1、严格执行《安规》,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人身事故者。

2、及时发现并制止误操作者。

3、发现紧急设备缺陷者。

4、对系统运行中的突发事件能做出正确判断并处理及时得当的人员

5、及时发现并制止火灾隐患者。

6、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程序: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及时上报申请到安保部,经安保部、输变电部、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兑现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人身未遂被制止及其它重大贡献,经上述三部门认可,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有功人员重奖,并通报表扬。

(三)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

1、避免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者,奖励500元。

2、发现并制止恶性误操作事故者,奖励500元。

3、避免重大设备事故者,奖励300元。

4、避免生产场所火灾事故者,奖励200元。

5、由于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从而避免发生事故或设备损坏者,一次性奖励100~200元。

6、及时发现和制止一般误操作事故一次奖100~200元。

7、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一次性奖励50~100元。

(四)有关奖惩的说明:

1、因及时发现从而制止或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2、输电、变电、配电运行人员在正常的设备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紧急缺陷给予适当奖励,若该缺陷长期存在,且在多次巡视中都未被发现,要对历次巡视人员予以相应罚款。

第十一条汽车行驶年终无事故每人奖励500元。

三、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不同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结合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员给予下岗半年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非责任性的设备、火灾事故和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两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伤一次合计达1-2人或恶性误操作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至记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6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6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扣奖1000元。

第十八条发生其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或一般误操作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1000元。

第十九条凡发生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500元。

第二十条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 罚款500元

(二)次要责任人: 罚款300元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 罚款300元

(二)次要责任人: 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和特大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降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基层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基层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保部报告,其行政正职应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讲清楚”制度,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职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受罚人员的扣奖在公司下文后由公司安保部出具事故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安保部、事故单位各一份,由财务部从受罚人员的当月或次月工资中扣除存入公司奖励基金库。

第三十一条发生违章的人员按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在执行本办法实际工作中,如发现虚假申报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追加处分或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对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违章的认定按《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设备、人身异常和未遂考核管理的规定(试行)》《电力公司设备二类障碍》和《供电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处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同时应对事故成因按照发生事故的环境、有关员工的素质、有关员工的劳动态度等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分清有关领导和员工应负的责任,并按照《省电力公司追究电力生产事故有关责任暂行规定》另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实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供电公司安委会。

第2篇 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全奖惩按照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倾斜;严禁平均分配。

第二条: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第三条: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户,每月按规定将资金划入。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和使用:

1、按行业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

2、矿井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3、上级部门的各种奖励。

4、安全奖励由矿安全科提供、核实奖励的依据和奖励事项,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执行。

第四条:得奖条件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矿安委会根据成绩给予一定奖励:

1、出现事故预兆或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了事故的损失程度的。

2、敢于抵制或举报“三违”人员;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积极主动抢险救灾,明显减少了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确有明显效果的。

4、在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和革新,在实际应用中,确有显著成效的。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由矿安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危害程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对制止“三违”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

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

第六条:管理人员违章,除按上述处理外。同时,还将纳入年终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附 则:

第一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相似条款进行处罚,存在争议的,由安委会决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安全科每月对安全奖惩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四条:安全奖惩由矿安全科负责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矿安委会。

第六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全矿安全生产建设(包括基建期间施工单位的安全奖惩)。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项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提高项目安全执行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公司关于项目现场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的落实,激励项目各级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目标考核

1.劳务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影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劳务队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资格,并罚款5万元。

(1)死亡1人以上(含1人);

(2)一次性重伤2人以上(含2人);

(3)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劳务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影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除了执行“1”规定的处罚外,同时处罚10万元,并清退劳务队。

(1)死亡2人以上(含2人);

(2)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含3人);

(3)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劳务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处罚劳务队1万元,处罚项目经理、劳务队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各1000元,处罚事故责任人2000元。

4.发生未遂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罚责任劳务队5000元,处罚事故责任人1000元,处罚项目经理、劳务队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各500元。

5.对于发生“1”或“2”情况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进行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交由公安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制裁或处罚。

三、过程管理考核

(一)处罚细则

违章内容

罚款对象

罚款金额(元)

1

穿拖鞋、凉鞋、硬底鞋、高跟鞋或者打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当事人

50/每人

2

劳务队民工带病工作,酒后作业

当事人

200

4

非生产人员(包括当地居民)进入施工现场玩耍的

劳务队

100

5

电焊作业未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的

当事人

50

6

擅自无理改变安全技术措施

劳务队

200

7

每道工序施工前不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

劳务队

100/人

8

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逾期不整改

劳务队

300

9

擅自拆除各类防护设施的

当事人

100

10

有意破坏消防器材的

当事人

1:10罚款

11

随意挪用安全材料和消防器材

当事人

100

12

擅自拆除、破坏各类安全标语,警示牌

当事人

100

13

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戴好安全帽

当事人

50

14

进入施工现场戴帽不扣带

当事人

30

15

2米以上作业和危险区域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当事人

100

16

不正确使用安全带

当事人

50

17

高空作业上下抛掷材料和用具

当事人

100

18

非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机械

当事人

50

19

擅自拆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

当事人

100

20

非电工操作各类电器设备

当事人

50

21

非电工专业人员擅自接电和安装插座

当事人

每处50

22

用竹片或木条取代插头或者将导线直接插入插排的

当事人

50

23

不按规定使用熔丝或用铜线等代替保险丝

当事人

每处50

24

施工用电随地乱拖乱拉或电线浸水,

当事人或劳务队

每处50

25

电箱内器件损坏不及时更换

劳务队

每处50

26

宿舍内使用碘钨灯或电炉取暖器等

当事人或劳务队

每处50

27

使用电炉等电热器烧煮食物

当事人

50

28

机械操作人员停机后未断电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29

各类机械,人员操作违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劳务队或当事人

100

30

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当事人

100

31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的(电焊、电工、机车司机等)

当事人

100

32

上下垂直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

当事人

100

33

氧气瓶、乙炔瓶不按规定距离分开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34

每班结束后不及时收回氧气瓶、乙炔瓶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35

操作人员暂离开时不将氧气瓶、乙炔瓶关闭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36

焊割不明的罐桶

当事人

100

37

电焊机缺少进出线防护罩

劳务队

50

38

电焊机不带随机开关箱

劳务队

50

39

使用老化破皮严重的电把线

劳务队

50

40

电焊机无防雨措施

劳务队

100

41

搅拌机钢丝绳锈蚀、缺油

当事人

50

42

搅拌机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当事人

50

4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使用漏电保护器或开关箱的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44

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内容的

当事人

50

45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的

劳务队

100元/人

46

焊接电缆、焊钳、电线的绝缘破损

劳务队

100元/次

47

深基坑检查井等班后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劳务队

500/次

48

私自下河游泳的

当事人

200

49

机车加油时吸烟,在仓库里吸烟,在配电房内吸烟

当事人

200

50

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面的;配电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

劳务队

500

51

劳务队驻地杂乱不符合文明施工、消防安全要求的

劳务队

500

(二)辱骂、阻挠、殴打安全、现场执法人员的,情节较轻的,处罚劳务队负责人1000元,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处罚劳务队负责人1万元,并将责任劳务队清场。

(三)各劳务队伍应自觉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不能惹是生非;队伍之间要团结互爱,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规定将处予对该劳务队伍具有管理责任的工头5000元的罚款,并请退该劳务队伍。

(四)各劳务员工要遵纪守法,严禁嫖娼、赌博或利用麻将、扑克等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酗酒闹事,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项目另罚款500元并辞退民工,同时对具有管理责任的工头处予1000元罚款。

(五)各劳务队员工严禁偷盗、非法运输、买卖、存放和使用爆破物品,危险品、毒品,严禁吸毒、贩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贩毒,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项目对违规民工处予1000元罚款,同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劳务队伍负责人处予5000元处罚。

(六)对于同时违反两项或两项以上违章行为的,按处罚金额较大的一项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对其他规章制度、发文文件、方案等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如无则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任一项进行处罚。

(七)如有管理人员违章(包括劳务队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将加倍处罚。

(八)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自上而下职责明确,奖罚分明提高安全执行力,凡有员工、民工、劳务队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除了处罚违章人员本身以外,处罚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20%的违章项目处罚金额,处罚现场施工员10%的违章项目处罚金额。如有管理人员违章的,将加倍考核。现场野外作业人员对自身负责的工作范围的安全负责,如现场野外作业人员负责的工作范围有违章作业不纠正,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上报项目安全员的,应当与违章者或劳务队承担连带责任,承担30%的处罚金额。

四、奖励

项目经理部对工区、劳务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励,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0-5000元。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公司检查评比中评优的;

7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严格按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8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

(二)隐患报告及整改奖励

安全隐患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分类如下

一类: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四类: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缺少防护措施,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等现象。

五类:发现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1 发现安全隐患以书面的形式向单位负责人或项目安全员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经现场确认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奖励举报人50-200元/项;严禁打击报复行为,一旦发现立即将责任人退场。

2 各单位在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过程中,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较为有效的项目给予奖励50元——500元/项。

(三)月度考核

月底如实现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整月安全检查无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奖励项目部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各300元,奖励现场施工员100元,奖励其他人员(包括民工、项目部其他人员)每人50元。如月底安全检查汇总发现存在有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有违章行为的,处罚奖励项目部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各200元,处罚现场施工员50元,处罚其他人员(包括民工、项目部其他人员)每人30元。

五、奖惩兑现

奖惩兑现办法由项目安全员编写奖惩报告,项目经理审核通过,再由项目财务部门给予兑现。处罚金额可从工资、安全风险金、工程款直接扣除,或者直接交现金,所得罚款均由项目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做到专款专用。

六、实施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实施,如有与项目其他安全管理办法冲突的,按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___项目经理部

第5篇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 区队 “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煤巷、半煤岩巷或近煤层岩巷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冒险超掘的责任人;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停电、放炮请示汇报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钟内冒险进入放炮地点的责任人;

5、执行防突措施的现场负责人,监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预测工玩忽职守致使现场监督监管失控的;

6、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7、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8、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煤与瓦斯突出征兆继续作业的人员;

9、跟班队干、各辅助区队、系统科室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三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员工给予开除留用一年以上处分(留用期间仅发生活费),劳务工、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解除合同,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

4、盗窃、破坏“一通三防”、“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的;

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6、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7、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8、捏造防突预测、措施孔、钻孔深度和效果检验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11、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掘进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三十三条 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扎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串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三十五条 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条 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 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二条 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 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五条 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四十六条 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四十七条 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五十条 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发现一处罚通风队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风队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 通风科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科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五十四条 未经通风科允许,风门和防突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不到责任人者,罚责任单位200元,造成风流短路、风流紊乱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按通风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条 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100pa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通风科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 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风门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看管局扇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区队不安排专职看风机人员的,罚区队500元。

第五十九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对现场人员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垫支,吸风口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六十三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防突科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六十四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 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风筒吊挂眼由施工队负责施工,扒岩机后风筒由通风队按质量标准接好,扒岩机前第一个风筒接头到工作面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其余由通风队负责监管,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长100元,用风筒垫坐,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8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5米,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元罚款。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5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条 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检员、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并悬挂“严禁入内”牌板,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风的,通风队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六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风科长50元,测风员1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1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5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机电队长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和100米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七十二条 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井下电钳工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对电钳工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四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板牌、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对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通风队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跟班队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队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风队200元,罚安检科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地测科必须在贯通前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联系单。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通风科、通风队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八十条 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正头不大于5米,距顶板下300毫米,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200毫米,距顶部300毫米,距正头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

第八十二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 监测队保证监测设备仪器灵敏可靠,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探头维护调试一次,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 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监测队2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监测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罚监测队队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 爆破工、开掘区队长、开掘队班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50员。

第八十八条 监测队负责每周对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试验一次,不试验或没完全试验。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按事故追查,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三节 防突管理

第九十条 地测科及时掌握井下施工巷道与煤层的位置关系,防突科按规定对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进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盲目施工的,罚责任人员200元,造成误揭煤层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条 没有按规定安设风门、防突风门,风门不联锁、逆止器损坏、巷道风门水沟无反水槽,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每处罚通风队长50元,损坏风门及风门附属设施的,每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九十二条 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除停产立即整改外,每条罚责任区队队长50元,跟班队长100元。

1、压风自救装置距离超过规定或数量不足的。

2、压风自救装置无风的。

3、压风自救装置配件不齐全或损坏的。

第九十三条 未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钻孔,造成钻孔施工深度、数量不足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四条 钻孔施工现场无打钻记录或现场打钻记录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五条 防突工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必须经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后,方准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九十七条 防突工、瓦检员、安检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电工必须按要求及时在防突牌板上签字,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无防突牌板或损坏防突牌板,每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九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施工必须安装防突锁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施工单位擅自挪移防突锁标罚责任单位2000元,破坏防突锁标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超过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巷道开口、施工壁龛、钻场必须采取措施,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防突钻孔施工中出现喷孔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施工地点出现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按突出管理掘进巷道使用风镐作业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安检员2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库存放。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罚火药库管理人员20元/发、卷,放炮员10元/发、卷。

第一百零九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帐、记录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箱上锁。雷管箱及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100元;装药、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当事人5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致使装的炮不能起爆或现场留有残炮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员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放炮队可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丢失负责、

1、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100元。

2、若炸药丢失或私自转让,每卷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时要立即交武保科,由武保科汇同安检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转交井下爆破材料库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药严禁带至地面,必须当班交至爆破材料库,依据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所开证明,拾到带脚线雷管每发奖20元,不带脚线奖10元,每卷炸药奖10元,地面拾到交保卫科后同等奖励。每月结束后,安检科根据火药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标准提出奖罚请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兑现奖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武保科要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发、卷)。

第五节 运 输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区队按照管理范围管理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底车场、东西翼轨道运输大巷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的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启动绞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职工上下井乘罐时不能超过定员,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机车经过路口前要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防止车辆相撞或追尾,否则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方必须有尾灯;在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罚责任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跟车工佩戴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机车运输时不得前顶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车时,须距离鸡心5米以外,否则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必须听从挂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机车牵引矿车装置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30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超速行使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或警铃,不准运行,否则,每项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机车司机行车时要认真观察电缆悬挂情况,发现异常时,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否则造成供电中断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影响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环及正规销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下山提升运输时,必须按绞车提升能力挂车,不得多挂车,绞车严禁超负荷运行;处理掉道车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前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且不准摘钩作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和挡车桩;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巷下部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与绞车联锁的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保险桩、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绞车运输做到声光信号齐全,否则,罚单位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转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用回柱绞车回柱或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条 跨越皮带处必须设有专门的行人过桥,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开车司机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有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不少于5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1m2 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对超高、超宽或矿车变形情况严格把关。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人员在大巷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人行侧行走,在双轨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员停留,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域机动车辆、人力车同时行驶,必要时经过运输调度允许。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巷道摘挂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量,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装卸物料等特殊情况下,司机要手不离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上山掘进倒拉牛提升时,在停车地点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下山掘进时,扒岩机前10米位置处必须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钢丝绳直径缩细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变道或甩车场处,要走在背离钢丝绳受力侧。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接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单位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机械转动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置,并齐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出现漂链,发现一处罚机电队长50元,责任司机20元,并且现场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严禁乘人,输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缺少刮板每个罚责任司机20元,罚包机人1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溜子、皮带启动前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启动时先启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每台设备只能固定一名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不准异地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司机要坚守岗位,不准躺卧,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节 机电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检查人员不在现场(或不安排人员)督促整改,罚检查人员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包机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在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检查中发现失爆者,加倍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50元,包机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地点未装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下列标准的,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一百九十六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30元,包机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主提升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每项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棍不转,每处罚单位100元,包机人3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处罚单位100元,责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井下电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水平或倾角30度以下巷道电缆用吊钩悬挂。

2、水平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3、水平或倾斜巷道中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7、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除外)。

8、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9、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进行连接。

10、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第二百零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效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队长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完好并定期校准,否则罚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工程科、通风科、防突科、地测科、机电科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对本细则及业务科室管理制度未列举的违规行为,一般“三违”罚款不低于50元,严重“三违”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检查时查出的“三违”或各类不安隐患,一律按本细则规定予以加倍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安检科,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疏漏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汇编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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