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与质量,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层及员工在安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2.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识别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3. 质量标准与检验制度:设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并实施严格的检验流程。
4.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事故报告的程序,以及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流程。
6. 监督检查:设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培训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安全法规:让员工了解并熟悉相关行业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2. 质量管理理论:讲解iso9001等质量管理系统的原理和应用。
3.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教授如何识别工作场所的危险源,并学习有效的控制方法。
4. 应急响应:模拟事故场景,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5. 设备操作与维护:针对特定设备,提供安全操作和维护的培训。
6. 质量控制技术:教授质量检测方法和工具的使用,确保产品质量。
应急预案需包括以下要素:
1. 事故分类与等级:定义不同类型的事故及其严重程度。
2. 应急组织架构: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职责。
3. 应急响应流程:详细描述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疏散、救援、恢复等步骤。
4. 资源调配:列出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应急时的快速调动。
5. 沟通与信息传递:建立内外部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
6.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评估并改进预案的有效性。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通过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
2. 维护企业声誉:有效处理安全事故,减少对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
3. 提升产品质量:严格的质检制度能保证产品的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4.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行业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法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5. 促进持续改进: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和学习,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第1篇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及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工程师处理质量事故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程序: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则,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⑵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⑶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⑷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⑸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第2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缺陷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施工单位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上述报告先分别经设计院代表、监理、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并经监理部查验认可。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有关监理人员都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会议,并指派专人进行书面汇报,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指派专人填写相关质量事故报表。
2、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处理按照国家现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第3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缺陷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施工单位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上述报告先分别经设计院代表、监理、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并经监理部查验认可。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有关监理人员都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会议,并指派专人进行书面汇报,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指派专人填写相关质量事故报表。
2、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处理按照国家现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第4篇 质量安全事故定义管理控制程序制度
1、 目的:
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规范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有效控制质量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出现方式处理。
3 、权责:
3.1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第一发现者: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报告及补救措施,并详细记录事故情况。
3.2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事故的现场进行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并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
3.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主管展开事故调查,并汇总意见,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报送总经理。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参与抢救,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确认。
3.4 业务部:质量问题的收集及客户意见的反馈,内外部相关方协调与沟通。
3.5 生产部:按照产品规格、货期生产加工,相关工艺及质量事故处置、改进活动。
3.6 工程部:产品规格、标准制定,协助工艺改进及质量异常判定。
3.7 总经理:负责质理事故最终决策,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指挥抢险。
3.8 执行部门经理:组织实施事故处理。
3.9 现场品管员: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 、定义
4.1 质量安全事故:产品不能满足预期或规定的用途,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定义与划分:
4.2.1 一般质量事故:
(1)产品在交付后使用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在一年内累计退货、换货数量达本批号产品的50%以下者;
(2)产品流通前发生混淆、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3)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返工者;
(4)一般质量事故应由品管部按月上报总经理;
4.2. 2 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产品在交付使用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整批退货者;
(3)已出货的产品发现混淆、严重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4)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货索赔影响恶劣;
(5)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5、内容:
5.1 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则
5.1.1 任何时候都应坚持预防第一,尽量避免产品事故的发生。
5.1.2重大产品事故立即由品管部向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报告。
5.1.3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3.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并有文字记录;
5.1.3.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并有文字记录;
5.2.3.4检查和回顾,完善防范措施。
5.2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内容:
5.2.1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置
5.2.1.1产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立即通报部门主管及品管部相关人员,协同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由当事部门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如实记录事故情况并签名,当事部门主管及经理签名确认后,报送品管部,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完成。
5.2.1.2品管部主管到现场作事故再确认后,立即召集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展开调查取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填写事故性质;若不能或不知道采取何种补救方法,应立即向主管部门请示,按下达的指令处理。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
5.2.1.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经理展开事故调查,并审批记录,复检同批留样,通常还因考虑以下方面:
1) 人员因素:如培训状况、业务水平、操作技能、身体状况、其它;
2) 设备因素:如运行状况、记录、模具与安装、其它;
3) 物料因素:如品种、数量、规格、批号的准确性、原料、半成品的检验情况、物料供应量的产品审核、其它;
4)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清场及清洁情况;
5)工艺因素:如sop的正确性、工艺规程的正确与可行性、工艺布局合理性;
6) 若为处部产品事故,在进行上述考查时还应调查以下方面:运输情况、销售方的贮存情况;
7)关键服务项目的中断如水、电力、员工;
8)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洪水,火灾和自然灾害:
9)恶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5.2.1.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亲临现场处理。
5.2.1.5 对质量安全事故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及危害性
(1)调查内容:品名、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类型、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事故原因、损失评估、现场检查情况等。
5.2.1.6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类型进行技术鉴定,做出结论
(1)原始调查资料由品管部归档,如现场记录、声像带、技术鉴定、化验记录、报告书、旁证资料等。
5.2.1.7对质量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制订相应的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并立即落实,事故责任人员(部门)应受到教育,由品管部负责追踪检查认真记录。典型事例应在质量总结会上介绍。
5.2.1.8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通报总经理知悉。品管部经过调查确认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内容: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经过、处理情况及结果、损失额和数量、改进措施等),并定期把质量事故汇整成《质量事故统计表》进行检讨改进追踪。
5.2.1.9潜在的产品事故处理依《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3 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过程:
5.3.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
5.3.1.1 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3.1.2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总经理到现场指挥,品管部及相关部门经理共同参与,必要时应设警戒线。
5.3.1.3 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有义务保护现场,提供有关凭据。
5.3.2事故调查完毕,由品管部主管将结果汇总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核完后转交执行部门。
5.3.3事故处理及结果确认:
5.3.3.1 由事故处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成员的名单及职责见(产品追踪/召回/事故管理小组职责及架构图)。
5.3.3.2 由现场品管员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3.3 处理完毕后由执行部门经理在《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应栏中填写执行结果后,返回品管部主管。
5.3.3.4 品管部主管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将《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为产品档案进行归档保存,并建立产品事故统计台帐。
5.3.3.5产品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3.3.6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向主管部门及客户进行报告。
5.4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现,调查,审批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事故的处理及确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及客户。
5.5 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现有确认后,而客户也是已经收到不合格产品,公司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5.6质量事故总结:
5.6.1 质量总结会由管理者代表授权品管部组织,每月召开一次(正常生产情况下)。
5.6.2 参加部门和人员:品管部、工程部、业务部、生产部和公司高层领导等。
5.6.3 品管部负责人在总结会上通报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指标考核情况及客户反馈意见,与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起对通报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5.6.4 会议由品管部记录,整理形成纪要并由总经理确认由品管部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公司质量总结会上汇报。
5.7 质量专题分析:
5.7.1 凡属下列情况的品种应列入质量专题分析,由有关部门等组织人员开展活动进行质量把关。
5.7.2 市场需要但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投产或增产的品种;
5.7.3 原因不明的成批返工退货品种;
5.7.4 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客户纠纷或客户意见较多的品种;
5.7.5 质量指标经常出现波动的品种;
5.7.6 质量检验方法有待改进的品种;
5.8 质量分析会决议的监督执行:
5.8.1在质量总结会上讨论决定的整改措施等会议决议,各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决议执行。
5.8.2 对决定执行的整改措施,由品管部逐项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执行后的效果由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观察和总结。
5.9 忠告性通知
5.9.1陶瓷产品销售后,发生不良事件/质量安全事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或补充信息;或者相关权威主管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和补充信息时,应予以发布忠告性通知。
5.9.2忠告性通知应包括如下(一个或多个)内容:
5.9.2.1.产品使用时应注意的补充事宜;
5.9.2.2.产品的改动;
5.9.2.3.产品召回;
5.9.2.4.产品的销毁等;
5.9.3当需要进行忠告性通知时,由总经理批准后选择适宜的方式如电话/传真通知,或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通过其它机构发布等。
5.9.4对于重要参数的更改,应向相关客户进行通报,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5.9.4.1 出现质量安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批次和相关标识;
5.9.4.2 发布忠告性通知的理由;
5.9.4.3 可能产生的危害;
5.9.4.4. 随后采取的措施;
5.9.4.5 需要重新相互确认的其它要求的内容。
6、相关文件:
6.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2 《产品召回程序》
7、相关表格:
7.1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2 《质量事故统计表》
第5篇 质量安全事故通报管理程序制度
1、 目的:
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规范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有效控制质量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出现方式处理报告。
3 、权责:
3.1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第一发现者: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报告及补救措施,并详细记录事故情况。
3.2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事故的现场进行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并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
3.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主管展开事故调查,并汇总意见,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报送总经理。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参与抢救,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确认。
3.4 业务部:质量问题的收集及客户意见的反馈,内外部相关方协调与沟通。
3.5 生产部:按照产品规格、货期生产加工,相关工艺及质量事故处置、改进活动。
3.6 工程部:产品规格、标准制定,协助工艺改进及质量异常判定。
3.7 总经理:负责质理事故最终决策,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指挥抢险。
3.8 执行部门经理:组织实施事故处理。
3.9 现场品管员: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 、定义
4.1 质量安全事故:产品不能满足预期或规定的用途,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定义与划分:
4.2.1 一般质量事故:
(1)产品在交付后使用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在一年内累计退货、换货数量达本批号产品的50%以下者;
(2)产品流通前发生混淆、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3)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返工者;
(4)一般质量事故应由品管部按月上报总经理;
4.2. 2 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产品在交付使用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整批退货者;
(3)已出货的产品发现混淆、严重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4)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货索赔影响恶劣;
(5)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5、内容:
5.1 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则
5.1.1 任何时候都应坚持预防第一,尽量避免产品事故的发生。
5.1.2重大产品事故立即由品管部向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报告。
5.1.3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3.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并有文字记录;
5.1.3.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并有文字记录;
5.2.3.4检查和回顾,完善防范措施。
5.2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内容:
5.2.1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置
5.2.1.1产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立即通报部门主管及品管部相关人员,协同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由当事部门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如实记录事故情况并签名,当事部门主管及经理签名确认后,报送品管部,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完成。
5.2.1.2品管部主管到现场作事故再确认后,立即召集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展开调查取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填写事故性质;若不能或不知道采取何种补救方法,应立即向主管部门请示,按下达的指令处理。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
5.2.1.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经理展开事故调查,并审批记录,复检同批留样,通常还因考虑以下方面:
1) 人员因素:如培训状况、业务水平、操作技能、身体状况、其它;
2) 设备因素:如运行状况、记录、模具与安装、其它;
3) 物料因素:如品种、数量、规格、批号的准确性、原料、半成品的检验情况、物料供应量的产品审核、其它;
4)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清场及清洁情况;
5)工艺因素:如sop的正确性、工艺规程的正确与可行性、工艺布局合理性;
6) 若为处部产品事故,在进行上述考查时还应调查以下方面:运输情况、销售方的贮存情况;
7)关键服务项目的中断如水、电力、员工;
8)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洪水,火灾和自然灾害:
9)恶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5.2.1.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亲临现场处理并立即报告客户。
5.2.1.5 对质量安全事故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及危害性
(1)调查内容:品名、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类型、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事故原因、损失评估、现场检查情况等。
5.2.1.6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类型进行技术鉴定,做出结论
(1)原始调查资料由品管部归档,如现场记录、声像带、技术鉴定、化验记录、报告书、旁证资料等。
5.2.1.7对质量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制订相应的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并立即落实,事故责任人员(部门)应受到教育,由品管部负责追踪检查认真记录。典型事例应在质量总结会上介绍。
5.2.1.8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通报总经理知悉。品管部经过调查确认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内容: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经过、处理情况及结果、损失额和数量、改进措施等),并定期把质量事故汇整成《质量事故统计表》进行检讨改进追踪。
5.2.1.9潜在的产品事故处理依《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3 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过程:
5.3.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
5.3.1.1 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3.1.2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总经理到现场指挥,品管部及相关部门经理共同参与,必要时应设警戒线。
5.3.1.3 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有义务保护现场,提供有关凭据。
5.3.2事故调查完毕,由品管部主管将结果汇总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核完后转交执行部门。
5.3.3事故处理及结果确认:
5.3.3.1 由事故处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成员的名单及职责见(产品追踪/召回/事故管理小组职责及架构图)。
5.3.3.2 由现场品管员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3.3 处理完毕后由执行部门经理在《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应栏中填写执行结果后,返回品管部主管。
5.3.3.4 品管部主管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将《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为产品档案进行归档保存,并建立产品事故统计台帐。
5.3.3.5产品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3.3.6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向主管部门及客户进行报告。
5.4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现,调查,审批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事故的处理及确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及客户。
5.5 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现有确认后,而客户也是已经收到不合格产品,公司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5.6质量事故总结:
5.6.1 质量总结会由管理者代表授权品管部组织,每月召开一次(正常生产情况下)。
5.6.2 参加部门和人员:品管部、工程部、业务部、生产部和公司高层领导等。
5.6.3 品管部负责人在总结会上通报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指标考核情况及客户反馈意见,与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起对通报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5.6.4 会议由品管部记录,整理形成纪要并由总经理确认由品管部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公司质量总结会上汇报。
5.7 质量专题分析:
5.7.1 凡属下列情况的品种应列入质量专题分析,由有关部门等组织人员开展活动进行质量把关。
5.7.2 市场需要但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投产或增产的品种;
5.7.3 原因不明的成批返工退货品种;
5.7.4 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客户纠纷或客户意见较多的品种;
5.7.5 质量指标经常出现波动的品种;
5.7.6 质量检验方法有待改进的品种;
5.8 质量分析会决议的监督执行:
5.8.1在质量总结会上讨论决定的整改措施等会议决议,各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决议执行。
5.8.2 对决定执行的整改措施,由品管部逐项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执行后的效果由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观察和总结。
5.9 忠告性通知
5.9.1产品销售后,发生不良事件/质量安全事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或补充信息;或者相关权威主管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和补充信息时,应予以发布忠告性通知,通知应使得公众获悉,比如动用新闻媒体。
5.9.2忠告性通知应包括如下(一个或多个)内容:
5.9.2.1.产品使用时应注意的补充事宜;
5.9.2.2.产品的改动;
5.9.2.3.产品召回;
5.9.2.4.产品的销毁等;
5.9.3当需要进行忠告性通知时,由总经理批准后选择适宜的方式如电话/传真通知,或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通过其它机构发布等。
5.9.4对于重要参数的更改,应向相关客户进行通报,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5.9.4.1 出现质量安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批次和相关标识;
5.9.4.2 发布忠告性通知的理由;
5.9.4.3 可能产生的危害;
5.9.4.4. 随后采取的措施;
5.9.4.5 需要重新相互确认的其它要求的内容。
6、相关文件:
6.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2 《产品召回程序》
7、相关表格:
7.1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2 《质量事故统计表》
第6篇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第7篇 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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