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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安全奖罚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一盏明灯,指引着我们规避风险,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它不仅体现了对员工的关怀,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石,塑造了公司的良好形象。安全制度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和操作规程,降低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了公司的核心资产——人力资源,同时也保障了生产活动的稳定进行。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安全政策声明,阐述公司对安全的承诺和目标。

2. 风险评估程序,用于识别和评估潜在危险。

3. 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类设备的操作步骤和安全须知。

4. 应急预案,为突发事故提供快速响应指南。

5. 培训与教育计划,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审核与改进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持续优化。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于复杂,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遵守。

2.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部门和岗位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

3.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和技术发展。

4. 实施过程中,管理层的示范作用至关重要,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其制定与执行需兼顾科学性、实用性和人性化,以实现零事故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在稳健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安全奖罚制度范文

第1篇 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为促进义务消防和广大业主(用户)的安全防火观念,特制定如下奖罚制度:

1.大厦保安员既是保安员又是义务消防员。当义务消防员听到火警信号要听从指挥,尽力尽责、奋勇抢救。主动者奖励,疏忽职守、不听指挥、临阵退缩者除开除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大厦各业主(用户)都要爱护保养消防器材。非火警任何人不得动用灭火器材(消防演习除外),损坏者按时价赔偿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私接乱接,一旦发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大厦各业主(用户)及本公司驻__大厦各部门与各施工单位人员禁止使用电炉,一旦发现除没收工具外并处以1000元罚款。

5.因用电不当引起负荷火灾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处以5000无以下罚款。

6.严禁大厦各业主(用户)在大厦公共通道烧香拜佛、焚烧纸屑,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罚款。

7.每月一次由保安部牵头协同物业公司其他部门对大厦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第2篇 班组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矿的班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全奖励机制。

第二条 组织结构:煤矿成立以矿长为主任,其他副矿级领导为副主任,各副总、生产、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班组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班组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 班组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矿井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二、矿班子负责修定完善班组建设管理的有关考核奖励制度,使班组建设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实用性,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和谐发展。

三、矿班子组织定期检查指导班组建设管理情况,负责班组建设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

四、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上级关于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每月对各区队班组建设进行一次达标验收,确定达标等级,进行奖罚考核。

五、矿班子对班组建制的确定、班组长的选聘、班组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监督、审核、批准执行。

六、建立班组、班组长及后备班组长个人档案,制定班组长培养计划,逐步规范班组管理。

第四条 班组安全奖惩机制组织:

一、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责。

二、人数多的班组可以设一名副班长,协助班长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三、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个点必须指定一名组长负责,该点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班组安全奖惩机制教育:

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班组工作范围,掌握本岗位、工种操作技能。

二、工作人员熟悉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三、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操作机械设备、工具。

四、工作人员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前,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班组长必须对所属班组人员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了如指掌,安排工作时,合理、正确使用人员,做到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理论水平。

第六条 班前会具体内容:

一、班前会的各项工作必须以班组长为中心。

二、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培训。

三、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和事故案例。

四、结合当班生产任务,详细布置各项工作。

五、根据工作环境状况,布置安全工作,人员分散作业时,小组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

六、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

第七条 班组安全检查项目及问题(隐患)整改:

一、班组长必须组织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班前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有问题必须交待人员处理后方可生产。各岗位人员在班前要对所管辖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电钳工应对本班范围内的设备做重点检查。班中要对作业过程中的动态工程质量、设备的运转状况、安全保护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班后应对所干工程的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等做全面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班处理完毕,且应在下班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

二、班组长在工作过程中应检查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各岗位人员是否执行《规程》和《标准》,各岗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三、现场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并汇报区队、安监调度,由区队采取措施处理,区队处理不了的,由矿协调解决。

第八条 班组人员自保、互保、联保要求:

一、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实行自保、互保、联保责任,明确互保、联保对象。

二、作业中互保、联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看互保对象是否严格按《规程》、《标准》作业;互相保证,保证互保对子安全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第九条 班组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班长向下一班班长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三、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本班安全及生产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置措施,并对下一班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四、班组长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第十条 班组管理:

一、各班组必须严格管理,增强班组凝聚力、执行力,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并要有具体措施。

二、各班组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以工作目标为中心,细化工序管理,控制影响工序质量的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推动各班组安全、文明生产。

三、以规范职工行为为切入点,行走做到“俩人成排、三人成行”,集体行动统一化;接受任务做到,“安排清楚,责任明确”,工作安排命令化;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质量可靠”,环境卫生清新化。

四、班前会要突出重点、方法新颖、效果明显。

五、现场安全实行确认制,工作前要进行安全确认、工作中要规范操作、工作后要现场讲评。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文化管理:

一、班组安全文化应从观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入手,总结提炼适合本班组的文化形式,做为指导班组管理的方法。

二、班组安全文化就是要通过员工系统学习安全科学技术,班组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科学理念、安全文化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急救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工作经验介绍等,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技能。

三、班组安全文化还要结合会议精神、安全活动日、班前会、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班组安全文化的实效性。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奖罚机制内容:

一、 发生轻微伤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10%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50%岗薪。

二、 发生微伤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15%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60%岗薪。

三、 发生险肇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20%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80%岗薪;

四、 劳护用品穿戴不齐全或不规范的,50元/人。

五、 作业活动中安全措施不到位的50元/人。

六、 作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50元/人。

七、 作业时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工器具的50元/人。

八、 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处理不彻底的责任人处以50~200元/人。

九、 出现设备事故的,按情节,责任人处以100~500元/人。

十、 区域卫生,设备卫生未清理或清理不到位,备件备品定置不合理的20元/人。

十一、交接班不清的,两班负责人罚款50元/人。

十二、给下班留下隐患或设备出现故障的按情节处以50~200元/人。

十三、交接班时出现公用器具损坏或丢失的,先关责任人照价赔偿。

十四、安全活动中迟到、早退者50元/人,无故缺席者,按旷工论处100~300元/人,活动笔记未及时上交者50元/人,经督促仍未上交者100元/人,对培训内容检验不合格者30元/人。

十五、每月评出三名优秀学习代表,并奖励100/80/60元/人。

十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100~200元/人。

十七、技术改造每次50元。

第3篇 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结合《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和《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各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嘉奖,报处安监处备案。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队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项目部与队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安监处,依照《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职工扣除安全技能帐户,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及处管理办法上报党委工作部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撤职。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班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凡因违章被罚或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入党、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 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 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 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伞钻夺钩时所用绳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数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条 冻结法凿井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条 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对班长、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对技术经理、机电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 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 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4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三条 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八十四条 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七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对责任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九十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40元。

第九十一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九十二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斜井(巷)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罐门、安全门)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对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对责任人、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口进出车侧不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置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罐帘的,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条 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条 用矿车顶撞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条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条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条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双吊桶提升时同时打开井盖门的,对信号工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80元。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条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对班长、机电队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使用圆盘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站在或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锯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 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条 龙门吊作业未锁紧夹轨器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 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对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稳车钢丝绳层间不按规定装设隔绳板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井筒有淋水吊盘电器设备无防水措施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条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全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立井(斜井巷超过15度)电缆下放没有留绳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 在罐笼(箕斗)上施工作业未制订专项措施的、没按措施执行的,对当事人、班长、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八十条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对班长、生产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 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对班长、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十章 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集体宿舍留住闲杂人员的、聚众赌博的、酗酒闹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严重传染病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锅炉安全阀未检验的、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试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不佩带胸卡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营业时嬉闹、吸烟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 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浴池没按规定换水的、没进行消毒杀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条 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不按时开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条 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附 则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本“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与《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煤五公司安监〔2006〕321号)合并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第4篇 公交集团安全奖罚制度

一、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为分析总结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和布置下段安全工作,公司推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我,每月公司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会议。

二、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年受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规定: 为定期和不定期的路检和站场检两种,定期检即是每年星期天和节假日上路检查,路查主要是查超速,查司机驾驶作风,不定期即是站场所抽检,抽检重点主要检查车容和车辆的技术部分。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部位、人员、路线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每年投入一定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配备通讯、勘察、交通工具等必要设备专款专用。

五、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事故统计

1、事故报告: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必须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其它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见行车事故,亦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

2、事故处理: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凡发生重大或特大行车事故公司应同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公司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

3、事故统计:公司必须按交通部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报表》上报。

六、回场必检制度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汽车客运站交管所管理暂行规定》,客运车辆回到起止站要通过回场必检工作,具体要求对车况及性能逐一检查,车辆检查合格的发给《车辆回场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准予报班,不合格的不准营运,直至使车辆维修保养好后方可准予营运。

七、司机作息制度及车辆运行制度

1、司机每班车到达终点站休息10分钟。

2、到时间行走的车如有突发事件不能接上,应由下一班车接上,以免影响正常运作。

对司机的安全行车和车辆的技术及牌证,线路要建立档案,实行台帐管理,要求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内容、项目填写要真实准确齐全。车辆技术、司机安全行车档案由安全技术科负责管理,牌证、线路档案由公司负责管理。

九、健全人车保险制度

为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公交客运车辆购保赔保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我司所有车辆必须按有关投保金额规定购买保险。

2、保单原件由公司保管。

十、建立考核制度

凡聘用司机都要过关:一是验证关(即是有无驾驶证和上岗证);二是岗前技术考核关,考核办法:可定期不定期,可集中可不集中,可整体可分散进行考核。

十一、建立“四不放过”制度

车辆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报告。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派员协同交-警人员到现场勘察处理,先安置好伤员,后找当事司机谈话,了解乘客伤员情况,对事故的处理要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是:事故不查清放过,责任不处理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十二、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果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必须执行国经贸委等六单位国经贸委(1997)456文号文件规定,申请报废处理。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处理证明必须存档。

十三、驾驶员询问告知制度

公司每日出车前,车队调度问询和告知驾驶员有关注意和隐患事项。如: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第5篇 矿山工程安全奖罚制度

矿山工程公司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安全奖惩的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列入经常性综合奖励的重要考核制度内容之一,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拟订详细的考核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安全奖惩规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经济利益挂钩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在开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安全奖惩行为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职工,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指示。

(二)、积极治理职业性危害,使本单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能巩固的。

(三)、认真抓好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单位。

(四)、发现事故预兆,采取困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

(五)、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少受损失者。

(六)、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发给物质奖。

第七条 对下列情况下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后,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

(一)、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操作、火灾、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违反劳动纪律累计三次者

(三)、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操作、交通事故的车间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发生事故责任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八条 要做好安全奖惩记录台帐,把所有奖惩作为员工聘任升职等的条件。

第四章附则

第6篇 物业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物业消防安全奖罚制度

(三)1.总则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中,每季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总结。

对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先进的集体、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 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重视,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认真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义务消防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记录、有措施、有成绩。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未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成绩突出。

(5)同违反消防管理的现象斗争,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成绩显著者。

(6)能够坚持经常性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为扑救火灾,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一定贡献者。

3. 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资金和开除的处分:

(1)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

(2)用火、用电不慎或储存保管危险品不当的。

(3)火灾情况下随意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扰乱火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5)阻碍消防车辆通过,影响灭火任务的。

(6)违章吸烟、动火的。

(7)安全管理员、消防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8)未经批准埋压、占用、改用消防设施的。

(9)违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阻碍消防检查工作的。

(10)报火警或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挠火灾调查处理的。

(11)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进行打击报复的。

(12)对有关部门已提出火险隐患整改意见而拖延解决或造成火灾者。

(13)违反消防规定,经消防监督员提出改进意见而拒绝执行者。

第7篇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 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四条 对涉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六条 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a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国家对于煤矿有各项安全法律,都要以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安全为主,以下来看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一、通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矿范围内施工、生产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负责;安全矿长对全矿安全综合监督与管理负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各单位(科室、区队、)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四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业务技能,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条矿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严格禁止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七条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奖励

第八条矿工会、行政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表彰会议,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矿工会、安监处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批准,给予记功和500~10000元的奖励,并在全矿通报表彰: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3、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依价值大小奖励200~2000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经矿或公司鉴定后,根据贡献大小实行重奖,可一次性嘉奖500~5000元。

第十一条拣到一块炸药,能落实到丢失单位的,奖励100元,落实不到丢失单位的,奖励50元;拣到一发雷管奖励100元,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奖励50元。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监创优、地测防治水、调度、火工品、矿山救护等专业,季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人员给予重奖;年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分别给予重奖。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实现公司下达目标的,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三条月度、季度、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模范执行职工“六项权利”的,由单位推荐,经工会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对有功人员每次奖励300~1000元。

三、处罚

第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罚款200~5000元。

1、酒后下井者,地面特殊工种酒后上岗者;

2、锚网、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根锚杆不合格的责任者;

3、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未按规定打锚杆、挂网或打锚杆、挂网不合格通过喷浆掩盖的责任者;

4、锚索施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责任者;锚索外露长度超规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架棚不合格的责任者;

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或单体支柱连续三架或三棵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者;

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8、采煤工作面移架拖后《作业规程》规定5架以上时的责任者;

9、乘车时,开车信号发出后、未打停车信号或车未停稳进出人车者;

10、斜巷行车时行人不进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责任者;

12、提升钢丝绳超规定使用或不使用标准销子的责任者;

13、斜巷提升时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14、提升运输安全设施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私自使用的责任者;

15、利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或设备(无审批的特殊措施)的责任者;

16、安全设施、安全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17、井下打开矿灯者;

18、地面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者,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睡岗者;

19、无规程、措施施工(含补充措施不及时)的责任者;

20、带电作业的责任者;

21、造成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22、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而继续截煤的责任者;

24、采、掘作业时,干打眼的责任者;

25、私自进入采空区的责任者;

26、空顶作业的责任者;

27、耙装机运行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者;

28、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掘进迎头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

29、破坏通防、通讯、安全检测监控设施、设备的责任者;

30、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责任者;

31、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责任者;

32、在提升运输过程中跑车、放大滑导致人身伤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责任者;

34、斜巷提升时,蹬、爬车辆的责任者;

35、乘坐皮带的责任者;

36、携带烟火下井的责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监科签发的入井证者除外);

37、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牌板、报表等)的责任者;

38、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39、瓦斯超限时,未制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责任者;

40、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责任者;

41、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的责任者;

42、丢失火药和电雷管的责任者;

43、盗窃火工品的责任者;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到井上者;

44、炸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库私自存放的责任者;

45、无证放炮的责任者;

46、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而冒险施工的责任者;

47、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责任者;

48、锚杆、锚索私自截断使用的责任者;

49、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

50、盗窃电器设备、电缆、接地线的责任者;

51、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2、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特别严重违章论处,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同时严肃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抢救或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七条区队被矿或上级检查集体罚款的,区队班子成员承担罚款数额的30%,剩余部分从区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罚。

第十八条区队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研究会议,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无会议记录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查资料记录),罚责任单位300元;不按规定进行每日一次的隐患排查,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排查出的问题未认真组织整改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九条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无故不按时召开或不解决具体安全问题,每一次罚矿长200元(矿长不在时,罚代理者)。应参加者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条每月24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汇报公司。否则,每缺少一次,罚总工程师200元,对不按时参加会议者每次罚100元。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整改重大隐患(若因材料、设备等问题影响不能按期整改时,必须提前写出延期处理的申请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报安监科备案。)每拖一天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重大隐患整改落实后,必须及时反馈给安监科信息办,否则按未按期完成论处。

第二十二条矿召开的各种会议在会议期间,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将手机关闭或打在振动上,否则,每发现有一人手机响,罚责任者50元;矿规定的各种会议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按时参加人员,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三条矿调度室每天必须有矿级领导(含副总)、生产、机电管理人员、调度员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矿;调度员不得离开调度室(吃饭、方便除外,但必须有生产、机电值班的管理人员代听电话);生产、机电管理人员值班期间离开调度室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员说明去向;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有重点的监听区队的汇报;值班矿领导按时向公司汇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矿安监科每天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和一名信息员在信息办值班。值班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听盯班安监员的井下班汇报和主持盯班安监员的班前会,全面掌握井下安全情况;值班信息员必须对安全信息及时筛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解决。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员。

第二十五条区队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亲自主持召开班前会,详细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据现场安全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责任人,且作好记录;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100元;

第二十六条矿和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不执行矿有关规定提前离岗、脱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者3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采、掘、运、安装区队,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必须同职工一起上、下井,并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出现一次空班罚区队长200元,带班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条:矿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井下现场带班,并亲自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同职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汇报矿安监科和调度室,矿调度室要立即汇报有关矿领导,通知有关科室、区队,有关科室、区队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否则,每次对责任者200~1000元。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由主要业务科室、安监科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分析,重伤以上事故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重伤、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由分管矿领导、主管业务科室组织调查分析;轻伤及三级非伤事故由主管业务科室、责任区队组织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分析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后必须分析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主管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否则,扣罚有关责任者100~500元;所发生事故与当班安监人员及去现场检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有关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有关人员100~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类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必须经检查验收,每缺一次,罚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1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在矿的矿领导(含副总)、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的负责人、采、掘、机、运、通、准备区队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按时参加(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签字报安监科存档),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矿安监科下卡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200元/条。

第三十四条对矿、安监科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动态检查查出上安全检查表的隐患,不按时整改、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条,情况反馈不属实、存在的问题反复出现的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以及上级其他部门来矿检查出的重要安全隐患,每条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到期不按时整改的,每拖一天罚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在作业前5~10日对现场调查后编制,《作业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编制送审的,每次罚单位技术主管100~500元。各有关科室接到作业规程后,2日内必须组织审批,否则罚分管责任人50~300元。

第三十七条《作业规程》学习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上岗,按违章论处,每次罚责任者50元;贯彻作业规程要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缺一人罚单位主管技术员50元。严格按规程“十个环节”(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课签字、现场实施、复查规程、检查补充、再贯彻)操作。否则每少一个环节罚责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采掘施工地点在开工前,必须配备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牌板(含支护断面图、爆破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等)和班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否则每拖一天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三十九条由于保管不善,隐患查处登记台帐每缺一页罚责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每缺一页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条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次罚100元;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每次对责任者罚100元,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特殊工种资格证必须按期审核,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必须挂上停止作业牌,并汇报安监科和调度室,任何人不得强行做与整改隐患无关的工作。否则,对负责该地点的单位罚款1000元。隐患消除后,由安监员亲自将挂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准摘牌或无故挪动、损坏,否则,加罚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区队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300~1000元罚款。

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和命令、决定等,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导致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现场管理混乱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无证人员或培训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业人员因患有某种病症,应调离岗位而未作调离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7、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时编制和不按季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巷道贯通时,测量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每拖一天对责任者罚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否则每违犯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挂牌开工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9篇 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更强、更高地实现安全生产,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奖惩,以政治思想工作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为主导。在奖励上,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并辅之于思想教育的原则进行处罚。

一、奖励:

1、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洗煤厂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与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工伤事故危害程度的。

3、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安全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4、在抢救事故中有功的。

5、在安全工作中及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

6、奖励分为:奖金、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生产(工作)者模范称号,晋级则由厂上报公司审核批准。

二、处罚

安全罚款统一由厂主管部门执行,各科室、各专业,对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需要罚款时,要填写“三违”登记表,报厂安技科,由安技科按照厂处罚规定,对“三违”人员或单位,出具“三违”罚款通知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重“三违”),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对安全隐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和伤亡事故的。

(3)对制止违章违纪的工作人员:安全员进行刁难、辱骂、殴打、报复的。

(4)对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安全员或对揭发违章、违纪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或不按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9)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10)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11)破坏安全设施的。

(12)擅自甩掉保护装置的。

(13)不及时落实防治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

(14)抢救事故不及时,不服从分配,造成严重后果的。

(15)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在生产过程中,多人指挥,没有统一性而发生事故的。

(1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18)现场检查不认真,未发现事故隐患,离开现场后发生事故的。

(19)不停电挂牌,不设专人监护,钻入机械设备或溜槽内作业的。

(20)酒后上岗作业的。

(21)私自存放雷管等易爆物,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视情节和后果给当事人及责任者记大过并处以5000元罚款。

(1)倒闸送电、启动设备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2)进入特殊场所和特殊作业区,未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或未用专用防护工具的。

(3)用手或铁锹、撬棍等工具触摸、擦拭、清刮运行中的转动部位。

(4)皮带压住后用草袋、砖头、笤帚等物垫滚筒强行启动。

(5)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开停设备或信号。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在禁火区、特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吸烟、焚烧杂物的。

(8)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移挪电器设备或用水冲洗、擦拭电气设备的。

(9)甩掉电器安全保护不用保险丝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恢复的。

(10)在皮带上站、行、座、卧或用皮带运输机运送工具及其它物件的。

(11)在刮板运行中处理故障的。

(12)在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脱岗、窜岗造成生产事故的。

(13)不按规定着装的。

(14)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汽车驾驶员发生撞人撞车事故的。

(16)科室业务人员因脱岗造成影响生产的。

(17)户外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18)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进行检修的。

(19)停送电手续不全的。

(20)跨越运行中设备的

(21)不听调度指挥、随意开停车的

(22)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而随意打洞、拆卸保护装置而留下安全隐患的。

(23)非电气人员(检查人员除外)持配电室钥匙进出或随意开关、配电箱(柜)门的。

(24)拆除、起吊、运输、安装作业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设专人指挥的。

(25)停送电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26)打开闭锁强行送电,就地解锁启动设备的。

(27)皮带、刮板及其它机械运转部位,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

3、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在本规定中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都将视情节和后果的不同程度,给予当事人和责任者适当的处罚和处分。

4、对科室或集体处罚按照《选煤厂安全监察处罚条例》执行。

第10篇 物业消防安全奖罚制度(3)

物业消防安全奖罚制度(三)

1.总则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中,每季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总结。对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先进的集体、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重视,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认真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义务消防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记录、有措施、有成绩。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未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成绩突出。

(5)同违反消防管理的现象斗争,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成绩显著者。

(6)能够坚持经常性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为扑救火灾,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一定贡献者。

3.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资金和开除的处分:

(1)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

(2)用火、用电不慎或储存保管危险品不当的。

(3)火灾情况下随意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扰乱火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5)阻碍消防车辆通过,影响灭火任务的。

(6)违章吸烟、动火的。

(7)安全管理员、消防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8)未经批准埋压、占用、改用消防设施的。

(9)违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阻碍消防检查工作的。

(10)报火警或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挠火灾调查处理的。

(11)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进行打击报复的。

(12)对有关部门已提出火险隐患整改意见而拖延解决或造成火灾者。

(13)违反消防规定,经消防监督员提出改进意见而拒绝执行者。

第11篇 班组安全奖罚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矿的班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全奖励机制。

第二条组织结构:煤矿成立以矿长为主任,其他副矿级领导为副主任,各副总、生产、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班组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班组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班组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矿井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二、矿班子负责修定完善班组建设管理的有关考核奖励制度,使班组建设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实用性,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和谐发展。

三、矿班子组织定期检查指导班组建设管理情况,负责班组建设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

四、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上级关于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每月对各区队班组建设进行一次达标验收,确定达标等级,进行奖罚考核。

五、矿班子对班组建制的确定、班组长的选聘、班组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监督、审核、批准执行。

六、建立班组、班组长及后备班组长个人档案,制定班组长培养计划,逐步规范班组管理。

第四条班组安全奖惩机制组织:

一、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责。

二、人数多的班组可以设一名副班长,协助班长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三、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个点必须指定一名组长负责,该点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班组安全奖惩机制教育:

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班组工作范围,掌握本岗位、工种操作技能。

二、工作人员熟悉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三、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操作机械设备、工具。

四、工作人员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前,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班组长必须对所属班组人员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了如指掌,安排工作时,合理、正确使用人员,做到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理论水平。

第六条班前会具体内容:

一、班前会的各项工作必须以班组长为中心。

二、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培训。

三、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和事故案例。

四、结合当班生产任务,详细布置各项工作。

五、根据工作环境状况,布置安全工作,人员分散作业时,小组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

六、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

第七条班组安全检查项目及问题(隐患)整改:

一、班组长必须组织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班前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有问题必须交待人员处理后方可生产。各岗位人员在班前要对所管辖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电钳工应对本班范围内的设备做重点检查。班中要对作业过程中的动态工程质量、设备的运转状况、安全保护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班后应对所干工程的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等做全面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班处理完毕,且应在下班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

二、班组长在工作过程中应检查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各岗位人员是否执行《规程》和《标准》,各岗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三、现场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并汇报区队、安监调度,由区队采取措施处理,区队处理不了的,由矿协调解决。

第八条班组人员自保、互保、联保要求:

一、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实行自保、互保、联保责任,明确互保、联保对象。

二、作业中互保、联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看互保对象是否严格按《规程》、《标准》作业;互相保证,保证互保对子安全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第九条班组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班长向下一班班长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三、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本班安全及生产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置措施,并对下一班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四、班组长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第十条班组管理:

一、各班组必须严格管理,增强班组凝聚力、执行力,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并要有具体措施。

二、各班组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以工作目标为中心,细化工序管理,控制影响工序质量的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推动各班组安全、文明生产。

三、以规范职工行为为切入点,行走做到“俩人成排、三人成行”,集体行动统一化;接受任务做到,“安排清楚,责任明确”,工作安排命令化;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质量可靠”,环境卫生清新化。

四、班前会要突出重点、方法新颖、效果明显。

五、现场安全实行确认制,工作前要进行安全确认、工作中要规范操作、工作后要现场讲评。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文化管理:

一、班组安全文化应从观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入手,总结提炼适合本班组的文化形式,做为指导班组管理的方法。

二、班组安全文化就是要通过员工系统学习安全科学技术,班组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科学理念、安全文化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急救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工作经验介绍等,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技能。

三、班组安全文化还要结合会议精神、安全活动日、班前会、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班组安全文化的实效性。

第十二条班组安全奖罚机制内容:

一、 发生轻微伤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10%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50%岗薪。

二、 发生微伤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15%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60%岗薪。

三、 发生险肇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20%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80%岗薪;

四、 劳护用品穿戴不齐全或不规范的,50元/人。

五、 作业活动中安全措施不到位的50元/人。

六、 作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50元/人。

七、 作业时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工器具的50元/人。

八、 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处理不彻底的责任人处以50~200元/人。

九、 出现设备事故的,按情节,责任人处以100~500元/人。

十、 区域卫生,设备卫生未清理或清理不到位,备件备品定置不合理的20元/人。

十一、交接班不清的,两班负责人罚款50元/人。

十二、给下班留下隐患或设备出现故障的按情节处以50~200元/人。

十三、交接班时出现公用器具损坏或丢失的,先关责任人照价赔偿。

十四、安全活动中迟到、早退者50元/人,无故缺席者,按旷工论处100~300元/人,活动笔记未及时上交者50元/人,经督促仍未上交者100元/人,对培训内容检验不合格者30元/人。

十五、每月评出三名优秀学习代表,并奖励100/80/60元/人。

十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100~200元/人。

十七、技术改造每次50元。

第12篇 公交企业安全奖罚制度

一、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为分析总结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和布置下段安全工作,公司推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我,每月公司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会议。

二、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年受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规定: 为定期和不定期的路检和站场检两种,定期检即是每年星期天和节假日上路检查,路查主要是查超速,查司机驾驶作风,不定期即是站场所抽检,抽检重点主要检查车容和车辆的技术部分。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部位、人员、路线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每年投入一定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配备通讯、勘察、交通工具等必要设备专款专用。

五、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事故统计

1、事故报告: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必须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其它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见行车事故,亦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

2、事故处理: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凡发生重大或特大行车事故公司应同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公司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

3、事故统计:公司必须按交通部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报表》上报。

六、回场必检制度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汽车客运站交管所管理暂行规定》,客运车辆回到起止站要通过回场必检工作,具体要求对车况及性能逐一检查,车辆检查合格的发给《车辆回场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准予报班,不合格的不准营运,直至使车辆维修保养好后方可准予营运。

七、司机作息制度及车辆运行制度

1、司机每班车到达终点站休息10分钟。

2、到时间行走的车如有突发事件不能接上,应由下一班车接上,以免影响正常运作。

对司机的安全行车和车辆的技术及牌证,线路要建立档案,实行台帐管理,要求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内容、项目填写要真实准确齐全。车辆技术、司机安全行车档案由安全技术科负责管理,牌证、线路档案由公司负责管理。

九、健全人车保险制度

为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公交客运车辆购保赔保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我司所有车辆必须按有关投保金额规定购买保险。

2、保单原件由公司保管。

十、建立考核制度

凡聘用司机都要过关:一是验证关(即是有无驾驶证和上岗证);二是岗前技术考核关,考核办法:可定期不定期,可集中可不集中,可整体可分散进行考核。

十一、建立“四不放过”制度

车辆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报告。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派员协同交-警人员到现场勘察处理,先安置好伤员,后找当事司机谈话,了解乘客伤员情况,对事故的处理要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是:事故不查清放过,责任不处理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十二、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果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必须执行国经贸委等六单位国经贸委(1997)456文号文件规定,申请报废处理。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处理证明必须存档。

十三、驾驶员询问告知制度

公司每日出车前,车队调度问询和告知驾驶员有关注意和隐患事项。如: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第13篇 安全奖罚考核制度

1 目的

为严格执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项目部员工搞好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范围

项目部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3.2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3.3 安全科负责项目安全奖罚考核及施工现场安全奖罚考核。

3.4 重大安全违纪、安全责任事项考核需报hse经理审批。

3.5 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hse经理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批准执行。

3.6 对于安全施工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人员,由安全科组织查实后提出奖惩意见,报hse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再向政府或司法部门申报;

4 总则

4.1 项目部安全罚款由财务部列入专帐保管,每月将账户明细表报安全科和总经办。

4.2 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项目部的安全罚款及安全专项资金。

4.3 项目部根据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

4.4 安全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5 安全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降级等形式。

4.6 各级管理人员(含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章违纪行为和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的现象,可以依据本制度相关条款当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于安全生产有功的人员和部门应及时提出奖励的建议;

4.7 各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奖惩决定不得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

4.8 所有安全生产奖惩的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记录在案,并报送公司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可以视情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

4.9 部门或个人对公司内部的奖惩持异议的,有权向公司安全科、工会或直接向项目经理陈述申辩或司法诉讼。公司不得因当事者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取消奖励。受理陈述申辩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确有不妥的,必须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4.10 各部门应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惩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以避免简单地平均分摊。

5 奖励

1)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在50元~2000元。

a. 各级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ehs体系规定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b.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能及时制止,发现事故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c. 模范地遵守ehs体系规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d. 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或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具有显著成绩者。

2)对安全施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施工队授予“安全施工先进集体”称号。(评比考核办法见第8条)

6 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批评,处50元~2000元罚款,追究安全管理员或车间负责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a.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知识而造成事故的;

b.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ehs体系文件要求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c. 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的;

d. 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的;

e. 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的;

f. 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的;

g. 放弃安全工作,只重生产,致使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h. 违章指挥,强行命令职工违章操作致使发生事故的

i. 由于巡检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

j. 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k. 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的;

l.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揭发隐瞒事故人员进行各种方式报复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责任,并处50元~2000元罚款:

a.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b. 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者;

c. 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象,包庇事故肇事者甚至嫁祸于人者;

d. 事故发生后,拒不接受调查或态度蛮狠无理者。

3)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责任分析结果,按照公司《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半年内超过2起,一年内超过3起)的施工队或个人,给部门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

5)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b. 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c. 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d.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e.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f.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g.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h.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i.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

j.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k.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l.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m. 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n. 不认真执行ehs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条款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o. 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p. 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

q.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6)部门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处部门100~2000元罚款:

a.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 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7 其他行为的考核

7.1 违反“厂区内十四不准”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1.1厂区内十四不准:不准吸烟;不准带小孩进入;防爆区内不准非防爆机动车行驶;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班前12小时、班中不准喝酒;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不得在防爆区内穿、脱衣服;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停车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7.2 违反“操作工的六严格”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2.1 操作工的六严格:严格进行交接班;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7.3 违反“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3.1 进入设备的八个必须:必须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牌;必须进行转换、通风;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7.4 违反“防爆区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 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4.1 防爆区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没有批准的动火证,在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7.5 违反“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5.1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档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行车;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考核(只对生产部)

8.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每季度评比一次,由生产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推荐,安全环保科确定日期进行评比。评委由来自总经办、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科、生产部人员组成。对每次评比出的第一名颁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牌匾,同时集体成员每人奖励100元。

8.2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8.2.1 否决项:

8.1.1.1 岗位职工发生轻伤以上事故;

8.1.1.2 岗位发生易燃、易爆品泄漏、剧毒化学品泄漏、腐蚀品泄漏情况;

8.1.1.3 岗位职工发生抽烟、岗中喝酒现象;

8.1.1.4 岗位职工发生偷盗、打架现象。

8.2.2 评比条件:

8.2.2.1 安全施工规章制度齐全,有安全施工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制度,全施工现场人员熟知工地各项制度。

8.2.2.2 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能进行不低于16学时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对施工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在项目组织的安全考试中,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8.2.2.3 每周有计划地组织项目安全日活动,记录齐全完整。能从本项目、兄弟项目部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对本项目各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先分析,制定对策。

8.2.2.4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讲评安全,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8.2.2.5 岗位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及安全标志完整好用、定点存放,有人负责检查,有人负责保管,未发生因保管不当受到考核现象。

8.2.2.6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台账。要求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台账记录清楚、字迹工整、 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8.2.2.7 岗位设备完好,无跑冒滴漏,各种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沟、坑、池、壕、平台、楼梯、设备孔等的盖板、栏杆完整无损坏。

8.2.2.8 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做到定位、定置管理,安全通道畅通,作业场所物料堆放整齐,生产现场整洁。

8.2.2.9 按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等精心操作,岗位职工无违章违纪考核。

8.2.2.10 按时做操作记录,原始记录清晰、整洁、真实、无差错。

8.2.2.11 维护保养设备,无脱岗、睡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现象。

8.2.2.12 全项目人员无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的现象。

8.2.2.13 参加检修作业,能够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无证作业行为。

8.2.2.14 本项目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8.2.2.15 岗位职工均按要求培训,新进、转岗、复岗人员培训有时间、内容、试卷等记录,老职工有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14篇 工职工安全奖罚制度

工程项目职工安全奖罚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经济的手段促进强化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以下奖罚制度:

1、安全员对存在施工隐患的部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施工单位接到安全部门隐患通知书后必须在指定时日内整改完毕,并将回执单按时送到安全部门,逾期不整改者或回执单不及时送安全部门的,视情节对其处罚1000~3000元。

2、凡违反安全制度,有严重险情的,根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员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并报项目经理处理。

3、进入工地未戴安全帽、打赤脚、穿“三鞋”(硬底鞋、高跟鞋、拖鞋的人员每人各罚50元、施工管理人员、各队有关管理人员每人每次罚100元、班组、队、工地发现有四人以上未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属于严重违章按省建委(97)11号文件处罚规定罚3000~5000元,其它“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纪律)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3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施工队每人次500元;操作者300元,开机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关锁开关箱,罚开机人员300元,如发生事故要迫究事责任。

5、施工用电实行三相五线制,罚施工队200~500元;电工300元,临时用乱拉乱搭者罚违章班组或机电班200~500元,班组手持电动工具不用移动式开关箱而用开关板式代替者,罚使用班组、队100元,“一闸多机”罚违章班组100元。

6、机械设备每缺少一种安全防护装置罚100元;塔吊、电机、井架等大型机械设备每缺少一种安全防护装置罚租赁站或机电班100元。

7、民工队伍招收进场的新工人,应有劳务单位盖公章的花名册,并持有“四证”(身份证,就业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等报处劳保科和工会同意通过,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无“四证”)就安排上岗,根据市政府《福州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暂行办法》及单位有关规定,罚安排人每人次500元,自行私招乱雇者罚劳务单位班组每人次500元。

8、严禁使用童工,一经发现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罚款3000元,凡已满16周岁者需持有身份证并经劳动部门审查方可安排上岗。

9、不准带小孩进入工地,违者罚携带人500元。

10、工地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凡使用电炉、电炒锅、电热器及煤油炉等,将根据榕建(93)施工074号文件和市榕政办(1995)011号文件精神,每发现一件对使用者罚款2000元。

第15篇 公司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制度,使公司生产一线主管提高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营造公司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门(工程部、基建部、机修车间、电力部、镍铁厂、轧钢厂),被考核人员每月更新一次。

三、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结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申报

公司内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员工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情况,事故班组长必须5分钟内向本部门车间主任和工伤管理员报告工伤相关情况,工伤管理员在接到工伤通知后10分钟内带车赶往事故地点(以事故优先原则),受伤员工直接领导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晚上受伤的延迟到第二天10点钟前)向安全科办理工伤认定,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车间主任必须在半小时内上报至安全科,瞒报工伤的一切医疗费用由瞒报人全部负责。

五、工伤考核

1、属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将对违章责任人按照事故大小和严重性进行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要求违章责任人接受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课程,并经部门主管面试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2、属意外造成的工伤事故,经安全科调查核实后,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

3、小组内当月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给予7人以上小组长当月奖励100元;4-6人总经理特批小组长奖励50元;小组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每次工伤事故费用在8000元以下的每次工伤事故给予小组长罚款50元。

4、当月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车间给予车间主任当月奖励300元;当月发生工伤事故超过该车间实际总人数5‰的给予车间主任罚款200元;当月发生工伤事故超过该车间实际总人数8‰的给予车间主任罚款300元。

5、当月未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给予部长(含副经理)当月奖励1000元;当月发生工伤事故超过该部门实际总人数5‰以上的给予部长(含副经理)罚款1000元。当月发生工伤事故超过该部门实际总人数8‰的给予部长(含副经理)罚款1500元。

6、当月发生0次工伤事故的给予总经理奖励1500元;生产副总经理奖励1500元;安全科长奖励1500元;安全工程师奖励1000元;安全管理员奖励800元;安全员奖励500元。

7、当月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次数控制在公司总人数2‰以内的(每次工伤事故费用控制在20000元以下),给予总经理奖励1000元;生产副总经理奖励1000元;安全科长奖励1000元;安全工程师奖励800元;安全管理员奖励500元;安全员奖励300元。当月发生工伤事故次数超过公司总人数4‰的给予总经理罚款1000元;生产副总经理罚款1000元;安全科长罚款10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8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安全员罚款300元。

8、单起工伤事故费用在0.8万以上至1.5万元的给予小组长罚款100元;车间主任罚款200元。

9、单起工伤事故费用在1.5万以上至3万元的给予小组长罚款200元;车间主任罚款400元。

10、单起工伤事故费用在万以上至6万元的给予小组长罚款300元;车间主任罚款600元;部长(副经理)罚款1000元;总经理罚款1000元;生产副总经理罚款1000元;安全科长罚款4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200元;安全员罚款100元。

11、单起工伤事故费用在6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给予小组长罚款500元;车间主任罚款1000元;部长(副经理)罚款2000元;总经理罚款3000元;生产副总经理罚款3000元;安全科长罚款8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6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400元;安全员罚款200元。

12、单起工伤事故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小组长罚款800元;车间主任罚款2000元;部长(副经理)罚款3000元;总经理罚款4000元;生产副总经理罚款4000元;安全科长罚款15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10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600元;安全员罚款300元。

13、半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车间给予车间主任奖励1000元;部门人均工伤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给予车间主任罚款500元。

14、半年内发生工伤事故不超过部门总人数1%的(单次费用8000元以下)给予部长奖励2000元;部门人均工伤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给予部长罚款1000元。

15、半年工伤次数控制在总人数的7‰以内和人均工伤费用控制在180元以内的给予总经理奖励2000元;生产副总经理奖励2000元;安全科长奖励2000元;安全工程师奖励1000元;安全管理员奖励800元;安全员奖励600元;半年工伤次数超过总人数的1%的和人均工伤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给予总经理罚款1000元;生产副总经理罚款1000元;安全科长罚款10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8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400元;安全员罚款300元。

16、全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车间给予车间主任奖励2000元;车间人均工伤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给予车间主任罚款1000元。

17、全年内发生工伤事故不超过部门总人数1.8%的(单次费用8000元以下);给予部长奖励3000元;部门人均工伤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给予部长罚款2000元。

18、全年工伤次数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和人均工伤费用控制在310元以内的给予总经理奖励3000元;生产副总经理奖励3000元;安全科长奖励3000元;安全工程师奖励1800元;安全管理员奖励1500元;安全员奖励1000元;全年工伤次数超过总人数的3%的和人均工伤费用超过400元以上的给予总经理罚款2000元;生产副总经理罚款200

0元;安全科长罚款20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1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0元;安全员罚款800元。

19、凡造成其他部门人员受伤的责任人所在班组、车间、部门均计工伤一次。

20、凡发生工伤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应在一周内组织员工进行安全事故分析及安全事故教育培训,并由安全科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人员签到表和相关培训资料存档安全科。

21、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员工直接领导2小时内(晚上受伤的延后至第二天10点钟前)到安全科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表》,后由安全科进行责任认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安全科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将另给工伤事故员工直接领导当月罚款200元的处罚。受伤员工部门部长要及时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报安全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上报的部门部长当月罚款200元。

22、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月最后一天由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月例会,不得无故旷会,并将每月的安全工作月总结于每月28日前交安全科,否则,当月罚款100元。

23、安全奖金每月结算一次,由安全科负责统计及确认奖罚范围,后到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认可,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凭现金报销单到出纳室领取安全奖金,处罚的金额由安全科开具罚款单交财务部,从工资中扣除。

六、附则

1、参与考核的小组需部长确定并报安全科审核后,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纳入考核范围,原则上要求属于生产一线,每个小组不得少于7人,由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4-6人的班组需要总经理特批后才能纳入考核范围。

2、本制度如有重复考核的情况,按照考核金额最高标准处理为准。

3、各部门、车间、班组人数按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登记为准。

=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奖罚制度汇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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