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产局的工作中,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如同导航灯塔,确保我们的行动始终指向正确的方向。它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行业信誉的关键。制度的实施能有效预防潜在风险,提高监管效率,确保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严密监控之下。通过规范流程,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水平。
水产局的食品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确保产品无污染;二是实施全程追溯体系,以便问题发生时迅速定位;三是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以持续改进工作;四是设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我们的安全网,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在执行制度时,我们必须牢记以下几点:一,制度的执行要公正公平,不能有任何偏颇;二,定期更新制度,适应食品安全环境的变化;三,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力;四,重视反馈,通过问题反馈优化制度。偶尔的疏漏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应视制度为日常工作的指南。
水产局的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是我们工作的基石,它的完善和执行直接关乎到公众的信任和行业的未来。我们需始终保持警惕,不断完善和执行这些制度,以实现真正的食品安全。
第1篇 水产局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公室作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 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 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确保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特建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条 公开受理制。县(乡)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第二条 受理登记制。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认真登记记录,妥善处理。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泄密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
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巡查结束,各组应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政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秦皇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昌黎县水产局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县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对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县卫生药监部门、当地政府、县(乡)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县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当地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县(乡)政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卫生药监局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乡)政府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乡)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公室作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 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 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秦皇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昌黎县水产局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县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对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县卫生药监部门、当地政府、县(乡)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县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当地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县(乡)政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卫生药监局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乡)政府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乡)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确保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特建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条 公开受理制。县(乡)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第二条 受理登记制。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认真登记记录,妥善处理。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泄密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
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巡查结束,各组应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政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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