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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下架、退市制度,旨在及时消除潜在风险,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企业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食品质量检测:定期对在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不合格产品处理: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立即启动下架程序,停止销售。

3. 产品召回:对于已流通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启动召回机制,通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换货服务。

4. 问题分析与整改: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改进生产流程或供应链管理。

5.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注意事项

1. 制度执行必须公正透明,无论产品来源何处,只要发现问题,均应严格执行下架、退市。

2. 定期更新标准,跟进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确保制度的时效性。

3. 强化内部监督,防止制度流于形式,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

4.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消费者能及时获取信息,增强对企业信任。

食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以确保每一环节的安全无虞,打造让消费者信赖的品牌形象。在日常运营中,我们需时刻警惕,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实际行动践行企业的核心价值。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文

第1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一、如发现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期、漏气),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报情况,符合生产厂家所规定的下架退市条件,开具下架退市凭证,立即下架退市。

二、仓库保管员凭配送中心开具的下架退市凭证,对下架退市食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货库区。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该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况及下架退市原因、处理结果等内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过期、漏气),将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应当对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下架退市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配送退回的食品质量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校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乌鲁木齐曙光有限公司

第2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 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3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第4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本

一、如发现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期、漏气),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报情况,符合生产厂家所规定的下架退市条件,开具下架退市凭证,立即下架退市。

二、仓库保管员凭配送中心开具的下架退市凭证,对下架退市食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货库区。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该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况及下架退市原因、处理结果等内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过期、漏气),将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应当对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下架退市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配送退回的食品质量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校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乌鲁木齐曙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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