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和监管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定期报告:企业需定期(如月度、季度或年度)提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详细报告。
2.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企业必须立即上报,并详细记录事件经过和影响。
3. 原材料监控:报告应涵盖供应链管理,包括原材料的来源、检验结果和潜在风险。
4. 检验检测:记录产品的各项质量检测数据,确保符合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
5. 改进措施:报告需提出针对质量问题的改进措施和预防策略。
这些报告的内容应当详尽且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产品规格和性能指标:详细列出产品的技术参数,对比标准要求,展示合规性。
2. 质量问题分析: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
3. 风险评估:评估潜在的质量风险,包括工艺、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
4. 控制措施:描述为防止质量问题采取的控制手段,如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5. 整改进度:对于已知问题,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和预期效果。
在实施质量安全报告制度时,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真实性:报告必须基于真实数据,不得伪造或篡改,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2. 及时性:及时提交报告,特别是事故报告,不得延误,以免影响问题的解决。
3. 完整性:报告内容应全面,不应遗漏重要信息,确保管理层能全面了解质量状况。
4. 保密性:涉及企业敏感信息的部分,要妥善处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 持续改进:报告不仅是记录,更是改进的起点,应持续跟踪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质量安全报告制度是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具,需要认真对待并严格执行。
第1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第2篇 _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质量安全检查报告管理制度
1、质量(安全)检查报告是本站对受监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而发出的一种书面报告。是检查在建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引起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注意,确保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
2、检查工作完成后,经过数据统计和分析,由监督工程师(监督员)编写检查报告,科室负责人复核后,连同原始记录交总工程师审查。
3、总工程师对检查记录进行审查,如发现报告有错误,应指出并由原拟稿人重新修改后再送审。
4、检查报告经站长签发由办公室统一编号,造册登记及发送。
5、检查报告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组成、检查范围、内容和检查项目等;
(2)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资质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
(3)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情况及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4)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情况;
(5)工程施工安全情况;
(6)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7)整改处理的复查结果。
第4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 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5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缺陷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施工单位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上述报告先分别经设计院代表、监理、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并经监理部查验认可。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有关监理人员都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会议,并指派专人进行书面汇报,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指派专人填写相关质量事故报表。
2、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处理按照国家现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第6篇 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报告要求
(一)发生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科。
(二)医务科立即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一般、重大、特大级别的认定。
(三)医务科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并如实向院长和分管副
院长汇报,经院长批示后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6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四)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
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科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核实后按照本制度报告:
1. 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
2.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 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情况。
(五)医务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将补充、修正的相关内容报至院长、分管院长,由医务科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向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补充报告。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放射科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科、保卫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责任科室及时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医务科。
(三)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工作,医务科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如实提供事件有关情况, 医务科及时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科室鼓励积极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对于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科室及医务工作者非但不追究责任,对于积极上报的科室年终给予奖励。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医务科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为三级: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7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 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8篇 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9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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