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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公司职业病制度

体系如何搭建

公司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从实际运营出发,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首要步骤是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定义工作流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例如,人力资源部门应负责员工福利与考核,财务部门则需关注预算与审计规则。在初期,可参照行业标准和法规,结合企业特色逐步完善。

体系框架

制度体系框架应包含基本法规、部门规章、操作规程三大层次。基本法规涵盖公司的总体原则和价值观;部门规章针对各部门的具体运作,如销售策略、研发流程等;操作规程则细化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各层次间应相互协调,避免冲突,确保制度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重要性和意义

良好的公司制度犹如企业的“宪法”,它不仅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塑造企业文化,保障公平公正。通过制度,我们可以预先设定解决冲突的机制,降低管理风险。制度的透明度也能增强员工的信任感,提升团队凝聚力。

制度格式

公司制度的格式需统一,以便阅读和执行。通常包括标题、目的、范围、责任、程序、参考文件和修订历史等部分。标题应明确,目的要简洁,范围要具体,责任要清晰,程序要详细,参考文件提供背景信息,修订历史记录制度的发展。语言要平实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多,以免造成理解障碍。

构建公司制度体系是一个持续优化的过程,需要管理者深入理解业务,倾听员工声音,并适时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只有这样,制度才能成为推动企业发展,而非束缚其前进的枷锁。

公司职业病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向所在地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便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2篇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个人原价赔偿。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第3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部长(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2)安全环境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第4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5篇 装饰公司职业病防治与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措施

影响职业病的因素

(1)粉尘

(2)噪音

(3)油漆及挥发性溶剂

(一)粉尘、油漆、建筑垃圾应采取的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物、噪音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创造文明工地

1、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彩条布将现场四周围起来,书写文明创建标语。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标明标识。

3、应时刻保持工程项目部现场临时办公室的整洁有序,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网络计划图,施工平面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悬挂上墙。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施工进度的推进情况用色控曲线标注,使其一目了然。

4、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墙上悬挂材料管理制度,材料员职责。

5、施工人员入厕到就近的公共厕所。入厕后例行程序及时冲洗,以保持其干净洁。

6、施工中采取措施控制粉尘。

7、对施工机械(如电锯等)产生的噪音,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环保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

8、施工现场设一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等。

9、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应佩带胸卡。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唯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

10、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生活设施符合通风、卫生、照明等要求,职工的饮食供应符合饮食要求。保持整洁有序的用餐一半。

1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教育,严格例行安全交底制度。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牢记在心,杜绝安全隐患。

12、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倾倒的地点,在接近工程移交时,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移交时做到现场整洁,窗明几净,地无污渍。

(二)噪音防治措施

1、方案

(1)制定现场文明施工的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工地安全保卫制度、工地场容场貌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驻外施工人员行为准则(见附件)。

(2)加强工地保卫工作。配备足够的保卫人员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以保护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项目,不受损坏或被盗。并提供足够的看管和照明,以保障施工的安全及对第三者的保护,直至工程的移交工序完成为止。

同时,门闸安装在所在出入口,并在非工作时间关上及锁上,每个出入口在开放时任何时间内派有一至二名保安人员看守。

(3)不允许任何未经同意的来访者在现场逗留,并备有一本来访者登记薄,并为来访者提供安全头盔。来访者进出现场只可利用一个进出口。

(4)除工程管理方,如业主、总承包方、设计、监理公司等人员可自由进出施工现场外,其他工程分包商人员均需办理工地出入卡,其他授权人员不允许到现场逗留,以防止材料的丢失,对半成品及成品的损坏或在工地上受到伤害等不测因素的发生。

(5)为便于保安人员履行职现,能辨别本公司施工人员与外单位人员,工地施工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工作卡、安全帽、缺一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6)工程管理方及其他分包商、总包商授权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实行登记制,必须由项目经理部派员陪同,并备戴安全帽后方可进入现场。

(7)在工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工地总包方汇报,必要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积极配合侦破。

2、防扰民措施

(1)首先注意施工现场的位置,以及了解附近房屋居民的情况,精心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及优化施工方案,以对该等临近房屋或道路引起最少的损害、噪音或任何其他的干扰和不便。

(2)项目经理部需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流程,将噪声大的施工项目安排在白天,并将噪声大的设备进行防噪处理。

(3)现场工程指挥部要认真对待人为噪声的发生,制定相关的施工管理制度,现场严禁出现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

(4)现场工程指挥部要充分认识到环保方面的扰民问题。在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垂直升降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从而把粉尘污染扰民降低到最小限度。

(5)工程指挥部要认真制定有关行为扰民的问题。不允许在施工入口处进餐、交接班、接送人的车辆要在现场内停放,如工人衣洁不整,则不允许在休息时逛街,教育员工要时刻注意企业形象。

总之,项目经理部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郑州市环境噪音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用上述文件指导我们的施工。

二、安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在有粉尘的环境下施工必须佩戴防尘面具。

2、油漆工在施工前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3、电焊工在施工前必须佩戴墨镜和手套。

4、所有劳动保护用品由各项目部负责在施工佩发。

5、各项目部在安排施工前根据人数到仓库领取。

6、仓库要管好劳动保护用品,对不合格或过期的及时检查及时报废。不足部门及时报计划购进。

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8、高空作业佩安全带。

第6篇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职业健康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木工锯刨区,人工打磨区,自动喷漆区,水旋喷漆房,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噪声,粉尘,有毒气体。

3、监测的周期:外部专门机构监测每年一次,内部监测每季度一次。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监测结果由职业健康科进行登记,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监测结果。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1、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根据职业健康防治国家规定提出改善方案,提出改善申请。

3、组织实施改善方案,监测评价改善效果并公示。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1、由职业健康科负责实施。

2、经费从年度职业健康防治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7篇 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制度

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长远的意义。为增强劳动者自身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璺定,结合矿实际,特制定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制度。

一、劳动者应当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有组织、有程序地及时报告。

二、监督、促使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落实

1、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享有获得职业健康、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享有了解工作场所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和应为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4、享有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7、享有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公司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力,因劳动者依法行使其正常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后,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习惯成观察对象),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应其知情引起重视,以便更好地做好自我保护。

五、劳动者调离我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六、公司应积极创作条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津贴标准和劳保用品质量。

七、公司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到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监督制度应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第8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9篇 某某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

1、员工确诊为职业病时,劳动工资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进行职业病报告。

2、对职业病人员要及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

3、对职业病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员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社会工伤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4、职业病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10篇 化学品生产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公司综合管理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四、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管理部、健康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公司健康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七、公司健康安全科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11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个人原价赔偿。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第12篇 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种的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3.职责和权限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4.教育培训内容

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①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⑥应急演练。

⑦结合具体岗位所需要培训的内容。

5.教育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 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环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按照教育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按照教育培训的形式,分为宣传栏、集中讲座、参观学习、观看录像以及公司组织的实地应急演练。

6.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7.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3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与职工培训工作同步实施。

二、公司根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通过企业宣传媒介、职工会议、基层单位安全学习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总体素质。

三、公司供热站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接受上级相应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具备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四、对新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由公司职工安全培训中心按照职工培训计划,作为职工年度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其培训流程按照职工安全培训管理系列制度同步进行,其培训学时上岗前职工不低于3学时,在岗职工每年不低于2个学时。

五、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

3、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本行业、本工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常识);

4、职业危害典型事故案例。

第14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邹德宏

职责: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副组长:牟忠纯

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成员:张岳、陈孟波、徐宪明、田洪政、张柏臣、梁金篆。

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热源部职责

⑴热源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各站点的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5)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6)承担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7)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8)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0)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11)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1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综合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供热站职责

⑴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2)严格管理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材先进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4)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6)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7)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9)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0)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支持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8、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煤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产生大量的粉尘(煤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打磨机、切割机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4、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一氧化碳危害:人体吸入一氧化碳后,大量的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就失去了与氧结合的机会,使身体各组织缺乏氧的供应,而发生的呼吸障碍,这就是一氧化碳中毒。中毒后病人出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会有强烈虚脱感、呼吸及脉搏加速、意识模糊,身体无法自主移动,全身无力;脸色潮红、意识丧失、呼吸停止或痉孪,严重者导致心跳停止而致死忘。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

⑷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4)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5)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15篇 石油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要制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

第四条公司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第七条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条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一)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三)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

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

(五)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公司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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