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个有效的公司制度体系,首要任务是明确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战略目标。
1. 制定出与公司文化相吻合的行为准则,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认同。
2. 设立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清晰划分工作范围,避免职责重叠或真空地带。
3. 建立一套完善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
1. 基础制度涵盖公司总体运营规则,如财务、人力资源和合规政策。
2. 部门制度则针对具体业务领域,如市场策略、生产管理等。
3. 岗位制度详细规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标准和绩效评估标准,确保执行层面的统一。
公司制度不仅规范员工行为,更是企业运行的基石。
1. 它确保公平公正,减少误解和冲突。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冗余工作。
3. 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制度传承公司知识和经验。
制度编写应遵循清晰、一致的格式。
1. 制度名称需明确,如“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2. 内容结构应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职责、程序、例外情况和附则。
3. 语言表达力求简练,避免复杂的法律术语,确保员工易于理解。
在构建和执行公司制度时,我们应注重灵活性,适时根据市场变化和内部需求进行调整。制度的落地离不开全员的参与和执行,管理层的示范作用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我们的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推动企业发展、提升组织效能的有力工具。
第1篇 公司交易部管理制度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提高交易部工作人员的交易技能和发展交易部工作员的综合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工作氛围和环境,从而,实现高效、有序、健康的交易整体的理想目的。
本规章制度作为交易部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是对交易员各行工作行为的规范。
准备工作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交易员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交易员应该注重仪表,精神良好并应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能把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带到工作中。严格约束并提升自己。
2、交易员到公司上班,应准时达到工作岗位,作好考勤记录。
3、上班的工作人员应打扫工作区域(第一班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工作的全部区域。其目的是保持一个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
4、整理交易记录,检查交易记录是否完整,有无过错。在此同时,打开电脑,登陆交易帐户,做好交易前的各项工作准备,保证在工作中有从容不迫的心态。
5、检查电脑,对电脑进行垃圾清理,保证电脑能够正常工作。清理完成后,打开相关的运行的工作软件。
6、保持健康、良好、严谨的工作心态,进入交易工作中。
二、交易中的规章制度:
1、不能登陆与交易无关的网站,并进行浏览。不能下载与交易方面无关的软件。
2、在交易过程中,认真、冷静对待交易,把交易看成是平常事情,用平常的心态处理交易,不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大的问题和过错。
3、按要求和指令下单,不能自以为是做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动作敏捷,反映迅速,做好每一单交易。
4、交易是以qq信息的消息传送,必须以qq信息作为基准。如有口头信息,必须核实,再做交易。
5、止赢和止损按要求设置。必须明白做多单和多空单的止赢和止损的设置,设几单。
6、认真检查交易,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失误。从而,减少损失。
三、交易后的规章制度:
1、认真记录交易,保证每一笔交易的准确,并签上自己的姓名。
2、再次核实交易,然后,到管理员处签字。
3、完成交易后,分析行情,在学习中,成长。
第2篇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范本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如达到披露标准,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
5、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和对该关联交易初审意见报送至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进行决策,并及时按决策的结果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和决策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上述两项,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下同。
第十二条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总经理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参会的过半数非关联表决权表决通过。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进行慎重、独立的判断,并出具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规定,可豁免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技术转让方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自本制度生效后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3篇 公司交易部规章制度格式怎样的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提高交易部工作人员的交易技能和发展交易部工作员的综合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工作氛围和环境,从而,实现高效、有序、健康的交易整体的理想目的。
本规章制度作为交易部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是对交易员各行工作行为的规范。
准备工作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交易员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交易员应该注重仪表,精神良好并应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能把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带到工作中。
严格约束并提升自己。
2、交易员到公司上班,应准时达到工作岗位,作好考勤记录。
3、上班的工作人员应打扫工作区域(第一班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工作的全部区域。
其目的是保持一个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
4、整理交易记录,检查交易记录是否完整,有无过错。
在此同时,打开电脑,登陆交易帐户,做好交易前的各项工作准备,保证在工作中有从容不迫的心态。
5、检查电脑,对电脑进行垃圾清理,保证电脑能够正常工作。
清理完成后,打开相关的运行的工作软件。
6、保持健康、良好、严谨的工作心态,进入交易工作中。
二、交易中的规章制度:
1、不能登陆与交易无关的网站,并进行浏览。
不能下载与交易方面无关的软件。
2、在交易过程中,认真、冷静对待交易,把交易看成是平常事情,用平常的心态处理交易,不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大的问题和过错。
3、按要求和指令下单,不能自以为是做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动作敏捷,反映迅速,做好每一单交易。
4、交易是以qq信息的消息传送,必须以qq信息作为基准。
如有口头信息,必须核实,再做交易。
5、止赢和止损按要求设置。
必须明白做多单和多空单的止赢和止损的设置,设几单。
6、认真检查交易,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从而,减少损失。
三、交易后的规章制度:
1、认真记录交易,保证每一笔交易的准确,并签上自己的姓名。
2、再次核实交易,然后,到管理员处签字。
3、完成交易后,分析行情,在学习中,成长。
第4篇 g公司交易部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提高交易部工作人员的交易技能和发展交易部工作员的综合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工作氛围和环境,从而,实现高效、有序、健康的交易整体的理想目的。
本规章制度作为交易部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是对交易员各行工作行为的规范。
准备工作
一、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交易员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交易员应该注重仪表,精神良好并应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能把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带到工作中。严格约束并提升自己。
2、交易员到公司上班,应准时达到工作岗位,作好考勤记录。
3、上班的工作人员应打扫工作区域(第一班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工作的全部区域。其目的是保持一个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
4、整理交易记录,检查交易记录是否完整,有无过错。在此同时,打开电脑,登陆交易帐户,做好交易前的各项工作准备,保证在工作中有从容不迫的心态。
5、检查电脑,对电脑进行垃圾清理,保证电脑能够正常工作。清理完成后,打开相关的运行的工作软件。
6、保持健康、良好、严谨的工作心态,进入交易工作中。
二、交易中的规章制度:
1、不能登陆与交易无关的网站,并进行浏览。不能下载与交易方面无关的软件。
2、在交易过程中,认真、冷静对待交易,把交易看成是平常事情,用平常的心态处理交易,不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大的问题和过错。
3、按要求和指令下单,不能自以为是做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动作敏捷,反映迅速,做好每一单交易。
4、交易是以qq信息的消息传送,必须以qq信息作为基准。如有口头信息,必须核实,再做交易。
5、止赢和止损按要求设置。必须明白做多单和多空单的止赢和止损的设置,设几单。
6、认真检查交易,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失误。从而,减少损失。
三、交易后的规章制度:
1、认真记录交易,保证每一笔交易的准确,并签上自己的姓名。
2、再次核实交易,然后,到管理员处签字。
3、完成交易后,分析行情,在学习中,成长。
第5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 合营企业;
3、 联营企业;
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
(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 担保和抵押;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赠与;
12、 债务重组;
13、 非货币性交易;
14、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 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1、 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
(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 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0.5%~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3、 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第九条
1、 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2、 根据
第八条 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
3、 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
(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
(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
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
4、 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
5、 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
6、 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 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 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3、 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4、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
(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