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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煤矿作业,安全为天。安全制度是我们矿井生命线的守护神,它如同指南针,指引我们规避风险,确保每一位矿工的生命安全。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它不仅关乎企业声誉,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我们要铭记,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每个工种的操作步骤和应急措施。

2.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 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确保及时应对突发状况。

注意事项

1. 制度必须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让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执行。

2. 制度应与时俱进,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环境变化。

3. 执行力度要强,任何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都应受到严肃处理。

4. 员工参与是关键,鼓励反馈意见,共同完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就是要不断强化这些制度,让安全成为我们的日常习惯,让每一个矿工都能带着笑容回家。让我们携手共进,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适应矿安全生产动态,综合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工作实效,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建立安全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的组成

组 长:蔡永全

副组长:程 明、田应雄、刘 勇、刘胜银

成 员:安全科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通防科长、通风队长、生产调度主任、施工队负责人、技术、测量技术员、监控队长、办公室主任

二、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认真听取、掌握各职能部门和安全部门关于“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隐患,讨论制定解决处理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间落实整改。

3、研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治理”、“防突”、“防治水”及“安技措”安全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

4、对发生各类重大及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落实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5、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较好的要肯定成绩,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6、适时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努力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会议内容及程序

1、安全办公会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组长不在矿时,由第一副组长主持。

2、安全科汇报内容:

⑴月安全效果;

⑵月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⑶月解决的主要安全问题及隐患;

⑷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隐患;

⑸月安全工作重点及安全工作计划;

⑹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3、生产技术科汇报内容:

⑴月技术工作开展情况;

⑵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⑶月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及解决的问题;

⑷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下步技术工作重点与安全生产计划;

⑸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4、机电部门汇报内容:

⑴月供电、提升、运输方面工作情况。

⑵月解决的问题及隐患;

⑶下月专业工作计划及重点;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5、通防部门汇报内容:

⑴月“一通三防”、“防突”、“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

⑵月解决的问题及隐患;

⑶目前存在的问题,隐患及下月工作计划;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6、供应部门汇报内容:

⑴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供应、消耗情况;

⑵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⑶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7、综合办汇报内容:

⑴月职工流动、体检情况;

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⑶食堂管理情况;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研究的事项。

8、研究会议上提请研究的事项。

9、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分管工作安排、布置。

10、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作会议总结,裁决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布署下步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四、会议制度

1、每月25日下午16时00分准时召开安全办公会。

2、参加安全办公会的人员必须是各职能部门正职及技术技术员,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方可让副职替代开会,否则按旷会处理。

3、凡是在会上研究安排落实的工作及其它事项,有异议和困难,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或不能处理的,可以提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各部门必须如实汇报职能范围内需要矿平�解决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5、会议必须回顾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人员逐级追究责任。

6、会议上必须研究分析近阶段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部署和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凡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迟到一次罚款20元,早退一次罚款30元,旷会一次罚款50元。

8、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对会议内容认真记录,会后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对会议内容落实负责。

9、综合办必须根据会议内容下发会议纪要,一次未下发一次罚款50元,并要求立即改正。

10、会议发言顺序:(采掘队)---机运队---通防队---监控室---调度室---后勤部门---技术员---通防科---安全科---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矿长---安全矿长。

11、部门发言时,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插话,发言完毕后,若有事项要补充,必须待各部门和相关领导发言完毕后。

12、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安全紧急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13、开会期间,与会人员手机调为震动模式,若无特殊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接电话,否则一次罚款20元。

14、本制度从2023年03月25日开始执行。

赫章县威奢煤矿

2023年03月21日

第2篇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和长治久安,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方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等。

1.3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不得越权越限。

1.4 各级审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2.1 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2 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3 矿井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核汇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董事长签批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4 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 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6 矿井主扇风机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机电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7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时间超过一周的,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及启运新主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8 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采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9 排除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10 矿井改变瓦斯抽放工艺和抽放方法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11 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煤体注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12 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报废原有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3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因故不能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并对采空区进行永久封闭的,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4 其它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15 重要的贯通施工,必须编制测量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16 采区设计和综采工作面设计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7 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18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种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19 地面建筑物、水体、铁路以及矿井主要大巷设计保安煤柱时,必须进行相关测量,并编写设计上报集团公司,由地测处审查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20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备查。

2.21 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机电技术负责人、机电处、安监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2.22 防爆设备主体结构的改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并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2.23 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24 煤矿单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由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签发批复后执行。

3. 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2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 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图文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总工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措施符合实际。

3.4 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 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

3.6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部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采、掘开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 规程会审必须有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调度、机电区、运输区、通风区、标准化、供应、劳资、运销、安监部、计划、企管、施工队长、副总、总工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 采、掘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生产技术科、调度、安监部、总工程师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总工程师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总工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3.13 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施工单位、副总、总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由组队贯彻执行。

3.14 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 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第3篇 煤矿机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管理,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维修好各种机电设备,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提高鑫源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机电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公司生产的机电设备、电缆、大型材料以及所有零配件的使用、库存情况的统计和管理。机电管理科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现场,了解掌握井下和井上设备的运行、使用、备用、回收、待修、待报废等情况,并建立建全各种台帐,搞好各种图、牌、板管理,做到口勤、腿快、数量清、状况明,帐、卡、物、牌、板五对口。

 采煤、掘进、开拓、通风、运输、巷修、抽准、机电一区、机电二区等单位,应配备一名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使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共同搞好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全矿机电设备、配件及大型材料必须建立建全各种台帐,属固定资产的要和财务相符。使用单位要建立自己的分区台帐,分区台帐要建立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和设备组各一份,并每月与设备组对帐两次,上旬从1~15号为一次,下旬16~25号前为止,一次不对帐,罚款50元。对帐的范围:包括各单位使用的设备、电缆长度、数量及规格型号,以及各种备用和待收设备,备用的配件等必须对帐清楚。

 要严格执行机厂进出设备验收制度,特别要加强对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包括五小设备和瓦斯监测仪器等)。要严格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质量和验收制度,并做好自修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到从检修、安装、运行、维护、检查等全过程管理,要做到检修按标准,入井有复查、安装有验收、运行有监督、维护有规范、检查有记录、台台有档案、失爆有责任追究制。对不合格的设备一定不准下井使用,已下井使用造成后果的设备,要追究检修人员检修单位和验收人的责任,并按造成后果及影响的时间负责、要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资科定额组应加强对各单位领用下井,和回收上井的设备清单进行严格的审批,凡属领用下井设备,和回收上井设备的清单,必须有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值周人员的签字后才能有效结帐。否则,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罚。

ù 机修厂是为全公司生产服务的中心,所以必须保证检修质量,和各种备件的供应和储备,各种配件要上架挂牌统一设专人管理,机厂要建立台帐,对常用的溜子配件必须保证随时不少于5件储备和库存,当储备不足时,机厂应及时安排加工补齐储备量,各使用单位,凡需到机厂领取设备、电缆、配件的人员,必须先开票,经机电管理科科长同意,设备组值班人员签字后才能领取,不得到机修厂随便拆卸、乱拿,特别是各种配件和材料,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若发现要对当事人进行50~100元的处罚。

 设备安装回收管理办法

(1)各单位回收上井的设备、电缆、配件,必须齐全完整,不得丢失和损坏,并及时交到机修厂,经机电管理科、机修厂、回收单位三方现场签字验收后,人资科考核办方能支付回收工资。如有丢失或缺损的按原值进行赔偿。凡回收的开关、电机拆火时,电缆不准切割,如发现切割,每台次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其中区长、书记各承担50元、其余100元罚款由工区落实责任人。

(2)采煤工作面的设备安装,由矿安排相关单位负责,回收时由矿安排单位回收。回收时必须经机电管理科、使用单位和回收单位三方现场验收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回收单位必须持三方现场移交签字手续,随回收上井的设备、电缆、配件交到机修厂,并经机电管理科、机修厂、回收单位三方签字并填写回收单,回收单位凭回收单到人资科考核办方能有效结帐。同时,回收上井的设备,应及时推进机修厂,并卸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堆乱放,不准不卸车,否则将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处罚50元。

(3)各单位使用的设备、电缆的安装及回收,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单位到机修厂领用下井的设备、电缆及配件时,必须先开票后下井。对拆除后的设备(包括溜头、溜尾、牙箱、电机、溜槽、皮带机头、机尾、各种架子、调度绞车等随机配件),责任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回收上井并交机修厂,同时责任单位的设备管理员(或机电副区长),应及时与机电管理科对帐,及时销帐。如超过规定时间按100元/天/台处罚责任人。

(4)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如需变动使用地点或转用,必须在三日内到机电管理科对帐,以保证帐目清楚,如超过规定时间,延长一天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机电副区长)20元。

(5)新安装设备的工作面以及掘进头搬家需移交时,必须由机电管理科组织技术科、安全科、设备移交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共同办理签字移交手续。凡通知到的单位,无故不参加者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100元的处罚。对移交出现的问题,移交方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移交施工单位,如超过规定时间还未处理,每超一天按200元处罚,区长、书记各承担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6)采煤工作面、掘进头需更换设备、配件(包括溜头、溜尾、电机、牙箱、根节、溜槽、扒斗机、扒斗机上槽、喷浆机、皮带机、电机、牙箱、滚筒、皮带及各种小绞车等)时,都必须在三日内将更换的部件回收上井,以便检修备用。如延期不回收的,每天每台按50元处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机电副区长,直至该单位将设备回收上井为止。

(7)小型电气设备(包括电煤钻、综保、皮带机综保、80开关、7.5kw以下水泵、潜水泵、打点器、接线盒、电铃、按钮等)的回收,从更换之日起一日内必须回收上井交机修厂,如超过规定时间,按每台(件)一天20元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若在使用单位责任范围内有乱丢、乱放并无人看管的五小设备,每发现一次,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8)配件、材料(包括皮带机上、下托辊、中间架、溜子连接筒、快轴、盲轴、链轮、护板架、机尾滚筒、花键套、联轴器等常用材料和配件)的回收,从领取到更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交机修厂,每超过一天,按每件50元处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

(9)对使用完毕、暂时又不回收的设备,由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矿另行安排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10) 各单位领用或回收的设备,必须在清单上填写数量、地点、用途、编号等。回收上井的设备及配件必须经机修厂开票,并经回收单位、机修厂、机电管理科三方签字方能到人资科有效结帐。

(11)进出机修厂的设备要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工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除扣除全部虚假工时外,还将给予作假数额等额的罚款。

° 电缆使用与回收管理规定

(1) 电缆的管理要健全,要建立各种台帐并设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各种规格的电缆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编号,编号位置在每根电缆两头1.5米左右处,并注明电缆的长度。电缆管理人员,要对每一根电缆从进货到使用都必须有使用和检修记录,有到货日期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及长度数量登记档案。

(2) 各单位需领用电缆时,必须先到设备组开票,见票后电缆组才能发放,领用时要注明电缆使用地点和长度,在领用期间电缆的管理和维护,全由使用单位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对使用单位要根据被盗电缆的规格、长度按原价进行赔偿处罚。如在使用中出现问题须切割加接线盒时,必须经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长同意。直到回收上井(去掉线头损耗),必须保证在领用前的长度,电缆组要认真对回收的电缆进行验收和复查,若少于下井前的长度,按该电缆的原值每米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并加倍处罚。

(3) 对不使用的电缆要及时回收,已拆火不用的电缆必须在二天内回收上井交到电缆组,从拆火到装车,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看守,以防丢失,并随同电缆一起上井交到电缆组,如装车后的电缆不能及时上井,应及时通知矿调度值班员,尽快安排运输将电缆提升上井,若造成电缆在井下停留被盗,要追究矿回收单位的责任,除按丢失电缆金额进行赔偿外并对回收单位干部处罚200元。

(4) 回收上井的电缆,必须及时交到电缆组,并经电缆组验收合格开票到设备组销帐,由设备组填写回收清单并签字到人资科定额组才能有效结帐。

(5) 机电管理科根据井下工作场所变化,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或指定单位及时回收不使用的电缆,并有机电管理科下发回收通知单,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收的,每拖延一天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6) 使用电煤钻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煤钻电缆每月切割两次的规定,切割的电缆头和对帐的时间相同并交到机电管理科,对一次不切割不交者,罚款50元。

 对各种电缆的铺设和管路安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由机电管理科组织,技术科、安全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办理移交。巷修工区如在有电缆,管路的巷道修复时,施工措施必须送一份给机电管理科,由机电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原有的电缆,管路及吊挂情况进行现场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电缆和管路的保护,不得损坏,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若发现电缆和管路被损坏等情况,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处罚干部300元。

十、  运输系统电机管理考核办法

(1)、考核范围:矿井地面及井下运输系统设备(包括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的电机管理考核纳入本办法。

(2)、电机的烧损由机电管理科负责鉴定烧损原因,落实责任单位。

(3)、采煤工区、机电二区电机烧损按0.5台/万吨进行考核,超出或节余部分按30元/千瓦进行奖罚。

(4)、掘进工区按每0.4台/百米进行考核,超出或节余部分按30元/千瓦进行奖罚。

(5)、当月责任单位烧损电机55千瓦(不含55千瓦)以下按上述办法进行考核。

(6)、当月责任单位烧损电机达55千瓦(含55千瓦)以上,同样按上述办法进行考核,其中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各处罚100元,机电副区长处罚200元;烧损电机达100千瓦以上,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各处罚200元,机电副区长处罚400元,以此类推。

十、刮板运输机的使用管理规定

(1)、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刮板运输机电机的保护和管理,电机必须保证通风和散热良好,不得被埋和杂物覆盖,若发现电机被埋,按1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2)、刮板运输机必须采用垫木悬空,否则停止使用。采面运输巷的刮板运输机除面脚20米范围内及掘进工作面迎头刮板运输机最后10m范围内外,每节中部槽必须在其插接处垫一块道木,并安装均匀,同时在溜头、溜尾处各挖一个回头炭窝。每部刮板运输机的垫木之间和每个回头炭窝必须随时清理干净,不得存满。若发现每个垫木之间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按5元/处处罚,回头炭窝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按50元/处处罚,由使用单位落实责任者。

(3)、刮板运输机不准缺刮板、缺螺栓运行,更不得带病运转。有问题应及时停机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若查出缺刮板,按20元/块进行处罚;缺螺栓或螺栓松动,按5元/处进行处罚,由使用单位落实责任者。

(4)、刮板运输机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溜子司机责任心教育,杜绝野蛮使用设备现象,影响生产。

(5)、刮板运输机不要求垫垫木是,每隔15米必须挖一个回头碳坑,回头碳坑尺寸不得小于长_宽_高800_600_500,每缺一个按50元处罚。

(6)、刮板运输机与带式输送机搭接处,前后10米必须清理干净,不得埋机尾,若查出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按50元处罚。

(7)、工区内部由机电副区长完善设备及备品备件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备品备件满足生产需要。

(8)、机修厂必须保证设备检修质量,保证各种备件的供应和储备,对常用的刮板运输机配件必须保证随时不少于5件储备和库存。当储备不足时,应及   时安排加工补齐储备量。若因检修不及时影响生产,由机修厂承担损失。

(9)、机电管理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刮板运输机垫木和挡煤板使用管理规定

(1)、机电管理科负责对全矿刮板运输机垫木和挡煤板建立台账并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

(2)、各工区在安设刮板运输机时,必须同步安设垫木和挡煤板。安设垫木时必须安设在两溜槽连接处,挡煤板必须安设在溜槽两边,并与溜槽固定好。如未按要求安设垫木和挡煤板的单位,定额组不预支付安装溜子工资。

(3)、各工区垫木安设好后,必须随时保持垫木地板到溜槽底板之间无浮货。对没有清理的单位,一经查出对单位主管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4)、刮板运输机必须每隔50米有一回头炭坑,其尺寸不得小于长×宽×高=800×600×500mm,并随时保持清理干净。否则按每个50元进行处罚。

(5)、各垫木和挡煤板使用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好所使用的垫木和挡煤板,严禁故意损坏。否则对单位主管垫木按20元/块,挡煤板按50元/块进行处罚。

(6)、每月底机电科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将把垫木、挡煤板的管理情况列入标准化考核范围内。

(7)、每次回收刮板运输机期间,必须有机电管理科移交给回收单位。对回收过程中出现丢失或损坏的垫木和挡煤板。损坏垫木按20元/块,挡煤板按50元/块进行处罚。丢失垫木按30/块,挡煤板按100元/块进行处罚。

十二、带式输送机使用管理规定

(1)、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皮带综合保护装置,皮带机不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罚款200元,每缺一种保护,罚款50元,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罚款100元,每一种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罚款50元。

(2)、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标准清扫器,不允许用木料或铁管等材料代替清扫器,若不使用标准清扫器,每个罚款50元,清扫器不起作用,每处罚款50元。

(3)、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前后10米必须清理干净,若清理不干净,罚款50元,传动装置必须清理干净,若清理不干净每次罚款50元,若因传动装置未清理干净,造成皮带断带事故,罚款300元。

(4)、皮带跑偏磨中间架,每处罚款10元。

(5)、若因接头不正,造成皮带跑偏,每个头罚款50元。

(6)、托辊不转不更换,造成硬磨皮带,每个罚款10元。

(7)、皮带托辊缠纤缠丝,每处罚款5元。

(8)、底托辊被浮货掩埋,每处罚款10元。

(9)、底皮带离地低于200mm,每15米为一处,罚款50元。

(10)、防跑偏托辊不起作用或损坏不更换,每处罚款10元。

(11)、接煤架损坏或不起作用,每处罚款50元。

(12)、吊挂铁丝每缺一处或铁丝吊挂不平直,每处罚款10元。

(13)、皮带接头时必须用尺子划线,若查出一次不用,罚款

十三、每月要定期召开一次维护班长专业会,参加单位、采二、采三、掘一、开拓、巷修、抽准、通风、运输、机修厂、机电一、机电二区区长及各队队长,机电管理科,会议总结机电、运输上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布置下一个月的工作安排,凡通知到会者,迟到罚款50元,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十四、机电管理科设备组要负责和组织每周两次的设备完好检查,参加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对所检查范围的设备、管路、巷道状况,仔细检查,做好记录备查并存档,若别的检查人员复查时,如发现有遗漏的隐患,检查人员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对该区上次查出的问题,要限定时间处理,使用单位整改完毕后,将检查结果在当日内交机电管理科,并由机电管理科汇总上报有关领导、部门,电气设备失爆,按每台(次)200元罚款。

十五、设备、配件报废,必须由机电矿长牵头并组织验收,经矿三结合小组技术签定后才能作报废,报送总公司审批,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对设备进行报废和处理,如发现要根据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严重者要按原价赔偿。

十六、各生产单位在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缆时,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管理科现场验收,若超过十六小时不通知的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十七、钻机钻杆及钻机配件使用管理规定

(1)、抽准工区负责井下使用钻杆的管理,建立健全领取、使用、回收、井下埋钻台账,并逐日核实清查及回收登记。

(2)、所有钻机设备到位后,码放整齐,由班队长亲自清点钻杆数量,做到现场交接清楚,不允许乱丢乱放。

(3)、三班连续打钻地点,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记录不清楚的发现一次罚50元。不是三班连续作业地点。把钻杆数量点清,无施工单位时,交给该地点的瓦检员看守;有施工单位时,交给施工单位看管,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交接单上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井下区域搬运钻机钻杆,抽准工区分管区长必须安排连续作业,确保当日到位;不能到位时,必须安排专人看守,防止损坏和丢失。

(5)、从地面下钻杆时,必须一次性下到指定地点。交给相关人员。

(6)、损坏钻杆及钻头由当班人员及时回收上井,如发现没有及时回收的罚当班人员100元。

(7)、丢失钻杆、钻头按原价赔偿,加罚50元/根.个;偷盗钻杆、按200元/根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偷盗矿用物质论处。

(8)、严禁任何人将钻杆挪做它用,一旦发现按偷盗论处。

(9)、发现偷窃行为时,现场人员必须制止,对于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500元/根罚款。

(10)、严禁使用钻杆处理掉道矿车和抬重型设备,以及处理溜子等,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人.次。罚责任单位300元一次。

(11)、由于人为损坏钻机配件,影响钻机进尺的,按该地点每班平均进尺赔付工资。

十八、运输系统备品备件使用管理规定

(1)、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10天制定所需备品备件计划和当前的设备运行状况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上报机电管理科,经过审核后,予以补充备品备件下井备用。采煤、掘进溜子道备用设备的规定,平均5部溜子可备用、开关、电机、牙箱、机头、机尾、跟节各一台,常用的配件一套,如更换备用设备时,必须在三日内把换下的坏设备及时回收上井检修。以做备用,若三日内不回收上井,按每台每天50元罚款计算。配件更换必须在当日内回收上井交到机厂,若当日内不回收上井,按每件每天20元罚款计算。

(2)、各生产单位备品备件必须在3天内及时下到指定地点,机电管理科进行监督检查,如不按时下到位,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处罚50元,如因设备未下到位而影响生产的,将追究区长、书记责任各处罚100元。

(3)、各单位备品备件下到位后,必须挂牌管理,不得乱堆乱放。

(4)、备品备件更换使用后,及时汇报机电管理科,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给予补充。

(5)、由于生产单位对备品备件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将追究区长、书记责任各处罚100元.损坏的备品备件应在限期内回收交机修厂,超期按规定给予处罚。

(6) 、机修厂应做到及时修理,保证足够的备品备件量以满足入井的需要。

(7)、因机修厂修理不及时(有待修件)造成井下生产影响的,由机修厂承担责任,将追究厂长、书记责任各处罚100元。

(8)、对于下到位的备品备件且几个单位都能起到备用的,机电管理科有权进行统一协调调配使用。凡属井下各单位备用设备,其他单位都不得私自挪用,如急需使用时,必须经矿调度、机电管理科和备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同意,才能动用备用设备,并限期给借用单位下到位再做备用,不得拖欠。若发现私自把备用单位的设备挪用和更换,将按每台次罚款300元,并承担备用单位的损失。

机运管理科

2023年11月4日

第4篇 某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2、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

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1、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签字,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备案。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1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汇报矿井领导及集团公司总调度,并提出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14、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15、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6、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17、在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18、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

19、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风速和甲烷传感器,对主要通风机进行在线监测。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21、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和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2、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23、地面煤炭运输系统的煤仓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

24、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管理机构汇报。

25、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26、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5篇 煤矿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临时性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细化过程、跟踪控制,全方位堵漏洞、保安全,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煤矿临时性作业是指煤矿各单位主体生产任务以外的服务

于安全生产的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煤矿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工作遵守“谁安排、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零星工程由分管副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相关

施工、协作单位负责人亲临现场,考究施工作业风险,确定施工组织,责成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各煤矿调度室统一调度本矿零星工程,掌握施工地点、施

工内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时间、作业进度、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数量。

第七条 煤矿零星工程作业必须确定一名班组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

者;作业时间较长或多人作业的零星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安排本单位干部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并跟班作业,带班矿领导要到零星作业现场巡查安全工作。

第八条 零散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较少、分布范围较广的辅助性、临

时性工作。其安全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不得单人工作,必须明确一名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零星工程作业或零散作业期间,由矿安监、瓦检及相关部

门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零星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会审和审批,组织专业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零星工程执行施工审批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向调度

室提出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2、施工地点;3、工程内容;4、开工时间;5、结束时间;6、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情况;7、

施工负责人;8、劳动组织措施;9、干部跟班计划;10、其它相关内容。经调度、安检及相关部门和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开工。如施工期间施

工内容有所变更,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临时性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并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得用一般措施或其它措施替代。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临时性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和临时性工作记录台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交叉性、跨区越、多单位人员的临时性作业,调度室统一安排,组织单位、施工单位专人跟班,矿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第十五条 调度室负责全面掌控零星工程的施工进度、人员分布以

及紧急情况下的协调和调度。

第十六条 零星工程结束后,分管矿长牵头、调度室组织相关部门

对零星工程审核验收。

第十七条 严禁夜班组织零星工程施工和零散作业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和煤矿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6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系统和环境变化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变化

㈠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㈡借调人员

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㈢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月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贯彻学习规程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㈠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监管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须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把关工作。

㈡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㈠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区队技术员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㈡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㈢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㈣“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环境变化

㈠施工地点变化

1、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行政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内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

3、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副区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㈡地质条件变化

1、采掘头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区队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4、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㈢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规程、措施进行会审,并签署意见。

2、施工单位技术员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3、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4、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㈣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㈤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第7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发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种)

①电工作业(8种):

发电操作工(备用发电机);变配电工;电气设备运行值班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工;水泵工;空压机司机;矿灯维修工;防爆电器设备维修工。

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种):

金属焊接、切割工。

③起重作业(2种):

安装与维修工;起重机司机。

④爆破作业(3种):

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

⑤通风作业(3种):

主通风机司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维修工;便携仪、自救器维修工。

⑥提升运输作业(5种):

主提升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窄轨电机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

(2)井下工种(29 种)

①电工作业(7 种):

电钳工;变配电所值班电工;电机车司机;水泵工;综掘机电维护工;移动压风机维修工;充电工。

②金属焊接、切割工(1种):

金属焊接、切割工。

③爆破作业(3种):

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

④通风作业(4种):

瓦斯抽放工;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⑤提升运输作业(6种):

上、下山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胶带、链板输送机司机;电机

车司机;人行车跟车信号工。

⑥采掘作业(5种):

采煤机司机;掘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采掘机械检修工;液压泵站

工。

⑦安全检查作业(2种):

安全检查工;安全仪器监测工。

(3)其它需要培训的工种。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各单位要对照安全监察局规定的51种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矿劳动人事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 100 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十五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六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六章 全员培训

第十七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 的时间不得少

于20 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九条 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技术;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4、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时间

1、矿每年举行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轮训一次;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

(三)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矿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章 培训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激励员工参加培训,提高对培训的重 视程度。 企业把培训结果与奖惩挂钩。由矿组织的外培或内培培训结束后,考试成绩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待遇挂钩,对接受培训并且受训学习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达不到培训要求者,罚款100元,并下岗自学10 天,培训合格后方可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在我矿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征集工作中, 如实地向劳动人事教育科提供初训以及需要进行复审、验证人员的名单资料;对安全工作抓的好,证件管理规范、上岗人员证件齐全、全面完成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抽查出的无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100 元/人次,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职工所持的操作资格证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对丢失证件者罚款100 元/人次并交50元钱补办。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培训档案管理

(一) 矿劳动人事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 矿劳动人事科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三)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工资保证制度

职工脱产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提取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提取制度。矿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培训费用,发生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应从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出发,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和学员上岗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专门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整个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

1、检查受训者上课记录的笔记,看受训者是否认真听讲并记笔记。

2、检查授课人员是否备课,内容是否充实、有针对性、实用性。

(二)培训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回报率,培训后培训管理者要对受训员进行考核、评价。考试是考核、评价培训质量的又一重

要环节。内培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考题要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并严格监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

培训质量跟踪制度与考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考评要根据质量跟踪的结果进行。

1、受训者返岗后,培训部门要派人定期跟踪反馈,以发现 受训者在各方面的进步,考察员工是否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的培训计划提供制定的依据。

2、调查方式采取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人员为:

( 1)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

( 2)参加培训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3、调查座谈内容:

( 1)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

( 2)职工对培训活动有何建议,是否有“三违”现象。

4、被调查单位应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并交劳动人事科。

(四)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1、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学员的考试成绩优秀率、及格率, 培训前后实际操作水平的真正变化,培训前后态度上的真正变化。

2、对授课人员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

3、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矿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形成安全培训责任制,明确职责,形成安全培训工作“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责任体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宏发煤矿制定,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宏发煤矿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 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及各生产科队、班组、个人的安全意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部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各单位相应要设立隐患排查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并将机构及日常变动报安检部备案。

(二),职责分工

1、公司经理对公司各井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各职能部室的部长(主任)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各生产科(队)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各作业地点的隐患排查负直接管理责任;

5、安检部负责全矿隐患排查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二、隐患的定义、分级与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abc

a级: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难度较小,由科队(厂)、职能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c1级:严重性质隐患;

c2级:一般性质隐患;

c3级:轻微性质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三,隐患的排查、确认、上报、处理

(一)隐患排查

以下检查方式排查的隐患,由安检部、职能部室、生产科(队)逐项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及上报、整改处理:

1、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对各矿井进行的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

2、矿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安全办公检查、安全专项检查或其它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3、各职能部室、生产科(队)月度,季度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由职能部室、生产科队及时上报安检部)

4、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生产现场查出的隐患;(所有管理人员到调度室登记检查台帐,由调度室汇总上报安检部)

5、安全检查员汇报的隐患;

6、职工举报的隐患。

(二)、隐患确认

1、各单位或安全管理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对所发现的隐患应与确认标准相对照,按标准的分类、分级逐项登记,便于上报与处理;

2、登记隐患时应注明发生地点、部位;说明隐患类别、级别;简要说明隐患产生原因及后果;要有排查人及现场负责人的签证。

3、对于c级隐患,一时难于定性的,由职能部门或安检部门确认。对于a、b级隐患难于定性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召_议确认。

4、c1级(含c1级)以上性质较严重的隐患,必须由安检部以“四定”的方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单位、负责人、时间,并进行跟踪复查,对在规定日期未整改又未说明原因的给予处罚,造成隐患事态扩大或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隐患上报

1、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及各类专项检查,应在采、掘工作面现场召集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时通报检查的隐患和要求整改的意见,由专人做好笔录备案;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在现场交待清楚并提出整改要求。升井后及时填写台帐,由安检部或调度室按隐患性质以“四定”及“口头”形式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处理;

3、对发现的c1级及以上隐患,由安检部在次日调度会上对其发现及整改情况进行简要通报,督促隐患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与处理;

4、对于发现a、b级隐患,各单位必须及时汇报于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便于及早分析确认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上报集团公司的隐患必须由公司负责人确认后方可上报;

5、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将当前存在隐患的范围,影响程度等向班组长及员工交代清楚,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落实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各级值班人员要加强现场巡视,特别是一些重要工程、临时工程要加强监督,随时捕捉新的隐患信息,并进行处理;

6、各单位值班干部每班班中汇报生产情况时,要将隐患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必须耐心做好记录并指导现场进行整改处理。职能部室和生产科(队)都要设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因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单位要委托临时人员代办,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正常进行。a、b级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月月上报,同时要制定安全措施,而且措施必须规范化,安检部要严格监督检查。

(四)、隐患处理

1、隐患排查工作应列入各单位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考核兑现,形成从上到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排查网络;

2、a级隐患由公司确认后由安检部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负责落实整改的计划、资金和相应措施,分管领导负责制定临时措施并督促催办,安检部督促检查整改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3、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排计划、列

资金、购设备、定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整改,同时公司要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每月由安检部牵头,有关职能科室参加,对隐患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写出局面汇报材料;

4、c级隐患由安检部或其它职能部门给科(队)下“四定”表,由科(队)整改,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布置整改与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隐患的处理。对已处理完的a、b、c1级隐患要填写通知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返交矿安检部;对以处理完的c2、c3级隐患由班组负责人签字后返本单位备案;

5、各职能部室(生产、机电、通风、调度、地测)对系统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和整改.对查出的a、b、c1级严重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登记台帐,待隐患处理完成后,将隐患通知书由部室负责人签字后,返回矿安检部。

四、隐患的复查与处罚

1、对c级隐患复查由安检部组织本部门安检员或有关科室参加,应按时进行复查,并及时登记与考核;各业务部室按系统把上月报的a、b级隐患,在当月每旬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交矿安检部备案;

2、本单位查出的隐患不罚款,由本单位负责登记、整改、复查、并将结果报安检部,但不按时整改按规定罚款;

3、本单位班组长或安检员填写的隐患问题,要报本单位登记处理,如本单位不能处理应在隐患表中注明,或由本单位上报安检部,由安检部统计、协调、下通知单处理;

4、对c级隐患的处罚:非本单位职工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每条c3级隐患罚20元;每条c2级隐患罚50元;每条c1级隐患罚100元;职能部室未检查的隐患而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出,执行如上责任单位处罚标准;

5、未按期进行整改的隐患处罚:每条c3级隐患罚50元,每条c2级隐患罚100元,每条c1隐患罚200元,此后每增加一天每条加罚100元,直至整改完毕为止,单位对隐患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

6、查隐患者必须熟练掌握隐患标准和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凡经落实属误报或错报隐患者,对查隐患者对等处罚。

第9篇 某煤矿要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机房。

2、未经保卫部门和机电科批准,不准参观。

3、门窗齐全完整。

4、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5、发现可疑,立即向矿保卫部门报告。

第10篇 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非煤矿山具有点多面广,绝大多数属于非公小型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因此,历来是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如何对矿山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

1、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2、监管体制不健全。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强。而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3、企业管理水平不高。(1)绝大多数小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2)设计不正规,采矿工艺落后;(3)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4)内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5)业主素质普遍较低。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质较差,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为追求最高利润,不顾矿工生死,尽可能减少投入,导致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4、中介机构不成熟。中介机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5、安全培训亟待加强。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在保护从业人员免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就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较低,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6、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脱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伤风险相对应的费率机制。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少而粗,致使低风险的企业缺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积极性,而高风险的企业并没有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激发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由于非煤矿山存在这些问题,本质安全程度低,多年来伤亡事故一直处于多发状况。据2001~2005年统计分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火灾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矿事故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

第11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部落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

“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12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第13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培训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加强员工技能教育培训,丰富职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的积极性。为此,特制定开拓队学习制度如下:

1、根据月培训计划,利用班前会组织学习,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由技术员根据本队具体情况,在月初列出培训计划,培训内容。

3、各带班队长,班长要把学习工作当做一项任务去抓,学习要采取灵活多样,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真正起到员工业务技能学习和安全知识同步发展的目的。

4、学习期间,不准随便出入、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更不准打闹嬉戏。

5、鼓励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对多次考试成绩优秀的,队里应该进行奖励,反之,对考试差的职工给以适当处罚,并与年底评先挂钩。

6、学习出勤纳入每周的班组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班组考核评分细则。

7、内容主要学习企业文化、业务知识、业务技能,逐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8全体员工必须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对内不定时抽查,无记录者,每次扣2分,记录不全者,每次扣1分。

9、 科室现场提问和本队班前会提问较差者,每次扣2分,回答较好者每次奖励3分,月末从工资中兑现。

第14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15篇 _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16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奖罚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奖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确保开拓队安全生产,特制定开拓队安全奖罚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开拓队主管队长为全队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所分管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人。班组长为班组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值班队干部为当天全队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1、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出现各项事故按照本矿下发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技术负责人:出现轻微伤事故,如培训不到位对培训专员罚款100元,出现轻微伤以上事故按照本矿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三班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出现严重三违,罚跟班副队长100元/次,出现轻微伤事故一闪事故按照本矿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班前会后晚下井或工作当中早退,每次罚款100元,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与队长、班长说明情况后休班。

5、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若出现脱岗、坐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因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100元。

6、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有关人员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7、如发生一般三违罚联保人5分/次,发生严重三违罚联保人10分/次,出现轻微伤事故罚联保人100元/次,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如出现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责任人按矿上罚款,队部加罚,一般三违扣责任人当月安全积分10分,严重三违口责任人当月安全积分100分;轻微伤以上事故扣除责任人当月全部安全积分,扣除本班当班安全积分。所有罚款在队当月安全结构工资里出现。

第17篇 煤矿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时间:年月日

二、施工地点:

三、施工内容:

四、施工负责人: 姓名(职务)

安全负责人: 姓名(职务)

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务)

现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姓名(职务)

五、施工存在风险:

1、瓦斯浓度超限,引起瓦斯事故。

2、电焊机、电线电缆漏电,作业人员触电。

3、电工作业(接线、拆线)发生触电伤害。

4、气瓶爆炸,气瓶碎片、高温火焰伤害作业人员。

5、焊接、气割产生高温灼伤作业人员。

6、使用支架、导链起重物砸伤人员。

7、高空作业坠落伤害。

8使用工具不当伤人、行走摔伤。

六、施工组织措施内容:

1、项目部经理负责监督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落实工作。

2、项目部机电经理或跟班领导负责现场跟班及跟班汇报工作。

3、施工前由技术员向参加现场施工的全体人员贯彻该措施,待全体人员领悟后在措施上签字,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4、项目部安全经理负责工作期间工作人员的安排、分工和人员责任的划分。

5、值班领导或施工负责人应结合现场具体、实际情况,开好班前会,详细地布置好安全工作,明确布置当班工作任务,并作好记录。

6、项目部安全经理必须坚守在工作现场,负责监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负责带班。负责本班全体人员现场工作的安排布置,负责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工作,确保安全施工。项目部安全经理如有特殊原因不在现场时,应指派专人替代现场的全部具体工作,担任现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履行现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的职责。

7、现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必须结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内的现场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作业。

8、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在工作当中应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听从领导,服从指挥,不得私自蛮干。按制度规定执行好风险预控、安全确认、手指口述等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9、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本工种作业范围内的工作;所有管理人员、班队长必须持证上岗指挥调度施工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七、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1、电焊作业时,必须停止作业现场内的一切工作。

2、项目部安全经理负责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电焊、气割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合格的干粉灭火器,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

4、带班负责人、井下电钳工、电焊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现场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查、检测瓦斯浓度。

5、电焊、气割作业前要有专职瓦斯员在作业现场检查瓦斯浓度,工作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6、瓦斯员必须监守在作业现场,随时检测作业现场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及时与现场施工负责人联系,命令其停止电焊、气割作业。

7、施工前,带班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清除施工地点前后两端各20米的井巷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并对施工现场20米井巷范围进行洒水。

8、电焊、气割作业必须由专职电焊工进行操作作业,持证上岗。电焊机的接线、拆线必须由专职电工严格相关按标准操作,持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合格的劳保用具(工作服、绝缘鞋、防护手套、面具),携带齐全工具(合格完好的工具),否则,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9、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放置在作业地点的进风侧,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禁止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并保证氧气瓶、乙炔瓶不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乙炔瓶存放位置离气割地点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否则要采取措施防止火星飞溅。

10、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放置,不得横躺、卧放。并设有支架固定或将其捆绑于固定设施上,防止跌倒。

11、搬运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将瓶口颈上的保护帽装好。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运输、搬运、装卸是必须避免碰撞和震动。凡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能和气瓶同时运输、存放。

12、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应放在妥善可靠的地方,才能把瓶口颈上的帽取下来。在扳瓶口帽时只能用手或扳手旋下,禁止用金属锥敲击,防止产生火星而造成事故。

13、禁止任何铁器猛击气瓶各部位,也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杆,以防气流高速冲出,因局部磨擦产生高温而发生事故。

14、使用氧气乙炔气割前应对氧气瓶、乙炔瓶、管路、阀门、仪表回风装置等逐件检查,不得有漏气现象,保证完好、安全可靠。

15、

电焊机应挂有“有电危险,禁止靠近”的警示牌,电焊机不用时要停电,控制开关应停电闭锁。在焊接前确认电焊机的外壳和焊件已可靠接地,电缆和电焊钳手把绝缘良好。电源线与电焊机的连接螺栓必须拧紧拧牢后盖好防护罩,方可进行施工。严禁带电搬迁、移动电焊机。

1.拆除电焊机时应将控制开关的上级开关停电闭锁,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或指派专人在闭锁开关处看护禁止他人送电。现场负责人()负责确认停电后,随后必须由专职电工验电、放电,最后拆除负荷电源线。

2.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预约停、送电。负荷接线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3.电焊施工完毕后,及时对于施焊部位进行喷水降温,防止烧伤人员;必须认真清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后,施工地点再次洒水,经施工负责人()验收确认合格,方可收工。

4.施工完毕,现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并留置专人在现场停留观察1小时以上,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及时汇报。

5.遇有通风不良或井下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跟班领导、现场施工负责人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项目部值班领导汇报,项目部值班领导向矿调度室汇报。

6.在施工过程中,本措施未完善之处,由施工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本措施由施工、安全负责人监督执行。如遇到突发情况、特殊情况或异常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或跟班领导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临时措施,及时进行处理。随后由技术员制定相关的补充措施。严禁违章施工作业。

7.杜绝一切“三违”,坚持“班前、班中、班后”三汇报制度。

8.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电焊操作规程》、《井下电钳工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18篇 煤矿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为了落实矿井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增强矿井依法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集团公司特制定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办法。

一、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领导组。

组 长:董事长 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副 组 长:集团公司其他领导

成 员:安监局、生产处、通风处、机电处、总工办、洗选加工处、保卫处、基建处、供应处、环保处、劳资处、计划处、企管处、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职责:

1、负责总体策划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以下简称评价考核)办法。

2、协调解决评价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3、审核评价考核结果和奖惩结果。

领导组下设评价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完善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收集评价考核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和《矿井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3、负责建立评价考核档案,公开评价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兑现。

业务处室职责:

1、安监局负责牵头评价考核工作。组织集团公司对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进行季度评价考核;每月组织召开评价考核会,将评价考核结果报送相关处室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各业务处室的评价考核及奖惩兑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生产处、通风处、机电处、总工办、洗选加工处、保卫处、基建处、供应处、环保处、劳资处、计划处、工会、团委等按分管业务范围,依据《矿井安全管理评价标准》负责对各矿井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评价考核办公室,按时参加评价考核会。

3、企管处负责将评价考核结果报劳资处。

4、劳资处按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

5、宣传部、报社负责将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宣传报道并在晋煤电视台和晋矿工人报上通报;并根据评价考核办公室的通知对评价考核结果差的矿井负责人进行追踪报道。

二、评价考核范围

古书院矿(含胡底矿)、长平公司(含王台铺矿、长平矿)、凤凰山矿、成庄矿、寺河矿、赵庄矿(含赵庄二号井)、寺河二号井。

三、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内容及标准

《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标准(试行)》共分十大项内容:依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五级素质工程、职业危害防治、应急救援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绩效。

四、评价考核办法

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分为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和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1、评价

分月度评价、季度评价、半年度评价和年度评价

(1)月度评价每个月,由各业务处室按照专业分工,依据《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标准(试行)》中月度评价内容,自行组织对矿井进行评价。

矿井月度评价得分=1000 分-月度评价总扣分-月度安全绩效扣分。

(2)季度评价

每季度第三个月由安监局牵头,各业务处室参加,依据《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标准(试行)》全部评价内容对矿井进行一次季度评价。矿井季度评价得分=1000-季度内三个月月度评价总扣分之和÷3-季度评价扣分-季度内安全绩效扣分总和。

(3)半年度评价

矿井半年度评价得分为半年度内两个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4)年度评价

矿井年度评价得分为年度内两个半年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2、考核

分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和矿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依据评价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根据评价得分排名情况分别和月安全结构工资、安全奖励、安全抵押奖励、评先及面子等挂钩。具体考核如下:

(1)月度考核

依据矿井月度评价得分排名,由集团公司对各矿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挂钩。矿井月度工资总额的30%作为矿井月度应得安全结构工资。矿井月度实得安全结构工资=矿井月度应得安全结构工资×/u26376_度评价得分排名系数。月度安全结构工资考核部分纳入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使用。系数如下表:

排名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

系数 1.00 1.00 1.00 1.00 0.99 0.98 0.97

(2)季度考核

依据矿井季度评价得分排名,由集团公司按下表奖励金额对各矿井进行考核奖励。其中古书院矿、凤凰山矿、成庄矿、寺河矿和赵庄矿使用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长平公司和寺河二号井根据季度评价得分排名和下表奖励金额自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

排名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

奖励(万元)6045 30 25 20 0 0

(3)半年度考核

依据矿井半年度评价得分排名,由集团公司对各矿井进行考核奖励。矿井实得奖励金额=矿井半年度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总额÷/u21442_与安全奖励基金分配的矿井个数×/u21322_年度评价得分排名系数。长平公司和寺河二号井按半年度评价得分排名参照执行。系数如下表:

排名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

系数 1.10 1.05 1.00 0.95 0.90 0.85 0.80

(4)年度考核

依据矿井年度评价得分排名,由集团公司对各矿井进行考核。矿井年度评价得分排名后两名的矿井不得评选集团公司模范单位,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选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5)矿井领导班子成员考核

①矿井领导班子成员安全抵押奖励和本单位的半年度矿井评价得分排名挂钩。依据矿井半年度评价得分排名,由集团公司对矿井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实得安全抵押奖励=应得安全抵押奖励×/u21322_年度评价得分排名系数。安全抵押奖励支付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目标风险抵押

考核办法》。系数如下表。

排名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

系数 1.10 1.05 1.00 0.95 0.90 0.80 0.70

②矿井半年度评价得分排名最后一名的矿井负责人要在集团公司安委会上做检查。

五、评价考核要求

1、长平公司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评价考核,依据《矿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标准(试行)》分别对王台铺矿和长平矿进行评价,取两个矿井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长平公司的得分进行评价得分排名,但两个矿井的安全绩效扣分要直接带入进行考核。

2、胡底矿、赵庄二号井按基建矿井进行评价考核,安全绩效扣分直接代入托管矿井,二矿投产后按生产矿井进行评价考核。

3、矿井发生伤亡事故时,取矿井月度考核安全结构工资的结构工资额和《晋城煤业集团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扣款中的最高值执行。

4、矿井发生生产死亡事故时,取消季度、半年度得奖资格。

5、各矿井必须将集团公司对本单位的评价得分排名情况,在公共场所进行公布,接受员工的监督。

6、每月28 日前,业务处室将矿井的月度评价扣分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评价考核办公室;每季度第三个月28 日前将季度评价扣分情况和季度评价总结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评价考核办公室。

7、评价考核办公室每月29 日(遇休息日顺延)组织一次评价考核会议(地点:安监局会议室),各业务处室必须有一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研究、确定、通报评价考核结果。

8、评价考核办公室次月4 日前,将评价考核结果经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分别报送企管处、劳资处、宣传部和报社等有关处室。

9、劳资处依据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根据晋煤集劳字[2007]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全结构工资来之于各矿,用之于各矿”的原则,集团公司考核的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只用于各矿奖励)。

10、安监局、宣传部、报社必须将矿井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评价考核情况在晋煤安全监察、晋煤电视台和晋矿工人报进行通报。

11、评价考核办公室要将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和总结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12、企管处、安监局负责对各业务处室的评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进行评价考核或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处室要按《机关业务处室业务保安绩效评价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13、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对矿井的月安全结构工资、月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总额和自筹资金奖惩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责任单位和处室,要追究责任。

14、评价考核办公室要建立评价考核档案,将评价考核资料归档保存。

15、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和集团公司安全特别小分队对矿井的监督检查仍执行原规定。

第19篇 露天煤矿采剥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面各项参数管理制度

一、 挖掘机采装、剥离的台阶高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我矿岩土剥离及煤炭采装台阶均无需爆破,故要求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2、我矿多采用下挖下装车的采装方式,当有必要采用上装车作业时,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3、 安监部每月巡查现场,发现台阶高度超过规定高度,每隔100m为一处,每处罚款()元。

二、 露天采场边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最终边坡(包括工作帮、非工作帮和端帮)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我矿设计台阶坡面角为70°,最终边坡角为23°)要求,误差不得超过0.5%,否则每隔100m为一处,每发现一处罚款()元。

2、 坡面必须保持平整,在30m长度内,误差不得超多2m,发现一处超限罚款()元。

3、 最终边坡坡顶不得出现0.5m及以上的伞檐,每隔30m为一处,发现一处超限罚款()元。

三、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2、 必须满足设计(当前我矿处于采剥外包阶段,最小平盘宽度为35m,通路平盘宽度25m;实现采剥自营后,最小平盘宽度为65m,通路平盘宽度45m)要求。

3、 安监部每月巡查现场,以100m为一个监察区,工作平盘宽度小于设计最小平盘宽度的,每处罚款()元。

四、 采剥工作面必须保持平整,在30m长度内,误差不得超过0.5m,一处超限罚款()元;工作面上的浮煤、浮货必须及时清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元。

采装设备操作管理

五、 我矿现采用单斗--汽车工艺,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汽车在进入装车地点之前,必须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之外的停车场等进。

2、 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对于大块矸石与煤块必须使用破碎锤先行破碎方可装车。

3、 单面装车(挖掘机只朝一个方向装载汽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鸣笛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鸣笛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从挖掘机司机室一侧进入装车地点)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汽车从挖掘机非司机室一侧进入装车地点)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4、 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要用细碎物料作为第一勺装入车厢内垫底,以保护车厢底板;卸载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斗尺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但亦不可为了降低勺斗而使勺斗的重量及物料的重量一起压在车厢底板上。

5、 装车时严禁挖掘机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6、 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7、 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装车行为,每次处于罚款()元。

六、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遇到的五种不正常情况及必须采取的三点措施:

五种不正常情况:

1、 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2、 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3、 有冒落危险的火区。

4、 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5、 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必须采取的三点措施

1、 停止作业。

2、 撤到安全地点。

3、 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当遇到上述的“五种不正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全面的执行“三点措施”,违者处于罚款()元,并要一定程度上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

七、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2、 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

3、 在回转或挖掘工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4、 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5、 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严禁将挖掘机作为其中设备使用。

6、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到作业半径之内。

7、 有违上述六条者,处于罚款()元。

八、 两台及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我矿属于汽车运输,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以半径较大者为准)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所谓安全措施即特定生产作业环境中出现的有碍安全生产而现有安全规程及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生产技术部门针对现场安全实际,制定并由生产技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批的临时性安全规定)。

2、 两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设备、设施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 对于不遵守上述两条规定的操作人员以及没有及时制定安全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于罚款()元与()元。

九、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十、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2、 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层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 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5、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6、 对于违规操作人员处于罚款()元,并一定程度上承担因此造成的事故损失。

十一、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20篇 煤矿班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班组班前会制度

1、班前会是现场管理的第一道程序,每班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

2、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队(车间)领导要分头参加各班组班前会,全体班组成员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迟到的必须处罚,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上班。

3、班前会必须点名,点名时班组成员要起立答“到”,待点到下一人时,自动坐下。

4、队(车间)领导和班组长要注意观察每名员工的安全思想状态,对有情绪波动、精神疲倦、喝酒等不安全情节的不准上班。

5、班组长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会议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指示;

(2)贯彻有关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上个班工作完成情况、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因素;

(4)布置当班工作,强调具体工作要求、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协调处理的事项;

(5)征求员工对当班工作安排的意见,听取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6)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互保联保与安全防范措施等。

6、入井前安全宣誓

由班组长带领,所有参会人员应起立,脚跟并拢,脚尖分开呈60度,挺胸、抬头、收腹、腰直、肩平,右手握拳举起,进行庄严的安全宣誓。

(宣誓词:为了自己生命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团圆,为了企业稳定发展,我一定时刻注意安全,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为安全生产做贡献。)

7、班组长负责做好班前会记录,并适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做到“谁主持、谁负责、谁记录、谁落实”。

二、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

1、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参加班前会,对布置、安排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等事项,要做到心中有数。

2、班组长下井跟班,必须坚持做到与员工同上同下,严禁迟下早上。下(升)井时,班组长带队,班组成员列排行走,做到秩序井然。

3、进入作业现场后,班组长必须查看交接班、巡回检查等记录,详细掌握上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排查工作地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生产的其它问题,并安排落实整改措施。

4、班组长必须依据班前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保证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5、当班工作时间内,班组长要巡视全部所管理的岗位,检查各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等要求的执行情况;生产、工作现场集中的班组,要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对主要工作或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督;班组生产、工作岗位不集中的,班组长要做到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检查;要及时掌握、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并协调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当班结束后,班长负责组织现场交接班,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对安全隐患或影响生产的其它问题必须填写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当班工作要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现场无大隐患,无严重“三违”,无安全事故。

2、推行“两票三制”和“手指口述”,进一步安全确认,搞好文明生产,规范职工行为。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3、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品以上,优良品率不低于50%。

4、机电设备实行包机制,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齐全,综合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待修率在5%以下,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防爆电气防爆率100%,小型电器合格率95%以上,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

5、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规程》规定。

6、施工图板、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危险源辨识等牌板齐全完整,填写准确,清晰洁净。

7、班组长日志、班前会议记录、“五好班组”活动记录,完整、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8、作业现场卫生整洁,符合文明生产标准。

四、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隐患信息通知卡或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2、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3、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4、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5、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信息站、调度室。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6、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信息站、调试室,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7、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8、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9、班长升井后,到信息站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

五、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

1、推行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是为了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和判断班组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消除和治理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开展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一般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承担,必要时也可组织全班人员参加。

3、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分为班前安全评估、班中安全评估与班后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要点主要有:

(1)作业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员工出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证上岗;

(3)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佩带整齐;

(4)机电设备是否完好,保护装置是否可靠,运转是否正常;

(5)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6)规程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7)工作任务是否按计划完成;

(8)工程质量是否动态达标;

(9)文明生产是否达标;

(10)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4、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隐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六、班组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班班长要在最短时间内向跟班队长、信息站、调度室、值班队长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2、班组长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因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3、事故发生后,班组长隐瞒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情况的,从重处罚。

七、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1、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或由班组长、班组安检员、班组群监员联合组织检查,对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及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班级安全检查必须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每班生产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变化规律安排检查时间,落实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要特别注意检修设备、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

3、班组安全检查必须全面查找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漏洞。

4、班组安全检查形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按人员分为自检、互检、专人检查,也可按时间分为班前、班中、班后检查或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查等。

5、班组安全检查必须对照工程质量、文明生产标准、精细化管理标准等相关的标准要求严格进行。

6、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班组长亲自组织及时整改,班组不能整改的,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7、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8、班组要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全面掌握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台账要有相互制约的签字手续。

9、月末班长负责组织召开班组月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和布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八、班组安全奖惩制度

1、班组安全奖惩制度是针对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的制度,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实行安全否决权,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员工搞好安全生产。

2、奖励

对于在以下方面做贡献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程措施,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

(2)敢于制止“三违”行为,并帮助后进人员取得明显进步的;

(3)主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4)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沉着冷静、处置得力,对防止事故扩大做出贡献的;

(5)在安全生产上有革新发明,有效解决技术难题的;

(6)在安全竞赛或技术比武中成绩优异的;

(7)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或矿采纳应用的;

(8)在“师带徒”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奖励方式,可给予荣誉奖、物质奖,也可向上级申报奖励。

3、惩罚

对于以下方面出现问题的员工要给予处罚:

(1)不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规程措施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造成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出现“三违”行为的。

惩罚方式,可采取批评教育、检讨和罚款,同时也要向上级申报惩罚。

4、挂钩

班组要把员工个人的先进、晋级、奖励等与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挂起钩来,凡受到惩罚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或造成事故的,不得评先进和发安全奖。

九、班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制度

1、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的目的: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勇于创新、建功立业,成为扎煤公司技术尖兵,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培育一流人才,创出一流业绩。

2、积极组织参加公司、矿、队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活动。组织要制定详细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细化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取得实效。

3、设置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的科目,认真做好量化考核及评分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力求达到练兵活动的目的。

4、开展各岗位业务及技能竞赛,以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技能比赛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检验员工在各岗位学习业务和技能的成果。

5、各工种应熟练掌握本职工作业务和技术,切实增强参加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信心和责任感。

6、参赛选手要熟悉本岗位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要领,成为本职工作当中的行家里手。

7、对岗位练兵活动要进行总结,在业务竞赛的基础上,评选先进业务能手,并进行表彰奖励,并报名参加上级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成绩。

十、班组交接班制度

1、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跟班队长、班组长及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交接班的,严肃处理;其他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3、交接班前,交班班长必须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四不走”,即:存在隐患不走、隐患处理不彻底不走、没有给下班交待清楚不走、施工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走。

4、交班班长负责组织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本单位制定)。以下问题必须由交班班长在现场向接班班长交代清楚,防止问题不明、措施不当而危及安全生产:

(1)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的指示;

(2)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未完成的主要工作;

(3)没有整改的重大隐患;

(4)现场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

(5)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5、交接班中,交接双方班长必须认真检查、验收现场安全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班长应当上报跟班队长协调处理。

十一、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过程记录在案交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根据事故记录内容,上报安监科,然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3、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划清责任,采取措施。人为造成事故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陈旧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4、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整个事故过程的分析结果,责任单位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安监科,并存入档案。

5、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6、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7、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扎煤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罚。

十二、安全举报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全员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矿主要领导(矿安监科)和扎煤公司安监部进行举报。

3、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

4、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职工个人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

(4)现场存在严重“三违”不及时制止或纠正的;

(5)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

(6)领导带班不与工人同上同下,提前升井的;

(7)员工不按规定培训,出具虚假证件的;

(8)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

(9)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5、受理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认真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认真做好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后,举报奖励月底兑现,多人联名举报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在安全奖中支付。

8、受理单位或个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十三、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推行班组安全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考),目的在于通过对班组成员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实事求是地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2、绩考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工种)调整和工作改进。

3、绩考原则

(1)绩考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绩考应以规定的绩考内容及方法为依据,实行百分制考核;

(3)绩考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绩考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4、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下列人员外的班组成员

(1)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工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5、绩考内容

绩考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1)基本情况,包括出勤、奖惩、合群性三个评价项目,共25分;

(2)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积极性、协调性、纪律性四个评价项目,共20分;

(3)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三个评价项目,共15分;

(4)工作成绩,包括安全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四个评价项目,共40分。

6、绩考方法

(1)绩考每月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旬进行;

(2)班长为绩考的直接负责人,具体执行绩考初核、复核;

(3)绩考初核结果必须公开,接受员工及相关部门监督;

(4)绩考复核结果应在初核结果公开后两日内完成。

7、绩考等级

绩考等级按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1)95分以上(含95分)为“明星员工”;

(2)9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员工”;

(3)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员工”;

(4)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员工”。

8、绩考奖罚

各单位对评为“明星员工”、“先进员工”进行奖励;对

评为“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罚。

9、绩考资料

绩考资料应由区队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10、人力资源科负责绩考的计划和具体组织工作,党群科、安监科负责绩考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1、班组安全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班前会要及时组织安全培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每月必须考核一次。班长或技术员负责制定班组学习培训计划,队长监督执行。

2、班组学习培训由班长亲自组织和讲解,或由技术员代讲,全体成员共同参加,实行实名考勤。学习培训要有记录,考核要有试卷。

3、班组学习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三大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三新”知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急救援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4、大力组织开展“师带徒”活动,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促使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全面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必须参加班组学习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1)因工作需要工种转换的员工;

(2)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验收员等关键岗位上岗前的职工;

(3)请三个月以上长假复工的员工;

(4)出现“三违”行为被停工学习的员工;

6、班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1)出现严重“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

(2)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3)作业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4)员工出勤率低,满足不了安全生产的。

7、班组学习培训考核必须严格,不得弄虚作假。

十五、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为保护班组员工合法安全权益,维护生产现场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班组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全面落实班组权力与班组责任。

七项班组权力的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具体安排工作进度,分配组织员工工作,组织安全均衡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在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员工生命安全或国家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班组有权拒绝任何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和错误命令,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4)班组对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有重大贡献的员工,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5)班组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员工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有权向上级呈报处理意见;

(6)班组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有权向职代会和上级领导提出对干部的奖惩意见;

(7)班组对企业的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有参与建议权。

七项班组责任的具体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企业员工守则》、《奖惩条例》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好现场交接班、班前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3)全面完成班组所承担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做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文明作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高效,文明作业;

(5)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认真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管理图表;

(6)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7)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搞好互助互济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安全文化娱乐活动,不断陶冶员工情操,培育班组特色精神。

5、全面落实班组员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十项权利的具体内容: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升井,工人有权早升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开工;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6、明确班组长的主要职责,突出班组长的现场指挥权力。

班组长的主要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大力推动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方法,最大限度地调动班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生产经济技术指标;

(3)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班组的政治学习,经常进行家访谈心活动;

(4)与技术员一起拟定班组达标升级规划,带领全班组职工积极参加班组达标升级竞赛活动。同时,组织好班组内部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5)始终不逾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在自觉接受群监网(岗)员的安全监督,支持群监岗网员搞好岗位监督;

(6)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账的记录情况。

班组长的现场指挥权力:

(1)对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有安全生产决策权和组织指挥权;

(2)有检查员工安全作业情况、抵制上级违章指挥权;

(3)有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安全评估验收权;

(4)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权。

7、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的教育与宣传,保障班组员工行使权利。

8、班组员工的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保护班组员工的安全权益是全公司的共同责任,公司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煤业集团公司安监部

2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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