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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汇编(6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关键机制,它如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确保各项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这套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政府职责的明确体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依赖。

安全制度有哪些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法规的制定与更新,确保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2. 定期的安全检查,如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评估。

3.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 安全培训与教育,提升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5. 事故调查与处理,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的透明度:确保公众对安全规则的理解和接受,避免因信息不公开引发的误解。 - 执行的公正性:所有检查应公平进行,无偏见,不因个人或团体利益而妥协。 - 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渠道,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 持续改进: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安全制度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有效实施依赖于制度的完善性、执行的公正性和持续的优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含义

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第13号文件)的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又做了新的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

(1)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1)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限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②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2篇 h政府机关办公楼安全保卫制度

一、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保卫防范意识,自觉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各部门办公室都必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文件资料等,下班后要检查办公桌和抽屉,做到人走窗关、电关、门锁,杜绝和避免各种不安全事件发生。

三、严格执行、遵守值班安排,带班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督查好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借故或无故不值班。

四、严格交接班手续,不得出现空档。

五、白天值班人员必须坐在楼内值班桌前,认真做好来往非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并询问进出事由,严禁闲杂无事人员进入。

六、夜间值班人员要不定时巡查,严禁酒后值班,确保夜间楼内外安全。

七、如遇不履行登记手续硬性进入人员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如实向办公室领导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八、政府办公室对办公楼安全保卫情况下定时检查,如发现不遵守规定擅自离开值班岗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政府机关干部大会上进行检查,对因不坚守值班岗位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3篇 镇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一、镇政府全面领导本镇行政区域内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镇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全生产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建立职责明确的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5)部署、督促各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矿山及其他不具备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接到发生重、特大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7)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作出并督促各村、各单位落实对重、特大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镇长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定期向镇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领导或镇委会;

(3)依法实施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全事故;

(4)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依法对违反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6)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镇委会报告,并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7)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镇监所报送全事故统计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对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全检查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镇农经中心监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镇行政区域内企业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镇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本镇全生产工作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拟定本镇有关全生产的综合性管理规定,制定有关工商贸企业全生产的要求、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镇企业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5)组织开展全镇全性生产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跨部门、跨行业的重、特大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

(6)依法对工商贸企业和矿山全实施监督检查;

(7)参与组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

(8)负责对镇有关部门、单位和村落实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9)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10)负责本镇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11)依法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特种设备的全监察、监督工作;

(12)协助上级部门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监察、监督工作,同时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协助上级部门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如国务院、省政府有新规定,则执行新的规定;

(1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四、镇派出所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上级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辆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以及企业的消防全和防爆全工作。

(3)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运输证。

(4)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现场的抢救,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五、镇交通管理中心负责本镇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全标志、全护栏)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六、镇建管所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的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全镇燃气行业全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建筑机械设备的全使用和管理;

(4)负责全镇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5)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建设工程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七、镇农技中心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2)按照规定组织和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八、镇国土所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矿山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审查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

⑵依法对矿山开采实施全监督管理,查处在村庄、院落和道路、桥梁、电力线路等公共设施附近的开采行为,坚决制止非法开采和超层、超界开采;

⑶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矿山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全生产职责。

九、镇水务站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水闸等)的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堤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十、镇中学、中心校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的在校活动的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全教育,提高教师学生的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全;

(3)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4)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5)督促学校改造危房校舍,强化对校办企业的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全生产职责。

十一、镇卫生院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和职业病诊断,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二、镇农经中心劳务输出办公室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按规定提取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于全生产隐患整改、重特大事故处理、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

十三、镇财政所应当将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四、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全监督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十五、镇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村、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十六、依法对涉及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立即依法给予查封取缔,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七、镇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全生产的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全事故的发生。

十八、镇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十九、各村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全生产职责,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含义

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第13号文件)的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又做了新的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

(1)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1)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限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②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5篇 政府安全监管七项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同时,《条例》对建设领域目前实施的市场准人制度中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制度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备的条件,把住安全准入关。明确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6篇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负责向各部门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负责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布

3.2公司各部门

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负责制定本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程序

4.1获取途径

安全管理部门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总经理部门收集整理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公报等及时送交安全管理部门。

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安全管理部门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安全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负责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下发到公司各部门,公司各部门要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特点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下发到车间和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公司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进行危害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车间和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

安全管理部门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当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或发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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