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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运营中,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的基石。它不仅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声誉的关键因素。安全制度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施工过程中可能隐藏的危险,引导我们遵循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可控范围内。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施工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 现场管理:设立安全监督员,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

3.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

4. 设备检查: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保养,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5. 个人防护:规定并确保员工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注意事项

在实施安全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必须具体明确,避免含糊不清导致执行困难。 -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施工技术和法规要求。 -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 员工参与,鼓励提出安全建议,营造全员关注安全的文化氛围。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灵魂,其严谨性、实用性与执行力直接关乎到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我们必须以最高的重视,最严格的执行,确保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度范文

第1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机械器具完好,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班(组)长:

3.6.l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3.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型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迸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措施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参与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联系制度建设,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9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购置。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措施”。

5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作业,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开工会和收工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各单位应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2 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

6.3 承包方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监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6.4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法签定用工合同,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工作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主(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5 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短期临时工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

6.6 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以上施工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南方电网公司。

7.2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8 考核与奖惩

8.1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要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3 南方电网公司将不定期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9 附则

9.1 各子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2 本办法用于加强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3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4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营业线安全运行和施工安全,依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铁路枢纽工程站场改造、连接岔线、上跨下穿营业线桥梁施工、线路拨接等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线施工作业主要包括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隧道加宽、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在既有线设备上进行直接施工以及其他影响既有线设备安全的开挖、吊装、爆破等施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梁月胜为组长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梁月胜

副组长:杨万仁 李世伟 李小全 王柳新 刘世凯 赵选利 颜立宏

组 员:朱 伟 赵小朋 王 建 刘战刚 张静敏 宋荣华 曹斌水 闫新辉 贾玉栋 白 鹏 张向前 闫玉发 孙业峰 樊 荣 常占伟 党小峰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安质环保部

值班电话:0771-4012005 0771--4012105

第三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指挥部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查施工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组织技术交底、资料交接、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五条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指挥部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

第六条 指挥部、架子队管理人员及各部室负责人认真履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文)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共同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各分部必须严格按业主、铁路局审批后的方案实施,做到先防护后施工。严格执行、遵守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宁铁路局《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对营业线线有影响的施工,必须首先探明施工范围内的通信、水电、信号等管线及其他设施情况,并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确定防护范围,互相交底,并签字留存。针对营业线施工的特点,架子队应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不经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第八条指挥部、架子队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给水等设备施工时,必须选配符合任职条件、能胜任工作的正式职工担任施工负责人;加强对劳务架子队施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选配合格的人员担任关键岗位,强化劳务工管理,劳务工不准单独上道作业;指挥部要定期组织施工架子队关键岗位参加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分析、查找、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九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的专职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进行防护,未设好施工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防护人员必须由指挥部所属正式职工担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必须配备相应器材,如:信号旗(灯等)、减速信号牌、对讲机、火炬、号角、口笛、响墩、防护记录本等,防护设备应经常检查,保证正常使用。施工期间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施工工点与相邻车站采用可靠通讯方式联系,在视线不良地段增设中间联络员或信号传递设备。

第十一条指挥部、施工架子队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以及临时设施侵入限界。严禁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在线路及轨道上行走、横跨既有线或坐、卧轨道上休息。严禁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施工结束后,必须将现场材料、机具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三条在营业线路基坡脚(堑顶)10米范围内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车辆及路料搬运等施工,指挥部、架子队需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进行施工,并设专职防护人员,施工中随时确认限界安全,本侧列车到来前停止作业。

使用挖掘机作业或施工机具、车辆靠近线路通过的地段,必须实行1人1机监控制度,并在现场设置拉线、警示标、防护桩等强化措施,防止机械侵限,监控人员不在现场监控时必须停止作业,且机动车钥匙交由监控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指挥部、架子队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申报手续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指挥部、架子队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涉及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开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指挥部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四章防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作业标准

第十七条 防护员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施工作业的性质和内容、施工作业的地点及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能正确地办理各种施工作业的登、消记手续,能正确地设置、撤除和显示各种防护信号。

2、维护列车运行秩序,及时制止盲目抢点施工、拖延下道的现象;有权制止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而开通线路的现象;有权制止或纠正施工负责人的错误指令。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细致、迅速、准确”的八字方针,迅速准确地发出或转达各种列车信息和指令,确保施工中的行车和人身绝对安全。

4、防护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加强瞭望,严格纪律,认真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防护员作业标准

1、驻站联络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带齐防护信号用品,按规定的时间到行车室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2)负责校对钟表,使车站行车室、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三者时间一致。

(3)能熟知常用的行车术语,经常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看懂车站控制台的信号显示,了解列车(调车)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工地发出预报和确报。

(4)能根据不同的施工性质和作业内容,依照规定要求,在“运统-46”上正确办理登、消记手续。

(5)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影响行车室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不擅离岗位。

(6)按工作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2、工地防护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根据不同的施工作业内容,带齐防护信号用品。

(2)保持与驻站联络员的沟通,了解列车运行情况,监督施工现场作业情况。邻、本线来车及时督促人、机下道,并注意限界。

(3)讯速、准确地传达施工负责人的指令,用视、听信号显示各种施工防护命令,正确地设置各种施工防护,并及时向施工负责人反馈信息。

(4)按规定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5)坚守工作岗位,发现异常情况能及时汇报,并正确、果断处理。

3、工地两端防护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根据不同的施工作业内容,带齐防护信号用品。

(2)根据施工性质,到达规定防护位置。

(3)根据指令,正确设置各种施工防护,并及时反馈信息。

(4)坚守工作岗位,加强瞭望,邻近本线来车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

(5)按规定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第五章 防止施工惯性事故的安全管理重点

第十九条 控制软土路基坍塌下沉规定

严格控制软土路堤填土速率,加强边桩位移观测及营业线两侧路肩位移观察。

对于未作处理的软土路基,根据地基检算的要求,要保证设计对铺轨前预压沉降的固结期。

第二十条 与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1 在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时,不论是作业或停留,施工机械均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机械施工作业时,工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员。火车通过施工地段时,必须停止机械施工作业。

2 施工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上推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以防止施工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第二十一条 既有桥涵改建施工安全规定

改建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的变化。当需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不得影响原有建(构)筑物的稳定。

在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在无缝线路施工前,当需变更线路锁定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涵洞接长施工安全规定

既有线涵洞接长施工前,应及时进行既有线的加固、防护,根据每个涵洞的具体情况,采用钢便梁进行既有涵洞卸载,在涵洞接长施工时保证既有涵洞的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桥涵顶进施工安全规定

1 顶进应是不间断地连续作业,以减少顶进阻力和对行车的干扰。为防止发生意外,应备足一定数量的抢修材料,如道碴、片石、方木、木板、草袋等以防万一。

2 设计单位对桥涵顶进的便梁选用、便梁支墩以及工作坑的位置和开挖放坡率,应根据桥梁的跨度、高度和地质情况,检算路基稳定,在指导性施工方案中提出确保营业线稳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便梁架设后,施工前指挥部、架子队应派专职人员24小时监看检查,坚持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施工便梁的受力、支墩及施工边坡的稳定情况。以及轨道几何状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指挥部、架子队必须严格按设计对营业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任意简化和变更、降低安全措施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软土地段地下水位高,抽水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路基及其它建筑物下沉、开裂。

第二十四条 铺设临时道岔施工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1 确保行车安全,铺设临时性道岔必须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⑴ 在站内铺设。

⑵ 岔线衔接处,应按《技规》第50条规定设安全线或隔开设备。

⑶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安全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并且道岔必须加锁。

⑷ 岔线警冲标内方50米处应设置一度停车牌。

⑸ 凡工程线接轨道岔,均应装道岔表示器。

2 临时道岔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规定,插入临时道岔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应由行政职务不低于领工员(队长)的人员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确保施工质量与行车安全。

⑵ 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根据线路状况,做好施工准备并设好防护后方可开工,在施工中掌握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处理突发性问题。

⑶ 成段更换轨枕时,应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轨道拨移安全规定

1 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对既有线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施工测量,备齐轨料及施工机具,满足施工改建要求。

2 线路拨移到设计位置后用起拨道机进行拨道作业,抬、拨道时应有专人指挥,使用起道机时要同时升降,不得私自速降,要统一行动,以防起道机伤人,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轨道拨接安全规定

根据现场调查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技术交底、施工用电、劳动力安排、材料、机具设备的配备、车辆的配备、现场安全防护和通讯联络等。

第二十七条 道岔拆除安全规定

1 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在封锁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得过头,严禁扩大施工范围及作业面。

2 当施工架子队负责人确认已经封锁后,下达封锁施工命令,施工人员拆除扣件,插入滑轨,将道岔迅速拨离线路,同时将岔枕清除。

第二十八条 在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劳动安全规定

1 路工或劳务工在营业线上进行作业,必须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带班。在曲线和站内调车繁忙的股道或道岔群作业必须设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防护员方可上道作业。

2 新工人和劳务工上道前,必须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有专人带领方准上道作业。

3 上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发现来车必须在离列车不少于800米下道避车,复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时,邻线来车如有防护员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要注意本线来车;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

4 作业开始前,施工领导人应认真、全面地作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设置好防护,才能上道作业。施工作业中,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施工完毕,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状态合格,机具材料无侵限才能收工。

5 应根据作业情况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至第2.2.5条规定设置防护。

第二十九条 施工中维护营业线通信信号电力设备安全的规定

在营业线施工时,除应严格遵守《技规》、《行车组织规则》、《通信、信号、电力维修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新开点开工前,指挥部、架子队应根据设计图、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交底,详细了解核实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在地面作出明确的标记。

2 如设计文件对地下管线没有明确标注或地下管埋设复杂时,指挥部、架子队应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挖探,查明径路,设立标志,并向施工人员交底,在确认不妨碍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方准施工。

3 如因施工须迁移管线、电杆等设备,指挥部、架子队应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签订迁移协议,待迁移完毕后方可施工。

4 严格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在地下管线径路2米以内动土及运行。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维修单位派人协助处置暴露的管线。

5 因施工影响既有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时,应事先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派员配合。并按《技规》第305条规定办理登记签认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6 架空电线路电杆3周围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弃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2米,电杆、拉线的根部留土墩半径不少于2米。

7 架空电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及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不准建房、搭棚。

8 不准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钻探、机械化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

9 施工须挖坑、沟、运弃土时,应确保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等。

10 不准在既有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搭挂各种临时线,如确需在既有架空电线路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事先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1 在站内施工时,当信号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扳动(或撬动)已锁闭的道岔,杜绝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12 因施工造成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损坏或地下设施外露,以及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时,施工人员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电务段、供电段、铁通等有关单位派员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保证行车安全。

13 当架空线离地面高度不足4.5米时,严禁机动车辆在下面通过。

第六章 工程线及卸料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线管理安全规定

工程线和工程线道岔的管理应按《行规》第7条等规定执行。

1 在营业线正线、到发线或其他站线需铺设工程线道岔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 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铁路局批准。

3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设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车作业。

4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同时,道岔握柄及尖轨处均须加锁锁闭。握柄处,锁闭后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保管;尖轨处,锁闭后的钥匙,由施工负责人保管(集中联锁车站,车站值班员通过控制台能控制该道岔时,只由施工负责人在尖轨处加锁锁闭)。进入工程线调车前,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道岔使用后双方共同确认加锁,并将相关安全线道岔定位开通安全线方向。

5 衔接正线、到发线和其他站线的工程线道岔,均应装设道岔表示器。

6 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工程列车卸料或调车,工程列车进车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⑴ 与营业线的线间距≥4米;

⑵ 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

⑶ 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线道岔警冲标内方50米处设一度停车牌;

⑷ 设有安全线道岔时,该道岔定位为开通安全线方向;

⑸ 线路状态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

⑹ 营业线和工程线之间的超限设备已迁移。

第三十一条 在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卸料的规定

1 指挥部、架子队卸路料的施工负责人:凡卸敞车,行政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队长),卸k车应不低于工长(分队长),敞车卸料时必须在每辆车上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完余料时的整理工作。

2 工程线靠营业线一侧不准卸轨枕、钢轨等长大路料、机具,并不准使用蒸汽吊作业,必须使用时,须派专人要车站联系,利用营业线列车间隔时间设好防护后才能进行,并且必须在列车通过前五分钟停止作业及清理好侵入营业线限界的机具和材料。

3 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轨枕等)禁止边走边卸,在甩车卸料时,车轮应打楔,并有专人清道。

4 卸车负责人要密切掌握路料卸车情况,确保营业线一侧路料堆放稳固和不侵限。

5 卸车过程中,卸车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车内材料不偏载,应尽量避免在曲线上单侧卸料(如确需单侧卸料时,在卸料过程中不准动车);卸车完毕,要按规定全面清道,确保无材料侵限方准动车;当卸车地段较长,卸下砂石料较多,特别是卸片石时,指挥部应留下适当人员,在列车开走后再次复查限界,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6条的规定检查卸下路料的堆放情况。

6 列车通过时,不得在靠营业线一侧开关车门并必须停止作业;车门打开后采用车门钩固定外,必须加“u”型卡卡住,确保营业线开车通过不致使车门震下侵限,当在线间距为4米的地段卸道碴时,靠营业线一侧车门打开不准超过45度。

7 禁止在线路两侧堆放的河砂、石碴、炉碴等松散料上再堆卸其它笨重的料具。

8 风动卸碴车不得推进运行卸车,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使用风动石碴车卸盛极一时,需边走边卸时,应行在卸碴地点一度停车,然后发出卸车通知,车速不超过10km/h。

9 如果发生车辆掉道,指挥部应通知相邻车站及列检部门;掉道的车辆未经列检检查认可不准挂运。

第七章 施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

为严格考核,进一步强化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属于营业线监督范围的新建、改建项目,实行施工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制度,指挥部各施工架子队按工程交纳一定的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枢纽ⅱ标工程指挥部代为保管。在施工期间如因发生问题被扣罚时,须重新补充交纳。工程竣工验交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返还分部和施工架子队。

第三十三条 考核办法

1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分部施工架子队,依据责任大小另按以下规定处罚: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70~100%;发生一般a类及以上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50~70%;发生一般b类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30~50%;,发生一般d类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5~10%

2 施工造成设备故障影响正常使用但未定责任事故时,同时按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3 对运输生产造成恶劣影响(包括施工期间和销点后的影响)时,同时按照《南宁铁路局天窗修考核奖惩办法》中关于施工延时、运行条件和施工质量的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第三十四条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处罚办法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发生以上问题时,按违约处理,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下发通知书,财务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当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3篇 铁路营运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三、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四、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施工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项目部各架子队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旱灾行全面总结。

二、施工现场由项目部明确施工负责人,明确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工班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照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三、施工计划的编制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项目部的年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合同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局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后,按照计划组织施工。

四、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项目部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项目部安排施工。

五、施工登销记程序

一、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二、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六、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一、确保施工安全是头等大事。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二、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权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七、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一、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第4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题库

一、总则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营业线施工分类

考题一:营业线施工分为和。(初级)

答案:施工作业、维修作业。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考点二:营业线施工方针

考题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 、、综合治理”的方针。(初级)

答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考点一:营业线维修施工

考题一:营业线接触网维修作业应使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可以不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初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二、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一、掌握

考点一:天窗的定义

考题一:什么是“天窗” (初级)

答案: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二、熟悉

考点一:天窗的分类

考题一:“天窗”按用途分为和。(初级)

答案:施工天窗、维修天窗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等级划分

考题一: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初级)

答案:ⅰ级施工、ⅱ级施工、ⅲ级施工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33%,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四、施工组织领导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考题一: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 )(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考题二: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六、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方案内容

考题一:下列是施工方案应包含内容的有()。(中级)

a、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

b、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

c、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

d、施工安全协议书

答案:abcd

评分标准:答对1项得25%,全答对得100%。错选、多选不得分。

考题二:下列是施工协议书应包含内容的有()。(中级)

a、工程概况;

b、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c、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d、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

e、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f、施工组织

答案:abce

评分标准:答对1项得25%,全答对得100%。错选、多选不得分。

三、了解

七、施工计划的编制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计划分类

考题一:施工计划分为: 、、三级。(中级)

答案: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33%,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八、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考点一:维修计划实施程序

考题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业务处室提报,由业务处室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十、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考点一:集中修计划实施程序

考题一: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登销记

考题一: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内登记。(中级)

答案: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考题二:进行营业线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施工地点设。(初级)

答案: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第5篇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上海至成都国道主干线中湖北段的最后一段,由于地形复杂,山高谷深,其工程建设任务艰巨,施工难度大。为确保该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___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是对整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施工、附属工程施工、进场便道施工、水上施工作业、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 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业主设立工程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常设机构安全管理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业主指挥长、承包单位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和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单位所属的处、科、室为第三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劳动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安全第二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其职责是全面负责所分管部门、区域的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会议,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安全第三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或区域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本部门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指导,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规范,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批示或强迫现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如因以上原因发生事故,指挥人或强迫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保障体系。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要设立专职、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三章 安全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1、杜绝重在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内容:

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用电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同时应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并加强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

2、强化“安全第一”的全员教育,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绝对不允许因生产而忽视安全,违者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指示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各单位要将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搞好文明施工。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做好原始记录归档工作,各施工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确保结构的安全和施工方案安全可靠,要有安全方面的数据和设计计算书,同时,应附上有关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查施工操作是否规范,高空作业、隧道施工应确保措施安全可靠,严禁违章作业。

5、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施和住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水上作业和交通所租用的船舶必须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船舶租用单位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管理。

6、各单位要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总结经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造成事故者和隐患不整改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要表彰先进,举一反三,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十三条 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施工作业班组要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对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发生案件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性掌握气温、雨雪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如用)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 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施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

第五章 施工区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___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制定措施,营造文明工区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促进警民区创安全文明工区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由业主所属安全处和地方协调处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警民创建日常工作,组织有周边相关单位和村组及施工单位参与的治安联防组织,共同搞好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和治安保卫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明确指定一定行政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创建工作或治安联防会议,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工程建设者和周边村民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治安秩序的意识,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创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业主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隧道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7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内部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改造性大修项目(改造性大修是指改造投资占总投资比重≥30%)、大、中维修项目、环保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等。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四)公司发[2003]316号《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考核办法》

四、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投资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考核;负责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竣工验收。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改造性大修、环保、市政以及计划外(大、中、维修项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三)装备处是大、中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内大、中维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四)技改部是(集团)公司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执行,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和施工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⒊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现场“三违”行为,应加以制止和劝阻。

⒋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

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⒍施工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各

项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施工要求贯彻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

(二)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⒈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认定,

方可承揽(集团)公司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及相关内容。

⒉项目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并到安环处备案。

⒊施工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到安环处备案。

⒋生产区域投资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安排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

⒌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针对工程施工方法、现场实际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没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律不准开工。

⒍施工现场如遇与生产单位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草拟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后实施,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及考核。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⒈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前三通(水通、电通、路通)一平(场地平整)的规定,保证供电、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施工道路畅通。

⒉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⒊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开挖深度和土质情况,确定边坡度或采用支撑以防土方坍塌。

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⒌进入施工现场的大机具,大宗材料、构件、工房等应按施工总平面的设计合理堆放,毒品和危险品要妥善保管;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设备包装拆下后应将钉子拔掉或打弯。

⒍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临边(阳台、楼板、层面、基坑、挑平台、雨篷、水塔马道两侧)应设有

效防护或盖板;竖向洞口采用钢制工具式栅栏开启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标准。

⒎变配电源危险处应设置不低于2000mm的隔离栅栏;电闸箱、砼搅拌机、卷扬机、钢木作业区等应按规定搭设防雨棚。

⒏施工现场所装设的各种缆风绳不准绑在树木、电杆、临时墙体、轨道或机具上;并按规定设置地锚固定,各种缆风绳不得与电源线交叉,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⒐垂直立体交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隔离层并严格控制作业层荷

载;高层施工作业,应有严格防止物件坠落的安全设施。

⒑对需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⒒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应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规定进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⒓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⒔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⒕脚手架安全管理

⑴木质脚手架应按规定使用剥皮杉木杆,立杆稍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小横杆直径不得小于80mm;禁止使用杨、柳、椴、油松等料;钢制脚手架应使用直径 48--51mm,壁厚3-3.5钢管,弯曲、压扁,

有裂缝的不得使用,严禁钢、木混用。

⑵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搭设脚手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平整场地夯实基础,排好立杆间距,与墙连接点和结构固定部分应安全可靠。

⑶(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大横杆间距不能小于1.2米)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架板,并且要铺平、铺严、铺实、两端要固定,不得有探头板,外侧应有安全网防护。

⑷脚手架应以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⑸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超载,砌筑用的承重架不得超过2700n/m2, 装修架不得超过2000n/m2,并应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严禁乱拆乱改。

⑹脚手架拆除时,应由原搭设架子的本工种人员进行,坚持“谁搭设、谁拆除”和“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乱抛掷。

⑺拆下的架料应由作业人员逐次向下传递或用绳、升降机送下,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⒖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相匹配的施工电源;施工单位应按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⑵电工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及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⑶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变配电箱、开关箱、高压线路区等均应按电业管理规定挂置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⑷施工现场用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由于条件限制,也可采用tt系统(即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大地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所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做好接零或接地,严禁串联;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⑹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

引出线应穿管设防水弯头。

⑺移动式电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并装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⑻实行“一机一闸”制,逐步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器)”,严禁一机多闸。

⑼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在潮湿、狭小、低矮、杂乱、设备内部和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等易导电场所施工作业,应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

⒗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⑴起重吊装作业和吊装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⑵各种起重吊装设备(含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如:行程限位、高度限位、变幅限位、起重警报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上料口的防护等,龙门架、井字架的使用应按jgj88--92规范标准进行。严禁吊运的装置上载人及吊挂通有能源的电力、动力管线。

⑶各种设备、构件吊装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无规定吊点,应按方案进行试吊,无问题后再行起吊。起重吊装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起重吊运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⑷较大构件吊装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⑸吊装设备的拆除要制定方案,确定指挥人员。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要有安全交底,有监护,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⒘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对准备投入运行的各种大修、改装革新机具,必须应事先经调试运转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⑷各种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运转台(座)的稳固装置、限位、保险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⑸电动机具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正式运转的各种机械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⑹严格执行“十字作业法”(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站在转动部位旋转离心力的垂直方向上)及机械作业“三不准”(作业时,操作者不得戴围巾或手套;不得伸手或伸头查看转动部位;不得擅自离岗)。

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⑻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严格机组负责制,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⒙五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雷电、防倒塌)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⑵厂房、办公室、工房、民工住地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⑶厂房、办公室、工房、汽车房、机械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配漆、刷(喷)漆、衬胶等易燃挥发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视情况在划定适当范围内严禁烟火。

⑷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工作。

⑸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和用电褥子取暖。

⑹新进厂(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有技术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⑺对使用的锅炉,每年应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⑻司炉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遇有锅

炉超压、缺水、漏水、仪表失灵、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防止意外。

⑼对运行的锅炉,设备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及运行记录。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⑽土石方工程爆破、旧建筑物等爆破,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爆破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持证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⑾施工单位应加强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⑿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受压容器。使用时应检查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⒀搬运气瓶时不准碰撞,使用时应安放在安全距离之外,禁止空砸、爆晒、油脂污染。

⒁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烟囱、水塔、铁塔等应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⒂电气线路应按电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接地。

⒃雷雨天不得露天高空作业,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⒄所有外脚手架、作业平台、梯子、屋面、钢结构架、管道应定期检查,雪后应及时清扫。坡道、马路应有防滑措施(钉防滑条、撒炉渣、锯末等)。

⒅冬季施工水源应常检查维护,一旦发生冻胀、裂水管及水龙头现象,应及时修复。

⒆冬季生火取暖工房、民工住地要安排专人看火,炉盖应盖严、烟道要畅通、设置防风罩、留有通气孔、防止煤气中毒发生。

⒇因工程需要改动生产单位原有的能源介质管道时,应经有关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1)在阴沟内防腐作业区或煤气生产作业区作业,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按规定戴防毒面(罩)具或停止作业。带气作业时,应随时注意风向变化,施工人员应站在风向的上方操作。

(22)冬季使用的亚硝酸钠等防冻剂,施工单位建立保管、发放、领用、管理剩余料等管理制度。

(五)外用工安全管理

⒈对外用工的管理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⒉施工单位在使用本单位以外的临时雇工(民工)之前,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范围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⒊施工单位的外用工应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外用工冒名顶替,严禁施工单位私招乱用。

(六)安全检查

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⒉检查内容和标准应按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坚持以班组、工号、工地、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⒋各级安全专(兼)人员有安全检查监督权,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违章和隐患有停工权。

⒌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和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暂无条件解决的应制定临时措施和整改期限。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

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⒍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⑴防物体打击

①立体交叉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②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措施,搭设的保护棚应可靠、牢固。

③高处各层平台应严密,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应设踢脚板。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⑤吊运设备或物件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合乎标准,吊前检查确认无误,棱角部应加垫。

⑵防高空坠落

①高空作业者应佩戴合格安全带。

②爬高或在高处作业应佩戴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③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应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板沿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⑶防触电

①施工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要按标准绞接并包扎。

③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有防雨设施、有接零接地保护。

④手持照明灯、在金属窗口内部、地下室、潮湿区域设置的临时照

明采用安全电压。

⑤工程指挥部指定产权单位应设停送电负责人,专人联系。停送

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停电执行挂牌制度。

⑷防有害气体伤害

①)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阀门处应设明显标志。

②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区的明火作业,应先办理审批动火手续,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

③在易中毒区域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的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防起重伤害

①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②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③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⑹防车辆伤害

①不准沿铁路道轨外侧1.5米以内行走,停靠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横跨铁路应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

②施工区域内铁路线和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③机车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应提前减速鸣笛。

④汽车、汽车吊等设备需在道轨外1.5米以内作业,应由指挥部报请总调批准,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近邻线路应设专人监护。

(八)验收

⒈劳动安全、消防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⒉项目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应经地市或地市以上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验收通过。

⒊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⒋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九)考核

⒈施工单位资质不全或无相应资质开工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否

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1%。

⒉投资项目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到安环处备案,私自开工的, 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否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

⒊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处以施工单位未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罚款,处以项目责任单位同等金额的罚款。

⒋项目责任单位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未到安环处备案,处以项目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⑵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⑶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⑷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⑸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⑻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⑼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⒎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⑵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⑶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⑸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⑹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⒏施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安装活动应经有关部门同

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依据(集团)公司作业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监察办法》进行处罚。

⒐施工单位对安全检查提出的不安全因素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8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的特点,规范安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和职工安全行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董家山隧道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1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安胜

副组长:王 伟 周 灿 范嗣民 张昌勇

组 员:林 安 廖 波 杜永伦 杨永治 石建忠 王文斌 何瑞金 田树华 蒋 强 周 杰 董文章 陈洪君 赵洪锦 王 旭 杨松林 方忠义 赵桂平 朱永贵

2.2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组织领导责任

副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对隧道施工安全负岗位、检查、执行,并监督作业人员责任。

2.3瓦斯隧道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副经理 总 工

办公室 安质部 工程部

安全员、领工员

施工队队长、安检员、瓦检员

操作人员自检、互检、交接检

第三章 认识瓦斯

3.1 瓦斯:是英文gas不规则发音,又叫沼气,它的主要成份是甲烷,是一种无毒、无味、无色、可燃烧的气体。

3.2 瓦斯的形成:煤的形成过程中氢、氧的分解溢出不完全,一部份没有散失到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形成以甲烷为主的各种可燃气体--瓦斯。

3.3 瓦斯爆炸的四个必要条件:

a 存在瓦斯气体聚集;

b有空气和足够的氧气;

c火源-金属碰撞出火花、灯炮玻璃破裂灯丝燃烧、电焊、运输设备鸣号、消声器尾气;

d时间,当时间太短也不可能爆炸。

3.4 瓦斯突出:指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层与大量瓦斯从煤体内突然喷向开挖空间的现象。隧道施工中钻眼过程、爆破都有可能产生瓦斯突出现象。

3.5 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就是降低瓦斯浓度、防止聚集。掌子面浓度不超过0.3%,其它作业空间瓦斯浓度不超过0.3%通风始终不低于3级,人能感觉到刮风,不管是瓦斯突出、喷出都会被不断更换的新鲜空气所稀释排到洞外。瓦斯作业环境是安全的(如果停风,事故隐患就会增大,危险就会降临)。

第四章 安全操作规程

4.1 开挖工作面附近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米。

4.2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

4.3 炮眼内岩粉应清除干净,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4 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矿用炸药;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5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4.6 爆破网络和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爆破连线必须采用串联方式,线路所有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绝缘层并悬空。

b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c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其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d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7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8 爆破15min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3%,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4.9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4.10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a开挖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

b断面变化交界处上部,导坑上部,衬砌与未衬砌交界处上部以及衬砌台车内部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方;

c局扇20m范围内的风流中;

d总回风流中;

e各洞室和通道;

f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g岩石裂隙、溶洞和采空区瓦斯溢出口;

h局部通风不良地段;

i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检测地点。

4.11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通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4.12 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4.13 瓦斯照明:

a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b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4.14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正洞内不得大于3m。

b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c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15 隧道开挖要做到“少扰动、早喷锚、勤测量、紧封闭”

4.16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五章 瓦斯防治

5.1 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监测人员配备光感式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洞内必须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按要求悬挂在规定的位置。

5.2 瓦斯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照明灯。

5.3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电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5.4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固定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5.5 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数,应大于总人数的10%;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不得发放,发出的矿灯应保证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

5.6使用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出动或下班时,必须进行处理;

5.7 掘进作业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掘进工作面内,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台面,只准人工复电。

5.8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置;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风区内瓦斯不超过0.4%,二氧化碳都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工作。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严禁人员进入。

5.9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性,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5.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碰击,铲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5.11在洞内装设各种电器设备和进行检测、维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

5.12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5.13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5.14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5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6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7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_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_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5.18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9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5.20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5.21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5.22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5.23在任何情况下停止机械通风,必须经过工地负责人的同意。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通风时,应立即通知停工,洞内人员撤至洞外,并停止供电。

5.24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5.25 隧道施工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隔 60min进行一次检测,并将结果记录在册。对危险易坍塌地段或已坍塌部位、瓦斯易聚集部位的检测要增加频次。

5.26 瓦斯检查员必须 挑选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检测工作。

5.27 瓦斯隧道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防止瓦斯爆炸的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工、电工、通风工、瓦检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措施

6.1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预留洞室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必须备用自救器、急救和抢救设备等设施,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抢救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6.2 (据亲身经历过瓦斯爆炸的人员回忆,瓦斯爆炸前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

6.3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撤退。

6.4 发生瓦斯爆炸及时报告,立即启用“瓦斯爆炸应急预案”。

第七章 瓦斯管理制度

7.1 作业队、班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队安全生产机构对本队施工安全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施工负责。

7.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职责;

a 瓦检员岗位职责;

b通风工岗位职责;

c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d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瓦斯监测、监控、报告制度;

f瓦斯隧道仪器、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维修检定制度;

g瓦斯防爆防火安全警戒制度;

h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i交接班制度。

7.3 洞口设洞口值班员并佩戴红袖章。违者罚款50元。

7.4 进入隧道、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违者罚款50元。

7.5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岗人员检查并进行登记,严禁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违者罚款500元;严禁在隧道内 吸烟,违者罚款 500元。

7.6 进入隧道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7.7 严禁酒后进入隧道,违者罚款200元。

7.8 隧道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7.9 洞口值班员、瓦检员上班时间不得看书、看报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洞口值班员及瓦检员不得脱岗,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7.10严格瓦斯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发生违章除对相应责任人处罚外,并对相应管理作业队每人次罚款1000元。

7.11 严格爆破药品(领工员)跟踪监督制,违者罚款100元。

7.12隧道施工电气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做到“防尘、防潮防雨”,严格“一机一闸、一机一漏”。违者罚款 500元。

7.12 隧道内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违者罚款300元。

7.13 爆破作业必须鸣哨、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绿旗作好警戒、解除工作。违者罚款500--1000元。

7.14 瓦斯隧道特殊作业必须进行审批。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经瓦检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7.15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意识、发挥全员安全积极性,对及时纠正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人员,经调查核实给予200--1000元奖励。

7.16对经理部人员违章罚款,由财务从工资中扣除;对作业队违章及作业队人员违章从验工中扣除;奖励从罚款资金中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8.1本办法解释权归都汶项目部安质部。

8.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确保船舶建造项目现场人身安全、设备安全,防止设备火灾、仪表损坏、维护保养不善和偷盗等事故,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严厉查处习惯性违章和“三违”行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10篇 万科物业智能化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vk物业智能化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智能化工程部工程施工项目。

3、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现场施工负责人/城市负责人负责做好施工中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及安全生产的培训。

施工员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中做好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4、方法及控制过程

4.1在施工现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施工员在施工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做到安全与施工齐抓,共同努力,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4.2所有施工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整齐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并留意地下杂物及高空施工情况;在使用电动工具和导线敷设作业时,须按照操作规范配戴防护眼罩、手套,以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因违章操作而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3在进行较危险或影响他人安全的施工时,需在施工场所的周围设置围栏、扶手、遮盖等防护设施,同时要有明显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

4.4在由于降雨或其它原因易滑的场所,如:道路、楼梯、脚绷架等上面进行施工时,必须设置防滑垫、安全网等防滑、防坠落设施。

4.5 在往高处运送材料时,要将物资妥善包装,以防设备或材料掉下伤人或损坏设备,如因违章操作而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6在工地现场临时放置长或宽的物资时,要结紧绳索,采取措施防止风、振动等造成倒塌及散落等意外。

4.7 在现场仓库放置的各种物资、工具在使用进程中应做到轻放、轻用,确保物品、设备的安全,延长使用寿命。

4.8物资从仓库搬运往施工现场时,应控制重量及数量,保证搬运过程中做到不洒、不漏等意外。

4.9施工员在搬运很重或长的物体时,应注意周围设施、设备和行人,以防碰撞或擦伤。

4.10施工员每日在使用工具前必须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或有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处理。安装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验,对有明显损伤、变形、腐蚀或不符合要求及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产品禁止使用。

4.11施工员进入工地地下室施工时,必须准备好安全的照明器具,并在两人以上的同处地方进行作业。

4.12 施工员在高空作业前须先检查施工场所是否安全,高空作业设施、工具是否完好,并扣好安全带、安全帽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4.13施工员在接近电气外露的场所施工或带电作业时,应使用防止触电的绝缘器具(绝缘手套、胶鞋等)。在阴雨、潮湿的天气,禁止户外带电作业。

4.14气压焊接作业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操作,并需在技术员指挥下进行。同时移去附近的可燃物,或者用不燃的物体覆盖。

4.15当施工不可避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时,施工项目组应以悬挂标语、标牌或者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管理处及业主解释清楚,以求得谅解,得到协作与支持。

4.16城市负责人/城市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并每月负责对现场施工的安全进行检查,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11篇 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指挥部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

为了规范新建云桂铁路引入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实际,特制订《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线铺轨和“四电”单位权限及其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以提供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手段,确保工程线铺轨与“四电”施工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工程线运输效率,保证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铁路技术管理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宁铁局《行车组规定》之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铁路特点制定。

第三条 工程线运输及施工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各专业正对工程线施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

第五条 指挥部派驻站员一名、专业设置安全员一名、在工程线上施工设置远端(800米外)防护员2名,确保行车和施工生产人身安全。

第六条 在双线铺轨期间,在工程线施工的各专业,严格执行由调度室下达调度命令,施工现场负责人并随时与驻地调度保持联系,了解工程线的区间行车情况。

第七条 作业计划确定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计划时,变更单位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根据变更计划申请,应重新编制行车作业计划上报行车调度员,经行车调度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各作业区平行作业互不干扰,确保施工及行车和人身安全,调度在下达计划时应考虑相邻作业区之间防护距离。

第九条 签订协议,加强配合,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施工前主动与铺轨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做好行车,施工安全的防范工作;进入施工的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均应学习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行车运输管理细则,进行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格执行封闭线路施工程序,确保行车安全。按业主要求,每日按时提报次日施工封锁要点计划。施工时,在车站值班室设立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驻站联络员,配合车站值班员联系当日施工封锁点,并和调度员及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员,负责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时严格执行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及施工和行车安全。各作业防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呼唤应答制度,确保通讯联络准确或指挥到位。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不得干扰行车调度通信系统。

第十二条 接触网上部工程施工的行车安全保证措施,在进行接触网施工时,行车防护不到位或联系不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凡是影响线路行车的调整作业,均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施工结束后,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线路情况、设备状态、料具堆码情况、工具、备品撤离至安全地带后,施工负责人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是否牢固,上杆后首先系好安全带,严禁两人在同侧同时爬同一杆(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作业,若确实需要时,要有安全措施,上下工作人员分别位于支柱两侧。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件和材料,不得抛掷。高空上、下交叉作业应有防护措施,遇有雷雨、大学、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杆上作业必须携带工具袋,严禁将料具随便放置杆上,传递料具应用绳索系牢,严禁抛掷。利用梯车作业,按照梯车作业安全措施执行,遇有雷雨、大雪、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停止露天高空作业。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现场无异状,梯车必须加锁并安放至安全地点。加以确认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轨道车进入工程线施工前,必须对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南宁铁路局相关《技规》和《行规》,贯彻学习新南宁铁路局铺轨文件要求。指挥部设专人负责轨道车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行车安全措施、编制日常保养检车制度、组织司乘人员起扶演练工作、编制轨道车应急预案、收集司乘人员驾证及轨道车登记台账、轨道车的年检探伤和三项设备合格证登记台账,检查轨道车上的备品备件是否齐全。轨道运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六条 使用轨道平车运送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

(二)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三)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入侵本线或临线限界,大件物料不得边走边卸;

(四)在两线路间作业可能影响邻线列车运行时,禁止卸货作业;

(五)装卸作业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卸下的材料机具等设备堆码稳固不入侵限界,清好道沿,关好车门,方可发车;

(六)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定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起吊时锁定油钢打起,过道岔时关闭油钢防止挤道岔)

根据作业现场工况特点将支腿打到要求的状况;特殊情况,无法支腿时,应严格按起重量表《不打支腿固定作业》项下的额定起重量值进行作业,或锁定油缸将车架与轴箱刚性,以保证弹簧装置不会因偏载产生过大的变形而引起整车倾翻,以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 人身安全卡死制度

(一)车未停稳不准人员上下车、装卸物料和作业;

(二)轨道车在运行中,必须关闭车门;运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设置端板、侧板和防护栏,禁止人员在平板车站立坐在侧板、端板、连接处或倚靠防护栏杆;

(三)双线区段不准从相邻线路一侧上下人员、装卸物料和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侵入邻线限界;

(四)在带电电气化区段作业时,人员及携带物品要与附近带电设备、线路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停电作业时,没接好地线,现场负责人没宣布作业开始,不准作业人员登上作业平台;

(五)平车移动或作业平台升降、转向时,不准人员上、下作业平台;

(六)不准没有关好作业平台防护门就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出防护栅栏外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七)作业时,车移动的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八)装有 空调的轨道车要定期检查电气绝缘情况,确保用电安全。

(九)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加铁鞋。

第十八条 轨道车在工程线上施工时运行速度,应按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工程线管理 办法执行,或执行铺轨指挥部调度命令。区间作业时,司乘人员要精神集中,加强瞭望,多鸣笛警示,平稳操纵机车。

第十九条 工地调车作业时,链挂出车现场作业时需分组施工,施工完毕后要链挂返回,链挂时必须接通全部制动软管,推动运行前必须执行试拉,前段领车人员必须使用简易动阀。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严格要求遵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路料包装废其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保护爱护铁路一切设施,珍惜别人的辛勤劳动。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营业线运输及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12篇 电力电缆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1.l 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配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

1.3 电力电缆设备的标志牌要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

1.4 变配电站的钥匙与电力电缆附属设施的钥匙应专人严格保管,使用时要登记。

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2.1 电缆施工的安全措施

2.1.1 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揽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他地下管线。

2.1.2 为防止损伤运行电缆或其他地下管线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应使用大型机械来开挖沟槽,硬路面面层破碎可使用小型机械设备,但应加强监护,不得深入土层。若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2.1.3 掘路施工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区域应用标准路栏等严格分隔,并有明显标记,夜间应加挂警示灯,以防行人或车辆等误人。

2.1.4 沟槽开挖深度达到l.5m及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塌方。

2.1.5 沟槽开挖时,应将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分别堆置,堆置处和沟槽应保留通道供施工人员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人沟槽伤害施工人员或损坏电缆。

2.1.6 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以免误伤电缆。

2.1.7 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应采取悬吊保护措施。电缆悬吊应每1-1.5m吊一道;接头盒悬吊应平放,不得使接头盒受到拉力;若电缆接头无保护盒,则应在该接头下垫上加宽加长木板,方可悬吊。电缆悬吊时,不得用铁丝或钢丝等,以免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

2.1.8 移动电缆接头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必须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以防止损伤绝缘。

2.1.9 锯电缆以前,应与电缆走向图图纸核对相符,并使用专用仪器 (如感应法)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人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绝缘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2.1.10 开启电缆井井盖、电缆沟盖板及电缆隧道人孔盖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同时注意所立位置,以免滑脱后伤人。开启后应设置标准路栏围起,并有人看守。工作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将井盖盖好,以免行人碰盖后摔跌或不慎跌入井内。

2.1.11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 (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做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

2.1.12 充油电缆施工应做好电缆油的收集工作,对散落在地面上的电缆油要立即覆上黄沙或砂土,及时清除,以防行人滑跌和车辆滑倒。

2.1.13 在1okv跌落式熔断器与lokv电缆头之间,宜加装过渡连接装置,使工作时能与跌落式熔断器上桩头有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lokv跌落式熔断器上桩头有电的情况下,末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在跌落式熔断器下桩头新装、调换电缆尾线或吊装、搭接电缆终端头。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则应采用专用绝缘罩隔离,在下桩头加装接地线。工作人员站在低位,伸手不得超过跌落式熔断器下桩头,并设专人监护。上述加绝缘罩工作应使用绝缘工具。雨天禁止以上工作。

2.1.14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lo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lo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断路器 (开关)附近以及在电缆夹层、隧道、沟洞内对火炉或喷灯加油及点火。

2.1.15 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2.1.16 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将穿越过的孔洞进行封堵以达到防水或防火的要求。

1o.2.1.17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

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2.2 电力电缆线路试验安全措施

2.2.1 电力电缆试验要拆除接地线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2.2.2 电缆耐压试验前,加压端应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人员误人试验场所。另一端应挂上警告牌。如另一端是上杆的或是锯断电缆处,应派人看守

2.2.3 电缆的试验过程中,更换试验引线时,应先对设备充分放电。作业人员应戴好绝缘手套。

2.2.4 电缆耐压试验分相进行时,另两相电缆应接地。

2.2.5 电缆试验结束,应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并在被试电缆上加装临时接地线,待电缆尾线接通后才可拆除。

2.2.6 电缆故障声测定点时,禁止直接用手触摸电缆外皮或冒烟小洞,以免触电。

第13篇 铁道部铁路营运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作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⑴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⑵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⑶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⑷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⑸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⑹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开始前不需要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条件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对作业繁忙的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

第6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性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性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公里/小时。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梁、主要干线更换正线道岔、主要干线及枢纽上跨铁路结构物、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的施工。

2.ⅱ级施工包括: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各铁路局根据各自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具体明确局管内的施工等级。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度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9条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1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各铁路局要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铁路局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5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对于通过能力不紧张的分界口,施工计划可由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和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以外的施工,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审查与安排。

第13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年度和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4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3月组织编制“铁路局年度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于每年2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

第15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3)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4)电务部门每月每站一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应按车站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5)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16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17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上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第18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运输处签认,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八、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19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0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部门安排实施。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维修天窗全路统一每周六、日停止作业。

第21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22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23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九、施工调度命令下达

第24条 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下达程序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两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于施工前一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次日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是编辑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

(3)经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的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26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2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性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29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性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31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32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一、施工过渡方案

第33条 施工过度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度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度措施。施工过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34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度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5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36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7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二、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38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3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4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4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43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3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45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主管副站长)须到岗临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关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46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47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48条 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49条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0条 设备管理单位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施工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十四、工程验收交接

第51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开通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5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护);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55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十五、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第56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第57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58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七、严格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59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天窗的兑现率、施工天窗的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60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各铁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责任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61条 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行车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一般、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投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62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八、附 则

第63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铁路行车设备实施综合天窗的规定》(铁办[2005]1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铁办[2005]61号)、《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1999]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6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3.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m。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岔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关。

8.单根抽换轨枕。

9.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抬起钢轨,单根抽换轨枕。

12.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13.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5.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18.整修道口。

19.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打磨等综合项目。

20.冻结钢轨。

21.清筛道床、边坡。

22.成段松开扣件。

23.夹板螺栓涂油。

24.成段整治或换胶垫。

25.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6.隧道拱项漏水整治。

27.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8.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

29.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整治。

30.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1.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

32.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听检修、整治和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零星更换转辙机。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ctc/tdcs设备检查。

9.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接触悬挂、附加悬挂、软横跨、绝缘部件、支撑装置、隔离

开关检修,牵引变电所内有关行车设备检修等。

第14篇 铁路工务段立交涵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立交涵施工管理,切实提高施工质量和规范立交涵管理,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稳定,现根据段领导要求,结合我段立交涵施工现状,特制定本《措施》,请机关相关科室及车间认真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立交涵施工管理规范,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达标,做到施工过程各个关键环节得到控制,段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段 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主管段长 安全段长

组 员:安全科、桥梁科、线路科、职教科、材料科、桥梁车间、相关线路车间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桥梁科,桥梁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立交涵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照规定及时报局主管业务处审批;负责与有关科室和车间协商施工方案及实施办法;加强对立交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安全质量实行全过程监控,协调。

二、部门分工导航仪品牌排名

1.桥梁科:负责前期立交调查工作,提报立交修建计划;配合设计部门对立交选址、排水、施工条件等进行调查勘测;负责与地方政府、村镇签定修建立交协议,负责与施工配合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负责施工外部协调工作,对施工占地、青苗、便道、拆迁、管道改移等工作进行细致摸底;负责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立交开通后的正常使用;负责工程验工。

2.安全科:负责调查路口网口情况,提报新增立交计划;检查盯控立交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民工管理,作业标准,路基安全、线路安全、路口管理;督促落实立交开通后的网口封堵;检查立交投入使用后的畅通状况。

3.职教科:负责职工、民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检查上岗人员的资格情况,检查人身安全防护落实情况,确保培训率合格率达到100%。

4.材料科:负责立交工程主材的采购运输工作,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及时到位;负责立交架空顶进施工的钢梁转运吊卸工作。

5.线路车间:负责立交施工处所的线路安全、施工防护,线路拨线、线路放散、消灭线路晃车。

6.桥梁车间:负责立交施工组织安排、劳力安排;协助职教科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负责施工机具、机械保养检修;负责施工设备转运;负责立交架空施工的浇水降温;落实执行安全技术质量标准,落实执行防洪、防胀、防断措施;负责施工外部协调;负责施工中的人身、行车、电缆安全;确保立交使用后的畅通。

三、工作职责

1.包保领导由主管副段长担任,全面负责立交施工总体方案审查,关键施工项目检查卡控。

2.立交施工负责人由立交所在地桥梁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全面掌握施工计划方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负责施工作业行车、人身安全,组织人力、物力安排指挥施工。

3.线路施工负责人由立交所在地线路车间主任担任,负责线路防护、检查保养。

4.安全负责人由段安全科长、副科长或安全员担任,负责审核施工安全技术质量措施,检查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管理是否按照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季节性安全工作应急处理备品是否落实,施工是否贯彻执行施工设计要求及规章制度。

5.技术负责人由桥梁科长、副科长或工程师担任,负责编制各工序施工安全技术质量措施,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提报材料及运输计划,检查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贯彻执行施工设计要求及规章制度。每处施工制定详细合理具有针对性符合季节特点的施工安全技术质量组织措施报铁路局审批,未经铁路局审批不得擅自开工。

6.材料负责人由材料科长或主任担任,负责立交涵架空设备要点装卸转运,执行有关操作规定;负责立交主材的采购运输。

7.工地负责人由桥梁车间指派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职工担任,在施工领导小组及现场领导、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作业、行车、人身安全和施工劳力、材料安排,负责施工质量,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8.桥梁施工负责人与线路施工负责人密切配合,协调施工。

9.所有负责人不得以低职代高职。

四、工作要求

1.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前桥梁科必须与电务、通信、水电、车务等有关部门联系,确定各种管线地下数量、走向、深度等情况,对施工有影响的管线,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中凡是涉及到电务、铁通和供电设备,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全过程参加。未与有关配合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不得开工。

2.施工作业防护。

上道作业设置“三位一体”防护。即:中间联络防护、现场防护、驻站联络员。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运统-46登销记工作,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中间联络防护和现场防护员,确认人员和施工机具及时下道,施工路料无侵限情况。中间联络员负责慢行信号牌的设置。现场防护员负责施工地点减速标的设置,防护员在列车开来时,必须收车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接车。同时现场防护员必须及时向施工负责人传达封锁施工起讫时间和命令号码,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负责施工人员安全。中间联络员由桥梁车间安排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信号、防护备品、慢行棚由桥梁车间负责安排;现场防护员由线路车间安排。

3.线路检查保养

线路检查保养自立交慢行之日起至恢复常速之日止,线路安全交由所在地线路车间负责,每天必须派一名班长及一名压机手到工地日夜检查保养线路;自慢行之日开始至线路状态达到稳定止线路工长必须每天对线路状态检查一遍,并做好记录;自慢行之日开始至线路状态达到稳定止线路车间干部必须每两天对线路状态检查一遍,并做好记录;线路保养地段保养人员要对线路方向、水平、轨距、高低进行全面检查,如有问题及时调整;每过一列车,保养人员要检查线路状态及加垫木楔,发现松动及时打紧,并做好检查记录,夜间不能松懈;施工负责人每天必须检查线路巡检人员及防护人员作业情况,并在记录本上作安全指导;两支点内的线路每一米定标点检查,气温低于28度两侧线路各检查50米,气温高于28度两侧线路各检查100米,线路架空地段前后各150m范围内扣件必须紧固、达到三点落地,线路道床饱满夯实;慢行取消后线路安全仍然由线路车间负责,加强线路保养直至稳定为止;若因线路下沉造成严重晃车情况,将追究桥梁和线路共同责任。

4.架空顶进检查

桥梁车间负责架空检查,严格按照架空图要求布置,支点每天至少检查一遍,垫板、高强度螺栓经常,架空梁限界每6小时检查一次,每顶一程观测中线标高一遍,做好记录有检查人员签字。

5.吊卸梁作业

立交架空钢梁的装卸转运由材料科负责,吊卸梁计划由桥梁科提前提报给调度及材料科。材料科应积极与车站沟通联系,确保顺利要点。严禁轨道车带病作业,装卸钢梁必须在封锁点内进行,严禁边走边卸,边装边走。材料工具装载要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两线间装卸梁时,临线来车应停止作业,并确保吊车悬臂和梁体不侵入临线限界,必要时在垂直“天窗点”内进行作业。轨道车上要配备手动摇柄,防止大梁在装吊过程中停电后不能复位,采用人工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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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制作

1.每处立交开工前,必须向铁路局上报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措施,申请开工。

2.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准擅自修改设计,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需改动时,必须申报,待工务处同意后,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方可进行变动。凡发现施工单位为节省费用,擅自修改设计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3.严格把好材料购进质量关。钢筋、水泥应从材料厂进料,必须有钢筋、水泥试验资料、试验合格证等。砂石料级配必须满足要求。

4.必须在线路路基本体以外的安全之处开挖基坑,严禁切除路基本体开挖基坑施工,靠近路基一侧采用浆砌片石护砌;模板制作作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做到支撑牢固、接缝严密、不漏浆变形,所有立交箱体浇灌施工,桥梁科必须进行模板设计,没有模板设计施工图,严禁浇灌混凝土;顶、底板必须一次灌成,整个箱体浇灌次数不准超过二次;箱体钢筋类型、数量与间距要符合设计,必须绑扎牢固,除锈彻底,主筋接长必须采用闪光接触对焊,接头应分散布置,钢筋类型代换必须以大代小;混凝土使用的粗、细骨料须经有资质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准采用,并由试验室根据水泥、粗、细骨料做出配合比设计,施工单位按配合比严格计量予以实施,不同厂家、不同一批材料或不同地点的立交禁止采用同一份试验室配合比;灌注混凝土过程中,按规定随机做好试件,并根据规范要求做好养生,及时交试验室试压;作好工序控制,通过对作业条件、作业方法、料具使用、劳力组织、作业标准的控制,达到对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在立交施工全过程中,要派技术人员对隐蔽工程,钢筋绑扎、混凝土灌注、止水带制作等关键工序完成前后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施工质量;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完成自验后,提前48小时通知立交施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查,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同时填写《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簿》;需监理工程师检验的工序有:每次立模前的钢筋绑扎检查,每次浇灌混凝土前的模板检查,每次浇灌混凝土过程检查,拆模后做防水层前的箱体检查,顶进前箱体防水层质量检查,端翼墙、引道挡墙基础及墙体尺寸、质量检查。

(二)架空顶进

1.立交箱体架空顶进施工,必须向铁路局工务处上报立交架空及线

路防护(含挖孔桩施工和防胀、防洪、防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协议,经工务处审核同意,方可进行要点施工,未经铁路局批准不得开工。

2.立交架空支点根据地质条件采用枕木垛或挖孔桩支点,一般情况下,支点前要保证有不小于0.2m的平台,平台外安全边坡不陡于1:1,地质不良时,必须作特殊架空设计,支点下基底承载能力应满足要求。京广正线立交架空施工采用16米工字梁架空,上下行间共用一片梁时,架空跨度不得大于10米(线间距在4.11至4.7m之间,线间距小于4.11m必须进行拨线处理),上下行分别采用二片梁架空时,架空跨度不大于14米(线间距大于等于4.7m);禁止在正线上采用9米工字梁和轨束梁作为主梁架空;架空跨度为10米时钢枕不少于14根,架空跨度为12米时钢枕不少于16根,架空跨度为14米时钢枕不少于18根(不含支点处);架空设备拆除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

3.工作场所内的所有照明和动力电线、电缆必须理顺悬挂或加以防护,并禁止使用伤破材料,杜绝触、漏电事故发生。动力设备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料具及人员侵入发生事故。

4.顶进挖土作业严禁倒坡挖土,要求进行分台阶挖土,并严格控制开挖纵向深度,地质、天气好的情况下,每个台阶挖土纵深不得大于0.8m;地质不好或下雨时,挖土纵深不得大于0.3m。列车通过时严禁挖土,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得继续挖土,较长时间顶不进时不挖土,挖土到位后及时顶进不得滞留,严禁超挖,严禁开挖非顶进侧的路基。

5.架设横抬梁等影响行车的工作必须在限速或封闭行车的条件下完成,架空设备未起作用前,严禁过量开挖道床,影响行车安全。钢枕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基本轨与钢枕(横台梁)间无固定连接件时,架空长度范围内要加设轨距杆。各种联结、固牢部件紧固达到设计要求。没有采用钢枕上扣件控制线路方向时,必须采用有效的横向支撑,内径不小于80mm,直线上支撑间距1.5m,曲线上支撑间距1.0m。

6.立交箱体顶进到位后,要保证道床道碴回填密实,采取逐一抽出横抬梁,并进行反复捣固、整修。全部拆除钢枕后,加强线路整修,使之达到按规定速度放行列车标准。要求必须采用小型捣固机进行捣固,严禁人工捣固代替机械捣固。

7.工地慢行棚采用帆布制作,安设平稳牢固菱角分明无破漏,禁止用彩条布或其他临时设施代替,慢行棚内按规定备齐防护备品,不得有其他杂物。

8.涵洞顶进到位后两天内恢复路基标准断面,封闭路口。

9.箱体顶进容许误差要求:中线 200mm(一端顶进);高程 偏高不超过150mm,偏低不超过200mm。

10、引道工程按图施工,无渗水漏水,排水良好,道路畅通。

(三)技术管理

1.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详细了解设计文件内容, 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施工方法、施工步骤、进度安排, 制订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在对施工地段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开工前要认真进行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清楚工程内容、施工方案、安全注意事项、质量要求。对于封锁施工,施工前还应将施工步骤、封锁时间、人员分工等详细向职工交底。

3.工地要建立《施工日志簿》,由工地负责人按规定详细记录当日施工情况、设计及施工中存在哪些问题及改进措施。

4.工程完工后要按规定整理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竣工图纸,作好施工总结,详细记载运营养护注意事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交设备管理单位及时归档。

5.严肃报检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段及监理验收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料具管理

1.两线间、枕木头碴肩处、封闭网内严禁存放任何路料、机具。因施工需要临时存放在道床边坡以外的料具,要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6条规定执行,并派专人看守。路肩上不允许堆放片石。

2.工程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工地。清理和回收遗存的材料、机具备品;对施工更换下来的材料集中整理堆码整齐;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整平,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

六、外单位施工监护

对外来单位施工的立交要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派驻安全质量检查员。安质检查员要指定经过培训合格、对施工及行车安全规章熟悉、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加强对安全检查员的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安全检查员要按施工需要按时到岗到位,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七、资质审核

必须对立交涵施工队伍资质进行认真的审核,不合格的施工队伍严禁进行立交施工,开工前与段签定施工合同书。

八、安全教育

桥梁车间协助职教科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合格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九、干部包保

封锁与慢行施工期间主管领导要加强对立交现场进行安全指导;包保干部要求每天到现场进行包保;其它时间主管领导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各工点配设至少两名合格的技术人员,组织专班进行立交质量把关盯控。

十、应急处置导航仪品牌排名

(一)防断应急处置。

1.防断要求及备品。抢险机具拖拉机、发电机组、拉轨器、锯轨机、钻眼机保证正常使用。工区备用轨、备用尖轨、辙叉及无缝线路地段的急救保护器,按规定配置到位,有备用轨存放地点表,数量、规格登记清楚并揭挂上墙。抢险网点发电机、锯轨机、大小电钻各一台、氧气、乙炔各一瓶、锯片10块、2.5米回流线3根、轨头一套、鼓包夹板一对、长眼夹板一对、螺栓6条、保护器4套、4.5m钢轨一根、照明设备一套随时待命。

2.防断应急处置。发生断轨,要克服一切困难,严格执行。该慢行的就慢行,不能开通的不要勉强;现场指挥不能违规操作,汇报制度要迅速;如一旦发生断轨,垂直折断口缝在30mm以内,现场在做临时处理时应先用鼓包夹板及急救器进行临时加固,将短路铜线或回流线连接在断轨处两端,沟通信号,随即复紧断缝前后50m扣件,根据现场实际在口缝大于30mm小于50mm时限10~25k/h开通线路,在口缝小于30mm时,限速15~25k/h开通线路,随后组织插入短轨处理,以正常速度放行列车。

3.防断备品安排。防断应急处置备品应由线路车间负责,存放在施工工地。

(二)防洪应急处置。

1.防洪备品及要求。每一立交处所备齐片石200t,编织袋1000条,彩条布、钢轨桩以及足够的砂石料。因立交施工挖开铁路路肩埋设电缆管沟槽,必须全面回填、夯实、平整、堵塞漏洞,便于路基道床排水。因立交施工堵死线路排水沟要及时疏通,对挖断的线路排水沟要及时修复,暂时不能修复的,应设引水通道,将水排走。基坑设置集水坑,随时将积水抽排走。路基处于开挖阶段遇到降雨时,根据雨量大小,进度要求及土质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由施工负责人决定施工进度。降大暴雨时应停止挖土作业,并用彩条布将开挖面加以覆盖,引水排水。

2. 防洪应急处置。调度接到塌方地点报告后,应迅速通知段长、党委书记、主管副段长、安全副段长、值班领导、安全科、线路科、桥梁科、材料科、轨道车、汽车运输工班、综合机修车间、塌方发生地点所在的线路车间和值班司机,迅速组织抢险,党委书记在调度室坐台指挥协调;主管副段长在接到塌方通知后,应迅速通知材料科用汽车或轨道车将抢险物资运到工地,保证轨距杆不低于100根、普枕、200根、编织袋500个、铁锹20把、石砟叉30把、编织筐50个等材料运送到现场,综合机修车间带齐氧割设备、钻孔设备和照明设备等抢险材料;段长根据塌方情况,随时向段调度下达抢险命令,根据命令调度员应及时将险情上报局工务分处和行调,同时请求局调派片石车到水害地点进行抢险;赶到塌方地点后,主管副段长应迅速组织线路科技术人员对线路损坏程度、线路几何尺寸状况进行调查,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向段长汇报,提出抢通应急方案;在主管副段长的指挥下,各抢险小组的职(民)工,对塌方地点按情况进行抛片石或打桩堆砌沙袋,同时对线路进行临时加固处理,保证线路达到允许列车5~25km/h通过的基本条件;当第一趟列车通过后,主管副段长负责对线路的几何状态进行永久性的恢复处理,保证列车通过速度达到45~80km/h。

3.防洪备品安排。防洪应急处置备品应由桥梁车间负责,现场保证有不少于50根木桩和200个沙袋存放在施工工地。

(三)防胀应急处置

1.防胀要求及备品。高温季节立交涵施工跨度>5米时顶进施工线路必须放散;跨度≤5米时但实际轨温超过锁定轨温3c°时也必须进行线路放散;线间距≤4.11米时必须进行拨线处理,以满足架梁限界,由线路车间负责组织施工。防胀备品起拨道器2台、水桶2担、防胀布200m、套筒5把、撬棍5把、石碴叉5把、石碴筐10个、捣镐5把、轨温计6个、氧气乙炔一套、鼓包夹板2对、通讯设备、三相潜水泵2台、40mm硬塑水管830米、50mm至60 mm硬塑水管10米、防胀布800米、水管变头、三通管多个、人工浇水设备四套,两个细钢丝网滤罩、细铁线50公斤、50mm至60 mm配套软管20米、管道工具一套、电源和电缆线等。

2.浇水降温。跨度≤5米实际轨温未超过锁定轨温3c°时采用浇水降温,由桥梁车间负责安排。为保证抽水降温效果,确保在立交架空顶进期间不发生胀轨跑道事故及危机,必须调查施工地点附近有无水源,如无水源或水源不充足必须在立交涵附近打井并修建积水坑蓄水,保证抽水需要。当轨温超过锁定轨温时,每隔30分钟观察一次轨温。浇水长度从施工地点向两边不少于100米。轨温超过锁定轨温3℃时必须抽水降温。喷水降温地段设两个测量轨温点,非降温地段设一个测量轨温点,进行降温效果对比,并认真作好记录。立交架空地点10米范围内可不进行喷水降温,避免影响开挖顶进。立交顶进到位拆除横抬梁,线路捣固稳定恢复正常速度后,方可停止抽水降温工作。

3.防胀备品安排。防胀备品有线路车间负责,浇水设备有桥梁车间负责。导航仪品牌排名 十一、考核办法

1.为了加强对立交施工安全管理,加大对立交施工质量的考核力度,对立交箱体制作质量进行等级划分制度。主体质量等级评定采用日常检查评定和竣工验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评定主要由立交监理工程师负责,对立交施工过程中有关工序及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施工单位完成自验后,提前通知立交施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查评定,监理工程师将评定情况纪录在案。

2.根据《武汉铁路局立交箱体质量等级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一等,80~89分为二等,70~79分为三等,70分以下为失格。一二三等箱体每平方投影面积将不同单价分别进行清算,失格箱体进行报废处理,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

十二、附则

1.本《措施》有桥梁科负责起草并解释。

2.本《措施》于2008年3月31日起执行。

第15篇 某某铁路客运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2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22】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 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 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 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 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汇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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