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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机械设备操作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海者的指南针,确保我们的生产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行进。它不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石,减少事故风险,降低经济损失。安全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潜在危险,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设备操作前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无异常磨损或损坏。

2. 操作规程培训:每位员工必须熟知并遵守设备的操作流程,未经培训不得擅自操作。

3. 安全防护装备使用: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等,是防止意外伤害的必要措施。

4. 紧急情况应对: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注意事项

1. 制度执行需严格:安全规则不能只停留在纸面,要切实落实到每个操作环节。

2. 定期维护检查: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隐患。

3. 鼓励报告:任何设备异常或潜在风险都应立即上报,不鼓励冒险作业。

4. 安全文化培养:营造重视安全的企业氛围,让安全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机械设备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都需要全员参与,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每一位管理者和员工,都是这个制度的守护者,也是受益者。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制度范文

第1篇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制度

一、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j/{2o_a+c#a

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技术、性能、内部结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处理简单的故障。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酒后、精神不集中或患病人员严禁操作机械,非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机械中国家具论坛,中国家具网,家具论坛,家具网,家俱论坛,办公家具,家居,家具3q-w8_8b;w,n1q3y.d

四、操作时,现场必须清理干净,操作须集中精力,严禁吸烟、吃食物、说笑逗闹,在机械运转中,不得在机械上清理刨花、木屑中国家具论坛,中国家具网,家具论坛,家具网,家俱论坛,办公家具,家居,家具4g&w4i,`!s1a:g2j|

五、人员在操作时,不得远离岗位,需要离开时,必须停机断电。不准将机械交给非指定人员操作

六、机械设备应有班组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认真做好各级维护保养,应合理使用,正确操作,保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七、凡是新安装的机械或经大修、改装或搬迁拆卸后重新安装好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合格后,方准投产使用,并应严格按照大、中、小修期限的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以延长使用寿命

八、机械设备的传动和刀具部分,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罩,并应随时检查,保持其灵活有效

九、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纽扣扣起

第2篇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正太啊,确保机械设备对环境影响达标,延长使用寿命,应对机械设备实行单级或多级的定期保养,定期保养时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 设备的定期保养周期、作业项目、技术规范,必须遵守设备各组成和零部件的磨损规律,结合使用条件,参照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2) 定期保养一般分为例行保养和分级保养:分级保养分二级保养,以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为主要内容。

(3) 例行保养是由机械操作工或设备使用人员在上下班或交接时间进行的保养,重点是清洁、润滑检查,并做好记录。

(4) 一级保养由机械操作工或机组人员执行,主要以润滑、紧固为重点,通过检查、紧固外部紧固件,并按润滑图表加注润滑脂,加添润滑油,或更换滤芯。

(5) 二级保养由机管员,协同机操工,、机修工等人员执行,主要以紧固调整为重点,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项目外,还应检查电气设备、操作系统、传动、制动、变速和行走机构的工作装置,以及紧固所有的紧固件。

(6) 各级保养均应保证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必须按照规定或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如期执行,不应有所偏废。

(7) 项目部机管员应每月督促操作工进行一次等级保养,并保存相应记录,这里汇总后备查。

(8) 机械设备的修理,按照作业范围可分为小修、中休、大修和项目修理:

1) 小修:小修是维护性修理,主要是解决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局部损伤,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应尽可能按功能结合保养进行并做好记录。

2) 项目修理:以状态检查为基础,对设备磨损接近修理极限前的总成,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恢复性的修理,延长大修的周期。

3) 中休:大型设备在每次转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修理,更换已,磨损的零部件,对有问题的总成部件进行解体检查,整理电气控制部分,更换已损的线路。

4) 大修:大多数的总成部分即将到达极限磨损的程度,必须送生产厂家修理或委托有资格修理的单位进行修理。

(9) 通过定期保养,减少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振动、强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作业人员及时清理回收,确保其对环境影响达标。

第3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现特建立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严格把关,加强监管督查,确保生产安全。为了使我合同段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符合业主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的要求,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转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现场各类设备设施的检测验收登记工作具体由材设部进行操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设备技术档案,数据应准确、真实,验收、检测项目应齐全。

二、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的验收登记,应当按台建立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由租赁单位提供该台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台帐应包括相应的监督检验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

2、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3、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4、运行故障和事故记载;

5、该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三、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四、材设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有无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的现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日常保养维修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五、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有违规作业、违章操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实施处理或处罚。

六、须严格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七、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我项目部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八、使用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九、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2、发生设备事故;

3、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大型特种工程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一、设备使用的基本制度: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度

1、岗位责任制

(1)对主要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的“三包三定”责任制,操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应征得设备部同意。

(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确保机械正常运行。

(3)操作和维护人员要做到班前检查机况,班后擦拭机体,使设备外观整洁,达到“三无”和“四不漏”。

(4)操作和维护人员根据设备部制定的保养制度要求,定质、定量、定时加油,定期换油,并保证油路畅通,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下运形。

(5)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查故障)。确保正确使用机械,按规定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操作人员如实填报运转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由当时班组现场负责人签认,每周准时报送设备部进行核实。

2、持证上岗制度

(1)操作及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严禁未培训先上岗。

(2)公路行驶的运输设备驾驶证由地方交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操作证由特种设备部门办理。

3、交接班制

(1)交接班制由值班司机执行,多人操作的单机或机组,交接班时上班司机或机长须全面交接并填写好设备运转记录;

(2)操作司机交接班时,全面检查、不漏项目,做到:a:交清设备技术状况;b:交清设备运转情况。燃油、液压油、润滑油、冷却液的消耗和备用情况;c:交清下一班的生产准备及生产情况;d:交清本班完成的工程量;e:交清备品、附件、工具情况;f:单班作业的机械虽无进行交接,应做好机械的清洁养护和整理工作。

4、巡回检查制度

(1)机械使用前后,办理交接时,均应由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详细、全面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2)设备主管应每日到现场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巡检,对操作人员填写的运转日志进行检查。

第6篇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实现安全生产,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对于在租赁公司的安全生产中,积极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重奖。

二、对于在施工生产中忽视安全、不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漠视事故隐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事故的集体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停工待业、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负刑事责任。

第四条 租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租赁公司总站、分站、高端项目、专业队及所有机组。

第六条 以上款项,在安委会作出书面决定后生效,由公司财务部在安全基金内按规定入帐。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分公司安委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 般 规 定

第八条 租赁公司每年年初与生产管理部、分站、高端项目、专业队和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创建文明班组的要求以及其它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进行处罚。

第九条 租赁公司每年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在租赁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其成绩作为年终评先的主要依据;对成绩较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租赁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工作档案,对受到施工单位和上级安全生产表彰的机组和个人,优先推荐评选各级先进;对于忽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生产中出现过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在各级安全检查中隐患较多、受到施工单位投诉和罚款、给租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荣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中建三局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与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对有关人员的党纪处分,按照中纪委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奖 励 细 则

第十三条 年终被租赁公司评为生产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公司除通报表彰外,并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在施工生产中,因服务质量好和安全生产工作扎实而受到施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表彰(书面资料)的班组或个人,租赁公司分别给予班组每次600元或个人每次2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中,取得优胜的集体或个人,除主办单位给予的荣誉奖和物资奖励外,租赁公司另行给予集体500元或个人2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施工生产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并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和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了重大机械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租赁公司将通报表彰,并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3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能提高设备运行安全、降低消耗的个人和班组,一经采纳将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在生产中进行技术攻关,解决了设备维修中凝难杂症,提高了设备维修质量和效率的个人,将根据实际效果给予300∽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在施工生产中的发明创造获得了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施工工法和在权威书刊杂志上发表了有关论文的人员,将根据实际等级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在租赁公司进行的设备综合检查中,按照《塔式起重机运行检查记录表》及《施工升降机运行检查记录表》进行评分: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良,给予该设备机长200元的奖励、组员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租赁公司进行的设备综合检查中,评分排在前三名的班组,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本条与第二十条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环境管理评审中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其中负责人和安全员各奖20%,余款由负责人分配。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生产中,发现重大环境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有关措施,避免了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的个人,根据情况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在设备单机安装自检自改后,一次性通过分公司及安监部门验收,且保证项目无不符合项、一般项目不超过一项的班组,奖励200元。

罚 款 细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取消评先资格外,按照下列标准罚款:每死一人,对单位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2000元、1500元和1500元;死亡两人,对单位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4000元、3000元和3000元;死亡三人,对单位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6000元、4500元和4500元;每重伤一人,对单位(项目)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500元、300元和300元。

以上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按第二十六条的标准进行罚款。

第二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主要(直接)责任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班组长未及时向租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或不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200元的罚款。

2、对事故直接(主要)责任人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的,按损失的30%罚款;

经济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按损失的20%罚款,但不低于300元;

经济损失在5000元~20000元的,按损失10%罚款,但不低于1000元;

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由租赁公司安委会讨论处理意见,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元罚款。

3、对事故间接(次要)责任人按照直接(主要)责任人的10∽50%标准进行处罚。

4、对事故直接和间接责任人除进行以上经济处罚外,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租赁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重大环境事故,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负责人和责任者分别给予5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一般隐患超过三项的,从第四项开始,每项罚款50元;整改负责人应按照《设备检查整改通知单》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应及时填写整改结果并反馈,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每次给予整改负责人100元的罚款;若弄虚作假,经复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给予50元罚款,若拒绝整改的,每次给予400元罚款(其中整改负责人和成员各承担50%),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拆班组在设备安装作业完毕后,必须进行自检,认真填写《设备安装自检表》并及时上报。若未进行自检的,给予每台次200元的罚款;若经检测机构的检测有不合格项的,除进行整改外,每出现一项保证项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出现一般不合格项超过3项的,每超过一项罚款50元;若未通过经检测机构的检测,每台次罚款300元。(设备使用项目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电梯)的安装拆卸,在无安拆施工方案情况下,组织作业班组进行安装拆卸的,除停止作业外,给予组织者和作业班长各1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一条 特殊工种作业前,施工组织者未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给予组织者1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100元/次罚款,施工者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举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特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若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给予安排者100元/人次罚款;明知自己无证而上岗作业的,给予作业者5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否则,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的,除加倍罚款外,给予停工待业处理。若因此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特殊工种严禁酒后作业,否则,给予当事人100元/次罚款;若因此造成事故,按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2米及以上)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严禁工作期间穿高跟鞋、拖鞋,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项次的罚款。若造成事故,按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租赁公司进行的设备综合大检查评比中,得分在80分以下的机组,给予机长200元的罚款、组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和《设备交接班记录》,并及时上报。若没有填写记录的,给予责任人50元/项次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严禁班组人员对设备租赁方搞吃、拿、卡、要等不良作风。否则,经查属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的罚款;有不当所得的,除没收其不当所得外,并按不当所得的100%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工待业或解聘处罚。

第四十条 在工作中采取不合作的工作态度,受到项目书面投诉的,给予责任者100元/次的罚款;或因此被项目扣减台班费,使单位受到经济损失的,参照第二十六处罚。

第四十一条 若因滋事打架斗殴,至使对方受伤,除承担伤者全部费用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给予200元-1000元罚款。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另参照第二十六条处理。

中建三局二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公司

第7篇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制度

为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劳动行政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置,不准购置其他渠道的货源。

2、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技部门和采购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登录台帐。

3、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安全性能达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检测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特种防护用品还须有安全鉴定证书、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

5、发放部门应根据领用人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标准进行发放,领用人有权拒绝领用不合格的劳保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设专人进行管理,保管仓库应有防潮、防虫和防兽措施,不得无故损坏。

7、定期检查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出现破损,随时领用、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领用和发放。

8、已到使用期限或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办理报废申报单,经主管部门签字后重新购置。

9、特殊工程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同其它专业作业人员发放。

10、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各种经费,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11、安技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佩戴情况,不能满足随时配置。

第8篇 机械设备操作制度

一、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技术、性能、内部结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处理简单的故障。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酒后、精神不集中或患病人员严禁操作机械,非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机械。

四、操作时,现场必须清理干净,操作须集中精力,严禁吸烟、吃食物、说笑逗闹,在机械运转中,不得在机械上清理刨花、木屑。

五、人员在操作时,不得远离岗位,需要离开时,必须停机断电。不准将机械交给非指定人员操作。

六、机械设备应有班组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认真做好各级维护保养,应合理使用,正确操作,保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七、凡是新安装的机械或经大修、改装或搬迁拆卸后重新安装好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合格后,方准投产使用,并应严格按照大、中、小修期限的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以延长使用寿命。

八、机械设备的传动和刀具部分,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罩,并应随时检查,保持其灵活有效。

九、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纽扣扣起。办公家具,家居,家具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和检修,严禁带电修理设备,用电设备应接地良好,不得有漏电现象。

十、电动机械设备,严禁在低压或不稳定电压下操作,机械启动后,应检查电气仪表,待电流表指针稳定正常后,方可正式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如发现电源不足设备的额定电压时,应立即停机断电。

十一、工作中,如果遇到停电,应将电闸关闭,以防来电后,机械自行运转。

十二、机械设备严禁“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或向主管提出报修意见。

十三、机械设备运转中,不得进行维修、保养、润滑和紧固工作,如发现发热、异音、机件松动或损坏等故障时,应先停车断电,后检查修理。

十四、对使用的刀具,应勤修勤磨,不得勉强使用。安装刀具必须停车断电后,方可进行,必须按照该机械的规定要求安装牢固,拧紧螺栓,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

十五、工作完毕停机断电后,必须清理机械,进行保养,关(锁)好闸箱。

十六、吸尘器布袋里的木灰不能满过袋子的4/5,过满易造成电机烧毁。

十七、一切机械在进行维修或换刀具时,必须挂起“此设备正在检修中,严禁使用”标示牌。

第9篇 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机械设备操作管理

3、 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机械设备使用单位

4、 程序:

4.1. 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并要经常教育工人贯彻执行。

4.2.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3.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以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在可能范围内力求达到机械化和自动化。

4.4. 在有毒气体或粉尘的生产过程,其所有的设备建造应尽量使之密闭化。

4.5. 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以及其它机械对人体有发生伤害的部分,都要设有安全装置。

4.5.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要安设安全装置。

4.5.2要切实做到不因安全装置缺陷或失效而造成

事故。

4.6. 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0.6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围有高1米以上的坚固可靠的栏杆。

4.7. 电动机及动力传动装置中,人员可能接触的部分,应围以坚固的金属栅栏或罩子。

4.8. 设备的拆卸、贮槽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它使工作人员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设置坚固的围栅、扶栏或盖子。

4.9. 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10. 机械设备在停车机械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4.11. 机械在转动时禁止做以下工作:

4.11.1用手拿拭布清扫轴或轴头转动部分。

4.11.2取下或停用安全装置及设施。

4.11.3进行安装、拆卸、修理等工作。

4.11.4向转动轮结合处浇抹润滑油。

4.12. 使用的活门及其它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适宜地点,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

4.13. 使用的活门及其它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活门或经常关闭的活门和闸板应挂上明显的标志。

4.14. 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志。

4.15. 为防止可燃性气体产生爆炸应注意检查:

4.15.1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要达到防止泄漏的基本要求。

4.15.2在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证充分的换气,禁止随意动火。

4.15.3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

4.15.4含有可燃性气体的管道、设备,停车修理前必须进行置换,分析合格。

4.16. 开停车时必须作好检查与联系工作,在确认无问题后按规定进行开停车。

4.17. 检修后的设备开车,按《安全生产检修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8. 基建部门设备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规范,要知道试车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合格的操作人员在试车指挥者现场指挥下,方可进行试车。

新安装的基建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车

第10篇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1、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凡执行操作证的设备,必须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多班作业时,必须有交接班制度。

2、大型设备(多人或多班组作业)要委任司机机长,一般设备要委任责任司机。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熟悉本机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查排除故障。

4、在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失修”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严格执行日常保养、换季保养、走合期保养、停放保养制度。加强机械设备在作业前、运行中、作业后所进行的“清洁、牢固、调整、润滑、防腐”十字作业,保持设备的应有效能,消除事故隐患。

6、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11篇 冲剪压机械设备安全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冲剪压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冲剪压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的冲、剪、压等为加工方式的冲床、剪板机、液压机和气动压力机等设备。

3术语

4 职责

4.1 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冲剪压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冲剪压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制订冲剪压设备的大修、一保、二保及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技术质量部负责冲剪压设备的选型, 生产制造部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4.3 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冲剪压设备。

4.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安装冲剪压设备。

4.5 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6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冲剪压设备档案管理。

5 内容

5.1冲剪压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

5.1.1 技术质量部在新设备在选型时,要尽量选购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本质安全性高的冲剪压设备。

5.1.2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应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设备,以保证设备的质量。

5.1.3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在新设备安装时要主体设备与安全设施同时安装,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1.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在新设备的验收、调试、运行和交付使用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设备设施同时验收、调试、运行和使用,并要同时纳入管理。

5.2冲剪压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维修等管理

5.2.1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使用

5.2.1.1使用部门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和维修。

5.2.1.2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生产制造部设备管理部门制订的《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并对操作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使他们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及佩带个体防护

用品,防止出现事故。

5.2.2冲剪压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5.2.2.1.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一般由操作工人承担,主要是采用日常点检的方法对设备的异常声响、漏油、润滑、压力、振动、温度等参数检查,如发现异常及时排除,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日常检查内容有:

①检查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加工产品能否达到质量要求;

②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③在操作或运行中设备是否正常可靠,机械、传动机构是否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④设备运行中是否有漏油、噪声、振动、温度升高、冒烟、气味等异常现象;

⑤检查润滑系统,确保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⑥检查电器控制等部分性能,是否正常。

通过操作人员的注意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理或改进意见,防止设备发生故障而引起突发性事故。

5.2.2.3冲剪压设备的维护保养

冲剪压设备的维护保养按《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的要求进行,通常工作有如下几种工作内容。

①调整 对设备上局部零部件进行小的调整,如刹车轮毂的间隙、压紧力等。

②润滑, 加润滑油。

③更换易损件,紧固螺钉等。

④清理边角料、擦洗油垢、灰尘,清扫周围场地。

5.2.2.4.冲剪压设备的定期检修

①冲剪压设备的定期检修是有计划的定期停工检修,包括小修、中修和大修。②定期检修必须建立在定检的基础上,定期检查包括技术状况检查,由操作

人员配合,专业维修人员对设备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③通过检查为设备计划修理、更换必要的零件和更新设备提供必要的依据。

④设备修理后要进行试运行验收。

5.2.3冲剪压设备的安全检查

冲剪压设备的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或预防事故的发生。

5.2.3.1检查内容:一般为行程限位、制动、连锁、防护等装置,润滑系统、接地(零)保护、照明、操作空间、辅助根据、工位器具,使用的模具等。

5.2.3.2检查方式:设备安全检查一般采用设备安全检查表的方式。

5.2.3.3检查时间:

①设备的检查有日查、周查和月查等。

②日查是操作者按点检卡进行;周查由班组长按检查表进行;月查由企业安技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③此外还有季节性的专项检查、节假日前检查、临时的联合大检查等。

④在各种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使用这些设备。

5.2.4冲剪压设备的停用和报废

5.3.1冲剪压设备长期不使用,停用6个月以上,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发展部、工业运行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停用处理。

5.3.2冲剪压设备因长期使用,其性能和本质安全性下降,即使维修也很难恢复其固有状态,或修复不经济时,应予以报废。

5.3.3冲剪压设备的停用和报废由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6.相关文件

6.1《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3《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4《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 设备日常维护/检查/运行记录表

7.2 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7.4 设备技术状况普查记录表

第12篇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目 的

为加强对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 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各bt承包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拆装、使用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2003】 373号令

《起重机械危险标志》gb15052-1994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在bt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建立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专职安全工程师进行管理。

4.2 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是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对bt承包商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3 项目监理部对bt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各bt承包商进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拆装安全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4.4 bt承包商负责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的要求,对本标段范围使用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管理。

5 内容和要求

5.1 施工机械的管理

5.1.1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应对各bt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械的状况和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电梯进入施工现场前,各bt承包商应将施工机械的拆装资质、机械状况、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和措施方案等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并应对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5.1.2 大型起重机械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必须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械轨道应有专人维护和清理。

5.1.3 在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吊笼、施工电梯要求执行挂牌制度。挂牌内容包括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额定起重量、操作人员姓名、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5.1.4 大型施工机械、吊笼、施工电梯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5.1.5 起重机械不准超负荷作业,吊大型物件时,应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经各bt承包商项目部按程序审批,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

5.1.6 大型起重机械进行双机抬吊作业,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经各bt承包商内部审批后,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后备案,在各方现场监督下进行作业。

5.1.7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保养和维修执行定期、强制、有计划的原则,制定日常与定期保养维修计划。

5.1.8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的安装、拆卸、试验,各bt承包商均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内部审批后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5.1.9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安装完毕后,要求按规定进行调试、自检,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试验,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后使用,有关资料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备案。

5.2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5.2.1 各bt承包商应建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明确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的管理。并设置相应的维护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维修的安全技术管理。

5.2.2 大型施工机械、电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并定人定岗操作。

5.2.3 大型起重机械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起重知识和起重机械常识的培训,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5.2.4 各bt承包商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并按照有关特殊作业人员定期复审规定,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复审。

5.2.5 各bt承包商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备案。

5.3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检查

5.3.1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bt承包商大型施工机械、电梯、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及安全状况、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全面的检查。

5.3.2 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大型施工机械保养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进行全面的检查。

5.3.3 各bt承包商项目部组织日常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施工机械、特种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3.4 查出有问题的,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意见。各bt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后实施整改,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组织验证、核查备案。

5.4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对于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规定》等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伴有人身伤害的事故同时按照人身伤害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13篇 机械设备使用保养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设备维修保养工作是设备使用期间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防止设备早期损坏,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延长设备使用大规模期限的重要保证。

1.2、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实行日常保养与计划保养,定期保养与适时保养,操作员保养与群众保养,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保养。

1.3、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资料说明书,制定出设备保养规程和设备保养标准,设备保养规程应包括例行保养(日常维护保养)和等级保养制度,设备保养必须按计划进行,严禁超保养、漏保养和提前保养。

1.4、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修保养撌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

二、设备的例行保养:

2.1、设备的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进行。

2.2、班前的例行保养,操作人员在工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按照设备保养撌作业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维护。

2.3、设备操作人员在下班前(或设备使用结束),应按照设备检查路线进行检查,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设备的等级保养:

3.1、设备的等级保养执行《设备等级保养技术标准》,一级保养包括例保全部内容,主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中主;二级保养包括一级保养全部内容以调整为中心;

3.2、设备的等级保养计划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纳人公司的生产计划之内,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设备保养计划,并做为单位的考核指标之一。

3.3、各位生产管理部门应正确处理设备保养与生产,设备使用与设备维修保养,生产进度与设备保养计划的关系,及时安排设备的正常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3.4、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3.5、设备进行等级保养后,应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并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资料。

3.6、设备的一级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作业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共同进行。

3.7、设备的二级维修保养,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共同进行。

四、设备的维修保养质量:设备的各级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维修保养技术、质量标准,工艺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做到设备维修保养有标准、规范、验收等记录。

第14篇 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施工单位选购的机械和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

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工器具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安全规程规定需要实验的工器具、设备要进行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3. 对发给项目抱杆、滑车、链条葫芦、手搬葫芦、机动绞磨、地锚、牵引走板、抗弯连接器、旋转器、连接网套、卡线器,在出库前均要进行外观检查,要求使用单位在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使用,在检查中不合格品要做标识。

4. 个人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扳手的要自行妥善保管,因故毁坏不能使用时要及时更换,安全带、安全帽要有“三证”。

5. 施工生产过程中,要有专人对机械及工器具进行维修和管理。

6. 应该报废的一定要及时报废不留隐患,工具设备短缺时,要按工程需要及时补齐。

7. 物资供应部门和各施工队要建立领取、回收、报废等台帐,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15篇 机械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制度

一、总则:

对确属淘汰设备消耗大,又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并无利用价值的老、旧设备要进行报废。

二、设备报废的主条件:

2.1、设备老化无修理价值。

2.2、设备淘汰无修理配件。

2.3、设备的技术性能差无利用价值。

2.4、公司财政能力等情况。

三、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是:

3.1、国家经委、财政部、机械工业部自1982年以来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

3.2、国家经委、计委等六个部委发布的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中公布的报废设备。

3.3、使用期限已达到效用年限或使用年限较长,无修复价值,又无安全保证的机械、设备。

3.4、非国家定型产品,已无配件来源,技术性能低下,无法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

3.5、经多次大修,磨损严重,修复后不能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

3.6、磨损虽不严重,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耗能高, 经济效率低的设备。

3.7、设备修理费用达到设备原值50%的设备。

3.8、排污、噪音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设备。

四、设备报废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4.1、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上公司物质管理部门。

4.2、经物质管理部门再次鉴定后,方可报废。

4.3、凡达到设备年限和折旧已提足的设备,方可报废。4.4、经公司批准报废的设备。

五、报废设备的处理:

5.1、对已报废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备的任何部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将设备自行处理。按规定必须上交公司物质管理部门。

5.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禁止重新投入使用。

5.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的零部件,经技术鉴定部门符合使用要求的应提倡使用。

第16篇 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1 为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运行,减少故障停机日,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减少机械磨损,延长机械使用寿命,降低机械运行和维修成本,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强化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1.2 机械保养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期保养、强制进行,正确处理使用、保养和修理的关系,不允许只用不养,只修不养;

1.3 各班组必须按机械保养规程、保养类别做好各类机械的保养工作,不得无故拖延,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后方可延期保养,但一般不得超过规定保养间隔期的一半;

1.4 保养机械要保证质量,按规定项目和要求逐项进行,不得漏保或不保。保养项目、保养质量和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好记录,报本生产部门;

1.5 保养人员和保养部门应做到“三检一交(自检、互检、专职检查和一次交接合格)”,不断总结保养经验,提高保养质量;

1.6 生产设备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各车间机械保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保养质量,并进行奖优罚劣。

2 保养作业的实施和监督

2.1 机械保养坚持推广以“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为主要内容的“十字”作业法,实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及检查保养项目进行。

2.2 例行保养是在机械运行的前后及过程中进行的清洁和检查,主要检查要害、易损零部件(如机械安全装置)的情况,冷却液、润滑剂、燃油量、仪表指示等。例行保养由操作人员自行完成,并认真填写《机械例行保养记录》。

2.3 一级保养:普遍进行清洁、紧固和润滑作业,并部分地进行调整作业,维护机械完好技术状况。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根据保养计划开具《机械设备保养、润滑通知单》下达到操作班组,由操作者本人完成,操作班班长检查监督。

2.4 二级保养:包括一级保养的所有内容,以检查、调整为中心,保持机械各总成、机构、零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开具《机械设备保养、润滑通知单》下达到操作班组,主要由操作者本人完成,操作者本人完成有困难时,可委托修理部门进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操作班班长检查监督。

2.5 其他保养

2.5.1 换季保养:主要内容是更换适用季节的润滑油、燃油,采取防冻措施,增加防冻设施等。由使用部门组织安排,操作班长检查、监督。

2.5.2 走合期保养:新机及大修竣工机械走合期结束后必须进行走合期保养,主要内容是清洗、紧固、调整及更换润滑油,由使用部门完成,资产管理员检查,资产管理部监督。

2.5.3 转移保养:机械转移工地前,应进行转移保养,作业内容可根据机械的技术状况进行保养,必要时可进行防腐。转移保养由机械移出单位组织安排实施,项目部、资产管理员检查,资产管理部监督。

2.5.4 停放保养:停用及封存机械应进行保养,主要是清洁、防腐、防潮等。库存机械由资产管理部委托保养,其余机械由使用部门保养。

2.6 保养计划完成后要经过认真检查和验收,并编写有关资料,做到记录齐全、真实。

第17篇 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机械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处(部门)规定)划分的场所停放,生产和专项工程,要根据生产任务的要求,对放野外的各种机械车辆要派专人看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不准乱停乱放,违者造成失窃和事故除按有关处罚外还要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本车(机)驾驶员必须做好零部件(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人不离车和入场后要关锁好门、窗箱盖,机械车辆进车间检查前应做好交接和领用的材料五金零配件的保管,由于乱丢乱放,造成丢失责任要负赔偿的责任。

动用各种车辆设备包括私人借用,要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权益审批办理手续方可使用,凡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车辆设备进行非法运输、私做工程等活动,除追回台班费和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处罚,造成损坏和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机动车辆和沥青油罐车停放在“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使用汽、柴油擦洗沾有沥青车辆和用喷火机喷化车辆上的沥青结巴。确需清理车辆要经保卫部门同意并指定地点采取严防措施,保证安全。违者按安全防火规定处罚。

严禁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利用职便或私人用车在外过夜,造成损失、丢失和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18篇 工程一般机械相具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建筑工程一般机械、相具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①机械操作工束紧袖口,如有必辨要挽入帽内。

②机械、动力机械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置严密、牢固的防护装置。

③施工现场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保护接零或接地,并相应等级的漏电保护器。

④工作前必须认真细致地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⑤实行一机一闸,停止工作时必须拉闸上锁。

⑥经常维修和保养,不得带病动转或超负载动转。

第19篇 特殊机械设备制度

1.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1)车辆的使用必须服从综合管理部的统一指挥。接受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及时、安全完成下达的任务。

(2)必须认真做好牌照,执照的保管工作及车辆的原始记录。

(3)不准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4)认真学习有关交通规则和厂内车辆安全规程和规定,以确保人身及车辆的安全。

(5)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点检、润滑加油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执行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回公司后三个环节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2.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纳入设备管理轨道,摆在与生产设备同等重要的位置。凡在用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同步运行率必须达到95%以上。

(2)重点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必须达到公司环保考核要求。

(3)环保设施因故障需单独检修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

(4)未经申报不得擅自停止环保设施的运行。

(5)生产技术与装备在安排生产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到环保设施的检修。并且必须建立环保设施检修改造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6)要不断完善环保设施,不断提高环保设施的四率(完好率、开工率、处理率、处理效率)指标,以利于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环保效率。

3.起重机设备管理制度

(1)使用起重机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2)起重机械应有明显的起重吨位标志。各种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和连锁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完好可用。

(3)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规章制度:

①交接班制度

②安全规程

③操作规程

④定期检查、维护检修、保养制度

⑤设备档案制度

(4)在检修中,严禁任意改变起重机械的性能,如:增大跨距、提高速度、减少钢丝绳股数等。

(5)起重机械工作地点(范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道要畅通。

(6)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每两年进行一次技术鉴定和负荷试验。加固或大修后,也应进行这一项工作。每次的定期检查及各种检查,都必须记入设备管理档案中。

(7)操作人员应定期(两年)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8)操作人员应进行每年一次的操作考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

第20篇 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机械使用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禁止无证人员装拆、调整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部件。

二、 本单位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 本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对在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停车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 设备在操作前,应当以“操作使用说明书”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一手应放在操作盒旁红色紧急停止按钮位置,一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以防危险发生。

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内禁止除司机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禁止司机长时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停留,禁止儿童进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或在设备附近边缘嬉戏、玩撒。

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设备。

九、 禁止不符容车要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停放。

十、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载车板除搬运车辆外,不得作为其他货物的储存或搬运器。

十一、 载车板上禁止载人。

十二、 禁止拆除设备安全护栏,安全警告装置等设施。

十三、 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设备中各类接地装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种电气开关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设备故障时,用接触器点动等方式强行存取车辆。

十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员操作有事故隐患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十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并根据单位及国家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十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晚上或长时间不用时,应关闭控制箱内电源,同时除检修外,尽量不要空运行设备,以节省能源。

十九、 设备维修时,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维修作业至少二个以上才可作业。

二十、 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每2年进行定期复检。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二、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依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处以50-500的处罚;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六月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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