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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汇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行政问责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重要性和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行政问责制度,犹如企业的生命线,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础。如同一座大厦的基石,没有坚实的制度,任何高效运作都可能瞬间崩塌。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提升整体工作效率,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行政问责制度涵盖多方面,包括设备定期检查的规定,操作人员的资质审核,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每一环节都至关重要,设备检查确保其运行正常,人员资质保证操作合规,预案则为不可预见的情况提供应对策略,事故处理则能及时恢复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注意事项

在执行制度时,我们需警惕潜在的疏漏。例如,定期检查不能流于形式,应确保每次检查都有详细记录;操作人员培训不仅要理论充足,还要注重实践操作;预案需定期更新,以适应环境变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必须一致,无论大小事故,都应严格按照程序处理,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

行政问责制度的构建并非一日之功,它需要持续完善,不断适应企业发展。只有这样,我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守护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推动企业的稳健前行。

行政问责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范文

第1篇 行政问责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行政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其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效能、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自制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08〕10号)文件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其包含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两方面。

二、问责事项(存在以下行为者,应当被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1.doc>》(国质检锅[2003]207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2.doc>》(tsg r5001-20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3.doc>(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4.doc>》(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1.doc>》(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2.doc>》(tsg z6001-2005)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

(三)违反“十不准”、“八严禁”及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的违纪行为;

(四)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报批或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实施许可和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擅自颁布限制外地区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文件或决定的行为;

(六)在行政相对人各项材料齐全或无误的情况下,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者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为;

(七)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时,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行为;

(八)未正确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态度恶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导致行政相对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为;。

(九)拿工资的时候总是嫌少,干工作的时候总是嫌忙,违规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

(十)因监管不力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其它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局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其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责令公开道歉。在规定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或组织公开道歉。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向社会公司道歉。

(五)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根据被问责情节的严重性,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局党组决定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九)责令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十)建议免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根据被问责的具体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和组织形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按前三项组织实施;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局长按第四至第七项组织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由局党组按后三项组织实施。

第2篇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办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_或集体_。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行政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其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效能、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自制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08〕10号)文件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其包含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两方面。

二、问责事项(存在以下行为者,应当被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1.doc>;》(国质检锅[2003]207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2.doc>;》(tsg r5001-20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3.doc>;(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4.doc>;》(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1.doc>;》(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2.doc>;》(tsg z6001-2005)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

(三)违反“十不准”、“八严禁”及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的违纪行为;

(四)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报批或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实施许可和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擅自颁布限制外地区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文件或决定的行为;

(六)在行政相对人各项材料齐全或无误的情况下,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者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为;

(七)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时,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行为;

(八)未正确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态度恶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导致行政相对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为;。

(九)拿工资的时候总是嫌少,干工作的时候总是嫌忙,违规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

(十)因监管不力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其它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局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其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责令公开道歉。在规定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或组织公开道歉。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向社会公司道歉。

(五)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根据被问责情节的严重性,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局党组决定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九)责令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十)建议免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根据被问责的具体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和组织形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按前三项组织实施;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局长按第四至第七项组织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由局党组按后三项组织实施。

第4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 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 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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