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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学习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煤矿安全学习制度范本

重要性和意义

煤矿作业,重在预防,安全制度是保障生产秩序、减少事故发生的基石。它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黑暗中的隐患,指引着我们走向安全。安全制度的实施,不仅保护了矿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企业的稳定运营,提升了整体的工作效率。它强调的是规则意识,是对每个环节的严格把控,是对生命的尊重。

安全制度有哪些

煤矿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定等。这些制度覆盖了从操作规程到事故应对的方方面面,旨在确保每一项工作都在规范中进行。

注意事项

执行安全制度时,务必注重以下几点:一是全员参与,无论职务高低,都应了解并遵守制度;二是持续更新,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制度需适时调整;三是严格执行,制度不是摆设,而是行动指南,必须落实到位;四是监督考核,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其有效性。

煤矿安全,无小事。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并坚决执行安全制度,让每一个矿工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安心等待矿工的归来。让我们携手,用严谨的制度,守护每一寸土地的安宁。

煤矿安全学习制度范本

第1篇 煤矿安全学习制度范本

一、 矿长、安全矿长、技术员负责对本矿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三个月一次的安全技术和法律法规学习,且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二、 矿长或本矿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认真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

三、 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本矿相关人员对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和下达的有关文件进行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

四、 每期的安全学习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一次考试,凡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其本职工作。

五、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奖罚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奖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确保开拓队安全生产,特制定开拓队安全奖罚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开拓队主管队长为全队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所分管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人。班组长为班组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值班队干部为当天全队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1、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出现各项事故按照本矿下发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技术负责人:出现轻微伤事故,如培训不到位对培训专员罚款100元,出现轻微伤以上事故按照本矿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三班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出现严重三违,罚跟班副队长100元/次,出现轻微伤事故一闪事故按照本矿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班前会后晚下井或工作当中早退,每次罚款100元,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与队长、班长说明情况后休班。

5、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若出现脱岗、坐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因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100元。

6、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有关人员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7、如发生一般三违罚联保人5分/次,发生严重三违罚联保人10分/次,出现轻微伤事故罚联保人100元/次,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如出现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责任人按矿上罚款,队部加罚,一般三违扣责任人当月安全积分10分,严重三违口责任人当月安全积分100分;轻微伤以上事故扣除责任人当月全部安全积分,扣除本班当班安全积分。所有罚款在队当月安全结构工资里出现。

第3篇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与矿山监察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2004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2005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2004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2005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2000 年到2003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 健全制度 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2)监督监察现场生产情况。煤矿安全管理的结果反映到现场,就是现场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安全设施,职工是否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一句话,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落实到现场。当然在现场的安全监察过程中,会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监察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和诸多专业的正确配合。在生产的过程中,每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专业,每项工作和每个人、每个部门有缺陷或有漏洞,都会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安全因素。当前由于一些煤矿企业盲目的追求改革,减少机构,裁减了一些必要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如有的煤矿将企业的内部监察机构裁减了,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内部制约机制,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没有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等一些煤矿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这样就造成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无法正常进行,现场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刻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这是煤矿最大的事故隐患。

第4篇 矿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 总 则

原煤炭部《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是我公司各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准则。为确保《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在我公司的贯彻实施,宜兴煤业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2.1 编制依据:

2.1.1 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1.2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及宜兴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2.1.3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2.1.4 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2.1.5 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1.6 其他有关要求。

2.2 编制内容:

2.2.1 明确适用范围;

2.2.2 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2.2.3 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2.2.4 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

2.2.5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2.2.6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2.2.7 正常的操作程序;

2.2.8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2.2.9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2.2.10 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2.2.11 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2.2.12 特殊操作内容;

2.2.13 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2.2.14 收尾工作;

2.2.15 其他要求。

3. 培训及学习

3.1 各单位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把标准的学习贯穿到日常学习培训活动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现场操作标准的培训。

3.2 职工学校负责在各工种上岗前必须进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的学习,尤其要加强对新工人、转岗工人进行《操作标准》的培训、考核,对考试不合格者,干部不能担任现职,工人不得上岗操作。

3.3 各工种作业人员从班前准备到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

4. 检查及考核

4.1 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考核验收办法,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4.2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4.3 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4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4.5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4.5.1 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5.2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4.5.3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4.5.4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4.6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第5篇 _煤矿电缆安全管理制度

1、高压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使用。由电缆管理组验收入库(新进电缆及回收电缆),回收的电缆若有损坏时,给予修补。

2、电缆管理组对全矿灯信号,电力电缆统一管理,供应科不准向区队发放16平方毫米以上电缆,要统一压号。

3、电缆管理组人员要对电缆使用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即帐、卡、物对照)。

4、使用单位需要电缆时,应提前两天写出申请(注明使用地点,电缆规格,使用长度)经电管组批准,给予发放。需要入井的电缆,电缆组负责开,“入井证”。

5、电缆管理组监督各使用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管好、用好电缆。作到敷设合理,悬挂整齐,严禁拖地。

6、使用单位的电缆若有丢失损坏,有领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丢失、损失报告书,电缆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处罚规定给予罚 款处理。

7、停用的电缆,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回收交电缆组消帐,若经电缆组查出应限期交回。

8、各种电缆出库一律由电缆组统一领登帐,按需要借用。

第6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煤矿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骨干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促进我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我矿工作实际,对我矿进行了内部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组织

为了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管领导,特成立绩效考核领导组:

组 长:申长根

副组长:程孟卿 朱庆站

成 员:黄玉国 刘玉西 王振伟 温欢子

张长城 郑伟忠 李宗强 唐占青

米俊杰 姚海仓 宁安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由程孟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内部考核工作。

二、考核情况总结

为认真落实嵩阳一公司通知要求,我矿于12月7日组织对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评分办法》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1)、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1、机构制度体系建设

我矿定于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领导现场抓安全情况

结合矿制定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由矿科级、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跟班,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总,并按五定原则落实到位。

3、企业安全专题活动开展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我矿定于每周5为区队活动日,在活动日期间,由矿区队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各区队以网络小组为单位,积极开展安全学习活动。此外,矿定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为职工培训活动日,由矿安监科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安全知识问答、自救器演练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安全投入

2023年一至十一月份,我矿累计安全投入253万元,主要用于安全仪器仪表购买及校检;通风设备购买、维修及通风设施构筑;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购置;矿井“六大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职工培训、特殊工种、管理干部外出培训等。

2)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五职矿长管理

按照要求,我矿配备安全、生产、机电、总工及矿长各一名,总工朱庆站于2023年8月10至8月30日参加河南理工大学矿长资格证培训,经考试合格,证待取,于2023年6月20日至7月9日参加河南理工大学安全资格证培训,经考核合格,证书待取;矿长申长根于2023年11月12日参加河南理工大学安培中心举办的矿长资格证培训,现正在培训中,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7日参加河南工程学院安全资格证书培训,经考核合格,证书待取。

2、煤矿特殊工种培训

根据从业人员不断流动的实际情况及上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设置的要求,2023年度我矿共计派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五职矿长及科队长相关培训等共计134人次,特殊工种均已参加集团公三级机构培训,现有部分特殊工种证件待取。

3、全员安全培训情况

根据集团公司、一公司有关职工培训相关要求,由安监科负责,对入矿新工人进行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2个学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与老职工签订《师徒协议》,方上岗作业。

矿定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为全员职工培训活动日,在培训日期间,对职工开展安全知识、业务技能,并即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3)煤矿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技术管理

我矿配备有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地质副总各一名,由总工负责,按照要求对关键技术措施进行制定,由五职矿长研究审批,并贯彻到作业区队,严格落实措施的执行情况。

矿制定有五大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措施,技术管理规范,符合要求。

2、安全生产系统

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系统符合“三同时”要求,同时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存在关键设备带病作业现象。

3、隐患排查治理

结合矿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通检日”自查工作相结合,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矿自查及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及隐患,由安监科统一汇总,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并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认真落实。

4、领导干部值班、带班

根据嵩阳公司、一公司关于矿领导带班、值班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矿制定的《领导跟班、带班制度》,详细规定各级领导跟班、带班日期、次数、职责、权限、奖惩等内容,并严格落实,由调度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落实工作。

5、依法生产

矿于2023年根据集团公司要求,施行区队化管理,目前矿井下作业单位分为四个区队: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机电运输队,各区队均由矿方统一管理,不存在工程转包以及包工队现象。

“三超”自查结果:

①我矿核定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11月份计划产量为1.1万吨,实际产量为1.15万吨,不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

②我矿共布置有两个采区,分别为11采区和21采区。其中11采区布置有11032回采工作面和11012下巷、+140截水巷两个掘进工作面;21采区布置有21000回采工作面和21020下副巷掘进工作面。不存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现象。

③每月25日对矿井机电设备进行停产检修一天,并制定有检修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

④根据矿井初步设计规定我矿在册总人数589人,实际井下职工359人;特殊工种58人,实际总人数402人,不超过规定人数。

6、质量标准化

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矿每月组织由各专业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表,进行验收。并制定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计划和措施,在集团公司、一公司的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中,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2级。

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采取责任追究制,施行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施行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奖罚、定落实,采用一级抓一级、一级落实一级的方式,层层抓落实,管理指令及落实工作自上而下,直达一线作业现场,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现象。目前在精细化管理方面,我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细节工作不够到位,存在部分地段文明卫生差现象。

7、应急救援

由技术科负责,制定有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由董事长王卫远任总指挥,按期进行了演练。目前在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规范,队伍成员均由各区队抽调人员参加,素质有待提高,针对此项问题,由安监科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4)防范事故情况

8、事故情况

2023年1月至12月,我矿无发生重特大事故,无伤亡事故,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5)科技攻关和管理经验。

目前,我矿无科技成果获奖,无重大安全技术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

6)安全成效

1、全年安全情况

2023年1月至12月,我矿无发生伤亡事故,1-12月份死亡率为0。

2、季度安全情况

2023年1月至12月,我矿无发生死亡事故。

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第8篇 煤矿供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站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9篇 煤矿安全确认报告与抽问制度

观文煤矿安全确认报告与抽问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矿井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准军事化管理,提升队伍执行能力,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矿井自身实际,特制定了本制度。

一、安全确认报告制度

1、安全确认报告的范围是:井下包括采掘工作面、单项工作作业点及其它特殊操作岗位;地面包括各类机房、车间、库房、各临时作业点等。

2、汇报人为各采掘工作面的现场跟班队干、安全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工种岗位上的操作员工。

3、汇报要求,一是现场由跟班队干和安全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工种员工汇报;二是特殊工种岗位上有两人同属一个工种且在同一作业点的由其中一个人汇报即可;三是一个工作面或作业地点有两个单位的人员需要汇报时,由距离领导最近的汇报人先汇报,汇报完毕,领导指示后,另一单位再进行汇报;四是现场超过两人以上且同时来到同一检查地点,汇报人只须向现场最高行政职务人员报告一次即可。

4、汇报的对象是本矿副总工师以上领导、上级检查人员、外来参观考察单位的人员。

5、汇报的内容:本人单位、职务、姓名、班组名称、班组人数、以及当班“安全状况(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排查处理情况)、特殊工种持证情况、文明生产情况、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人员工作状况、生产情况”等内容。

6、跟班队干汇报的见范例一,安全瓦斯检查员及特殊工种员工汇报见的范例二。

7、汇报形式是汇报人在安全地带汇报,汇报人应选择好站位,立正面向汇报对象,两手自然垂下,两眼平视,目光充满真诚和敬意,声音宏亮,不急不缓,铿锵有力。

8、在班组中开展安全报告确认制度以后,班组长和跟班副队干、特殊工种每天必须在现场实行五查五看:即查人员,看有没有思想情绪不稳定;查器具,看有没有准备充分或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查设备,看有没有电器失爆或运转不正常;查重点环节及工序(顶板、一通三防、斜坡提升、防治水等),看有没有违反作业规程及措施;查牌板,看各种牌板填写是否及时规范统一。

9、不按规定要求汇报的班组及个人,对现场最高行政职务人或岗位人员罚款10元/次,基层队当月出现三次不按规定汇报,处罚施工队100-200元,并扣该队质量标准化1分。

10、未汇报的班组及个人,对现场最高行政职务人或岗位人员罚款30元/次,基层队当月出现三次未汇报,处罚施工队100-200元,扣该队质量标准化1分。

11、本制度从2月份试运行,从3月1日正试运行,否则处罚施工队100元。

二、现场抽问制度

1、现场抽问的范围是:井下包括采掘工作面、单项工作作业点及其它特殊操作岗位;地面包括各类机房、车间、库房、各临时作业点等。

2、被抽问人为各采掘队及辅助队的绞车司机、磨盘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岗位上的操作员工。

3、抽问人是本矿现场跟班队干或班(组)长,安全生产线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上级单位检查人员,外来参观考察单位的人员。

4、抽问的内容:本岗位操作技术要求、煤矿三大规程相关内容、煤矿应知应会、应急处理、避灾线路等。

5、抽问要求:抽问人提出问题,被抽问人在安全地点回答,应选择好站位,立正面向汇报对象,两手自然垂下,两眼平视,目光充满真诚和敬意,声音宏亮,不急不缓,铿锵有力。

6、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要求,对拒绝回答问题的员工,给予10元/次的处罚;对多次(3次及以上)不能回答或回答错误的员工,给予30元/人.次的处罚。

7、抽问人每次抽问后,要耐心给被抽问人讲解问题,给出正确答案。

跟班队干安全确认报告制度范例一

“报告领导:我是××队现场跟班队干×××,当班共有××人,正在从事×××工作,安全隐患全部排查处理完毕或正在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特殊工种均持证上岗,文明生产合格,设施可靠、设备正常运转,生产正常,请领导指示。”

安全瓦斯检查员及特殊工种员工安全确认报告制度范例二

“报告领导:我是××采掘头面现场跟班安全瓦斯检查员×××,当班共有××人,正在从事×××工作,碛头瓦斯为×××,回风瓦斯为×××,其它气体已检查到位,瓦斯传感器、风筒到位,探放水措施执行到位,残管处理到位等,请领导指示。”

安质处

2023年4月

第10篇 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发现不交接班每次罚款3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交接班)对下一班交接清楚。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及时上交安监科。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瓦检员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指挥。

2、持证上岗,熟悉掌握通风、瓦斯、煤尘及煤炭自燃的一般知识。

3、掌握所用瓦检器的结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工作。

4、负责按规定进行分管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

5、熟悉所辖范围的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防灭火注浆系统、防治瓦斯措施及避灾路线,监督各系统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或调度室。

6、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当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和要采取的措施,服从值班领导的指挥和班长的工作分配。

7、严格认真的按规定检查所辖范围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8、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漏检、假检、误检。

9、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棚栏、密闭设施的检查和巡视,监督施工单位按措施要求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10、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认真填写班报记录,做到记录“三对口”。当班下班1小内及时送交班报表以便及时汇总,如不及时送交每班罚款30元。

瓦斯检测程序及操作

进入检查区域后,按巡回图表所拟定路线及时间依次达到各检查点。

1.瓦斯测定

一手将连接瓦斯入口的胶管按二氧化碳吸收剂管用探仗伸向测点(距离巷道顶200板mm以下处)手压气球10次以上,待测气体入气室,然后收回探仗,打开目镜护盖。观察光谱黑线在分划板上的移动位置,同时调整测微手轮,使光谱黑线在分划板上移到靠近的整数位置上。再观测测微刻度盘上指示的读数,将分划板上指示的整数与测微盘上指示的小数相加即为该点的瓦斯浓度。

2.二氧化碳测定

在测定点距巷道底板200mm以上处,首先测出该点的瓦斯浓度,然后拔开二氧化碳吸收剂管,将仪器吸气嘴伸向同一地点。同测瓦斯浓度方法一样。吸取二氧化碳和瓦斯的混合气体,读出混合气体浓度数值减去已测出的同点的瓦斯浓度再乘以0.925所得数即为该点的二氧化碳浓度。

通风工管理制度

1、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维修和改造、回收工作,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2.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等导风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和回收工作。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设置地点、位置、种类、用途和使用管理状况,确保其可靠性。定期及时的对所管辖区的板牌进行填写。

4.为确保井巷风流的稳定性,所修建的通风设施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或指定位置施工。

5.在实施通风设施更改(包括墙改门或门改墙等)

工程时,必须严格执行先建好新的、再拆除旧的施工程序,以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6.当发生事故致使通风设施遭受破坏时,应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及时做好通风系统的恢复工作。

7.熟悉局部通风机的结构、原理、性能、技术特征和一般的维修知识。

8.掌握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计和现场的使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9.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矿井通风有关计算

一、常见断面面积计算:

1、半圆拱形面积=巷宽×(巷高+0.39×巷宽)

2、三心拱形面积=巷宽×(巷高+0.26×巷宽)

3、梯形面积=(上底+下底)×巷高÷2

4、矩形面积=巷宽×巷高

二、风速测定计算:

V表=n/t(m/s)

(一般为侧身法测风速)

式中:V表:计算出的表速;

n:见表读数;

t:测风时间(s)

V真=a+b×V表

式中:V真:真风速(扣除风表误差后的风速);

a、b:为校正见表常数。

V平=KV真=(S-0.4)×V真÷S

式中:K为校正系数(侧身法测风时K=(S-0.4)/S,迎面测风时取1.14);

S为测风地点的井巷断面积

三、风量的测定:

Q=SV

式中Q:井巷中的风量(m3/s);S:测风地点的井巷断面积(m2);

V:井巷中的平均风速(m/s)

例1:某半圆拱巷道宽2m,巷道壁高1m,风速1m/s,问此巷道风量是多少。

例2:某煤巷掘进断面积3m2,风量36

m3/min,风速超限吗?

四、矿井瓦斯涌出量的计算:

1、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Q瓦)

Q瓦=QC(m3/min)

式中Q:为工作面的风量;C:为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回风流瓦斯浓度-进风流中瓦斯浓度)

例:某矿井瓦斯涌出量3

m3/min,按总回风巷瓦斯浓度不超限计算矿井供风量不得小于多少。

2、相对瓦斯涌出量(q瓦)

q瓦=(m3/t)

式中Q瓦: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1440:为每天1440分钟;

N:工作的天数(当月);

T:当月的产量

五、全矿井风量计算:

1、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为数计算

Q矿=4NK(m3/min)

式中4:为《规程》第103条规定每人在井下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N:井下最多人数;K:系数(1.2~1.5)

2、按独立通风的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矿=(∑Q采+∑Q掘+∑Q硐…+∑Q其他)×K

式中K:校正系数(取1.2~1.8)

六、采煤工作面需风量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采=100×q采×KCH4(m3/min)

式中100:为系数;

q采: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相对);

KCH4: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4~2.0)

2、按采面气温计算:

Q采=60×V×S(m3/min)

式中60:为系数;

V:采面的风速(温度为18~20℃时取0.8~1.0m/s,温度为20~23℃时取1.0~1.5

m/s);

S:采面平均断面积。

3、按采面人数计算:

Q采=4N(m3/min)

4、按炸药量计算:

Q采=25A(m3/min)

式中25:为系数;

A:为一次性爆破的最多炸药量

5、按风速进行校验:

15≤Q采≤240(m/min)

或0.25≤Q采≤4(m/s)

式中15与0.25:为工作面最低风速(m/min)(m/s)

240与4:为工作面最高风速(m/min)(m/s)

例:某采面工作人数15人,一次性爆破炸药5kg,温度20度,瓦斯涌出量为1

m3/min,请问采面需风量是多少。

七:掘进工作面需风量的计算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CH4(m3/min)

式中KCH4: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8)

2、按炸药量计算:

Q掘=25A(m3/min)

3、按人数计算:Q掘=4N(m3/min)

4、按局扇吸风量计算+

Q掘=Q局+60VS

式中Q局:为局扇实际吸风量;V:为最低风量1.5m/s;S:断面积

5、按风速进行校验:

煤巷或半煤岩巷:15≤Q掘≤240(m/min)

或0.25≤Q掘≤4(m/s)

岩巷:9≤Q掘≤240(m/min)

或0.15≤Q掘≤4(m/s)

八、硐室风量取值(按经验选取)

1、机电硐室需风量:独立回风的机电硐室可取150~200m3/min;

2、爆破材料库需风量:中小型取60~100m3/min;

3、充电室需风量:100~200

m3/min

九、其他巷道的需风量计算

按下列方法分别进行计算,采用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他=100×q×KCH4(m3/min)

2、按风速验算:

按最低风速验算取值:Q其他=9S(m3/min)

S为断面面积

十、矿井有效风量率计算

矿井有效风量:是指矿井各独立用风地点的风量之和

矿井有效风量率=×100%

注:规程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例:某矿有效风量是540

m3/min,主风机风硐面积4m2,风速为3m/s,矿井有效风量率符合规程规定吗?

十一、矿井漏风率计算

1、矿井外部漏风率=×100%

注:《规程》第121条规定: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矿井内部漏风率=×100%

十二、等积孔的计算

A=1.19×q/

式中:1.19为系数;

Q为矿井总风量(m3/s);

h为矿井通风阻力(单位为帕Pa)

十三、瓦斯积聚计算

瓦斯积聚:是指积聚的瓦斯浓度大于2%,体积≥0.5m3的现象。

Q积=SLC(m3)

例:某盲巷长200m,断面3m2,栅栏内侧1米处瓦斯浓度为3%,计算该盲巷浓度量。

注:盲巷是指没有通风其长度大于6米的独头巷道。

第11篇 某煤矿阻燃胶带安全管理制度

1、阻燃胶带由配件组统一领取、保管和发放。

2、配件组领取阻燃胶带时,应有完整的合格证、试验资料等。

3、配件组对暂时不用的阻燃胶带妥善保存,集中堆放。

4、对所有保管、在用、报废的胶带建立台帐,对领用的所有阻燃胶带的去向清楚明了,防止丢失。

5、配件组派专人经常下井检查,确保胶带发生不必要的损耗和损伤。

6、回收胶带时,应仔细检查,对丢失、损坏的、不安规定裁截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12篇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一、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分管矿长总会计师

成员:各分管副总师、各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全矿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全面工作。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成立以下工作组

1、安全管理工作组,由安监科科长负责。

2、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由地测科科长负责。

3、“一通三防”工作组,由防突科科长负责。

4、机电运输工作组,由机电科科长负责。

5、工程技术工作组,由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

6、应急调度工作组,由调度室主任负责。

7、地面安全工作组,由福利科科长负责。

三、领导小组职责

(一)矿长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主要责任,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3、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责:

1、党委书记是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助矿长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每年底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3、每月协助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生产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采煤、调度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安全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掘进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掘进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机电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机电、运输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总工程师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通风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后勤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地面设施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九)总会计师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十)机电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机电矿长组织对机电、运输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地测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通风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对通风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三)生产技术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生产矿长、掘进矿长组织对采煤、掘进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四)安监科职责:

1、副科级以上领导下井跟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负责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3、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4、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5、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6、每旬按时参加分管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十五)各专业组职责:

1、副科级以上领导下井跟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4、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5、每旬按时参加分管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各专业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保证安全风险分管控机制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一、综合辨识范围 (年度辨识评估)

1、每年底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2、防突科负责对煤矿火灾、瓦斯、煤尘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3、地测科负责对煤矿水害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4、生产技术科负责对煤矿顶板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5、机电科负责对提升运输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6、安监科负责汇总各科室对煤矿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二、专项辨识范围

(一)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二)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排放瓦斯、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四)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2、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lec评价法

这是一种评价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3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因素是: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取得这3种因素的科学准确的数据是相当烦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采取半定量计值法,给3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

d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减少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减轻事故损失,直至调整到允许范围内。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d——危险性分值

其简化公式为:d=l×e×c

l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会被预料到

6

相当可能

3

不经常,但可能

1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0.5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上不可能

e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地暴露

c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10人以上死亡

40

2—9人死亡

15

1人死亡

7

伤残

3

重伤

1

轻伤

危险性分值d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风险程度

风险等级

>320

极其危险

5

160—320

高度危险

4

70—160

显著危险

3

20—70

可能危险

2

<20

稍有危险

1

定性等级:

可承受风险(一级):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措施;

一般风险(二级):临界的,有可能千百万较轻的伤害和损坏,应采取措施;

主要风险(三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破坏,要立即采取措施;

重大风险(四级):破坏性的,会造成灾难性事故,必须立即排除。

重大风险判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3)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控制措施的;

(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且无适当控制措施。

第三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一步:各科室风险小组成员首先明确煤矿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六个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

第二步:各科室风险小组分析整理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工序。

第三步:辨识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

第四步: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第五步:依据lec辨识评估法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步:确定风险类型。

第七步:确定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

第八步:梳理出需要管理的对象并制定管理标准。

第九步:确定相应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单位、限改时间。

第十步:提取管理标准与措施。

第十一步:实施管理对象的所有管理标准与措施进行风险管控,预防风险出现。

第十二步:对所有辨识出危险源进行监测、预警。

第十三步:收到警情通知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2023年5月17日

第13篇 煤矿爆破材料专项安全措施及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使用好炸药、雷管爆炸物品,特制定我矿2023年爆破器材安全使用专项措施。

一、 火工品运输安全措施:

1、运输火工品的人员需有经过上级公安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特殊情况要安排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2、严禁在火工品附近用烟火和带电物品。

3、炸药、雷管要用箱单独运送,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

4、运输火工品的人员在入井前不得在人多地点逗留。

5、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及时的退回到火药库中,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1、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要进行导通检查。

2、按计划用量当班发放。

3、爆破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证领取清退单领取。要先登记后发放,库管员必须坚持“五不发”投制度。

4、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必须有专用工具(药包、管箱)否则不予以发放。

5、各单位当班的火工消耗,实际用量要由当班生产班、组长负责签字,每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交库,严禁个人私埋或带上井上,退交时放炮员和库管员要当面点清。

6、库管员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按号序搭配发放,放炮员必须服从库管员的管理。

7、如用矿车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把钩工,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8、运送火工品时,严禁行人。

三、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库内消防设施齐全,有灭火器、水源、沙子、水桶、锹、镐,库内通讯设施畅通无阻。

2、库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提高警惕,巡视库区,严防坏人破坏。

3、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情况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火药的支出与库存数字要记入交接班记录,并要有交接双方签字。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上级机关检查时应有矿有关人员带领或持保卫部门证明并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入库。

5、如发生爆破器材损坏、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库管人员禁止穿化纤制服工作,严禁任何人带打火物品、非防爆物品进入存放炸药、雷管的硐室。

四、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和储存室,必须符合要求,有公安机关核发的 “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2、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储存(炸药储存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要量,雷管储存不得超过十昼夜的需要量)或按公安核发的数量储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并挂标志牌,包装要完整,摆放要整齐、牢固,便于清点库内物资,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4、库内要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库区无垃圾,保证爆破器材不受潮变质等现象。

5、库内严禁有老鼠,并有防鼠措施,地板要有木质地板,必须有防静电措施。

6、交回入库的废旧炸药雷管(含经导通查出的瞎管)及时交公安部门销毁。销毁时应采用爆破方式,严禁燃烧、埋藏。

五、井下爆破安全的一般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由采煤队放炮员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及时交通风科。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要符合《规程》的要求,爆破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4、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由矿总工批准的专项措施。

第14篇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 区队 “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煤巷、半煤岩巷或近煤层岩巷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冒险超掘的责任人;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停电、放炮请示汇报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钟内冒险进入放炮地点的责任人;

5、执行防突措施的现场负责人,监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预测工玩忽职守致使现场监督监管失控的;

6、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7、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8、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煤与瓦斯突出征兆继续作业的人员;

9、跟班队干、各辅助区队、系统科室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三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员工给予开除留用一年以上处分(留用期间仅发生活费),劳务工、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解除合同,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

4、盗窃、破坏“一通三防”、“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的;

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6、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7、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8、捏造防突预测、措施孔、钻孔深度和效果检验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11、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掘进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三十三条 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扎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串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三十五条 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条 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 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二条 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 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五条 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四十六条 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四十七条 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五十条 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发现一处罚通风队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风队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 通风科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科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五十四条 未经通风科允许,风门和防突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不到责任人者,罚责任单位200元,造成风流短路、风流紊乱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按通风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条 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100pa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通风科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 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风门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看管局扇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区队不安排专职看风机人员的,罚区队500元。

第五十九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对现场人员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垫支,吸风口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六十三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防突科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六十四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 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风筒吊挂眼由施工队负责施工,扒岩机后风筒由通风队按质量标准接好,扒岩机前第一个风筒接头到工作面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其余由通风队负责监管,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长100元,用风筒垫坐,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8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5米,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元罚款。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5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条 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检员、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并悬挂“严禁入内”牌板,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风的,通风队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六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风科长50元,测风员1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1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5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机电队长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和100米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七十二条 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井下电钳工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对电钳工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四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板牌、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对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通风队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跟班队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队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风队200元,罚安检科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地测科必须在贯通前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联系单。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通风科、通风队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八十条 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正头不大于5米,距顶板下300毫米,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200毫米,距顶部300毫米,距正头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

第八十二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 监测队保证监测设备仪器灵敏可靠,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探头维护调试一次,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 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监测队2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监测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罚监测队队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 爆破工、开掘区队长、开掘队班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50员。

第八十八条 监测队负责每周对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试验一次,不试验或没完全试验。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按事故追查,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三节 防突管理

第九十条 地测科及时掌握井下施工巷道与煤层的位置关系,防突科按规定对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进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盲目施工的,罚责任人员200元,造成误揭煤层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条 没有按规定安设风门、防突风门,风门不联锁、逆止器损坏、巷道风门水沟无反水槽,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每处罚通风队长50元,损坏风门及风门附属设施的,每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九十二条 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除停产立即整改外,每条罚责任区队队长50元,跟班队长100元。

1、压风自救装置距离超过规定或数量不足的。

2、压风自救装置无风的。

3、压风自救装置配件不齐全或损坏的。

第九十三条 未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钻孔,造成钻孔施工深度、数量不足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四条 钻孔施工现场无打钻记录或现场打钻记录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五条 防突工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必须经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后,方准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九十七条 防突工、瓦检员、安检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电工必须按要求及时在防突牌板上签字,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无防突牌板或损坏防突牌板,每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九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施工必须安装防突锁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施工单位擅自挪移防突锁标罚责任单位2000元,破坏防突锁标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超过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巷道开口、施工壁龛、钻场必须采取措施,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防突钻孔施工中出现喷孔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施工地点出现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按突出管理掘进巷道使用风镐作业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安检员2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库存放。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罚火药库管理人员20元/发、卷,放炮员10元/发、卷。

第一百零九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帐、记录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箱上锁。雷管箱及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100元;装药、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当事人5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致使装的炮不能起爆或现场留有残炮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员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放炮队可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丢失负责、

1、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100元。

2、若炸药丢失或私自转让,每卷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时要立即交武保科,由武保科汇同安检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转交井下爆破材料库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药严禁带至地面,必须当班交至爆破材料库,依据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所开证明,拾到带脚线雷管每发奖20元,不带脚线奖10元,每卷炸药奖10元,地面拾到交保卫科后同等奖励。每月结束后,安检科根据火药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标准提出奖罚请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兑现奖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武保科要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发、卷)。

第五节 运 输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区队按照管理范围管理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底车场、东西翼轨道运输大巷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的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启动绞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职工上下井乘罐时不能超过定员,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机车经过路口前要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防止车辆相撞或追尾,否则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方必须有尾灯;在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罚责任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跟车工佩戴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机车运输时不得前顶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车时,须距离鸡心5米以外,否则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必须听从挂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机车牵引矿车装置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30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超速行使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或警铃,不准运行,否则,每项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机车司机行车时要认真观察电缆悬挂情况,发现异常时,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否则造成供电中断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影响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环及正规销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下山提升运输时,必须按绞车提升能力挂车,不得多挂车,绞车严禁超负荷运行;处理掉道车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前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且不准摘钩作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和挡车桩;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巷下部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与绞车联锁的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保险桩、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绞车运输做到声光信号齐全,否则,罚单位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转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用回柱绞车回柱或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条 跨越皮带处必须设有专门的行人过桥,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开车司机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有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不少于5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1m2 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对超高、超宽或矿车变形情况严格把关。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人员在大巷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人行侧行走,在双轨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员停留,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域机动车辆、人力车同时行驶,必要时经过运输调度允许。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巷道摘挂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量,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装卸物料等特殊情况下,司机要手不离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上山掘进倒拉牛提升时,在停车地点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下山掘进时,扒岩机前10米位置处必须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钢丝绳直径缩细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变道或甩车场处,要走在背离钢丝绳受力侧。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接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单位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机械转动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置,并齐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出现漂链,发现一处罚机电队长50元,责任司机20元,并且现场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严禁乘人,输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缺少刮板每个罚责任司机20元,罚包机人1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溜子、皮带启动前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启动时先启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每台设备只能固定一名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不准异地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司机要坚守岗位,不准躺卧,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节 机电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检查人员不在现场(或不安排人员)督促整改,罚检查人员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包机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在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检查中发现失爆者,加倍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50元,包机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地点未装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下列标准的,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一百九十六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30元,包机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主提升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每项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棍不转,每处罚单位100元,包机人3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处罚单位100元,责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井下电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水平或倾角30度以下巷道电缆用吊钩悬挂。

2、水平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3、水平或倾斜巷道中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7、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除外)。

8、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9、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进行连接。

10、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第二百零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效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队长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完好并定期校准,否则罚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工程科、通风科、防突科、地测科、机电科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对本细则及业务科室管理制度未列举的违规行为,一般“三违”罚款不低于50元,严重“三违”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检查时查出的“三违”或各类不安隐患,一律按本细则规定予以加倍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安检科,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疏漏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煤矿班组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

一、安全生产互保制度

1、互保结对子的原则:两人及以上配合作业形成的安全相互保障责任共同体。

2、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

3、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在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保,并履行互保职责。

4、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

(1)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4)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检修)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二、安全生产联保制度

1、联保原则: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安全联系保障责任共同体。

2、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在工作中对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第16篇 煤矿通风安全装备及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158、165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结合我矿百善字(94)104号文件规定及我矿实际情况,现制定对我矿安全装备及各种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安全装备的管理规定

1. 监测队负责安全装备的安装、使用、调试、拆除的日常工作;

2. 安全装备的安全质量应符合井下电气设备的完好标准;

3. 建立安全装备台帐、集中管理;

4. 建立安全装备检修记录,及时填写,积累检修经验;

5. 井下使用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6. 井下装备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看管,凡发生装备被损坏的追究当班班(队)长责任,对需要经常移挪的装备,只许采、掘班(队)长在瓦检员和放炮员的监护下,按规定移挪,严禁擅自移挪或停用,装备停用后,由监测队回收待用;

7. 维修工要认真负责装备的维修质量,精心钻研业务,提高维修质量,为矿井安全监测提供安全保障。

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规定

1. 监测队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校正工作,做到帐、物、卡记录齐全;

2.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做到集中保管、维修、发放及环境卫生整洁;

3. 编制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年度送检计划;

4. 在架使用的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必须保持完好,具备计量合格证,严禁无证使用;

5. 监测队负责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的存档工作。

三、安全仪器仪表的发放范围

1. 便携仪的配备范围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员、通风和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

2. 其它仪器仪表的发放使用人员是通风区职工。

四、发放地点

发放地点设在通风区安全监测队仪表发放室,便携仪及各种仪器仪表凭牌个人领取。

五、维修管理

1. 通风区设专职人员对便携仪及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管理发放工作;

2. 各单位要对使用安全仪器仪表的职工加强教育,要爱护安全仪表,不得无故损坏丢失;

3. 维修发放人员要熟悉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和完好标准,每天负责对在架仪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填写记录,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六、其它要求

1. 各单位对需要使用仪器仪表人员进行登记,统计后报通风区,由通风区根据仪器仪表数量和和单位需求量进行计划分配;

2. 丢失牌子应立即申请办理,凡因牌子丢失,仪表被他人领走,由本人负责赔偿;

3. 损坏丢失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及配件,发放人员有权扣下牌子及时办理赔款手续。如不及时办理赔款手续,而影响工作或打骂维修发放人员,移交矿保卫部门处理。

第17篇 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通过对生产活动和生产系统中存在或潜在的危险源的辨识,进而对其进行消除、减少、控制,实现煤矿人-机-环-管系统的最佳匹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业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各业务科室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班组负责实施重点工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第三条 安环科负责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控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

第三章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

第四条风险辨识范围包括煤矿各大生产系统及采掘范围,覆盖全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地面系统、筛分系统及其他辅助环节的全过程。

第四章 安全风险的辨识内容

第五条每年底开展下一年度的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重点对边坡、爆破、防治水及防灭火等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第六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一次专项辨识工作,重点对待设计水平、采区、工作面地质条件及潜在的重大灾害因素等进行辨识。

第七条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一次专项辨识工作,重点对爆破参数、边坡参数等出现重大调整情况进行辨识。

第八条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或停产1个月以上需要复产复工前开展一次专项辨识工作。

第九条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一次专项辨识工作,重点针对发生的事故,对比本矿其他作业点或类似事故隐患的地点、隐患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针对事故所涉及的专业、系统开展辨识工作。

第五章 安全风险辨识方法及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十条风险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工作任务分析法及事故机理分析法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利用风险矩阵法对危险源进行分析,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风险的大小由风险值来衡量,风险值等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乘积。根据风险值的大小,可将风险分为四个等级:重大风险、中等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十一条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一)危险源辨识、评估内容:全矿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

(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点识别、风险评估分级和风险管控措施确定。

(三)组织全体员工,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四)在生产系统、装备的投运、移交、运行、停运或重启时,应由分管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或业务科室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现场开工条件风险辨识。连续生产作业的现场每班开工前,由班组长对作业现场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和工程质量等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并认真填写现场记录。

(六)班组重点工序评估。各作业班组在组织生产、施工、设备安装、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由班长组织对重点工序涉及的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人员和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岗位评估。作业人员每班上岗前,对自身上岗条件和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评估。

(八)检维修、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评估。检维修作业、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对施工材料和工具准备,设备和工器具完好,作业环境,电源、高温、高压源等危险能量源以及有毒有害物质隔离,重物失稳防控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作业完毕试运转前,作业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材料、工器具回收和人员撤离,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以及采取的安保措施(如短路线、电气接地等)恢复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九)特殊施工作业评估。特殊施工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对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程序步骤、施工工艺及安全措施。

特殊施工作业主要指下列内容:

1、涉及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易发生泄露、中毒、爆炸危险的作业;

2、特大重物起吊或受限空间等特殊地点重物起吊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区动火作业,动土作业等特殊条件作业;

3、重要设备安装、撤除、改造、维修等特殊作业;

4、其他复杂、特殊施工作业。

(十)异常状况评估。正常生产(运行)的系统(装置)在生产工序、工作流程、技术工艺发生变化以及工作区域的设备、设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事故时,应由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安全可靠性重新评估。

(十一)工程项目评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分别在项目立项、建设施工、试产等各阶段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1、项目立项时,应对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工艺成熟程度、工艺危险因素和控制难度、现有控制防范措施、管理主体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2、项目施工期间,施工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危险因素分析排查、安全隐患治理是否按规定执行等情况进行动态安全评估。

3、项目试产前,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系统、设备、设施施工质量,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试产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人员、物资、外部环境等情况是否具备试产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试产过程中,涉及安全的工艺、参数、控制等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评估。

(十二)“四新”试验评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应对措施、人员技术能力等是否具备安全试验或推广应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十三)其他评估。

(十四)各级评估得出的结论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能现场公示的应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不能公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十五)确定安全风险评估方式方法和编制规程措施时,应充分听取基层单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作业方法的可操作性、安全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防范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十六)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管理程序、方式方法、监控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上级新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十七)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档案,各类评估报告、安全评估表以及检查记录等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底,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重大风险及时上报公司,并由矿级组织实施协调整改;中等风险由各个部室进行监督整改落实;一般风险由班组负责员工培训教育监督进行整改;低风险由岗位员工负责加强现场的管理,做好防护,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对现场评估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汇报、处置程序。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运行,发出预警,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和值班管理人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评估;存在中等可控风险的,必须通知岗位人员,同时明确整改措施、落实复查验收责任;存在可控风险的,采取预防性措施直接“手指口述”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针对重大风险,有公司及矿长采取涉及、代替、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证,并在划定危险作业区域,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设定作业人数上限。由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估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价结果,布置下一个月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第十五条由安全副矿长牵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各业务科室要突出管控重点,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第十七条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第七章 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第十八条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环科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员进行以年度、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各业务科室要对现场发现的隐患及时录入风险预控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根据风险等级的划分对应四级预警落实隐患责任及考核。如下表:

将二煤矿危险源风险预警等级表

第八章 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办法总共分为三级,第一级考核为公司对矿考核,是检验风险预控体系运行效果、判别煤矿是否达到了体系总体要求的综合性评价标准。二级考核为矿对各业务科室、施工单位,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对全矿生产系统进行检查考核,保障露天矿安全生产。三级考核为各业务科室、施工单位对班组及员工进行考核,通过现场考核、内业考核和事故考核手段提升施工单位、业务科室、班组、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约束员工不安全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一、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三、参加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五、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现场安全隐患、调查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常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术工程的完成情况。

七、调度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八、组织事故调查、统计和分析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指导群众安全检查月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十、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并监督兑现、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投产验收。

十一、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

十二、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有造成事故危险时,有权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三、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严重违章和事故肇事者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意见,有权给予对安全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

十四、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故面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第19篇 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万无一失”的安全经营方针,结合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矿安全例会制度如下:

一、安全例会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组长由于特殊情况确无法到会主持时,由组长指定一位副组长主持。

二、每次例会所有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向主持人说明情况,批准后方可缺席。

三、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内容以及涉及到的事项确定,除领导小组成员以外应参加会议的人员。

四、正常情况下,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每月一号为安全例会日。

五、安全例会或临时召开的安全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记录。会后需整改的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并提出整改要达到的标准,整改完成的时间,以及整改结束后的检查验收人员等。

六、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时应对上月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实际的总结,并提出本月安全工作需改进、完善方面的明确要求。

第20篇 煤矿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煤矿安全学习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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