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多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 工作进展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管理层汇报项目进度和关键成果。
2. 问题请示报告:员工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向上级寻求指导和决策。
3. 财务报告:详述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
4. 市场分析报告:对市场趋势、竞争对手及客户需求的深度研究。
5. 风险评估报告: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提出预防措施。
请示报告的内容应清晰、准确,包含以下要素:
1. 背景介绍:简述报告的背景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上下文信息。
2. 实际情况:详细说明当前状况,包括数据、事实和观察结果。
3. 分析与评估:对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可能的影响和后果。
4. 建议或请示:提出解决方案,或明确需要上级决策的事项。
5. 行动计划:如有的话,列出下一步行动的计划和预期结果。
1. 保持客观公正:报告应基于事实,避免个人主观臆断或过度夸大问题。
2. 精炼语言: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确保信息传递的效率。
3. 时效性:及时提交报告,特别是对于紧急问题的请示。
4. 完整性:确保报告涵盖所有相关细节,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5. 保密性:涉及敏感信息的报告,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
请示报告制度旨在促进信息的流通,提高决策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员工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务必认真对待,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1篇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3)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信息畅通,建立沟通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发生以下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国;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每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不在时;
4)医疗工作或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而影响病人就医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6)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或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7)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8)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计划;
9)各科室需采购物资、购置或维修设备及其他经济开支计划时;
10)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1)参加院外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或接受院外任务时;
12)丢失重要机密文件;
13)职工打架斗殴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14)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2.发生下列事件时,在向院领导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请示报告:
1)发生如爆炸受伤、重大火灾、集体中毒、群殴受伤、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集体受伤事件等;
2)遇有高干或外宾住院时,接诊科室应逐级向院领导报告,未经区保健办安排的特诊任务,应同时向区保健办报告;
3)医疗工作或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而影响病人就医时,必须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要求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
2.请示报告的内容需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3.凡需请示报告的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宜事前报告,不能事前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必须第一时间(10分钟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2小时内);可先电话口头报告请示,然后再补文字报告,也可根据事态发展进行续报。
第2篇 质监局请示报告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结合质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书面向上级请示报告;
(一)发生突发性重大问题以及处理的措施和结果(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请示报告);
(二)党政领导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情况;
(四)党政领导参加的集资建房;
(五)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股级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七)省、州质监局党组和吉首市委对我局质监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投资项目;
(八)党的建设情况;
(九)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十)上级规定应书面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先口头向上级请示汇报:
(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辖区出差,开会或参观学习;
(二)人员接收;
(三)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参观学习;
(四)上级组织部门领导来我局指导工作;
(五)上级规定应当口头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汇报,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五条 凡属于应向上级请示的,应当事先提前向上级请示,并按照上级的指示执行。
第六条 凡属于应向上级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口头请示报告和上级的相应指示,按分工范围分别由办公室记录存档。
第八条 局直属管理的技术监督检测所的请示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3篇 请示报告制度模版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第4篇 新华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附属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重要情况,有关科室和人员必须及时向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涉及到法律纠纷的病例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进行的抢救时;
2、凡有重大手术、重大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或家属不在时;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第5篇 某公司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目的: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请示或报告工作应坚持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工作。
2、请示工作可采取发送《签报单》及口头请示两种形式进行,重大、重要工作的请示,必须报送《签报单》。
3、《签报单》的报送,需经本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报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工作事宜,需及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4、请示的工作事项办毕后,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便于领导统筹安排下一步工作。
5、涉及费用支出的事项,未经请示不得擅自决定,否则,其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理。
6、本规定也适用使用电子办公系统的请示与报告。
第6篇 附五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有关科室必须及时向医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医院必须在6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及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
二、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自制药品首次投入临床使用。
三、知名人士或外宾住院、手术及特殊检查。
四、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单位领导均不在场。
五、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含行政、后勤部门的事故和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发现贵重药品丢失或成批药品变质。
六、收治涉及法律或犯罪嫌疑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
七、报批数额较大的经济开支,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八、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和严重违反法纪的人和事。
九、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十、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加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请院外会诊。
十一、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学习人员。
十二、新闻机构来院采访或摄录音像资料等。
十三、涉外事项。
十四、本院职工因病住院。
第7篇 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0 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
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
(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0.75% 时。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
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 时。
4. 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
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
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
1.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
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七)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
第8篇 矿业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180 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
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
(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0.75% 时。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
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 时。
4. 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
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
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
1.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
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七)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
第9篇 请示报告制度范本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第10篇 请示报告制度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11篇 区中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中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一)党委、党支部换届选举时的候选人名单、选举方式、选举结果。
(二)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三)党员的民主评议和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
(四)党员思想状况分析。
(五)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
(六)创先争优评选及奖惩情况。
(七)党委、党支部工作中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第12篇 _学校请示报告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原则上应逐级呈报,不要越级呈报。呈报至校长室转呈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校长室应及时将报告、请示的批示或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或个人。
二、学校开学、放假、停课、集体调课,须按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或停课、集体调课,必须先请示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小学校长必须严格遵守坐班制,不得随意离岗,如因公(私)确需离岗,必须先请示,再把离岗期间工作安排到人,明确职责后方可离校。教师请假三天以上的须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批准离校。
四、学校的重大决策,如教师调配、校舍修建、教师过错处理等必须先召开教师会研究,并书面请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五、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情或安全事故,必需在6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的指示妥善处理,并把处理决定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六、学校的收费要公示、公开。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也必须请示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收取。
第13篇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发现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传染病时。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患者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部门正在审查的患者。
6、收治有自杀倾向和疑是有精神病的患者。
7、遇有故意寻衅滋事,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破坏国有财产时。
8、遇有患者在院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时。
9、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
第14篇 监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遇到超规范的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将要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理合同正常履行时,项目监理主管应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书面请示汇报。
2、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主管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监理机构应协助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各种损失。
3、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施工合同,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野蛮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目标不能实现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绝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施工现场发生上述情况时,监理机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有关上级单位报告,给本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第15篇 建康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 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 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 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 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 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 购买贵重医疗器械及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 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 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10. 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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