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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汇编(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有哪些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事故报告程序: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员工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2. 事故记录与保存:所有报告的事故需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以便后续分析和改进。

3. 事故调查:企业需组织专业团队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

4. 风险评估:根据事故情况,评估可能的职业病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5. 法规遵守:确保报告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容是什么

在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时,应关注以下内容:

1. 明确报告责任:明确各级员工在事故报告中的职责,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 制定详细报告指南: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包括报告格式、内容和时间要求。

3. 保护报告人:建立匿名报告机制,保护报告人的权益,鼓励员工如实上报。

4. 事故处理流程:设立标准化的事故处理流程,包括应急响应、现场处理和后期跟进。

5. 定期审查:定期对企业内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变化的需求。

注意事项

1. 注意隐私保护: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2. 及时沟通:管理层应及时与员工沟通事故情况,确保信息透明。

3.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报告能力。

4. 持续改进:通过事故报告,识别潜在问题,持续改进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5. 法律合规:务必确保所有行动符合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纠纷。

以上内容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基本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框架,具体实施时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2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3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4篇 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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