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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制度汇编9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规避风险的道路。安全制度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它通过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危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维护生产秩序,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团队协作,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安全操作规程:详尽规定各岗位的操作步骤,防止因误操作导致事故。

2.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确保快速响应。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4.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识别并控制可能引发事故的源头,防患于未然。

5.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便员工理解和执行。

2. 制度需定期更新,适应企业变化和发展。

3. 制度的执行力度至关重要,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4. 员工参与是关键,鼓励反馈意见,使制度更加实用有效。

5. 制度的实施需要管理层的全力支持,以身作则,示范安全行为。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我们应注重其实用性,避免过于繁琐,同时要兼顾灵活性,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我们的安全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安全的守护者。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2、工程项目经理或值班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把受伤人员及时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不能赶往事故现场,应委派相关人员代替处理。

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4、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工程名称、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5、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项目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应部门备案,并协助调查。

6、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7、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

8、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9、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第3篇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负责的生产区域或与我局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分为四种:

(一)轻伤、重伤事故调查。

(二)死亡事故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调查。

(四)特大事故调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由各项目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死亡事故调查,由工程局安监办、监察处、工会及相关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调查。由集团公司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 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由工程局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负责的生产区域或与我局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分为四种:

(一)轻伤、重伤事故调查。

(二)死亡事故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调查。

(四)特大事故调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由各项目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死亡事故调查,由工程局安监办、监察处、工会及相关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调查。由集团公司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 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由工程局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事故调查分析制度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组成:

1.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原则

掌握事故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责任领导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2. 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a.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b. 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痕迹,均不得破坏。

c. 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 物证收集

a.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b. 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c. 所有现场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等。

d.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物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有关事故材料的搜集

a.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① 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

②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③ 受害人和肇事者工作的基本情况;

④ 受害人和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

⑤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b. 与事故有关的事实

① 事故发生前机械、设备、设施等的状况;

② 事故发生前现场所有材料的性能及状况;

③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④ 有关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其执行情况;

⑤ 有关工作环境的状况;

⑥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其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等;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事实或因素。

(4)人证材料搜集

(5)现场摄影

(6)事故图

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受伤者位置图等。

3.事故分析

(1)分析步骤

a.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b. 伤害状况分析:

① 受伤部位;

② 受伤性质;

③ 起因物;

④ 致害物;

⑤ 不安全状态;

⑥ 不安全行为。

c.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e. 确定事故责任者。

(2)事故原因分析

a. 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b. 事故的间接为管理缺陷。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也认为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通常分为以下几项原因:

①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②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⑤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⑥ 安全防护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⑦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⑧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⑨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c.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在确定主要原因时,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比较在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哪一个对于事故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者为主要原因。

(3)事故责任分析

a.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b.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结案、归档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等;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等;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1)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职务。

第6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道路交通安全、火灾、特种设备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

4.2 事故的报告

4.2.1 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应按规定报告:

4.2.1.1 火灾事故;

4.2.1.2 因工伤亡事故;

4.2.1.3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4.2.1.4 职业病;

4.2.1.5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4.2.1.6 交通事故;

4.2.1.7 被盗案件;

4.2.1.8 被骗案件;

4.2.1.9 原辅材料、产成品损坏事故;

4.2.1.10 环境污染事故;

4.2.1.11 轻伤事故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3 事故报告流程

4.2.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4.2.3.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4.2.3.4 公司各级人员接到报告,应记录事故报告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

4.2.3.5 发生事故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按事故报告的内容向家具园区生产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4.2.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的救援

4.3.1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后,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4.1 事故调查的权限

4.4.1.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1.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包括轻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2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3 公司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4.4.3.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4.3.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4.3.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1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4.2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4.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4.5 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6.1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4.6.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4.6.3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4.6.4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6.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4.7 由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行业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完成处理后即结束。

4.4.8 公司需报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应及时报其备案。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相关资料应由公司生产部归档保存。

4.5 事故处理

4.5.1 凡是由政府或行业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或行业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2 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需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复的,以批复处理的决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3 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6 事故的教育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教训。

4.7 对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管理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抢救遇险受伤人员,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上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工程局。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月、季、年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告期截止到25日,报表于当月的30日前必须送达工程局。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上报。

6.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调查中,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人证,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应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 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 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度范本

事故调查分析制度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组成:

1.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原则

掌握事故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责任领导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2. 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b.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痕迹,均不得破坏。

c.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 物证收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b.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c.所有现场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等。

d.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物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有关事故材料的搜集

a.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① 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

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③受害人和肇事者工作的基本情况;

④受害人和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

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b.与事故有关的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机械、设备、设施等的状况;

② 事故发生前现场所有材料的性能及状况;

③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④ 有关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其执行情况;

⑤ 有关工作环境的状况;

⑥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其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等;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事实或因素。

(4)人证材料搜集

(5)现场摄影

(6)事故图

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受伤者位置图等。

3.事故分析

(1)分析步骤

a.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b.伤害状况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 受伤性质;

③ 起因物;

④ 致害物;

⑤ 不安全状态;

⑥ 不安全行为。

c.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e.确定事故责任者。

(2)事故原因分析

a.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b.事故的间接为管理缺陷。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也认为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通常分为以下几项原因:

①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②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⑤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⑥ 安全防护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⑦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⑧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⑨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c.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在确定主要原因时,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比较在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哪一个对于事故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者为主要原因。

(3)事故责任分析

a.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b.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结案、归档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等;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等;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1)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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