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企业应设定定期的安全巡查,识别潜在危险源。
2. 隐患登记:发现的问题需详细记录,包括位置、性质、可能影响等。
3. 风险评估:对隐患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以便优先处理高风险问题。
4. 整改措施:制定并执行消除隐患的具体方案。
5. 治理跟踪: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措施有效执行。
6. 报告提交:将排查治理情况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
在实施这一制度时,企业需关注以下内容:
1. 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安全规定,具备发现和处理隐患的能力。
2. 制度化: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形成标准化流程。
3. 资源分配:合理调配人力物力,保证隐患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沟通协调:加强部门间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共同应对安全隐患。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降低事故风险。
6. 审核与改进:定期审查制度效果,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
1. 避免形式主义:排查工作不应流于表面,要深入实际,真正解决问题。
2. 实时更新:随着生产环境变化,隐患排查标准也应适时更新。
3. 重视反馈:员工上报的隐患应得到及时回应和处理,鼓励积极报告。
4.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行动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要求。
5.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隐患治理中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6. 保密性:处理敏感信息时,要保护企业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企业可以有效预防事故,保障生产安全,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第1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和岗位职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
2.定义和术语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工作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良环境影响。
2.2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治理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物资。
3.2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报表的审批。
3.3 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对重大隐患和需要多部门进行整改隐患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效果验证。
3.4 各部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4.工作内容
4.1 隐患排查
4.1.1 隐患排查的分类
4.1.1.1按照隐患排查的级别分为四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级。
4.1.1.2按照隐患排查对象分为:
a)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包括:压力容器隐患排查、电梯隐患排查、叉抱车隐患排查、配电系统隐患排查、空压系统隐患排查等。
b)特种作业隐患排查。包括:带电作业、气焊作业、动火作业等。
c)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d)生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
e)电器及其线路隐患排查。
f)仓库安全隐患排查。
g)车辆交通隐患排查。
h)综合管理隐患排查。
i)反“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排查。
j)应急救援预案的隐患排查。
k)其它隐患排查。
4.1.2排查方式
排查治理公司及其生产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观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b)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c)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d)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e)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f)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g)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h)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i)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j)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k)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l)对公司区域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4.1.3排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4.1.3.1隐患排查的重点是:综合管理、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及重要基础设施等。
4.1.3.2 排查的主要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表》的内容进行。
4.1.4 公司级隐患排查
4.1.4.1公司隐患排查的组织
公司隐患排查由生产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4.1.4.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4.3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5 部门级隐患排查
4.1.5.1部门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部门级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4.1.5.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周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5.3部门级隐患排查以制度排查和现场排查的方式进行。
4.1.5.4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班组级隐患排查
4.1.6.1班组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班组级隐患排查由班长组织,班组人员共同参加。
4.1.6.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班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6.3 班组级排查以现场排查为主,重点是现场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按章操作等。
4.1.6.4 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岗位级隐患排查
岗位级安全隐患排查由岗位人员日常自行进行,对所管辖区域的作业活动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连锁、安全附件和反“三违”的情况以及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排查。
4.2 安全隐患的治理
4.2.1 隐患治理的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4.2.1.1隐患的治理分为纠正和纠正措施。
4.2.1.2纠正适用于只需要现场改正就可以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3纠正措施适用于对存在的隐患需要采取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或技术改造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4纠正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pdca循环。责任部门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由责任部门实施治理,对治理结果由排查组组织对措施的有效性和治理结果的验证后予以关闭。
4.2.2 隐患治理的责任鉴定
4.2.2.1对只进行现场纠正就可以治理的隐患,整改的责任人为纠正的实施人。
4.2.2.2 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才能进行治理的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部门为隐患存在的部门。
4.2.2.3 对需要多部门配合才能治理的安全隐患,其治理的责任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进行协调。
4.2.3 防范措施
4.2.3.1 对暂时不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3.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3 安全隐患的记录和报告
4.3.1 安全隐患一经查出,排查人必须详细在《安全检查整改记录》上进行记录。
4.3.2 安全隐患以部门为单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分类进行进行汇总,于每月的25日将汇总结果报生产部门。
4.3.3 生产部门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汇总分析,报上级部门。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
二、分管负责人对各工作岗位安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疑难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杜绝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指定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对采场作业进行监控,发现顶板冒落、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向负责人报告。
五、各岗位工人上班作业前,要对有关设备和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强行作业。
六、对带电设备要加强监控,防止有人破坏,防止非专职操作人员错误操作等突发事情的发生,发现重大隐患时,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直至隐患清除。
七、各种检查要记录在案,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有整改后的检查验收情况。
八、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要进行实地勘查,若属实,要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
为明确责任,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经矿研究决定,建立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如下。
一、为保证及时排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全矿要层层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进行汇总、备案,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矿长报告。
二、事故隐患台帐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一般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台帐、督查督办台帐、事故隐患统计报表台帐。
三、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本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进行督办。
四、被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隐患存在单位需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
五、一般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销号闭环。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统一制作警示标牌,设置于该单位醒目位置。警示标牌的内容包括存在的具体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经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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