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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事件报告制度汇编11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发事件报告制度

有哪些制度

企业中,发事件报告制度是保障运营安全和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关键机制。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报告类别:涵盖生产事故、安全事故、设备故障、环境事件等,确保所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事件都被纳入范畴。

2. 报告主体:明确谁有责任报告,如一线员工、部门负责人、管理层等,确保责任清晰。

3. 报告流程:定义从事件发生到上报的步骤,包括初步评估、现场保护、信息记录等环节。

4. 时间限制:设定报告的时间窗口,以确保事件能得到及时处理。

5. 信息传递:规定如何将报告信息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可能涉及内部通讯系统、紧急会议等。

内容是什么

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内容应注重实效性和可执行性:

- 具体的操作指南:提供详细的操作步骤,帮助员工理解何时、何地、如何进行报告。 - 保密性: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事件,应明确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 责任追究:设立对未按规定报告事件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度。 - 训练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对事件识别和报告的能力。 - 反馈机制:设立对报告处理进度的反馈渠道,让报告人了解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保持灵活性,以便适应不同类型的事件和不断变化的业务环境。

2. 避免过于复杂的报告程序,以免延误处理时间。

3. 强调诚实报告的重要性,鼓励员工如实反映问题,而非试图掩盖。

4. 定期审查和更新制度,确保其始终与企业需求和法规要求保持一致。

5. 对于报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解或沟通障碍,需提供解决办法,如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或支持团队。

请注意,发事件报告制度的成功实施依赖于全体员工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沟通环境至关重要。管理层应积极参与,通过示范和引导,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

发事件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医院护理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护理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病区出现意外情况,门(急)诊住院患者突然发生重大病情变化,紧急状态下,护士长或值班护士,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同时按医院规定,口头或电话向医务处、护理部、院总值班室、保卫科、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报告。必要时书面报告。

二、突发意外情况报告内容:报告意外情况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及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联系方式。

三、患者突发重大病情变化报告内容:报告科室、床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目前状态,抢救、治疗、护理措施等。

四、护理突发事件应以预防为主,防御与应急补救措施相结合,平时做好突发事件前的防备准备,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后,启动应急预案,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安全,将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2篇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等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监局,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监科,由调度室和安监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监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3篇 医疗意外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意外的报告参照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件报告制度》执行。

二、由院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一指挥突发事件。

三、院内突发事件的报告

1、主要指火灾、盗窃、爆炸、围攻殴打以及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2、各科室发生和发现突发事件,有关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组长)报告;发生严重火灾时应同时拨打119报警。

3、科主任要及时向总值班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附书面报告材料,同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4、总值班在作出处理的同时通知院领导,由院领导视实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5、对在突发事件中趁机打、砸、抢、盗等违法行为及严重违反规定的治安案件及时报请公安部门法办。

四、院外突发事件的报告

1、因各种突发事件或灾害发生成批伤员来院时,应在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总值班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凡涉及法律问题的病人(如车祸、凶杀、自杀等)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3、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性疾病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报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病控制中心并上报区卫生局。

第4篇 煤矿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反应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情况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效果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六)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七)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执行。

第5篇 物业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管理处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尤其保安部、工程维修部要牵头,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消防管理、设备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避免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迅速高效处理好,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条各部门、管理处若有动态信息或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凡隐瞒不报或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严处,导致事态扩大或影响恶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报告范围:

1.动态信息,须是发生在本部门、管理处的事件,包括经营、决策、创新、技改、好人好事、时事等

2.事件、案件,

1)失火事件,在管理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失火事件;

2)失窃事件,公司范围内有公物等失窃,造成一定损失的;小区业主、

后勤服务处住户的财物失窃,造成一定损失的;

3)业主、住户有损坏公共财物现象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妨碍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事件;

4)任何员工受到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围攻的。

5)员工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导致人员受伤的;

3.事故类:

1)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员工受伤的,员工上下班途中在主要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的;

2)员工因公外出期间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

3)车辆发生车祸、扣押,造成一定损失的;

4)损失在500元以上的设备损坏、材料报损等事故;

4.遇台风、暴雨、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一定损失或人员受伤的;

5.其它损失较大或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以及突然发生,事态一旦扩大影响大、后果严重的事件。

6.未达到报告范围,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或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事件,如记者进入小区采访等敏感事件。

第四条报告要求:

1.动态信息,动态信息要求把事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结果)表达清楚,为保证动态信息的时效性,所报信息须是2天内在本部门、管理处发生的事件;

2.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记者采访等敏感事件,事态、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需立即汇报主管部门领导,并须在2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公司综合部或总经理;

3.非重大、特别紧急性事件、事故,各部门可酌情在事后二天内进行汇报给公司综合部;

4.以上信息、事件都要有台帐记录;台帐记录按部门、管理处于次月2日前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汇总后报总经理。

第6篇 医疗意外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范例

一、医疗意外的报告参照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件报告制度》执行。

二、由院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一指挥突发事件。

三、院内突发事件的报告

1、主要指火灾、盗窃、爆炸、围攻殴打以及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2、各科室发生和发现突发事件,有关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组长)报告;发生严重火灾时应同时拨打119报警。

3、科主任要及时向总值班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附书面报告材料,同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4、总值班在作出处理的同时通知院领导,由院领导视实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5、对在突发事件中趁机打、砸、抢、盗等违法行为及严重违反规定的治安案件及时报请公安部门法办。

四、院外突发事件的报告

1、因各种突发事件或灾害发生成批伤员来院时,应在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总值班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凡涉及法律问题的病人(如车祸、凶杀、自杀等)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3、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性疾病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报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病控制中心并上报区卫生局。

第7篇 通风科调度室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臵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抄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队组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臵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

第四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七条、事故信息处臵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科,由调度室和安全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臵、督导等工作。

第八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九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1、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2、《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3、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8篇 卫生院传染病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所有从事职业的医务人员都是责任报告人。

(2)医疗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传染病突发事件报告管理。

(3)明确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详见附表1)

(4)明确报告内容

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①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12、传染病(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2级医疗机构)

(1)科室工作人员熟悉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包括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3)对传染病进行分类隔离,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4)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科室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第9篇 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其产品的固有风险,偶然性的故障或损坏使致不能按照预期的意愿达到所期望的功能,在标签和说明书中存在的错误或缺陷、医疗器械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及临床评价的局限性,使得在医疗器械使用中会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为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促使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临床使用的更加合理,特制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范围:

医院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尽限于死亡和严重伤害,其中,严重伤害是指①危及生命;②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③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损伤。

(二)报告原则:

1.基本原则: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它人员死亡、严重伤害的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可能与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有关,则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2.濒临事件原则:有些事件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害,但临床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时会造成患者或医务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则也需报告。

3.不清楚即报告原则:在不清楚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

1.死亡事件:12小时内报告当地药监部门、24小时内报告浙江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2.严重伤害:10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药监部门,20个工作日补充报告。

3.常规定期报告:按省、市药监局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的具体要求。

(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的填写:

医院临床科室发生以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负责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按上述规定时限报告医疗设备科再汇总到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按要求报告到药监部门。

第10篇 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反应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情况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效果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六)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七)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执行。

第11篇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等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监局,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监科,由调度室和安监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监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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