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制度,如同坚固的基石,支撑着项目的稳定运行。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安全制度的实施,能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提升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同时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有力承担。它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工程安全的道路,引导我们规避风险,确保每一滴水力资源的转化都是安全、高效的。
水利水电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与管理、作业许可制度、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规定、应急响应计划、定期安全检查与培训、设备维护保养规程。这些制度犹如一张严密的网,覆盖了从项目规划到运营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个步骤都在安全的轨道上运行。
执行安全制度时,务必注重其细节和灵活性。要理解,制度并非刻板的规则,而是应对复杂情况的指南。工作人员需定期更新知识,适应新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需以身作则,鼓励开放的沟通环境,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切记,安全无小事,每一次的疏忽都可能成为事故的导火索。
水利水电安全制度是保障工程安全的生命线,我们必须重视其制定、执行和完善,以此推动项目安全、高效地进行。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关乎我们共同的目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1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目标控制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 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
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
第五条 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
第六条 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
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
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
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
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4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元;关键设备1000-3000);
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
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
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局属个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的评定,同时对该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八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工程局给予表彰并授予证书,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额度的80%和50%予以兑现。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予以推荐表彰。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绩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
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资金数额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级领导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奖励指数及标准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单位3-4名,不足500人的单位1-2名,标准为300元/人。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局4-6个/年度,标准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局20-30个/年度,标准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全局30-50个/年度,标准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推荐表彰。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装工程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本单位或项目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长会议上对全局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定,对合格以上的安全监察员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六条 被集团公司或省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工程局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工。
各单位、项目部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2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督促各单位、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批准股份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安全投入资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组织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股份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股份公司干部选聘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敦促、教育全体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创新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开展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教育、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和统计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四)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因素,并为生产安全开展经济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督促、检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总部办公区域消防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工作。
(三)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开展党工团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推荐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人员到领导岗位。
(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办理总部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并监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帐户。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
(四)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科技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工作。
(三)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投资项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评估。
(二) 负责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评估意见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满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各公司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物资。
(四)指导各公司对出租、承租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审计过程中,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纪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二)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史志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公司《年鉴》,负责记载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海外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海外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国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海外业务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报告海外业务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铁路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铁路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铁路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铁路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下,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扩展到每个项目、每个部位,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构建责任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3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第4篇 水利水电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的标志。利用宣传工具(黑板报、图片等)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3、坚持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制度,培训上岗。
4、公司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5、公司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教育。
6、施工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7、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把好安全关。施工人员要组织班组工人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的学习讨论。对于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地方特种作业培训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按规定进行复审,对变换工种和工作岗位的、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8、加强在施工高峰阶段、高空、冬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9、开展百日无安全事故活动,比学习、赛安全,比进步、赛贡献,树典型,公司不定期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行处罚。
10、坚持“三上岗、一讲评”活动,防止受表扬时产生骄傲忽视安全、受批评时产生急躁不顾安全,施工条件好时麻痹大意马虎安全、施工条件差时消极畏难迁就安全的现象。
11、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都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学习,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1、领导安全值班的岗位责任
(1)领导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生产方针、规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现场应注意事项等。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使施工现场充满浓厚的安全气氛。开展安全系统工作,通过安全系统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布置安全工作。
(3)组织安全大检查。
(4)安全值班领导,要组织安全员和班组长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5)安全值班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将本班所做的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和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认真向下班移交。
2、安全值班员的职权
(1)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掌握施工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予以纠正。如遇紧急情况,有权决定暂时停产,对不听劝告的违章者,有权提出停工罚款的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指令,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人员、生产指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单位入场参加人员,在安全问题上都必须听从安全值班员的意见和指挥。
3、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认真按照班组日安全上岗记录要求,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作好讲评记录。
(3)坚持上岗前交底、上岗前检查的班前活动制度。
(4)做好对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人身安全。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做到落手清。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常规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4)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
(5)除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外,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并书面上报。
(6)安全检查由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其方法为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传播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文明工地”标准,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有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8)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9)项目上要坚持每天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须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要进行严格处罚和教育。
(10)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地进行健康普查。
四. 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警戒、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保证各类器材灵敏有效。
2、消火栓、消防监管昼夜要有明显标志。消防标志牌应为白底红字。
3、施工现场配备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
4、安保人员要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活动,坚决消除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5、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临时建筑内外应留有防火通道。
6、集体宿舍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
7、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8、施工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扑灭火灾,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有工伤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或拖延不处理不报告。
2、职工发生事故(包括未遂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不满八小时者或发生未遂事故,由安全人员做好事故登记分析留底,定期上报。
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八小时以上,单位的直接领导(综合施工员、施工员)填写事故登记表,经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在三日内报公司工程部。
5、发生多人事故(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逐级报告,如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现场,要依据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部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得瞒报、假报工伤事故。
六.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一般要求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岩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草鞋、赤脚、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12)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3)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4)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5)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6)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7)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
(19)脚手架严禁超载。
2、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痢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七.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场容场貌
(1)施工场地要夯实平整,无坑、无积水。
(2)现场道路上不准堆放材料设备,保持施工主要通道畅通无阻。
(3)现场排水沟要畅通,不积水、不堵塞,要有人工排水和机械排水的设施。
2、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1)建筑垃圾集中堆放,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堆,除施工利用外,多余的建筑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2)施工场地的碎砖头、废木头、钢筋头、破纸袋以及各种包装容器,做到随用随清,集中堆放,充分利用,保持现场整洁。
(3)禁止将有害有毒物随便排放,以免造成水源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3、生活区卫生管理
(1)对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澡堂、办公室以及周围的排水沟、道路等环境卫生,指定专人清扫并负责监督检查,随时保持清洁。
(2)生活垃圾每天清理按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外运或请环卫人员处理。
(3)工地和生活区禁止养狗、鸡、鸭等畜禽。
4、除害防病管理
(1)消灭四害,人人有责。食堂和宿舍要做到无蝇、无蟑螂、无鼠、无臭虫。医务部门在夏季应定期在生活区喷打药物,放置毒饵,消灭四害。
(2)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冬天做好防寒、夏天做好防暑工作。职工生病,医务人员要热情医治,领导关心看望,防止流行传染病。
八.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树立企业形象的标志;文明施工是维护城市整洁卫生,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和交通的重要措施;文明施工是施工单位保障安全、搞好质量、减少浪费、搞好卫生的重要管理措施。文明施工能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形象;也是检验施工单位管理干部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素质的试金石。根据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凡公司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均应实施文明施工,由公司总包的工程,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搞好文明施工。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的实施细则,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活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必须服从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7、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10、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1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5篇 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资料规范化管理,适应公司“四合一”管理体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应配备专人整理和保管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条 各单位、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应参照本制度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七条 基本资料
(一)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图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部门成员及专(兼)职人员名单。
第八条 安全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 安全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十条 安全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及会议内容落实情况(安委会、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班前会等);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纪要等。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一般措施、专项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和交底参加人员签字。
(三)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应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施工特点和人员素质等情况,按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十二条 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和上报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三)按安全投入明细,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各项投入费用应有对应的支撑性票据(复印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安全检查问题整改关闭情况记录;
(四)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五)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六)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关闭记录。
(七)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管理问题均应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一验收”的原则进行整改和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评价与验证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管理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班前五分钟等活动);(定期回收保存)
(二)安全月、安全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问答等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三)各类安全活动评价、总结等材料记录。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种类、证件有效期、所属作业厂(队)等(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表;
(四)特种设备安拆告知书、安拆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六)特种设备日常保养、检修、运行等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安全检测与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炸药库、油库检查、验收及审批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及评价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总结评价记录。
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安全管理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安全宣传
(一)安全宣传计划
(二)简报、报道
(三)宣传标语、标牌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三十条 各类台帐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水利水电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的标志。利用宣传工具(黑板报、图片等)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3、坚持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制度,培训上岗。
4、公司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5、公司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教育。
6、施工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7、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把好安全关。施工人员要组织班组工人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的学习讨论。对于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地方特种作业培训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按规定进行复审,对变换工种和工作岗位的、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8、加强在施工高峰阶段、高空、冬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9、开展百日无安全事故活动,比学习、赛安全,比进步、赛贡献,树典型,公司不定期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行处罚。
10、坚持“三上岗、一讲评”活动,防止受表扬时产生骄傲忽视安全、受批评时产生急躁不顾安全,施工条件好时麻痹大意马虎安全、施工条件差时消极畏难迁就安全的现象。
11、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都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学习,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1、领导安全值班的岗位责任
(1)领导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生产方针、规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现场应注意事项等。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使施工现场充满浓厚的安全气氛。开展安全系统工作,通过安全系统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布置安全工作。
(3)组织安全大检查。
(4)安全值班领导,要组织安全员和班组长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5)安全值班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将本班所做的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和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认真向下班移交。
2、安全值班员的职权
(1)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掌握施工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予以纠正。如遇紧急情况,有权决定暂时停产,对不听劝告的违章者,有权提出停工罚款的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指令,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人员、生产指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单位入场参加人员,在安全问题上都必须听从安全值班员的意见和指挥。
3、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认真按照班组日安全上岗记录要求,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作好讲评记录。
(3)坚持上岗前交底、上岗前检查的班前活动制度。
(4)做好对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人身安全。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做到落手清。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常规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4)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
(5)除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外,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并书面上报。
(6)安全检查由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其方法为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传播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文明工地”标准,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有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8)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9)项目上要坚持每天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须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要进行严格处罚和教育。
(10)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地进行健康普查。
四.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警戒、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保证各类器材灵敏有效。
2、消火栓、消防监管昼夜要有明显标志。消防标志牌应为白底红字。
3、施工现场配备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
4、安保人员要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活动,坚决消除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5、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临时建筑内外应留有防火通道。
6、集体宿舍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
7、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8、施工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扑灭火灾,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有工伤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或拖延不处理不报告。
2、职工发生事故(包括未遂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不满八小时者或发生未遂事故,由安全人员做好事故登记分析留底,定期上报。
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八小时以上,单位的直接领导(综合施工员、施工员)填写事故登记表,经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在三日内报公司工程部。
5、发生多人事故(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逐级报告,如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现场,要依据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部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得瞒报、假报工伤事故。
六.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一般要求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岩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草鞋、赤脚、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12)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3)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4)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5)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6)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7)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
(19)脚手架严禁超载。
2、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痢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七.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场容场貌
(1)施工场地要夯实平整,无坑、无积水。
(2)现场道路上不准堆放材料设备,保持施工主要通道畅通无阻。
(3)现场排水沟要畅通,不积水、不堵塞,要有人工排水和机械排水的设施。
2、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1)建筑垃圾集中堆放,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堆,除施工利用外,多余的建筑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2)施工场地的碎砖头、废木头、钢筋头、破纸袋以及各种包装容器,做到随用随清,集中堆放,充分利用,保持现场整洁。
(3)禁止将有害有毒物随便排放,以免造成水源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3、生活区卫生管理
(1)对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澡堂、办公室以及周围的排水沟、道路等环境卫生,指定专人清扫并负责监督检查,随时保持清洁。
(2)生活垃圾每天清理按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外运或请环卫人员处理。
(3)工地和生活区禁止养狗、鸡、鸭等畜禽。
4、除害防病管理
(1)消灭四害,人人有责。食堂和宿舍要做到无蝇、无蟑螂、无鼠、无臭虫。医务部门在夏季应定期在生活区喷打药物,放置毒饵,消灭四害。
(2)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冬天做好防寒、夏天做好防暑工作。职工生病,医务人员要热情医治,领导关心看望,防止流行传染病。
八.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树立企业形象的标志;文明施工是维护城市整洁卫生,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和交通的重要措施;文明施工是施工单位保障安全、搞好质量、减少浪费、搞好卫生的重要管理措施。文明施工能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形象;也是检验施工单位管理干部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素质的试金石。根据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凡公司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均应实施文明施工,由公司总包的工程,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搞好文明施工。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的实施细则,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活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必须服从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7、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10、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1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7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术措施创造或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结合我局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施工过程危险源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抵御自然破坏能力的措施。
第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为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主责部门,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相关的其它部门为参与措施会签部门。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过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应由编制措施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完成并签证。安全技术措施的批准由本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完成并签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及时报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签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同施工技术措施同时进行、同步实施。对安全有重大影响作业应单独制订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结构、施工设施应进行安全技术设计,以保证其强度、刚度和安全系数。
第十条 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大型物体起重吊装、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以及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拆装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双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作业前由措施编制部门的有关人员向实施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部门应及时向会签部门及实施单位传递措施文件,收发措施文件的双方签证并保存文本及收发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执行过程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结果由措施编制部门组织相关部 门和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十五条 属于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后的验收,必须邀请监理单位派人参加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形成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有效状态。遇有损毁、失灵、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还。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作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各项目工程部负责所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当生产需要临时变动防护设施时,作业单位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过允许方可变动,并负责防护设施的恢复。
第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变动、恢复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第9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督促各单位、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批准股份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安全投入资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组织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股份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股份公司干部选聘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敦促、教育全体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创新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开展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教育、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和统计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四)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因素,并为生产安全开展经济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督促、检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总部办公区域消防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工作。
(三)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开展党工团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推荐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人员到领导岗位。
(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办理总部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并监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帐户。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
(四)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科技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工作。
(三)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投资项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评估。
(二) 负责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评估意见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满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各公司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物资。
(四)指导各公司对出租、承租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审计过程中,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纪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二)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史志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公司《年鉴》,负责记载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海外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海外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国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海外业务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报告海外业务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铁路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铁路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铁路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铁路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下,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扩展到每个项目、每个部位,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构建责任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10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1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存在问题的有效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发现在存在问题、事故隐患。
(3) 纠正违章行为。
(4) 评价安全状况。
(5) 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类别及组织
第二条 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1)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常规检查。
(2)施工队和班组检查。
(3)爆破、高处临边、洞室开挖、高边坡开挖等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
(4) 防汛、设备、用电、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专业检查。
(5) 综合检查。
第三条 现场值班检查,每天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组织专职安全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巡视。
第四条 作业队检查由队长组织,每周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班组检查由由班长负责组织,对当班施工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项目部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护。
第七条 专业检查由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组织技术、机电、安全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综合检查由工程局组织安全、劳资、工会、设备、工程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其检查期限为:
项目部每月一次;
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每年四次;
工程局每年二次。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
现场察看;仪器监测;查阅资料、文件、记录、报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其它形式。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
(1) 安全保证体系: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责任)。
(2) 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机构健全、安全专职人员配置和素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教育、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2)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施工组织规划。
(3)设备、用电、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会议、安全统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安全工作制度。
(5)安全投入制度。
(6)分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指导、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7)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措施的制度。
(1)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开挖,高边坡开挖,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转移等。
(2)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船舶、起重设备、电梯吊蓝、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合格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五条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
(1)转岗教育,民工教育等。
(2)机动车驾驶、爆破、起重、电气、焊接、锅炉、登高架设、放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操作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详细参见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要求)
1、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3、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计划、总结、考核。
4、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6、安全技术交底。
7、危险因素、危险点、危险部位、危险源辩识与控制。
8、安全投入。
9、安全检查。
10、安全教育。
11、班前安全活动。
12、特种作业管理。
13、事故管理。
14、安全标志。
15、验收、检测。
16、救援预案。
17、外协队伍(分包队伍、外雇、临时佣工)的管理。
18、对外或外来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19、专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备安全、防汛安全、用电安全、职业病防治、民用爆破、环境保护、社保、冬雨季施工、公共安全等)。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1)作业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洞口有盖板或护拦,地下施工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2)设备设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平整畅通。
(3)用电线路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线间距离符合用电规范,电气设备接地良好。开关箱应完整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4)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
(5)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
(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7)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准确、醒目。
(8)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守规章,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危险施工场所。
(1)高处临空边缘悬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栓戴安全绳。
(2)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无危岩,并有防止坍塌、滚石的措施。
(3)隧洞作业洞口有防护设施,洞内有处理危石和防坍塌措施。
(4)爆破作业有统一指挥信号和警戒范围。
(5)起重作业吊、挂、绑扎牢固,起重空间无障碍物。
(6)竖井、斜井洞口锁口、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围栏,有防掉物措施。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
(1)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机电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可靠。
第二十条 固定设备
(1)外观整洁,基础稳固。
(2)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
(3)外壳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推、挖、装等行走、移动、旋转设备
(1)制动可靠。
(2)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
(1)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三条 起重设备
(1)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变幅、力矩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5)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
(6)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第二十四条 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变压器
(1)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
(2)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标志。
第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
(1)监控、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2)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3)密闭。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
(1)储运、使用、消防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2)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3)单独建筑、周围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
(4)消防器材数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5米,畅通无障碍。
(5)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
(6)避雷装置良好。
(7)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
第二十八条 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
(1)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
(2)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牢固。
(3)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档碴板。
第二十九条 场内施工道路
(1)基础稳固,路面平整。
(2)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1.5倍。
(3)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横垮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最大高度的1.5倍,且符合输电线路跨路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危险因素、点、部位、源检查监控
1、加强对项目施工中各种危险因素、危险部位和危险源的发现、检查、评价和监控。
2、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损失或多人伤亡的设施或施工场所为重大危 险部位、源,危险部位、源有以下:
(1)缆机、门机、塔机等大型起重设备。
(2)5吨以上油库。
(3)1吨以上炸药库。
(4)1吨以上锅炉、压力容器。
(5)乙炔、氧气制备车间。
(6)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临时提升吊笼。
(7)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8)大型客车。
(9)爆破施工。
(10)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11)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12)10人以上人员同时作业地下工程开挖。
(13)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4)发电机组安装。
(15)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16)泥石流地段施工。
(17)汛期水上施工。
(18)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
(19)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3、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和《隐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报工程局(厂)、公司建档备案,并抄报集团公司。
4、项目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的要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出以下检查评价。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4)不合格;
(5)停工整顿;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当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整顿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明确: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三十六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在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
受检单位: (盖章) 序号
受检单位
检查类别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和检查评价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验收人: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2:
隐患整改通知书
年 月日
整改单位
受检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负责人
整改单位
安全负责人员
整改部位和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整改结果:
整改验收人:(签字)
年月 日
注:
检查负责人(签字):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第12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议类别及内容
第一节 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监察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监察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决定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3)审定工程局年度安全工作报告。
4)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兑现及安全工作考核奖励结果。
5)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议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安全问题。
2、会议记录:会议内容由安监办进行记录,根据会议决议的重要程度,适时形成《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安监委主任签发,并由安监委主任确定发放范围。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奖惩结果。
2、会议记录:会后形成《安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并确定发放范围。
第二节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工程局每年在局工作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工程局相关副局长主持。
1、参加人员:工程局党政工领导、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安全行政副职、局机关部门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工程局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程局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2)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安全考核情况,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书。
3)表彰奖励上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及项目经理。
4)生产性伤亡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说清楚”。
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经验介绍。
6)签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会议记录:由安监办负责签到及记录会议内容,会议材料发各单位。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都要参加会议,会议时间、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节 年度安全科长工作会议
第七条 工程局每年在“全国安全月”活动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工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局工会主席、安监委有关成员、各单位安全科长及基地服务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上半年全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要点。
2)通报全局交通、消防工作情况。
3)通报上半年工伤事故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科长“说清楚”。
4)各单位交流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通报全局安全员年度考核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汇报材料,报局安监委审定。
第四节 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
第八条 根据每年安全生产情况,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一些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专题会议。如安全生产管理研讨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会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分析会、经验交流会等。
第九条 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单位和人员必须与安全生产专题有关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相关材料,需要转发的由安监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形成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工作。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到有记录、有内容、有建议,重要的专题会议可以请工程局或主管部门领导参加。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专题会议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局安监委。
第五节 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各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人、工区、作业队负责人及安全部门责任人。
2、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
2)总结上月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计划及对上月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3)进行安全辩识,确认重大不安全隐患,拟定预控措施。
4)通报批评上月安全考评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月安全通报》或《安全简报》。
第六节 周班组安全会议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班组每周必须召开一次班组安全会,各班组负责组织会议。
1、参加人员:各班组全体成员、安全监察员。
2、会议内容:
1)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程;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不安全隐患和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2)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根据本班组的阶段性施工特性,进行危险源辩识,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3、会议记录: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备查,重大事宜应以文字方式上报上级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和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由局安监委办公室组织。上述会议的通知、会场布置、会务工作、会议决定、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发放、归档等工作一并由安监办负责。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月安全生产例会由各单位安全职能部门组织,周班组安全会议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相关会议材料的准备、记录、整理、发放、上报、归档等按各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定解释权归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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