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生命线,它确保了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体现了我们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安全制度不仅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还能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团队凝聚力。没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企业就像航行在风暴中的船只,随时可能遭遇无法预见的风险。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机制、应急预案、员工培训计划、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与调查流程。这些制度覆盖了从预防到应对的各个环节,旨在形成一个闭环的管理系统,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指导和责任归属。
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度必须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并执行;二是制度应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部门、岗位的风险特点进行定制;三是制度要定期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新的安全威胁;四是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否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
在构建企业安全文化的过程中,安全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只有将安全制度融入日常运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每一个管理者都应以身作则,推动制度的落地,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1篇 安全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公司各类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隐患治理管理。
2管理职责
2.1hse管理部牵头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建立安全隐患台帐,每月统计分析并传递至各单位;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
2.2生产部负责建立生产工艺安全隐患整改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掌握安全隐患情况,组织安全隐患整改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
2.3设备部负责建立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2.4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整改治理。
2.5技术部负责组织隐患治理的相关技术管理工作。
2.6计划部负责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2.7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是识别、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各类安全隐患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3管理流程
3.1安全隐患的范围
3.1.1危及安全生产或社会生活的不安定因素;
3.1.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和安全设施,主要指设施失效或出现的危险征兆;
3.1.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3.1.4现实存在但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规范、规程和标准的状态;
3.1.5易造成群伤群亡等其他社会灾害的恶劣情况。
3.2隐患发现与报告
3.2.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安全隐患调查工作,掌握安全隐患情况。
3.2.2各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组织整改,并上报hse管理部。对当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产或停工整改。
3.2.3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2.3.1保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3.2.3.2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3.2.3.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3.2.3.4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2.3.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3.3隐患整改
3.3.1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由责任单位组织完成整改项目。
3.3.2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所需资金较大的隐患项目,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能化公司,并研究落实资金渠道。
3.3.3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3.4安全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来源、定整改完成期限)的管理模式。
3.3.5hse管理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3.3.5.1安全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3.5.2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3.3.5.3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开展进度。
3.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安全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5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相关文件
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国务院令第493号)
4.2《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009版)
4.3《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5记录
5.1《问题(隐患)整改通知单》
5.2《问题(隐患)整改反馈单》
6术语和定义
安全隐患
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7附则
本制度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制度起草人:王继刚。
本制度审核人:李 锋。
本制度批准人:张瑞兵。
本制度编号:q/gl-hse-043-2022。
本制度自2022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隐患治理管理制度》(q/gl-hse-043-2009)同时废止。
第2篇 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在隐患治理中的所需经费投入和有效使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根据工程造价的2%提留,由公司财务科扎口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1、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更新,主要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等。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投入,主要为脚手架、脚手笆(板)、安全网、洞口临边以及基坑支护,存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添置和更新等费用。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的投入,根据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进行添置更新。
4、起重机械设备的投入主要为日常维修保养费用(不包括购置大型设备投入)。
5、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对存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需的一切费用。
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
第3篇 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六条 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4篇 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六条 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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