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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奖惩制度汇编范本(1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项目安全奖惩制度范本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海图,为我们规避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指南。它强化了安全意识,确保了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安全制度的存在,犹如一堵坚实的防护墙,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项作业的安全操作步骤,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2.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措施,降低损失。

3. 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素养。

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奖惩机制:通过激励和约束,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

注意事项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的适用性:必须符合企业实际,兼顾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需求。

2. 清晰性:条文应简洁明了,避免产生歧义。

3. 实施性: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4. 更新性: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制度需适时修订。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安全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对每一个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障。只有将安全制度深入人心,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项目安全奖惩制度范本

第1篇 项目安全奖惩制度范本

1、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把安全当作企业的大事来抓。项目经理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干部要认真落实安全负责制,严格安全管理。

3、安质员必须恪尽职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谋私利、不恂私情、按章办事,力求减少各类事故和危险源的发生。

4、项目设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对在安全工作上取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5、安全先进奖励

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职业健康安全先进活动,召开项目安全工作表彰大会。对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班组、个人给予表奖,对业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分别呈报上级单位,请求给予表彰。对安质员在工作上认真负责、管理业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于防止危险源和各类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按上级奖励办法执行,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在安全工作上管理不善,职业健康安全形势恶化、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各种危险源不断发生,及虽未构成事故但事件性质严重的班组实行处罚制度。

(1)、人身伤害事故

(a)发生一次1-2人人身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3000元;

(b)发生一次3-4人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5000元;

(c)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1万元;

(d)发生一次1-2人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1万元;

(e)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2万元;

(f)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g)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事故,每发生一件或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h)发生一次3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8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3万元;

(i)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10万元。

(j)合格供方或分包队伍发生工伤施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罚款,每死亡1人处罚款2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0.5万元;

(k)对各类从业人员非责任人身伤亡事故及非生产性工伤、合格供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定责部门虽未定性为事故但性质严重的危险源,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视其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实施内部定性定责,比照同类事故处罚。

(2)、行车事故

行车事故除所在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处理外,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3)、人身伤亡事故

(a)2人以下轻伤: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项目党政正职、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各罚款300元

(b)重伤:重伤一人给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重伤二人给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罚款1500元;单位党政领导、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免发当月生产奖并各罚款500元;

(c)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待岗;

(d)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上报公司。

(e)责任事故个人有限赔偿办法

(4)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由直接责任者按下列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a)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赔偿。

(b)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赔偿6千元。

执行事故个人有限赔偿时,在保证责任者基本生活条件前提下,赔偿金额从责任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事故直接责任者表现好的,在收缴应赔偿金额二分之一以上时,可适当减少赔偿。

事故直接责任者受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实施个人经济赔偿。

7、为规范安全行为,强化职工“两纪”,坚决制止和处理“两违”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违章违纪者,做如下处理

(1)、按公司规定,对生产中发生的a、b、c类问题的处罚。

a)对责任单位罚款:a类2000至20000元;b类1000至3000元;c类500至1000元。

b)对责任者罚款:a类300至800元;b类100至300元;c类50至100元。

c)问题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离岗培训;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其单位的有关管

(2)、对其它各种违章、违纪,可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3)、对已造成一定的后果的危险源,虽未定责构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罚200-800元,对责任领导者罚款100-500元;

(4)、由于安全管理混乱,被上级单位检查通报、罚款的,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均对责任单位罚款按上述规定加倍或罚款2000-5000元。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暴光的,另罚款5万元。对本规定的经济及行政处罚,本着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5)、对发生各种危险源、事故苗子、构成事故的定性定责,项目可提级按上述处罚办法办理。同类事故、同类重大危险源、事故苗子,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的,应加重处罚。

(6)、对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待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7)、因发生事故受处分而影响工资、奖金的人员(事故直接责任者除外),受处分后积极工作,遵章守纪,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经过处分规定时间二分之一,上报公司请求恢复受处分前的工资奖金待遇。

第2篇 m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暂行)

为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到点到位,以确保行业安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达到安全责任目标的管理处。

2.发生火情和治安事件,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表现突出的员工、班组、部门。

3.对在灭火或抓获罪犯过程中,机智勇敢,保护业主、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班组及部门。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敢于大胆管理和制止者。

5.对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查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

6.对熟悉掌握消防,治安常识,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并做出突出成绩者。

7.对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表现突出的管理处、班组、员工。

8.拾金不昧、捡拾贵重物品现金及时上交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1.凡在部门、班组内发生财产失窃及发生打架、斗殴、__滋扰等治安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影响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100-300元罚款。

2.因管理不当导致管理处发生刑事案件,视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管理处负责人千元以内罚款及处分。

3.对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得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以致发生火灾、火情者视火灾直接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500-5000元罚款,并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直至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安全,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由当事人算自负,视情节后果属部门责任人安全教育管理不当的追究其责任,给予过失单处分。

5.履行安全防火责任制不力或对安全部门所发《隐患通知单》拒不落实或超期限未整改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或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过失处分。

6.对违反安全消防规章制度,不听劝阻的当事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予50-100元罚款。

7.对造成火险、失窃、交通、劳动安全等事故的、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给部门负责人100-3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单,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8.对消防保安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器材管理,保养不善影响使用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属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当追究其管理责任,处予100-5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处分。

9.处分按《奖惩条例》执行为警告、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10.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损坏,当事人须全额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1.造成火灾,治安事故并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上述奖励与处罚由安全部门收集、查证事实情况报公司安委会批准执行。

四、上述各项解释权属安全秩序部。

五、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以安全部门处理为准。

六、本制度为暂行制度,将根据执行情况做相应修订。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对于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并触范刑法者,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节奖励细则

第3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车间、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4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5条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6条对第3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7条奖励根据所作贡献大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过大小会、通报等形式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指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可以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从200—10000元不等;也可以通过增加工资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节处罚细则

第8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9条禁止穿带铁钉、铁块的鞋进入生产区、储存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各车间员工禁止上班时间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违者一次罚款50元。禁止赤膊进入公司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上班期间禁止饮酒,违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

第12条凡在禁烟区吸烟者,一次罚款50元;当在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却又无法查找吸烟者时,对该部门处罚100元/个烟头。

第13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区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4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5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16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存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公司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7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属领导(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9条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不得私自替班,违者一次罚款3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生产、设备、甚至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20条凡违反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者,一次对该部门罚款300元,对违规者罚款50元。

第21条进入容器(如反应釜、贮槽、塔等)、地下沟、深井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罚款50元,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第22条凡在禁火区内动火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动火地点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

第23条各种危险作业证未经办理完毕,作业人员就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元/人·次。

第24条各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隐患整改的部门罚款200元。

第25条对无证上岗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30元,对该部门罚款100元。

第26条各级领导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按违章性质轻重一次处罚30--200元。

第27条对不服从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一次罚款30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8条对故意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加倍赔偿,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擅自移动消防、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9条对没按要求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第30条项目建设期间,对没按相关规定进入施工区域者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节罚款收缴办法

第31条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开具罚款通知单,财务部收取现金。

第32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不缴款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加倍处罚。

第33条罚款资金由财务统一专项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

第五节附则

第34条对于部门或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第4篇 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1、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把安全当作企业的大事来抓。项目经理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干部要认真落实安全负责制,严格安全管理。

3、安质员必须恪尽职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谋私利、不恂私情、按章办事,力求减少各类事故和危险源的发生。

4、项目设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对在安全工作上取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5、安全先进奖励

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职业健康安全先进活动,召开项目安全工作表彰大会。对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班组、个人给予表奖,对业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分别呈报上级单位,请求给予表彰。对安质员在工作上认真负责、管理业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于防止危险源和各类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按上级奖励办法执行,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在安全工作上管理不善,职业健康安全形势恶化、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各种危险源不断发生,及虽未构成事故但事件性质严重的班组实行处罚制度。

(1)、人身伤害事故

(a)发生一次1-2人人身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3000元;

(b)发生一次3-4人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5000元;

(c)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1万元;

(d)发生一次1-2人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1万元;

(e)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2万元;

(f)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g)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事故,每发生一件或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h)发生一次3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8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3万元;

(i)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10万元。

(j)合格供方或分包队伍发生工伤施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罚款,每死亡1人处罚款2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0.5万元;

(k)对各类从业人员非责任人身伤亡事故及非生产性工伤、合格供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定责部门虽未定性为事故但性质严重的危险源,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视其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实施内部定性定责,比照同类事故处罚。

(2)、行车事故

行车事故除所在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处理外,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3)、人身伤亡事故

(a)2人以下轻伤: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项目党政正职、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各罚款300元

(b)重伤:重伤一人给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重伤二人给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罚款1500元;单位党政领导、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免发当月生产奖并各罚款500元;

(c)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待岗;

(d)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上报公司。

(e)责任事故个人有限赔偿办法

(4)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由直接责任者按下列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a)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赔偿。

(b)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赔偿6千元。

执行事故个人有限赔偿时,在保证责任者基本生活条件前提下,赔偿金额从责任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事故直接责任者表现好的,在收缴应赔偿金额二分之一以上时,可适当减少赔偿。

事故直接责任者受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实施个人经济赔偿。

7、为规范安全行为,强化职工“两纪”,坚决制止和处理“两违”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违章违纪者,做如下处理

(1)、按公司规定,对生产中发生的a、b、c类问题的处罚。

a)对责任单位罚款:a类2000至20000元;b类1000至3000元;c类500至1000元。

b)对责任者罚款:a类300至800元;b类100至300元;c类50至100元。

c)问题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离岗培训;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其单位的有关管

(2)、对其它各种违章、违纪,可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3)、对已造成一定的后果的危险源,虽未定责构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罚200-800元,对责任领导者罚款100-500元;

(4)、由于安全管理混乱,被上级单位检查通报、罚款的,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均对责任单位罚款按上述规定加倍或罚款2000-5000元。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暴光的,另罚款5万元。对本规定的经济及行政处罚,本着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5)、对发生各种危险源、事故苗子、构成事故的定性定责,项目可提级按上述处罚办法办理。同类事故、同类重大危险源、事故苗子,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的,应加重处罚。

(6)、对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待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7)、因发生事故受处分而影响工资、奖金的人员(事故直接责任者除外),受处分后积极工作,遵章守纪,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经过处分规定时间二分之一,上报公司请求恢复受处分前的工资奖金待遇。

第5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依据《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奖励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指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限度,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安全隐患的处罚原则:安全检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项目部应对严重隐患立即整改,对一般隐患按整改期

限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对项目部加倍处罚。

第六条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七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八条 安全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条 严重安全隐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

⑶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

⑷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

⑸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等

⑹特种作业:特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现场:随意吸烟、道路不畅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不明显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

⑶现场防火:未办理消防合格证;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3、脚手架: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设。

⑵立杆基础: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

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

⑷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

⑹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⑺小横杆设置: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厘米的。

⑻杆件搭接: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

⑼架体内封闭: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⑽脚手架材质: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用于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钢管弯曲、锈蚀严重;钢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无限定荷载标牌。

⒀挂脚手架试压: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⒁挂脚手架间距:间距大于2米。

⒂验收: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⒃荷载: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堆放。

⒄挂脚手架架体防护: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挡脚板;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⒅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护:

⑴施工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⑵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护: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⑸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开挖: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⑼作业环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撑系统: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⑶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

⑷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各种模板堆放过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⑺模板验收: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⑻砼强度: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

⑼运输道路:在模板上运输砼无走道垫板;走道垫板不稳不牢。

⑽作业环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6、"三宝"、“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⑶安全带: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⑷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网。

⑸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⑹通道口防护: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⑺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电:

⑴施工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⑵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

⑶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⑸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⑹配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验收: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

⑺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⑻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⑼用电档案: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

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⑵架体: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

⑶限位保险装置:吊篮无停靠装置;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无超高限位装置;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

⑷与建筑结构连接: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杆连接不牢;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钢丝绳: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钢丝绳无过路保护;钢丝绳拖地。

⑹楼层卸料平台: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篮:吊篮无防护门;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

⑻安装验收: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

⑼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不牢固;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⑽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

⑾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无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安全装置: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护: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⑶司机:无证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⑷荷载: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⑸安装与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⑹安装与验收: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

⑺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⑻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

⑼电气安全: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⑵力矩限制器:无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⑶限位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灵敏。

⑷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

⑸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夹轨钳;有夹轨钳不用。

⑹塔吊指挥: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⑺路基与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轨距偏差超过规定;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

⑻电气安全: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轨无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

11、起重吊装: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

⑵起重机: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

⑶钢丝绳与地锚: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⑷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⑸司机指挥:司机无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⑹地耐力: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

⑻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

⑼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⑽构件堆放: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无稳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

12、施工机具:

⑴电刨子: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电刨子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

⑵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⑶手持电动工具: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⑷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⑸电焊机: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机无防雨罩。

⑹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⑺气瓶: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⑻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

⑼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罚款缴纳: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暂行)为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到点到位,以确保行业安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达到安全责任目标的管理处。

2. 发生火情和治安事件,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表现突出的员工、班组、部门。

3. 对在灭火或抓获罪犯过程中,机智勇敢,保护业主、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班组及部门。

4.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敢于大胆管理和制止者。

5.对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查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

6. 对熟悉掌握消防,治安常识,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并做出突出成绩者。

7. 对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表现突出的管理处、班组、员工。

8. 拾金不昧、捡拾贵重物品现金及时上交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1. 凡在部门、班组内发生财产失窃及发生打架、斗殴、滋扰等治安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影响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100-300元罚款。

2. 因管理不当导致管理 生刑事案件,视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管理处负责人千元以内罚款及处分。

3. 对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得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以致发生火灾、火情者视火灾直接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500-5000元罚款,并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直至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安全,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由当事人算自负,视情节后果属部门责任人安全教育管理不当的追究其责任,给予过失单处分。

5.履行安全防火责任制不力或对安全部门所发《隐患通知单》拒不落实或超期限未整改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或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过失处分。

6. 对违反安全消防规章制度,不听劝阻的当事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予50-100元罚款。

7. 对造成火险、失窃、交通、劳动安全等事故的、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给部门负责人100-3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单,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8. 对消防保安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器材管理,保养不善影响使用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属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当追究其管理责任,处予100-5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处分。

9.处分按《奖惩条例》执行为警告、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10.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损坏,当事人须全额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1.造成火灾,治安事故并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上述奖励与处罚由安全部门收集、查证事实情况报公司安委会批准执行。

四、上述各项解释权属安全秩序部。

五、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以安全部门处理为准。

六、本制度为暂行制度,将根据执行情况做相应修订。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某某工程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某工程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1)奖励

①对在生产中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和阻止他人违规操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②对检举他人隐瞒事故真相,为事故调查提供有效证据的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③对改善安全措施、降低生产成本、提供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措施的人员给予效益金额的8-10%奖励。

(2)处罚

①购买伪劣防护用品的人员,除责令其自行销毁外,并处以购买价值50%的罚款。

②对在生产中管理不力、安全隐患突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再聘用。

③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1-3万元罚款直至开除,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交由行政司法部门处理。

④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之一的职工,罚款10-100元:

a.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b.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系挂不正确;

c.不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d.女职工不将长发束入工作帽内;

e.酒后上岗作业;

f.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随意动火或吸烟;

g.在工作中打闹、斗殴、玩忽职守;

h.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

i.厂内机动车违章载人;

j.随意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架体;

k.不听劝阻,任意冒险违章操作;

l.随意拆除、损坏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管理人员,罚款100-300元:

a.安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继续施工;

b.不下达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无针对性、可操作性;

c.拒不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d.不及时安排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e.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受到通报批评;

f.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g.发生工伤事故不按报告程序报告并隐瞒事故;

h.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

i.发生工伤事故不积极组织抢救伤员或破坏事故现场;

j.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k.应验收而无验收或无验收手续而投入使用;

l.现场混乱,有毒有害作业不采取防护措施;

m.阻止、防碍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n.发生重伤以上事故。

第8篇 某物业项目安全员工作奖惩积分制度

物业项目安全员工作奖惩积分制度

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规范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树立__的标准。结合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定本规定。通过实施《员工奖惩积分制度》,规范员工队伍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举止。促进队伍建设,做到奖惩分明,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为以后优秀员工的评选提供依据。

具体细则

一、奖励积分的条件

1、及时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10分

2、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或排除的。+10分

3、本月中请销假制度落实较好的。+ 5分

4、在服务过程中得到业主好评的。+ 5分

5、拾金不昧并及时上交的。+ 5分

6、为集体建设提供好的建议并采用的。 + 5分

7、牺牲个人时间不计得失为集体服务的。 + 2分

8、得到主管以上领导好评的。 + 2分

9、岗位上形象始终保持较好的。 + 2分

10、卫生标准高,积极主动清整的。+ 2分

二、处罚积分条件

1、工作方面

(1)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参照安全管理手册处罚规定执行)-10分(2)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的。(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安排或执行不坚决

打折扣的) -10分

(3)工作期间打盹、睡觉的。 - 5分

(4)因工作失误造成他人投诉的。(指有效的投诉)- 5分

(5)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窜岗与队员聊天的。 - 5分

(6)不按规定私自放人进入小区的。 - 5分

(7)对进出小区的物品不登记或手续不齐全就放行的。 - 5分

(8)人为损坏公物的。 - 5分

(9)对发生问题隐瞒不报的。 - 5分

(10)上班前集合迟到的。- 2分

(11)交接班期间交接不清的。- 2分

(12)上班时间不带工牌、不按规定着装的。- 2分

(13)上班期间不带耳机或不按规定使用对讲机的。 &n

bsp;- 2分

(14)岗位上形象差,座、卧、依靠的。- 2分

(15)不及时更换对讲机电池、收听对讲不及时的。- 2分

(16)在岗位上会友聊天的。- 2分

(17)上班期间电话不关机、玩手机、看书报、听音乐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分

2、生活方面

(1)不请假并夜不归宿的。-10分

(2)与队员之间发生矛盾,制造不团结因素的。(发生打架斗殴、拉帮接伙) - 5分

(3)无故不参加训练、培训的。(除正常休息和病假外都应参加)- 5分

(4)外出23:00前不归宿的。- 2分

(5)卫生值日清洁不干净、标准低的。(参照宿舍管理制度执行)- 2分

三、奖惩实施办法

1、主要由各班长实施考评,做到公开透明化,每十天结合班务会进行讲评。

2、设置奖惩积分的底线,及时进行奖惩。(每季度对积分前十名者管理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通报表彰,对扣分累计-10分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处罚并批评教育。)

3、管理处每月要根据积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做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物质处罚相结合。

第9篇 项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提高项目安全执行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公司关于项目现场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的落实,激励项目各级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目标考核

1.劳务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影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劳务队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资格,并罚款5万元。

(1)死亡1人以上(含1人);

(2)一次性重伤2人以上(含2人);

(3)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劳务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影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除了执行“1”规定的处罚外,同时处罚10万元,并清退劳务队。

(1)死亡2人以上(含2人);

(2)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含3人);

(3)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劳务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处罚劳务队1万元,处罚项目经理、劳务队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各1000元,处罚事故责任人2000元。

4.发生未遂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罚责任劳务队5000元,处罚事故责任人1000元,处罚项目经理、劳务队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各500元。

5.对于发生“1”或“2”情况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进行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交由公安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制裁或处罚。

三、过程管理考核

(一)处罚细则

违章内容

罚款对象

罚款金额(元)

1

穿拖鞋、凉鞋、硬底鞋、高跟鞋或者打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当事人

50/每人

2

劳务队民工带病工作,酒后作业

当事人

200

4

非生产人员(包括当地居民)进入施工现场玩耍的

劳务队

100

5

电焊作业未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的

当事人

50

6

擅自无理改变安全技术措施

劳务队

200

7

每道工序施工前不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

劳务队

100/人

8

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逾期不整改

劳务队

300

9

擅自拆除各类防护设施的

当事人

100

10

有意破坏消防器材的

当事人

1:10罚款

11

随意挪用安全材料和消防器材

当事人

100

12

擅自拆除、破坏各类安全标语,警示牌

当事人

100

13

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戴好安全帽

当事人

50

14

进入施工现场戴帽不扣带

当事人

30

15

2米以上作业和危险区域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当事人

100

16

不正确使用安全带

当事人

50

17

高空作业上下抛掷材料和用具

当事人

100

18

非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机械

当事人

50

19

擅自拆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

当事人

100

20

非电工操作各类电器设备

当事人

50

21

非电工专业人员擅自接电和安装插座

当事人

每处50

22

用竹片或木条取代插头或者将导线直接插入插排的

当事人

50

23

不按规定使用熔丝或用铜线等代替保险丝

当事人

每处50

24

施工用电随地乱拖乱拉或电线浸水,

当事人或劳务队

每处50

25

电箱内器件损坏不及时更换

劳务队

每处50

26

宿舍内使用碘钨灯或电炉取暖器等

当事人或劳务队

每处50

27

使用电炉等电热器烧煮食物

当事人

50

28

机械操作人员停机后未断电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29

各类机械,人员操作违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劳务队或当事人

100

30

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当事人

100

31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的(电焊、电工、机车司机等)

当事人

100

32

上下垂直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

当事人

100

33

氧气瓶、乙炔瓶不按规定距离分开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34

每班结束后不及时收回氧气瓶、乙炔瓶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35

操作人员暂离开时不将氧气瓶、乙炔瓶关闭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36

焊割不明的罐桶

当事人

100

37

电焊机缺少进出线防护罩

劳务队

50

38

电焊机不带随机开关箱

劳务队

50

39

使用老化破皮严重的电把线

劳务队

50

40

电焊机无防雨措施

劳务队

100

41

搅拌机钢丝绳锈蚀、缺油

当事人

50

42

搅拌机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当事人

50

4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使用漏电保护器或开关箱的

劳务队或当事人

50

44

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内容的

当事人

50

45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的

劳务队

100元/人

46

焊接电缆、焊钳、电线的绝缘破损

劳务队

100元/次

47

深基坑检查井等班后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劳务队

500/次

48

私自下河游泳的

当事人

200

49

机车加油时吸烟,在仓库里吸烟,在配电房内吸烟

当事人

200

50

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面的;配电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

劳务队

500

51

劳务队驻地杂乱不符合文明施工、消防安全要求的

劳务队

500

(二)辱骂、阻挠、殴打安全、现场执法人员的,情节较轻的,处罚劳务队负责人1000元,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处罚劳务队负责人1万元,并将责任劳务队清场。

(三)各劳务队伍应自觉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不能惹是生非;队伍之间要团结互爱,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规定将处予对该劳务队伍具有管理责任的工头5000元的罚款,并请退该劳务队伍。

(四)各劳务员工要遵纪守法,严禁嫖娼、赌博或利用麻将、扑克等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酗酒闹事,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项目另罚款500元并辞退民工,同时对具有管理责任的工头处予1000元罚款。

(五)各劳务队员工严禁偷盗、非法运输、买卖、存放和使用爆破物品,危险品、毒品,严禁吸毒、贩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贩毒,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项目对违规民工处予1000元罚款,同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劳务队伍负责人处予5000元处罚。

(六)对于同时违反两项或两项以上违章行为的,按处罚金额较大的一项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对其他规章制度、发文文件、方案等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如无则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任一项进行处罚。

(七)如有管理人员违章(包括劳务队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将加倍处罚。

(八)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自上而下职责明确,奖罚分明提高安全执行力,凡有员工、民工、劳务队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除了处罚违章人员本身以外,处罚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20%的违章项目处罚金额,处罚现场施工员10%的违章项目处罚金额。如有管理人员违章的,将加倍考核。现场野外作业人员对自身负责的工作范围的安全负责,如现场野外作业人员负责的工作范围有违章作业不纠正,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上报项目安全员的,应当与违章者或劳务队承担连带责任,承担30%的处罚金额。

四、奖励

项目经理部对工区、劳务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励,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0-5000元。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公司检查评比中评优的;

7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严格按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8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

(二)隐患报告及整改奖励

安全隐患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分类如下

一类: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四类: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缺少防护措施,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等现象。

五类:发现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1 发现安全隐患以书面的形式向单位负责人或项目安全员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经现场确认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奖励举报人50-200元/项;严禁打击报复行为,一旦发现立即将责任人退场。

2 各单位在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过程中,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较为有效的项目给予奖励50元——500元/项。

(三)月度考核

月底如实现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整月安全检查无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奖励项目部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各300元,奖励现场施工员100元,奖励其他人员(包括民工、项目部其他人员)每人50元。如月底安全检查汇总发现存在有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有违章行为的,处罚奖励项目部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各200元,处罚现场施工员50元,处罚其他人员(包括民工、项目部其他人员)每人30元。

五、奖惩兑现

奖惩兑现办法由项目安全员编写奖惩报告,项目经理审核通过,再由项目财务部门给予兑现。处罚金额可从工资、安全风险金、工程款直接扣除,或者直接交现金,所得罚款均由项目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做到专款专用。

六、实施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如有与项目其他安全管理办法冲突的,按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___项目经理部

第10篇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制度

1.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包括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管理关系和职责,制定奖惩办法。

2.责任制考核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严格考核到各级各类人员。

3.由项目部集体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在实行目标管理当中,针对每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进行量化考核。

4.责任制考核不得千篇一律,应定人、定岗、定责,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5.项目部根据实际,针对各类人员制定相应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奖惩细则。

6.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应建立台帐。

7.责任制考核和奖惩情况应与年度总结、评比相挂钩。

8.项目部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1)进入工地不戴安全帽,工人罚20元/人,管理人员50元/人;

(2)戴安全帽,不扣帽带,工人罚5元/人,管理人员20元/人;

(3)不系安全带,在无防护措施下悬空作业,罚款50元/人;

(4)酗酒后上班的工人罚10元/人,管理人员20元/人;

(5)穿易滑跌鞋作业者罚5元/人,管理人员10元/人;

(6)爬井字架,乘吊篮上下者罚30元/人,开机者50元/人;

(7)特殊工种,无证操作者一般机械罚50元/人,非电工罚50元/人;

(8)一门多用罚责任电工1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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