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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制度汇编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一票否决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生命线,是保障日常运营平稳、规避风险的基石。它不仅定义了安全行为的标准,更体现了我们对员工福祉和企业责任的承诺。通过明确的安全规定,我们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潜在损失,确保团队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中高效工作。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安全操作规程,为员工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2)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预先识别可能的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3) 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迅速响应;4) 定期的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5) 安全检查与评估机制,持续监控并改进安全状况。

注意事项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制度必须具体、实用,避免空洞的条文;2) 定期更新,以适应业务变化和技术进步;3) 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必要时进行一对一的沟通;4) 制度执行应公正公平,任何人不得享有“一票否决”的特权,但管理者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暂停可能导致危险的行为。

总结安全制度,其核心在于预防和准备,旨在保护我们的员工和资产。只有当每个人都遵守并尊重这些制度,我们的企业才能在安全的环境中繁荣发展。

一票否决制度范文

第1篇 港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第2篇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当年各类综合性和一产工作单项奖励资格,安全生产责任人当年先进(优秀)个人奖励和晋升资格,以及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按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2.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科室、施工队和有关责任人,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外,另按事故等级和所负责任分别予以否决。

3.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应按公司条例受到处分,在受处分的影响期内和处分尚未解除期间,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个人。

4.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各科室、施工队控制目标有两项及以上没有完成项目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不及时不彻底,一般事故多发的,年度内部门不得参加任何项目的评先、评优;

5.安全科应当认真执行和落实“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评定先进、优秀和晋级之前,应主动征求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3篇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一票否决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办发(2007)9号《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惩范围:

全镇各小学、幼儿(园)校全体干部及教职工

二、考核奖惩规定:

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全体教职工考核情况纳入学校考核指标中,并作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2、对在安全和消防安全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区级肯定或奖项的根据目标责任奖励办法进行一次性奖励。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及教职工要按照事故等级追究其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安全责任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流程:

各校教职员工由各校委会进行考核,各校委会成员由总校负责进行考核。

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学校实行以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六、学校安全考核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1.无安全责任事故、检查无不合格项,发当月全额安全奖

100元。

2.每月或季度安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提示,当月没有整改上报的或发现第二次此类问题的扣发年度安全经费5%。

3.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院处理的,除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外,扣发年度安全经费8%。

4.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伤害,造成家长不满的;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除需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外,扣发年度安全经费10%。

5.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较严重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造成家长师生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如教师上访、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在全镇内通报批评;总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学校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学校校长警告或免职处理。

6、重大安全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校师生重伤、或食物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及时向总校上报,由总校视情节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该校校长立即免职。

七、责任追究办法

1.一般以下责任事故,由学校根据事发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定。

2.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由总校安全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并向教育局做相应报送。

八、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一、一旦学校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学校综治办主任一票否决,不评优,不评模,不享受主任津贴。

二、对发生了重大事故的班级班主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不评模,年终不评优,不享受学校福利。

三、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如实验室、仪器室、图书室等发生的火灾,该室负责人一票否决。

四、由学校商店、食堂及卫生问题导致师生发病事故,食堂、商店负责人一票否决。

五、因个别教师的体罚或言行侮辱等直接导致学生出事,对该教师一票否决。

__中学

2006年度

第5篇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办发(2007)9号《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惩范围:

全镇各小学、幼儿(园)校全体干部及教职工

二、考核奖惩规定:

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全体教职工考核情况纳入学校考核指标中,并作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2、对在安全和消防安全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区级肯定或奖项的根据目标责任奖励办法进行一次性奖励。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及教职工要按照事故等级追究其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安全责任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流程:

各校教职员工由各校委会进行考核,各校委会成员由总校负责进行考核。

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学校实行以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六、学校安全考核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1.无安全责任事故、检查无不合格项,发当月全额安全奖

100元。

2.每月或季度安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提示,当月没有整改上报的或发现第二次此类问题的扣发年度安全经费5%。

3.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院处理的,除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外,扣发年度安全经费8%。

4.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伤害,造成家长不满的;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除需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外,扣发年度安全经费10%。

5.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较严重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造成家长师生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如教师_、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在全镇内通报批评;总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学校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学校校长警告或免职处理。

6、重大安全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校师生重伤、或食物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及时向总校上报,由总校视情节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该校校长立即免职。

七、责任追究办法

1.一般以下责任事故,由学校根据事发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定。

2.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由总校安全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并向教育局做相应报送。

八、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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