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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全用火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用火制度是我们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及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火源控制不当,不仅可能引发灾难,还可能导致生产中断,影响公司的声誉和经济效益。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用火制度,如同为企业穿上了一层防护服,确保我们在追求效益时,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明确火源管理:规定何处可以点燃火源,何种情况下禁止使用火种,例如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

2. 设立消防设施:确保每个工作区域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

3. 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熟悉火警应急处理流程,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4. 火灾风险评估: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注意事项

1. 制度执行需严格:不得因生产繁忙而忽视安全规定,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处罚。

2. 指定责任人: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和火源管理。

3. 实时更新:随着企业环境和工艺的改变,安全制度应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风险状况。

4. 保持沟通畅通:确保员工清楚了解并理解制度,鼓励他们提出改进建议,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安全用火制度是我们企业安全文化的一部分,每一位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在追求业绩的也能保障每个人的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全用火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用火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①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②使用明火、电炉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场所临时用电,使用电动工具、电器设备,使用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物体等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律不准用火。

(三)凡在防火区范围内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单位申请;现场安全员根据动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负责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排监火人,填写用火许可证;由安全主任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用火安全措施后,签发用火许可证,批准用火(如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

(四)必须坚持“五不用火”

即未经批准的用火许可证不准用火;没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准用火;未按规定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不准用火;用火时间、地点、部位不相符不准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准用火。

(五)对用火许可证签发人的要求:

用火许可证签发人根据用火类别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时,必须亲临现场认真进行检查,了解用火地点的条件、部位、环境和危险程度,审查安全措施确认可靠后,方可签发用火许可证。

(六)监火人的安全职责:

①接到第二、三联用火许可证后,对用火许可证内容详细看清,到用火现场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

②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将第二联用火许可证交给施工单位用火人。

③监火期间不能离开用火现场。

④用火时间、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⑤用火完毕必须检查现场,熄灭余火,不留后患。

(七)用火人的安全职责

①接到第二联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看清用火许可证全文,确认用火时间、用火部位、安全措施,并经监火人同意,方可进行施工用火。

②切实遵守“五不用火”。

③当用火环境发生变化出现异常,监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时,用火人应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待监火人处理完同意继续用火时,方可恢复用火。

④用火许可证应随身携带。未办理用火许可证或时间、地点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监火人不在现场时,不论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权拒绝用火。

(八)安全主任有权随时检查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或用火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用火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2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酒店用火作业分级、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禁火区的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酒店的固定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五、酒店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在生产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2.一级用火作业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2)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4)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区、冷却塔和隔油蓄水池、地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5)锅炉房和发电机房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4)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5)酒店区域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安全部总监审核签字,安全部总监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字,报酒店驻店经理批准签发,驻店经理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部总监审核签发,安全部总监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发;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总监会同工程部总监进行初审同意,报驻店经理批准。

七、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6.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要求

1、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火。

3、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用火作业;

(3)在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5、用火分析人职责

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用火作业审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

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3篇 _小学食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校建筑物内食堂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校长和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用电管理:

1.电蒸饭车和电热水箱等大功率电热器不能同时使用。

2.使用电蒸饭车蒸饭和消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用手背试一下蒸饭车拉手确实无电,方可开蒸饭车的门。坚决杜绝带电操作。

3、和面机、刹菜车运行使用时不准伸手操作或往外拽(拉)面团(蔬菜)等,按动和面机开关要保持手无水,避免因潮湿而触电。

4.食堂用电出现故障需向总务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四、用火管理:

1.学校食堂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2.在维修食堂炉器具是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定期对食堂的电器、液化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单位、食堂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篇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九、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一、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第5篇 某校用水、用火、用电、用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水安全管理

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管道纯净饮用水。

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纯净水水。

3、学校管水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纯净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纯净水过滤设备过期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管水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为学校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7、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

二、用电安全管理

1、办公室、实验室、师生宿舍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随意拉扯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电路维修要拉电闸,并挂牌警示,必要时专人看守。

5、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三、用火安全管理

1、灶房、锅炉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严禁在图书馆、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等重要场所内使用明火。凡是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申报校消防委员会批准,采取措施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后方可动用明火。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3、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校消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四、用气安全管理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对各种用水、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菜屯联合校

2023年9月

第6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 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7篇 校园用火用电安全制度

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校园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幼儿园等场所。

二、各学院(年级)、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用火用电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型号的选型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校动火工作的规定,要先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六、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学生宿舍楼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等工具。

八、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8篇 施工现场用电用火安全制度范本

为明确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要求,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

一、工程项目hse风险控制计划的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500万吨/年炼油扩能改造项目-柴油组分罐区。

1.2项目起止时间: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0日。

1.3总包单位:cpecc大连设计分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1.4监理单位:大连七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2 hse风险管理小组组成员及岗位职责

2.1 hse放线管理小组名单

组长:项目经理 王升亭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 刘振

成员: 赵文华、赵俊华、刘兴翠、郑淑阳

项目部hse监督员:刘正文

施工现场用火安全制度

一、电工qhse岗位职责、责任风险、及操作指南

1.电工岗位职责

(1)遵章守纪,执行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的qhse方针,为实现公司的qhse目标和胡石化项目部的控制目标,完成好本岗位工作;

(2)在班长和施工员的指挥下,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3)执行qhse规定,佩戴好劳保用品;

(4)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进入生产装置检修时遵守业主的各项安全规程,定期维护和保养本岗位负责的设备;

(5)参加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胡石化项目部的qhse活动,接受qhse培训;

(6)不经授权,不许操作或启动不是本岗位的任何设备;

(7)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8)在没有用电票、火票或上级领导部门指令的情况下,禁止用电作业;

(9)当有疑问或情况不明时,要进行询问,切忌自揣妄动;

(10)熟悉本岗位存在的风险和应急保护逃生知识,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按应急计划要求惊醒迅速撤离或是投入救急工作;

(11)坚持原则,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12)对事故目击情况要如实出具客观事实证据;

(13)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举报享有保护;

(14)对qhse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15)认真履行岗位qhse职责,出色完成本职任务,业绩突出者应享有组织的奖励。

二、用电作业

1.危害分析

(1)损坏或有故障的用电设备

(2)不良的绝缘状况

(3)不充分的接地方法

(4)不遵循绝缘程序

(5)人员在电气设备附近工作

(6)挖掘工作

2.用电作业一般规定.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取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2)安装、维修和拆除用电设备,必须有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相适应;

(3)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必须具备:经医生检查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掌握必要的用电基础知识,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掌握触电解救和人工呼吸法;

(4)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5)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的高低压设备和线路上作业时必须办理电气作业许可证;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由主管该现场的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7)qhse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器及用电设施惊醒安全检查;

(8)临时用电线路采用绝缘良好的橡胶软导线,主干电力电源电缆采用铠装电缆;

(9)电线过路必须加钢套管;

(10)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11)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12)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13)在装置区、罐区或其他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使用与该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14)手持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使用前应对其绝缘测试,带点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 mω,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使用;

(15)使用潜水泵必须安装安全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不准人泵同时作业。

施工现场用火安全制度

为明确施工现场防火要求,配备防火器材,预防火灾的发生制定此办法。

一、施工用火管理职责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用火管理负责,设备安全部对施工用火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规定:

1.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周围环境和撤离路线;

2.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用火部位附近有可燃物、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得动火;

4.与外部相连接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

5.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6.在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7.熬制沥青作业时,沥青锅距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0米,上方不得有架空电线,作业间歇应有专人看火,停止作业时应彻底将火熄灭;

8.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9.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10.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存放在工具房内,以防气体泄漏,发生火灾;

11.工具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或照明,防止发生火灾;

12.仓库、材料堆放场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9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10篇 某饭店消防安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11篇 加油气站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站内直接或间接使用明火施工作业,均应到经本单位安全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办理《动火证》手续。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有关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实施处罚。

二、动火作业时,现场应有人监护,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三、加油加气站电气及线路的选型、安装,必须符合加油加气站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四、执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五、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配电室的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七、电气设备接地保持完好,做好接地线的检查和测试。

八、发现电气设备老化和线路供电不畅等故障,由加油(气)站上报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及时修理或报废。

九、做好电气运行的检查测试,并作记录上报公司主管安全部门。

第12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雷管、__等进行爆破作业。

4、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用火申请与审批

5.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审批权限

5.2.1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审批程序

5.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化验分析

12.1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注意事项:

12.2.1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采样

13.1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3篇 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电制度

1. 严格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消防条例》,坚持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提高本单位职工和施工队的防火警惕及责任感,推动群众性防火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2. 易燃、易爆品要分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保管使用人员要进行专业训练,否则不准上岗。库房离周围建筑物要按规定留出足够的距离,并要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配备有效的消防消防设施、器材。

3. 消防设施器材要布局合理、配备齐全,专人管理,专项使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时更换和维修。

4. 施工用火要严格控制火源,确须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准许动火证,由主管消防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派人监督实施。

5. 凡生产需要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6. 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奋力抢救,认真追查处理。

7. 施工照明、设备、电源及消防措施,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拆。

8. 现场防护措施及消防措施,以及安全标志、警示牌,不准任意挪动或拆除。

9. 对于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序,应及时纠正予以改正。严禁隐患没消除的情况下,进行下一道工序或作业人员离开。

10. 每天各施工队安全统一到消防负责处开“准许动火证”,并确实做好消防工作。

11.项目现场每天设置专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设内外保安10人,进行安全24小时不间断巡逻,如发生盗窃、火灾、打架、其他治安事件,项目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控制住事态发展,并立即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或拨打110进行报警。总之我公司一定加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杜绝各种治安事件发生,保证施工现场治安的稳定。

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0日星期三

第14篇 某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货场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九条 举办_、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条 进入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十二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三条 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货场库区内、间休室外、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在间休室、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头桶,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出门。烟头桶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

三、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须经过训练并考试合格,学习人员应在技术熟练的工人指导下方可操作。

2、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3、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禁止带电修理。

4、在架空输电线附近作业时,机械底盘尽量采取接地保护措施。起重机及货件、人员、工具的任何部位距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少于下列数值:

输电线电压

(千伏)

1

以下

25

以下

110

以下

220

以下

水平接近距离(米)

1

2

4

6

垂直接近距离(米)

1

2

2.5

3

第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装卸作业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 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安技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二十一条 电气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保持完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

第二十二条 电动机应独立装置分路开关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一组电动机或其它电器应装设分组的总开关和保护装置。各种用电设备保护装置应根据设备容量大小来选择。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 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第二十五条 各种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六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 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第二十八条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 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三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三十二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三十五条 各生产、办公、生活场所的非长明式照明灯、电扇、空调、电热水器、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做到人走关闭。各场所在人员下班时,其无人值守区域应拉闸断电。

四、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某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

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

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

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

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0、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

第16篇 用火用电安全装修管理制度

一、用火安全管理

(一)酒店厨房用火管理

1、酒店厨房包括营业部门出品部厨房和员工食堂厨房;

2、部门消防负责人指定各班专人(指定检查人)每三日对厨房(食堂)的灶具、管道、开关的使用状况等详细检查一次;

3、部门指定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能自行处理的,须即时处理;无法处理时报部门消防责任人,后者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签认后,送工程部处理或通知合同维保单位前来处理。

(二)酒店营业部门用火安全管理

1、除中餐、夜总会、烧烤场等营业部门因营业需要可使用明火炉、蜡烛、气灯等明火用具外,其他各营业部门禁止使用明火;

2、营业部门消防负责人须督促每班值班经理对顾客使用的明火炉、蜡烛、燃气灯等明火进行安全监控。每日营业结束后,值班经理组织部门相关人员清理明暗火种,与营业主任共同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三)施工单位用火安全管理

1、物业服务部负责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审批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用火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申请表》(见附件一)--物业服务部安全生产主管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用火人员《动火作业上岗证》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等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物业服务部经理于一个工作日内复审签认后返施工单位,物业服务部复印一份留存。

3、用火现场监督程序:

1)安全生产员对用火施工现场每天上下午各检查一次,填写《临时用火现场巡查记录表》(见附件二)。安全生产主管每天检查一次。物业服务部经理每三天检查一次;

2)发现未按规定用火的,须现场纠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物业服务部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件三)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部提交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用电管理

1、各部门消防负责人须确保本部门日常用电安全,做到人离电断;公共区域的用电(含照明和设施、设备用电)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2、每周由物业服务部安全生产主管组织消防监控员,对公共用电和部门用电进行一次检查,填写《用电安全检查表》(见附件四),发现安全隐患,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隐患所在部门经理签名后送工程部处理。

三、装修管理

1、酒店公共区域或营业区域装修时,工程部或营业部门须在装修施工前两天填写《装修(改造)工程施工通知单》(见附件五)送物业服务部。后者据此按上述第(三)款执行;

2、商铺装修施工前,物业服务部须督促商铺业主填写《装修施工审批表》并经物业服务部经理签名确认后方可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施工许可证。

后者据此按上述第(三)款执行。发现安全隐患时须及时制止,并联系工程部前来配合处理。

第17篇 s饭店消防安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18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第19篇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火、 用电、 用气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二、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积装修使用香蕉水、稀料 等危险品动火的工程) ,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证。重点部位、危险 地段动火(天然气调压站、变压器室、配电室、汽车场、电脑房`、 电话机房、蓄电池室、各机房、楼层天花板和仓库内等处)必须由有 关部门会审,无异议方能审批办《动火证》 ;

三、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确定 专人负责,动火完毕立刻清查现场。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现场人员 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通报主管安全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 实施处罚;

四、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 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 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 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 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 不得进行焊割。 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 喷漆、 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五、严禁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严禁私拉电器线路,加 装用电设备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单位电工统一施工、 安装。

六、 电器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和运 行日记上。 必须按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录, 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并校正。

七、增加用气设备、改动用气管线,必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 经审批后,由燃气专业队伍施工、安装。

八、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第20篇 安全生产用火管理制度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化工生产的主要特点,为了加强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将公司内划分为固定用火区和禁火区。

二、固定用火区由公司生产、维修、安技部门根据生产、维修工作的特点划定,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内除固定用火区外,其余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用火,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特殊用火:指在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即:甲、乙火灾危险区域)、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指特殊用火及一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作业。

四、在禁火区内,凡须用火时,应在用火作业前,在公司安技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五、用火项目的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由用火所在的部门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六、用火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任。取样应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出具分析报告。

七、一、二级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审批;特殊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出具《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八、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安全措施及内容是否落实,否则有权拒绝用火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要随身携带,严禁无证用火。

九、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用火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用火期满,用火作业尚未完成,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作业。

十一、用火执行人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以前,有权拒绝用火作业。

十二、用火的一般安全规定:

1、凡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上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0.5%;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0.2%;两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2、用火者进入有毒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内时,有毒物质浓度在卫生允许范围内,氧含量在20―22%。

3、用火分析(取样)不得早于用火前半小时,如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用火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5、乙炔气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压线下。

6、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火花飞溅引发周围可燃物质燃烧爆炸。

7、用火地点应有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用火完毕,用火监护人和用火作业人员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用火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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