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矿运营中,安全停送电制度如同生命线,它保障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稳定运行。每一盏灯的熄灭,每一条电缆的接通,都关乎着生产效率与人身安全。制度的严谨性与执行力,是对每一个煤矿工作者最直接的保护,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它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潜在风险,确保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
1. 停电作业前,必须办理停电手续,明确停电范围,挂好安全警示牌。
2. 送电前,需确认设备无异常,人员已撤离,安全距离满足规定。
3. 实行专人负责制,非指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4. 紧急停送电应遵循快速、准确的原则,同时记录详细情况,便于后续分析。
1. 制度执行时,不得因时间紧迫而简化程序,任何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
2.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检查,防止因设备老化引发的安全隐患。
3. 培训员工掌握基本的电气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 遇到不确定情况,宁可多问、多确认,不可盲目行动,以免酿成大错。
煤矿安全停送电制度,不仅是纸上谈兵,更是实践中的生死法则。只有将制度深植于心,严格执行,才能确保矿井的安全脉搏跳动得稳健有力。让我们共同守护这片黑暗深处的光明,让每一次的停送电,都成为安全的保证。
第1篇 某煤矿安全停送电制度
1、凡需停电时,由申请单位填写停电申请单,提前报请调度室批准,按批准时间作业,超过计划时间或因停送电造成事故者,应严格追查。
2、停电工作必须有专人进行,停电开关应挂白底红字的“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指示牌。
3、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须经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措施。
4、无停电工作牌,而用其他方式表示停电者均认为无效,由此而造成的事故由停电人负责,并严格追查处理。
5、停电工作完毕后,必须进行试送电,保证安全可靠,操作人员方可离开现场。多人操作的线路,必须待最后一块停电牌收回后,方准送电。
6、停电工作的操作程序:
①停电:断开电源及有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
②验电:用合格的验电笔验电。
③装设接地线:在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电源侧装设三相短路接地线。
④闭锁:打好闭锁,悬挂停电牌,无人值班的开关处设专人看管。
7、送电操作程序:先解除闭锁,再拆除接地线,最后送电。
8、严禁预约停、送电。
第2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第3篇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班组安全管理工作还应有符合班组安全管理实际的基本制度,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3项:
一、班组目标管理制度
1、班组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是根据企业安全管理总制度和上层次分目标的要求,把班组承担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转化为班组安全管理的目标。
2、班组在制定目标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5点要求:
(1)要根据上一层次安全管理的分目标或子目标及班组自身的实际情况,与职工一起共同制定。班组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与上级和部门制度协调一致,要保证上一层次目标的实现,必须在班组中进行细化。
(2)班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使整个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每一个职工应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地融为一体,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班组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相结合,并形成规范化的制度管理,以所制定的制度来要求和规范班组成员的安全行为。
(3)班组安全目标管理是一种过程和动态管理,要通过检查、监督、信息反馈的调整,保证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
(4)班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要切合实际,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5)对班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实际效果应进行评估、考核,确定奖惩办法,激励职工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二、班组具体管理制度
1、班组具体管理制度就是依据安全工作的任务、各项管理规定及总体工作目标化、规范化制定的规章制度。
2、要求:
(1)明确班组及每个职工的权力和责任,用权力的制衡、奖励和惩罚来保证制度的实施。
(2)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要突出工作任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效性和操作性。
3、班组具体管理制度的核心:
核心就是明确各自岗位的职责、以规章和制度为基础,以完善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系统性管理理论为依据,保证各项管理工作有秩序和高效率地进行。
三、班组创新性管理制度
1、班组创新性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不断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为了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而不断开拓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新型安全管理方式和方法。
2、要求:班组要把安全管理创新纳入班组管理之中,从目标的制定到具体工作安排,从方式到内容,从方法到手段等,都要进行全面规划,确保创新能力,创造力的落实。
3、如何贯彻执行:①班组长和班组成员都应熟知安全规章制度,特别是第一线的人员,要认真理解、熟悉、掌握和贯彻这些规章制度,并经常将自己的行为与规章制度进行对照,找出问题,不断改进,提高自己遵章守纪的自觉性。②建立完善的班组检查、考核和激励机制,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班组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与管理水平相配套的班组检查考核细则,将考核细则纳入企业的岗位责任制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之中,在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考核细则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班组经济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等挂钩,定期予以兑现奖惩。
4、班组的安全制度管理是班组在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安全规范和行为准则,班组制定、执行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的过程叫做班组的安全制度管理。
5、班组的安全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和工具的维修制度、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等。班组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制度,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各项安全标准。同时,应建立岗位经济责任制,明确班组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充分体现责、权、利三结合的原则。
第4篇 煤矿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煤矿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第5篇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汇编34页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
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8条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10条新工人入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
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8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19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0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处罚制度
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3条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4条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第5条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6条各生产班组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
第8条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9条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
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第10条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连续出现给予开除处分。
2、典型性“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予开除处分。
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
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分。
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相应处罚。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因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管理漏洞或责任事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责任。
第2条认真组织和安排好24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对出现空班和空岗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条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因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矿领导和班组长的责任。
第4条对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或发生事故,追究矿长和安全矿长的责任。
第5条对职工反映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对职工反映的隐患问题不予重视或不予解决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矿领导和班组长要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因违背“三大规程”或指挥不利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7条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措施不严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现场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规程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凡未按措施施工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第8条对忽视“一通三防”工作,到岗不到位、空班、漏检、假汇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井下发现“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治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追究其责任。
第10条因个人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导致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组长和主管矿领导的责任。
矿井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1条为加强井口管理,严防各类违反规定人员入井,防止禁带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必须在井口设立检身房及检身人员,并做好检身记录。
第3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识别卡和矿灯。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3)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电子表;
(4)严禁入井前喝酒;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电气焊工到井下作业时,必须携带矿长审批过的措施。
第4条检身人员对升井人员也要严格检查,防止盗窃井下物资。
第5条井口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不准有烟头出现。禁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6条对检身期间不听指挥,有意捣乱,无理取闹者,矿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7条检身人员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岗、脱岗,杜绝漏检。
第8条对以上所有违章现象,都要追究责任,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第9条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检身人员负责,清点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漏检。
第10条出入井清点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数量对照。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值班领导查清。
第11条放假及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
第12条交接班时,清点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第13条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煤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制度。
第2条煤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技术、采煤管理人员和掘进班组长组成。
第3条各采煤、掘进班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矿由带班矿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第4条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分析会,研究分析顶板存在的隐患,预测、布置下步顶板管理重点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5条各采煤、掘进班组每班要对所管辖工作面的顶板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如出现较大问题时,要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各班组要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7条煤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第8条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现场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支护,支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敲帮问顶制度
第1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后,必须先对本人的工作区域敲帮问顶,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护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支护,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
第2条采煤工作面的职工,要首先检查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顶危险,要及时处理,而后进行工作。放炮后,要对顶板进行检查,然后从事挂梁等工作。
第3条掘进工作面超前控顶距不得超过规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帮问顶。
第4条巷道维修工在维护之前,必先检查顶板和两侧的安全情况,如有活碴、支架变形等,处理加固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5条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按回柱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
第6条作业地点如有活碴、伪顶等隐患时,应及时处理。
第7条工作期间需要休息时,首先对休息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才能在此处休息。
第8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炸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4条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好,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必须封炮泥。
第7条起爆前,必须确保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放炮禁止进人”的警示牌,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8条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第10条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第11条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第12条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总工程师编制补充措施。
第13条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有完全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自然风作业。
第3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o.5%,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各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条矿井要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主扇,并有备用主扇,通风设备必须齐全、合格。
第6条通风设备、通风装置、通风设施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7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9条局扇安装位置必须合理,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10条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推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11条主扇、局扇必须专人负责,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井下煤与半煤岩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12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13条矿井开拓或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4条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口要严密,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拐弯处要设弯头。
第15条矿井必须配足配齐通风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的技术人员管理通风工作。
第16条矿井每旬进行一次测风,风量分配要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第17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1条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验工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1.5m的胶管和温度计。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本矿为低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栅栏外瓦斯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闭外瓦斯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5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6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第7条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8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瓦斯检查员在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9条安全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10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第1条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然后有组织排放。
第3条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
(1)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
(2)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3)排放方法、步骤。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流侧控风进行,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
(4)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标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5)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l%、二氧化碳浓度降到l.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
第4条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组织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2)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3)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4)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
(5)应当严格按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排。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6)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第5条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1)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技术部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员按措施限量排放。
(2)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排放。
(3)矿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排放,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员参加。
第6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
(1)没有排放措施或措施与实际不符的;
(2)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3)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4)无排放瓦斯指挥人;
(5)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6)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不在分管区域的;
第7条应当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1)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
(2)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3)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第1条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切实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瓦斯日报必须认真,严禁应付了事。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瓦斯报表,填写的报表必须与手册及井下瓦斯牌板的数据一致、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必须保证瓦斯日报清晰、清洁。
第4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必须在每日上午9时前将瓦斯监测监控日报打印完毕。
第5条填写好的瓦斯日报表及打印好的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在上午9时前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6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审阅矿井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发现问题必须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第7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完瓦斯日报、监测监控日报表后,必须在报表上签字。
第8条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立卷存档。
第9条矿井瓦斯日报表、监测监控日报表保存时间为1年。
第10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及请示报告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查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请示矿总工程师当天瓦斯检查的行走路线、检查地点、次数,并严格按行走路线,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
第5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第6条检查瓦斯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7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撤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假检、少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和瓦斯台帐应当一致。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一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8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高冒区、密闭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9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放炮命令。
第10条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应将本班检查瓦斯情况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第12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局部通风安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井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局扇必须升井检修,局扇必须安设有“三专两闭锁”装置。
第3条局扇必须保证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掘进工作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其他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4条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5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量,避免循环风。
第6条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过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主管领导批准。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厘米,离地高度大于30厘米,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条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l 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第8条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软质风筒接头双反压边。拐弯处要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据《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条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火检查工作。
第3条建立矿消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4条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5条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露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6条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7条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工作专项检查。
第8条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9条安全检查员应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10条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11条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12条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确保矿井风流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必须有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在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安设防尘供水管路,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第4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洒水降尘管路。
第5条井下各转载点、落煤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6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绝煤尘爆炸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7条矿井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煤尘;其他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粉尘,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第8条矿井按要求进行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3、作业场所呼吸粉尘监测每个月测定2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测风制度
第1条为了切实搞好矿井通风管理,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测风制度。
第2条煤矿企业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第3条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注明巷道名称、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测风时间、测风人姓名等。
第4条各矿正常情况下,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第5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测风,遇到主扇运转状态异常时,必须随时测风。
第6条当矿井更换主扇、倒风机、改变风叶角度、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反风调整通风网路或通风网路发生异常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
第7条每次测量局部通风,必须同时测出局扇吸风量和工作面正前的风量,计算出百米漏风率。
第8条每次的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
第9条每个测风地点至少实测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实测。
第10条每次测风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风表和秒表要同时开关。
第11条每次测风完毕,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12条每次测风时,测风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运输巷道测风注意来往车辆、机械设备,严禁到支架严重损坏有冒顶危险的巷道去测风,必须测风时,要向调度室或矿长汇报,待修护好时,才准进去测风。
第13条测风时,若发现风量和瓦斯有特殊变化时,必须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矿领导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14条测风仪表使用要爱护,不得碰撞或振动,并经常保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15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试验,测定矿井反风量,保证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
第1条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矿车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
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警戒是否设置,警戒线以内的人员是否撤完。
第3条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第4条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首先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5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应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联合检查,并做好瓦斯检查记录。
第6条“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共同负责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准备工作后,分别相互监督、
检查、三人到场履行手续后,方准放炮,否则严禁放炮作业。
第7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地点(处理溜煤眼、巷道维修)和其它地点的放炮作业,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
第8条三人连锁放炮作业职责划分
(1)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煤、杂物、电气设备的保护(或移出)、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
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工作;
(2)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装药、放炮及装药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放炮规定执行;
(3)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或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的全过程,负责放炮不安全隐患的汇报、监督处理。
第9条当班放炮前,放炮员按作业规程规定,完成装药、封泥、脚线和母线敷设等放炮准备工作后,告知班(组)长放炮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需要布置警戒。
第10条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时,告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
第11条瓦斯检查员按照放炮作业第一条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告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
第12条放炮员在接到瓦斯检查员告知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打开水幕,撤到躲炮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5s后,方可放炮;
第13条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方准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撤除警戒,必须待问题处理完后,才能恢复生产。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1条为预防、控制、消除煤矿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职工劳动保护,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整个过程。
第3条建立煤矿职业卫生基础档案,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与监测周期,强化生产一线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切实做好防尘防毒工作。
第4条粉尘、噪音每半年监测一次,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每年监测一次,对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监测单位。
第5条确实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建立职工健康体检档案。做到: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第6条井下一线接尘职工,采掘工种每年体检一次。辅助工种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确诊矽肺职工及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其它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对体检出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调离原工种,有关赔偿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煤矿经常对全矿职工和干部进行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法规的培训。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1条斜巷上下出口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2条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行人按规定走人行道。
第3条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的规定。
第4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第5条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
第6条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7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第8条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挡车栏、保险绳、插销、连接环和阻车器的使用,提放车下口及各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第9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第10条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11条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
第12条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汇报。
第13条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第14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煤矿防治水制度
(一)
第1条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档水墙、沟渠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2条严禁水体下开采。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
(5)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窖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4条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总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每年雨季来临前进行一次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5条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要配备1台探水钻
煤矿防治水制度
(二)
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6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条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第8条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严禁使用放炮方法和使用电煤钻进行探放水。
第10条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为防止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突然涌出,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情况,并加强通风。
第11条其它按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第1条为确保每年的雨季安全度汛,做到有备无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每年雨季前成立“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3条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煤矿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抢险人员到位,防洪物资到位,各项应急措施到位,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汛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第4条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要求,在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地面变电所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煤矿要确保供电安全,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5条每年雨季前,煤矿要对矿井主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每年都要进行主排水系统的群泵联合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后要将试验报告存档。
第6条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雨季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及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井下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要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表断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7条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各种抢险设备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1条为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4条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5条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第6条探水距离、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必须按探放水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第8条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第9条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给矿领导。
第10条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按煤矿规定的水灾避灾路线撤离。
第11条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按照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黔府办发[2010]18号文件要求,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按照30元/吨提取。必须建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三条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四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通风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11、煤矿安全救护、安全检查、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12、采煤方法改革的支出;
13、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由矿长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六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由安全矿长负责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煤矿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对外服务规范:热情、文明、快捷
、认真、仔细询问访客的办事意图,快速办理相关业务。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__部室,请问这里是__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达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苦练基本功和操作技能,精通业务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服务礼仪。
、不断充实更新现代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
、加强思想业务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交往、协调能力和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行为建设
优秀团队
领导班子:建设“责任班子、程序班子、阳光班子”
责任班子:对企业负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对事业负责,加强能力建设,对员工负责,解决关系员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自己负责,严以律己,廉洁勤政。努力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程序班子:坚持总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好公司,坚持依法经营、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阳光班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树立“一要干事,二要干净”的良好形象
领导队伍:思想坚定、业务精通、勇于开拓、作风优良
思想坚定是指领导干部要有坚定的思想信仰,与企业核心领导团队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业务精通要求领导干部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勇于开拓就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持工作的先进性。
作风优良要求领导干部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谦虚谨慎。
员工队伍:团结、勤奋、敬业
团结是公司每一名员工都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品德,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人才,团结出效益。
勤奋就是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刻苦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敬业就是立足本职岗位,用爱工作,既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又要与时俱进,敢为人先。
重在执行
执行没有任何借口
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事业赢在执行。为了公司发展要求员工必须强化执行意识保持执令畅通。
提高执行能力是关键
执行的前提是强化执行意识,执行的核心在于制度和细节,要求做正确的事和正确的做事。员工要各司其职,对工作高度负责,互相信任,密切协作,加强沟通,自觉服从全局,做到“以我为主,敢于负责;以我为辅,甘于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执行的效果,同时,要高度重视执行效果的评价和考核。学习创新
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建筑机械行业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要求员工面向时代与未来不断提升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公司创新力的根本在于学习力的提升,公司积极构建终身学习体系,通过学习型企业建设,提升公司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发展,努力实现新的更大突破。
创新是公司发展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最好的集成。创新能够提高公司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质量,要把创新理念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忠诚敬业
发扬“三必精神”
争创行业一流公司,开拓公司市场等工作形势逼人,全体干部职工要用于发扬“有先必争、有标必夺、有旗必抗”的“三必”精神,在各项工作中,瞄准一流标准,多争先进、多夺标兵、多抗锦旗,在全公司形成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培育忠诚美德
公司和员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忠诚与公司是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要履行职责、公道正直、干事创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
、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__部室,请问这里是__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第6篇 z煤矿小型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1、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组统一管理,登帐、建卡、统一编号,要做到帐、卡、物、板四对照。
2、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组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回收管理。任何单位不准到供应仓库领用。
3、小型电器的修理由小型电器组负责,修理质量要达到检修质量标准。
4,对井下所用小型电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核实。
5、各使用单位要用好管好小型电器,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者,管理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会议精神,突出安全会议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实现安全会议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安全办公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末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政策、规定等文件,全面总结安全工作地经验和教训。具体落实主要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分析当前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要采取的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办公例会
1、会议时间:每月5日、15日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安全副总、安监科长及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听取各单位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
三、矿井“一通三防”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3日、13日、23日召开一次
2、主持人:总工程师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规定、办法等安全文件。听取有关单位一通三防工作汇报。落实“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全面安排下阶段“一通三防”工作。
四、安全教育培训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党委副书记
3、会议地点:培训科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单位书记、五级培训员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文件。听取教育培训部门关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认真客观地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议,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
六、安全生产评估会议及瓦斯防治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主要评估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三大
工程推进情况,下步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已发生的事故分析,如何吸取教训;瓦斯防治会议要全面总结瓦斯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当前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落实瓦斯防治资金、人员、措施。
七、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山上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专业领导、各单位段级以上干部参加。
5、会议内容:通报全矿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情况,全面总结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例会
1、会议时间:每旬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区(科)长
3、会议地点:各单位会议室
4、参加人员:矿专业领导、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各段队班组长以上干部。
5、会议内容:通报本单位罚款交现金情况,找足深层次的隐患,领导带头每人至少一个,查摆本单体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总结一周内本单位在安全质量工作上的成绩和不足,安排下步安全工作重点。
九、会议要求
1、会议必须定期召开;
2、会议必须专会专开,不得掺杂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内容;
3、会议必须追求会议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严禁走过场;
4、会议要分别设专门的会议记录簿;
5、安全例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各单位要采取轮流召开的形式,每天下午一个单位召开一个安全办公例会,时间可窜不可占。各单位召开安全办公例会要提前向矿办公室汇报,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矿主要领导届时参加。电话:2778503 2778279。由安监科负责检查,每少一次或应付、质量不高,区党政在矿上作检查。各单位安全办公例会时间顺序表如下:周一:一采区、周二:三采区、周三:安装队、周四:机电科、运输科、周五:通风区、周六:抽排科、周日:开拓区。
第8篇 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工作态度要端正,精力要集中,持证上岗。
1、值班人员应熟悉井下各监控设备的安装地点及检测范围。值班期间,如实记录各监控地点的瓦斯浓度、风速及设备运行情况,内容要真实、详细,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
2、加强对瓦斯、风速等监测数据变化情况的观察,发现风速异常变化、瓦斯超限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根据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矿长及矿技术负责人报告。
3、每次汇报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在值班记录上,内容包括:汇报单位、汇报情况以及采取措施、最终处理结果等。每天的监控数据、变化曲线要及时打印,报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送安全科备案。
4、监控电脑为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其它无关工作。
第9篇 煤矿企业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安检处长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3、安全办公室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由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出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研究安全有关奖罚事项。
第10篇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安全举报制度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举报制度
一、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责任主体。矿属各单位对分管辖区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我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落实、执行矿各项措施、责任制度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编制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和矿级领导,对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依章规定查处的职责。各单位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整改落实和自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矿级领导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和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矿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取得各种证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因丢失、损坏,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调职的行政处分或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行离开的,是矿承办证照的按每证照2000元承担办证补偿费;
第七条 凡发生事故单位除按原有规定处罚外;各单位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生1次重伤的,按原有规定处罚;1个月内发生有2次或者2处以上重伤或3次严重不安全隐患未整改、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300-800元。
1个月内发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或处罚1000-2000元;1个月内发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2000-3000元;1年内累计发生6次重伤(医疗费一次5万元以上的)、累计计大过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处罚3000-5000元;矿级领导按上级的处罚意见执行。本条由矿委会、矿长审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执行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安全矿长每月一次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科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须经矿长签字。
第十条 受到停产整顿时,应当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时达到整改恢复生产的条件,努力实现验收合格。对造成影响不能验收合格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矿级领导、中层管理、代班员及工作员、特种作业由矿长指派到上级指定的资质部门培训。新工人由安监科进行《入井须知》、《职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基础培训;各单位进行《单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岗位技能》等培训。建立培训挡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监科及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对巨不执行《执法指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矿级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监督检查各岗位行政、带班、安监员等特种作业到岗情况以及不安全隐患的并向分管及部门反应,要求及时处理。安监科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按照《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在生产过程中一周内矿级领导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矿受到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矿级领导记大过、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或3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由矿长负责印刷,安监科负责编写和免费发放每位职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职工交《职工安全手册》的保管押金30元,离矿时退书退还押金。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矿委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矿委会。有关细则按《国家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中适合我矿部分内容执行。
二、安全举报制度
一、每个员工对矿井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现象,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督促矿井安全生产。
二、安全举报分为向矿举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原则按照“先矿后上级的原则”进行。每个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应该先向矿职能部门反映举报,若职能部门未即使处理整改的,再向矿相关领导反映举报,若矿也未及时处理整改而继续生产的,再向上级部门(县、市、省等安监部门)反映举报。
三、举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事实。举报手段可以采用当面举报、书面举报或电话举报等。
四、凡举报属实者,按照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向矿职能部门举报的,按照50~100元/次给予奖励;向矿主要领导举报的,按照100~300元给予奖励;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的,按照300~500元给予奖励(上级奖励的除外),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人员调查后按照举报内容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定。凡举报不实者,按照调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标准按照奖励的标准执行。
第11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部落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
“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12篇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第13篇 煤矿班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一、地面班组环境要求
1车间环境应清洁、卫生、道路畅通、交通工具、物品要划区域停放。
2职工不随地吐痰,严禁吸烟,不乱扔废料、杂物、废品按规定地点存放。
3植树种花,绿化矿区,美化环境。
二、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1 重视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染。
2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置齐全,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三防措施到位。
3 生产现场要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保证工人高效工作。
4 生产现场无非生产物品。
5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操作工人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合理布置作业现场,保证正常生产秩序。
1 车间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楚。
2 物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并标示清楚。
3 物品要分类存放并标示。
4 产品用料摆放整齐,生产场地道路畅通。
5 操作工人要严格执行生产作业计划,确保生产现场的正常秩序。
四、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严格劳动纪律。
1 工作时按规定佩戴好劳动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考勤制度,上班时不准领小孩进车间,不准在车间接待客人。
3 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允许打闹、说笑、串岗、班前不准喝酒。
4.保持现场、岗位周围清洁,下班时要做到先关电源,设备不擦干净不走、物品未放整齐不走。
第14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
一、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神仙坡煤矿全体员工
三、职责
(一)、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连队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管理科、矿领导报告。
(三)、井口信息站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四)、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五)、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六)、生产技术科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安全隐患
(一)、安全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b级或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
2、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二)、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作业地点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连队,连队报安全科,安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2.2报告形式
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整改负责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登记记录表上填写清楚,由信息管理员统计并填写隐患通知卡下发责任单位。
(三)、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各责任单位发现或接到隐患通知卡后,应立即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并报安全科验收作。各单位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单位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隐患,由安全科提交公司,由公司相关部室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科应进行监控。
(四)、档案建立
安全科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隐患信息台帐。
六、奖惩
(一)奖励
1、排查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3、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按文件或条例执行)。
(二)惩处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罚款50-200元。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3、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神仙坡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双倍处罚。
4、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工到安全科学习,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写出深刻书面检讨,安全教育合格并处罚后方能上岗。
5、对通知整改的隐患却未及时整改,按情节严重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并督促继续整改,否则加倍罚款。
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7、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15篇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四)高瓦斯矿井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煤层群开采,临近层瓦斯未进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在区域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一)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二)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三)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层越界开采的;
(十五)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八)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十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不明确,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或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对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地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挂牌领导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二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___党员的,按《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6篇 煤矿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一、矿务局、矿每月中旬必须拟定出下月安全教育工作方案,提交安全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布置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安全教育规划,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安全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工、团各级组织齐抓共管,要结合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来进行,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内容上既要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又要联系本单位实际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安全教育。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办讲座、培训班、讨论会、展览会、反事故演习、安全知识竞赛、典型经验交流等。
三、新工人必须按受入矿、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每周二、四为安全思想教育日,每周五为安全技术教育日,要充分利用班前(后)会的时间,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重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第一思想、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教育,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
五、区、队、班组每周必须对带班区队长教育一次,每旬必须对班组长专门教育一次,每半月必须对重点工种人员、外围闲散人员教育一次,每月必须对安全不放心职工集中办班教育一次,对本单位干部进行一次安全“会诊”,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亮相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消除违章现象,避免事故的发生。
六、安全教育部门要认真检查考核各单位安全教育情况,必须安排专人跟班考核,做到每月总结通报一次,奖优罚劣。
第17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__建设项目管理。
3 安全检查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4.2 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5 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
5.1 安全大检查
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5.2 专业检查
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
5.3 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
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
5.4 安全管理重点检查
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
6 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
6.1 安全大检查
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位检查。
6.2 专业检查
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 安全检查标准和方式
7.1 安全检查标准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7.2 安全检查方式采取“五个结合”即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值班检查与
安全管理人员查岗相结合。
7.3 安全大检查定在每周三午9:00点筹建处会议室集中,处领导、各专业组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午3:00安监部门要将大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进行通报,并以“五定表”的形式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五定表”(定查出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复查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的内容认真填写,安排落实。安监部门和各专业部室对其本专业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按照“五定表”的时间进行复查,对不能按时整改和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要进行处罚,直至隐患排除。安监管理部负责“五定表”分类、下发、汇总,其他检查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现场落实。
7.4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复查签字落实制度,并坚持“五定”原则(定存在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落实处理结果要在筹建处安全生产会上通报。
7.5 筹建处分管领导、各专业副总、各专业组长对分管范围内存在问题负责落实并督促整改;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安全检查查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
7.6 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通报、考核、落实;专业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专业副总或部门负责人通报、考核、落实。各类检查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汇总、分类、存档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整改日期复查,实行闭合式管理。
8 安全检查考核规定
8.1 全矿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填写问题落实表,并严格“谁检查,谁签字”制度,检查人不签字一人次罚款50元。
8.2 各类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集合地点和时间参加统一分工,有特殊情况须向矿分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一次50元考核。
8.3 所有检查要从严从细,如现场有违章、安全隐患没有查出,被上级领导发现,每处对检查人员罚款100元。
8.4 参加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对查出的问题,该罚款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罚款,否则对检查人员给予处罚。
8.5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处罚,并落实整改时间。
8.6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考核。
8.7 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因检查人员作风漂浮,责任心不强,有安全隐患不能发现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
8.8 各类安全检查,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也要同时进行复查,发现没有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8.9 各类检查的问题落实表,经施工单位签字落实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否则对检查人员罚款50元。
8.10 对各类安全检查问题落实表,安全管理部设专人保管存档,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否则,对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
第18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会议精神,突出安全会议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实现安全会议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安全办公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末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政策、规定等文件,全面总结安全工作地经验和教训。具体落实主要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分析当前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要采取的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办公例会
1、会议时间:每月5日、15日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安全副总、安监科长及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5、会议内容:听取各单位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
三、矿井“一通三防”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3日、13日、23日召开一次
2、主持人:总工程师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规定、办法等安全文件。听取有关单位一通三防工作汇报。落实“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全面安排下阶段“一通三防”工作。
四、安全教育培训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党委副书记
3、会议地点:培训科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单位书记、五级培训员
5、会议内容: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文件。听取教育培训部门关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认真客观地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议,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
六、安全生产评估会议及瓦斯防治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行政矿长
3、会议地点:矿办二楼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主责。
5、会议内容:主要评估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三大
工程推进情况,下步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已发生的事故分析,如何吸取教训;瓦斯防治会议要全面总结瓦斯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当前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落实瓦斯防治资金、人员、措施。
七、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会议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副矿长
3、会议地点:山上会议室
4、参加人员:副总以上专业领导、各单位段级以上干部参加。
5、会议内容:通报全矿质量标准化检查定级情况,全面总结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例会
1、会议时间:每旬召开一次
2、主持人:安全区(科)长
3、会议地点:各单位会议室
4、参加人员:矿专业领导、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各段队班组长以上干部。
5、会议内容:通报本单位罚款交现金情况,找足深层次的隐患,领导带头每人至少一个,查摆本单体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总结一周内本单位在安全质量工作上的成绩和不足,安排下步安全工作重点。
九、会议要求
1、会议必须定期召开;
2、会议必须专会专开,不得掺杂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内容;
3、会议必须追求会议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严禁走过场;
4、会议要分别设专门的会议记录簿;
5、安全例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各单位要采取轮流召开的形式,每天下午一个单位召开一个安全办公例会,时间可窜不可占。各单位召开安全办公例会要提前向矿办公室汇报,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矿主要领导届时参加。电话:27785032778279。由安监科负责检查,每少一次或应付、质量不高,区党政在矿上作检查。各单位安全办公例会时间顺序表如下:周一:一采区、周二:三采区、周三:安装队、周四:机电科、运输科、周五:通风区、周六:抽排科、周日:开拓区。
第19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_(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_(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20篇 煤矿爆破材料专项安全措施及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使用好炸药、雷管爆炸物品,特制定我矿2023年爆破器材安全使用专项措施。
一、 火工品运输安全措施:
1、运输火工品的人员需有经过上级公安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特殊情况要安排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2、严禁在火工品附近用烟火和带电物品。
3、炸药、雷管要用箱单独运送,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
4、运输火工品的人员在入井前不得在人多地点逗留。
5、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及时的退回到火药库中,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1、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要进行导通检查。
2、按计划用量当班发放。
3、爆破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证领取清退单领取。要先登记后发放,库管员必须坚持“五不发”投制度。
4、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必须有专用工具(药包、管箱)否则不予以发放。
5、各单位当班的火工消耗,实际用量要由当班生产班、组长负责签字,每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交库,严禁个人私埋或带上井上,退交时放炮员和库管员要当面点清。
6、库管员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按号序搭配发放,放炮员必须服从库管员的管理。
7、如用矿车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把钩工,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8、运送火工品时,严禁行人。
三、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库内消防设施齐全,有灭火器、水源、沙子、水桶、锹、镐,库内通讯设施畅通无阻。
2、库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提高警惕,巡视库区,严防坏人破坏。
3、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情况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火药的支出与库存数字要记入交接班记录,并要有交接双方签字。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上级机关检查时应有矿有关人员带领或持保卫部门证明并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入库。
5、如发生爆破器材损坏、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库管人员禁止穿化纤制服工作,严禁任何人带打火物品、非防爆物品进入存放炸药、雷管的硐室。
四、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和储存室,必须符合要求,有公安机关核发的 “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2、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储存(炸药储存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要量,雷管储存不得超过十昼夜的需要量)或按公安核发的数量储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并挂标志牌,包装要完整,摆放要整齐、牢固,便于清点库内物资,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4、库内要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库区无垃圾,保证爆破器材不受潮变质等现象。
5、库内严禁有老鼠,并有防鼠措施,地板要有木质地板,必须有防静电措施。
6、交回入库的废旧炸药雷管(含经导通查出的瞎管)及时交公安部门销毁。销毁时应采用爆破方式,严禁燃烧、埋藏。
五、井下爆破安全的一般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由采煤队放炮员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及时交通风科。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要符合《规程》的要求,爆破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4、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由矿总工批准的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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