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基础而关键的任务,旨在确保业务运营的有序性和效率。制度搭建应始于明确企业目标,通过分析业务流程,定义各个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制定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合规性。制度应具备可操作性,避免过于复杂,以便员工理解和执行。
制度体系框架应包含以下几个层次:基本政策、部门规章、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基本政策设定公司整体方向,部门规章细化部门运作,操作规程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工作指引则为日常任务提供参考。各层次间应相互协调,避免冲突,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网络。
公司制度不仅是管理的工具,更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它能规范员工行为,减少决策混乱,提高工作效率。良好的制度能塑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提升员工满意度,从而增强团队凝聚力。制度的稳定性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了保障,对外展示了公司的专业形象。
制度文件应保持清晰、简洁的格式,便于阅读和执行。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附件三部分。标题应准确反映制度内容,正文阐述制度规定,附件可提供补充资料或示例。内容表述要精确,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每项规定应有明确的执行责任人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构建完善的公司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深入理解业务,灵活运用管理知识,并持续优化以适应企业发展。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实际应用,因此,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紧密结合,以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营。
第1篇 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
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制度工作有统一、明确的依据,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制度管理
第三条制度化管理概念及目的
(一)制度化管理:是指依据本公司的企业理念、纲领、经营宗旨,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现状、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各类文件化的管理规章,以形成健全、统一、规范、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严格实施和不断完善,达到公司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制度: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实现高效、规范管理而制定的各类章程、制度、规定、程序、标准、细则及相关表格等总称。
(三)目的和意义:
1、使公司的各项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减少工作中的无序性、盲目性、随意性;
2、明确界定各管理层垂直指挥、横向联络之间的权责关系,减少内耗,提高工作效率;
3、系统地建立、研究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每一次提升都有一坚实的平台。
第四条制度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含集团公司基本制度,各系统管理制度,跨公司、部门管理制度)由总经办体系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二)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行政人事负责人或企管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第五条制度管理参照iso9001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寻求与iso9001模式进行有效结合。
第六条制度建设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接口;有利于创新及持续改善,防止守旧与不主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和个人能力的彰显。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管理遵循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管理执行的依据是公司规章制度。
第八条制度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制度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南
(二)所有岗位运行之前必须先有制度,若无制度则应及时编制或申请编制
(三)出现管理问题,先看有无制度,有制度的按制度执行;没有制度的判为管理失职;有制度但不合理也属管理失职
第九条制度的权威性:任何一项制度的制订、颁布、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制订程序,同时颁布者、批准者亦必须是授权的,任何部门不得违反程序擅自颁布制度。
(一)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为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颁布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
(二)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批准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明确授权给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实行制度会签制。
(三)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但其管理制度须到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制度的有效性:任何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须对实际管理有效,能服务于公司目标的实现,不得颁发空洞无适用价值的制度。
第十一条制度的强制性:规章制度一旦生效,在其更改前,必须无条件执行;若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制度总经办门,可作为后期修订依据。
第十二条制度的平等性:规章制度无例外性原则,人人在制度面前平等。
第十三条制度的持续性(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相关连的部分,管理尺度、标准及惩罚条例必须一致,任何公司、部门不得无视公司基本制度去自创制度,从而背离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制度的可行性:任一规章制度的条文必须是可以执行的,不能执行的条文或法规需及时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制度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制度的可监督性:任一制度的执行,必须会有相关执行结果反映,而不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内容。
第十六条制度的可衡量性与弹性:制度的制订必须有尺度、有标准,能够区分有无触犯,能量化的指标必须量化;任一规章制度都不可以完全绝对化,都有一个精确度,在精确度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只是为了平衡管理、提高效率、增加解决问题的需要,而不是无限制的弹性,从而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七条新否定旧的原则:与新制度相矛盾的旧制度,在新制度实行后一律废止,不得存在多种雷同制度重复颁发、同时并存现象。
第十八条相对稳定性原则:制度一旦制订即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临时性规定不得以制度形式出现,而应以通知等形式发放。
第三章制度制订流程
制度制订流程图
第十九条立项调查
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任何一项制度产生以前均须进行立项调查。对制度所涉及的事物范围、客观环境、目前正在运行的制度或惯例存在的优劣等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以作为制度编制依据与参考。
第二十条拟定初稿
制度编写人员在进行调查分析后,根据情况和目的制订出详细的条文,这些条文须符合编写原则和规定的格式。
第二十一条讨论定稿
对于拟定好的制度初稿,须组织制度涉及到的部门人员进行讨论,讨论该制度实行后可能出现的正负面效果,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正面效果,减少负面影响。经过深入调查讨论后的制度,形成定稿。
第二十二条报上级批准
(一)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会签。
(二)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经过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核准后,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
(三)各公司、部门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直接审批。
第二十三条颁布
上级批准后,统一以标准格式,进行有效编号,加盖制度专用章,颁布下发,并注明正式生效日期。
也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放,但须严格控制发放范围,且原件必须加盖制度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正式运行
制度正式生效后,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职能管理系统内制度的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全公司制度执行的监督工作。制度总经办门要及时收集制度运行信息,迅速做出解释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修正或废止
制度运行中,因情况的变化可对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废止。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已不适应公司管理需要,各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可以向制度总经办门建议,建议或申请修改或废止该项制度。经调查研究报上级批准后,总经办体系办对该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需修改的制度按照制订程序进行。
第四章制度的编写要求
第二十六条关于同问题制度的数量要缩小到最
低限度,以便于制度的系统化和统一性。
第二十七条从属性制度及细则尽量与主要程序性制度同时编写;非同步编写时须考虑到制度的一致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八条一项制度应有共同的内容,存在同一的规定对象,一项制度尽量不要规定两个以上不相干或关联性不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新制度的编制要查找前期制度和相关制度,以更好地进行制度间的衔接;还要查找相关的法律,尽量避免与法律相冲突。
第三十条制度编写应以统一格式发放,具体按总经办体系办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制度的基本结构是条文,一个完整的规定尽量不要在两句或更多的条文中分述。条文性制度依次按第××章、第××条、(一)、(二)、(三)、1、2、3来划分章、节、段、句;若制度针对的问题单一或内容不多时可直接以条款形式,而不必分章;表格图表性制度则直接表示。
第三十二条所有制度总则里须有该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相关职责和术语解释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
第三十三条具体条文是制度的主要内容,若涉及的问题较多,可划分若干节。
第三十四条附则里的条款可根据制度需要进行选择,但须有监督执行部门。
(一)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2篇 集团公司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推荐:规章制度范文专题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3篇 建设集团公司公文事务性文件管理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公文及事务性文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管理流程,使公司公文规范化,强化公司与部门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联系,减少工作纠纷,为指令的传达、需求的沟通提供顺畅的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术语和定义
3.1.公文:指与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间传送的红头文件。
3.2.公文的种类中要有:
3.2.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人事任免。公文的种类中要有:
3.2.2.公告:适用于向公司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决定事项。
3.2.3.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2.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
3.2.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反映重要情况。
3.2.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包括审计报告)。
3.2.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3.2.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3.2.9.会议纪要:适用于公司月度总裁会议的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3.3.事务性文件:从事公司各项活动中编制的除公司红头公文以外的所有文件。
4.制度内容
4.1.公文相关工作要求
4.1.1.拟稿:按照专业化拟办的原则。涉及两个部门以上会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拟办,有关部门会签;
4.1.2.编号:编号由发文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代字:发文单位,由浙中建表示;
年份应标全称,用小括号[]括入;
序号即当年发文流水号,从1起编,序号前加第字;
编号示例:浙中建[2022]第1号;(即浙江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所发的第一份公文);
公文编号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4.1.3.公文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公司对外公文模板》;
4.1.4.签发权限:对外发文,由总裁负责签发,行政人事部备案;
4.1.5.盖章:签发后,由印章管理人员盖章,印章管理人员要进行用印登记;
4.1.6.分发:公文的分发由行政人事部及时分发到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并做好分发登记工作;
4.1.7.归档:公文发文办理完毕后,行政人事部要将公文原件和收文人的签收单原件及时存档。
4.2.事务性文件工作要求
4.2.1.文件编制格式
4.2.1.1.正式发布的文件必须编制文件编号、文件主题(或文件名称)和页码,以便于检索;文件主题应简要准确概括出文件的主要内容;页码标识用第 页 共 页的形式标识;
4.2.1.2.一般文件按公司统一模版编制,详见附件《公司事务性文件模板》,同一类文件的编制格式应保持一致;
4.2.2.文件编号规则一般采用字母和数字混合,连续编号:
一般性事务文件编号为:zjzq-部门名称缩写-文件种类代码-年份-流水号;
公司制度、流程、指引编号为:zjzq-部门名称缩写-文件种类代码-流水号;
部门名称缩写为每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并用大写表示,一经确定不得修改;
文件种类代码要能代表某一类的文件,且这一类的文件数量较多,对于文件数量极少的文件用qt表示其他类;文件种类代码可随着公司的文件产生情况增设,文件种类代码详见附件《文件种类及代码》;
年度编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每份文件正式发布后,文件编号不得变更,如此文件日后内容有修改,要更新此份文件的,只升级文件版本(文件版本用阿拉伯数字1、2、3、4……表示,第一次发布时用1表示,当有修改第二次发布时用2表示,版本标识时数字要连续,不得断开使用);
编号举例:zjzq-cw-tz-2022-2,表示2023年2月财务部发出的通知,且该通知为财务部今年发出的第2份通知;
4.2.3.本规则发布之前已经发布的各类文件其文件编号保持原来的编号不变,本规则发布之后,如果要修改以前已经发布的文件内容,按本规则重新编定文件编号。
5.文件种类及代码
文件种类代码文件种类代码文件种类代码文件种类代码
章程zc决议jy方案fa计划jh
议案ya制度zd批复pf申请sq
流程lc合同ht通告tg报表bb
工作联系单l_d通知tz总结zj日报rb
备忘录bwl会议纪要hyjy信函_h周报zb1
传真cz报告bg决定jd月报yb
指示zs请示qs招标zb其他qt
说明:不在上述范畴的文件统一归入qt其他类中 ,随着此类文件实际数量增加可增设新的文件代码,需要增设时由行政人事部制定。
6. 公司目前以表单式管理为主,简单、明了、易懂,增设的表单详见附件。
附件1:表22 对外传真表
附件2:表23 公司事务性文件模板表
附件3:表24工作联系表
附件4:表25市场营销人员工作月报表
浙江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第4篇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制度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制度(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建立集团内部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准确编制企业财务预算;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理人经营绩效以及为财务电算初始化提供依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清产核资,是指每个自然年度终了,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第三条 集团及其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集团批复意见处理。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六条 帐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卷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帐帐、帐证、帐表、帐实四相符,促进企业帐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予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八条 损溢认定是指依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条 资金核实是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帐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额。
第十条 企业占用的资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子(分)公司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项工作;
(二)各子(分)公司上报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集团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各子(分)公司根据集团对清产核资核实结果的批复进行调帐;
(五)各子(分)公司根据清产核资工作完善各项规章 制度。
第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领导组,负责本企业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集团报送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
(四)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椐集团要求)。
第十五条 集团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按照集团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帐务处理结果报集团备案。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集团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在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清产核资规章 、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对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各子公司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资金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经理为本单位清产核资机构第一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集团清产核资批复文件,组织本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调帐。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子(分)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帐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质,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收回残值。
第二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仪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向集团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帐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帐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帐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帐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人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二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各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三十条 各子(分)公司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资产的,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 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_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制定的、在公司内普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起草并审核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草案,负责组织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
第四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五条 本公司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制度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编制《年度规章制度订立计划》。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可列入制定规章制度的调研计划。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定制度的,应在每年年末订立计划并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的草案,逐级上报,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承担制度起草任务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向综合管理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由综合管理部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三章 制度草案的起草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当由提出计划的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提出计划的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综合性的制度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可以组织专门小组,也可指定专人。综合管理部法务人员对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起草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二) 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情况,切实可行;
(三) 起草的规章制度应结构规范、条文清晰、逻辑严密、概念准确、语言精练。
第十三条 制度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在上报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制度草案拟定后,各起草部门应写出草案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主要说明某方面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制定这方面管理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制定的依据。主要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规范等。
(三)起草的过程。主要说明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的情况。
(四) 主要内容说明。
(五) 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所起草的制度草案,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审核。
第三章 制度草案的送审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收到制度草案后,应及时审核、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制度草案应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规定重新起草。
第十七条 对在意见征询中无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制度草案,综合管理部经审核修改后,报请公司制度评审小组(参见《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综合管理部应提出审核意见的说明,报请制度评审小组审议。
第四章 制度草案的评审
第十八条 制度草案须经公司制度评审小组会议评审,会议评审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或起草人员作起草说明;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审核人员作审核意见的说明。
第十九条 经评审小组会议原则通过,尚需做进一步修改的,由起草人与审核人按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制度草案经修改后逐级上报,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类的(与董事会职权相对应的管理制度),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签发;其他制度由总经理签发。
第五章发与生效制度的印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小组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规章制度,须由综合管理部印发。
第二十二条制度文本应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随公司通知性文件印发至年相关单位和人员,文件的领导签发之日即为制度的正式印发之日。
第二十三条尚待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规章制度,可采用“暂行”或“试 行”方式印发,其效力与其他制度等同。
第二十四条制度的生效日期应在制度附则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制度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五条 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每年依照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如与现行的规定不符,应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暂行”或“试行”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根据制度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应按制度制定程序办理;综合管理部应每年一次对公司增订和修订的规章制度进行汇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集团公司办公机构筹建制度
《__ __ 集团办公机构筹建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全国范围内的办公机构筹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辖下所有单位的新办公机构的筹建。
三、 管理权限
机构负责人为所在机构的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办公室为辅助管理部门。
四、 场地要求
1、 必须签署国家认可、合法合规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
2、 必须为我公司出具税务认可的正规发票;
3、 房屋财产保证金最长不得超过叁个月房租,特殊情况需上报集团审批。
五、 行政办公面积划分
1、 一级行政机构
(含各单位总部或区域总部)
原则上应整层办公,无特殊情况不接受联合办公。
a、机构负责人办公室1间,面积范围40平米~80平米;
b、部门负责人办公室4~6间,面积25~35平米;
c、行政接待室2间,面积15~30平米,限座4人;
d、行政会议室2间,面积20~30平米,限座12人;
e、行政办公大厅1间,办公区域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米;
f、茶水间1~2间,面积10~20平米;
g、档案室1间,面积20-30平米;
h、库房1间,面积10-20平米;
i、男、女更衣室各一间,面积20~30平米;
2、 二级行政机构
(含各单位直属子、分公司)
原则上可整层办公,也可联合办公。
a、机构负责人办公室1间,面积范围40平米~80平米;
b、部门负责人办公室4间,面积25~35平米;
c、行政接待室2间,面积15~30平米,限座4人;
d、行政会议室2间,面积20~30平米,限座12人;
e、行政办公大厅1间,办公区域面积不低于500平米;
f、茶水间1间,面积10~20平米;
g、档案室1间,面积20-30平米;
h、库房1间,面积10-20平米;
i、男、女更衣室各一间,面积20~30平米;
3、 三级行政机构
(含各单位分、子公司的下属机构)
原则上应联合办公,特殊情况需申请。
a、机构负责人办公室1间,面积范围35平米~45平米;
b、部门负责人办公室4间,面积25~35平米;
c、行政接待室2间,面积15~30平米,限座4人;
d、行政会议室2间,面积20~30平米,限座12人;
e、行政办公大厅1间,办公区域面积不低于200平米;
f、茶水间1间,面积10~20平米;
g、档案室1间,面积20-30平米;
h、库房1间,面积10-20平米;
i、男、女更衣室各一间,面积20~30平米;
六、 筹建流程
1、 任命机构负责人
筹建机构负责人应填报《单位负责人任职通知书》、《单位特殊及重要岗位人员申请审批表》
(见相关人事制度),并报集团人力管理中心审批。
2、 单位岗位编制表
筹建机构负责人应填报《单位岗位编制表》,并报集团人力管理中心审批。
3、 选址
(筹建发起)
(1)拟筹建机构负责人为筹建工作的发起人;
(2)发起人需对筹建所在地的地区行政概况及地域经济总体情况有一定把握和了解,并对所负责筹建的行政办公场所的地理位置给出合理化建议,填报《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申请审批表》
(见相关财务制度),将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方式呈报上级主管单位,获批后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工商税务部进行审批。
4、 新办公场所的装修标准请参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略)
5、 新办公场所的人员招聘工作参照集团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1)机构负责人为第一顺位入职人员,没有机构负责人不得启动下一步骤;
(2)行政办公人员为第二顺位入职人员,该项少于一人则不得启动下一步骤;
(3)人事部门人员为第三顺位入职人员,该项少于一人则不得启动下一步骤;
(4)业务人员为第四顺位入职人员。
(5)以上人员的入职先后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单位的人事部门有权对入职申请作退回处理。
6、 新办公场所的工商注册登记请参照集团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1)办公场所确定
(签约付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机构负责人应发起“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工商税务部,经集团财务授权后开展相应工作。
第7篇 集团公司薪酬保密试行制度
集团公司薪酬保密试行制度
1、总则
1.1为维护公司权益,保守公司薪酬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所有员工都负有保守薪酬秘密的义务。
2、为做到薪酬保密,公司实行员工薪酬卡制度。
3、薪酬表编制保密程序
3.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公司主管级以下人员薪酬发放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询问与自己薪酬无关的情况。
3.1.1所有接触和编制薪酬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薪酬有关的事宜。
3.1.2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在做薪酬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
3.1.3如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员要劝其离开。
3.1.4 编制薪酬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3.1.5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如在制作薪酬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将薪酬表和相关的薪酬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起来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4、薪酬审批保密程序
4.1人力资源部在将薪酬表和薪酬审批表送财务部审批时,必须由指定的薪酬专管员以密封的形式亲自送达交接人,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封。
5、薪酬发放保密程序
5.1每月应发放的薪酬总额由财务部根据签批后的薪酬审批表存入开户银行。
5.2人力资源部将审核签批后的员工薪酬明细表转送开户银行,由银行根据员工薪酬明细表将薪酬总额分解到每位员工,并将每位员工的薪酬存入员工薪酬卡。
5.3人力资源部薪酬专管员必须在每月1日前将员工个人的薪酬条发放到员工本人,不得代领。
5.4如员工个人发现薪酬条与存入薪酬卡的薪酬不相符或有其他错误时,请员工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6、保密措施
6.1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编制人员及财务部薪酬审批人员对薪酬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任何人的薪酬向外透露。
6.2薪酬专管员必须在电脑上加密。
6.3严禁公司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询问其他人员的薪酬状况。
6.4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薪酬表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6.5所有个人因薪酬有错误需查询薪酬表的,负责保管薪酬表的人员只能提供其个人的薪酬表,与其无关的薪酬情况一律不得显示给查询人。
7、奖惩措施
所有公司员工不得随意透露员工的薪酬发放情况,一经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处以300元的罚款,连续二次给予解聘处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发现一次即给予解聘处分。
8、解释权限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8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5
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范 围
第229条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灵敏好用.
第230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231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232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33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34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35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36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
第237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238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39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40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41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42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3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9篇 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为失职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索赔。为挽回公司损失,明确赔偿责任,规范索赔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相关责任人主观已经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洪水、暴风雨、雪灾等)造成的损失不在本制度索赔之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赔种类
第四条索赔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资金流失类:包括携款潜逃、货款丢失、超期借款、违反现金交易原则造成的呆死帐等;
2、产品质量事故损失:由于生产、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报废造成的损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职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严重质量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5、机械设备:由于维修保养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增加、提前报废等造成的损失;
5、其他类损失。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执行部门可逐级向当事人、当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总、总经理索赔。
第六条索赔对象:
(一)损失金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对当事人全额索赔;
(二)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直接主管;
(三)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分管副总;
(四)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总经理;
(五)重大损失责任的索赔,由集团公司总经办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执行经济索赔外,同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索赔执行
第八条索赔权限
(一)总经办、技品部、审计部等部门为集团索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财务部负责执行索赔决定;
(二)集团其他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可做出索赔建议,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对所属员工索赔必须经总经理(第一责任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索赔执行
1、归口总经办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损失金额进行调查、评估、测算。
2、执行部门按照损失金额下发处理决定或填写索赔通知单通知当事人;
3、财务部按照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落实索赔执行,索赔时可根据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4、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对于超过期限仍未复议者,视同放弃复议权,财务部按照原处理结果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核准后生效,与法律冲突之处依法律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附:索赔单规范格式
索赔单
索赔项目
索赔理由
索赔金额核算
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
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
被索赔方签字确认
被索赔方复议
执行部门回复
执行结果
执行人签字:执行部门主管签字:
年月日
第10篇 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z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编者按: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 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技术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资金保证,对工程质量的资金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济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管理保证,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责任:按照部门的职责,按照各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项目部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总经理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
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11篇 z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范本
一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为加强其财务管理及会计监督等的工作,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是详细的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范本,请参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物业集团公司考勤制度-3
物业集团公司考勤制度(三)
一、全体干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考勤工作由各站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坚持日考日记。
三、各物业站应对所属人员的签到出勤情况予以监督签写,不得弄虚作假,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发现当天漏签或签到不实,当事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四、财务部应对职工请假情况通过请假报告做好记录和汇总,并以此计算员工工资。
五、凡因查抄水电等入户占用的非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事后也不予以补休,各物业站可适当安排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能推迟上班时间,各住区出现突发性抢修而占用的非工作时间由公司组织补休。
六、考勤记录要于次月1日报交经理,待审查签字后备案并编制当月工资表,不得无故拖交,一经出现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第13篇 建设集团公司图书借阅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图书借阅制度
为更好的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公司决定成立员工“读书吧”,方便大家在闲暇之时多些阅读。
“读书吧”简介:“读书吧”是公司员工的图书馆,汇集了大量的精品名着书籍,现主要分为:建筑工程、社会、文学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读书吧”将会不断丰富、增加图书的种类及数量,希望能够满足大家的需要,也希望能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氛围,更希望大家能够从中体会到学习的乐趣,阅读的喜悦。
开放时间:20__年__月__日正式开放,请大家仔细阅读图书借阅制度。
借阅对象: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公司图书借阅制度
为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图书管理,提高图书使用效率,提升员工整体文化素养,创建学习型企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有图书由人力资源合约法务部负责管理。所有图书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在公司管理图书馆中展列,供本公司在职员工查阅。
二、公司所有图书借阅者仅限公司在职员工,概不外借,所有书目均可借阅。
三、借阅要求:一人一次限借1本,借期1个月,期满后,经图书管理员同意后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样也为1个月。
四、借阅时间:每周一到周六14:30―17:00。
五、借阅办法:员工根据公司“读书吧”的图书目录选定图书,并到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
六、员工在借阅过程中,应爱护图书,不得在书中批改、圈点、划线、涂写,如发生丢失、污损,照价赔偿。七、调离公司的职工必须归还借阅图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若遗失图书,照价赔偿。
_集团有限公司
第14篇 某某钢结构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5、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_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设置 24 小时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的报告。值班人接到预警电话后应当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副总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向分管副总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副总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当约见大股东负责人员或其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态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协助证券监管、公安、司法、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如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风险的,应当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消除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业务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实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当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公司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单位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15篇 某某医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怎么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及时掌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依据《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
第一章 会议类别和时间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会议分为:
(一)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 安全生产例会。
(三)特殊情况下召开的安委会临时会议及安全办临时会议。
第四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份、七月份召开。
第五条 安全生产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于每年的单数月召开。
一月份和七月份的安全生产例会与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时间事前口头通知。
第二章 会议参加人员
第七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安全办及安全检查小组成员。
第八条 安全生产例会的参会人员包括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安全办及安全检查小组成员。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一) 成员企业交流、汇报年度、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二) 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成员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
(三) 集团公司总结年度、半年度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部署下年度、下半年度安全工作意见;
(四)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经验介绍;
(五) 其他需要在会议上通报的事项;
(六) 集团公司领导做重要指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例会主要内容:
(一) 成员企业交流、汇报近两个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含上次例会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 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例会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三) 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四) 需要在例会上研究解决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实行会前学习制度,即在正式会议开始前组织全体参会人员学习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安委会临时会议和安全办临时会议的会议内容分别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安全办主任确定。
第四章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由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组织,会议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场安排、会场布置、会议设施准备、会议材料拟稿和发放、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录像摄影、会议纪要以及会场横幅、会议宣传等。
第十五条 除临时会议外,安全生产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或传真)到各成员企业。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单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会人员等。
第十七条 会场安排、会场布置、会议设施准备及会议材料等,需在会前半小时准备完毕。
第十八条 会议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经集团公司安全办主任审阅后,于会后二个工作日内,下发各成员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会议形成的资料应归档管理,存档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字和宣传资料、影像录音资料、图片及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并由本人签到。
第二十一条会议开始时,会议工作人员收回签到表。
会后,工作人员在签到表上标注迟到(注明到会时间)、未到人员。
第二十二条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全办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中间有急事需离开会场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四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移动通讯工具关机或置于振动位置,如遇紧急事情应到会场外接听。
第二十五条会议发言一律使用普通话,要言简意赅,按照规定时间发言。
第二十六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注意倾听他人发言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精神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对安全会议布置事项的督办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会议确定的事项和提出的要求,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并在下次安全例会上汇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成员企业参加安全会议人员的到会情况和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名称或主要议题
姓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备 注
请假人员(已委托参加):
请假人员(无委托参加):
缺席人员: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简要汇报
单位名称:
汇报期间:
近两个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含事故发生情况):
上次集团安全例会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项:
备注:本表由集团成员企业每2个月汇报一次,在参加集团安全生产例会时上报。
第16篇 建设集团公司项目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项目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浙中建[2022]第7号文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由总裁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规范如下:
一、项目登记流程:
1、拟跟踪的项目须在总裁办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所有项目信息登记后才为有效信息。由经营部总经理__进行登记。__总经理电话__2,手机:__6,邮箱:___m。
2、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时,首先到__总经理处查询项目状态,在经查询无人登记之后,将项目信息录入公司项目管理数据库中,并给登记人员相关回执。
3、项目信息登记必须详细,见附件《项目登记表》要求。
4、若项目名称信息登记出现异议,以总裁办登记资料详细者优先。
5、对于集团性质的战略合作伙伴,任何业务人员只能登记该合作伙伴的某一具体项目,否则为无效登记。
二、项目数量管理要求:
1、每名副总裁名下最多可登记40个项目信息。
2、每名总经理名下最多可登记30个项目信息。
3、每名高级经理名下最多可登记20个项目信息。
4、非公司正式编制的合作方最多可登记10个项目信息。
三、项目登记制度为排他性制度,公司保护已登记人员的项目跟踪优先权,后登记人员想参与已登记人员的项目,须按如下方法处理:
1、新登记人员应主动与原登记人员自行协商合作事宜。如能协商一致,则把该项目的登记人员改为合作登记。
2、如协商无法达成合作意向,则由副总裁或总经理进行协商。
3、如若副总裁或总经理协商不成功,则以谁先获取标书作为由谁跟进此项目的标准,另一方自动退出。
四、公司每年年初和年终中各进行一次项目信息库清查工作。对于超过一年以上且无合理解释的在途跟踪项目给予删减,项目删减前将通知登记人员和其主管领导,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信息库清查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信息登记人超过所规定数量,业务人员自行调整更换,调整出来的信息,进入公司的公共项目信息库。
2、如有员工或合作伙伴所登记项目超过限制数量,总裁办通知其本人进行项目登记的调整,如果十个工作日内未按总裁办要求进行调整,总裁办有权自行对其所登记的项目进行调整。
3、其他人员跟踪公共项目信息库中项目并中标者,从中标人员提成中扣出一万元作为信息费奖励给最初登记人员。
六、此前所发布的项目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废止。本规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执行。
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
第17篇 某某集团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某集团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
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
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扶贫办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办公室同意,部门可复印留存。
第十二条凡以总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及用总公司印章的,办公室对内容和文字有权审核,并负有把关责任。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系统的文档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制定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并指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内部呈批
第十五条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等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或请求批准有关事项,须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的呈批件,由该部门直送分管领导,领导签批后直接退该部门办理。属于分管领导权限之外的,必须交由办公室呈报总经理阅批,批后经分管领导阅后退呈报部门或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七条专业公司、子公司的呈批件,按呈报内容自行送交相关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需报总经理审批的,应交由办公室负责呈送,批后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八条呈批件由总公司领导签批后,原件交办公室归档存查,呈报单位必要时可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办理呈批件必须打印,按规定填写,规范用表,由承办人及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附件应齐全有效。一般应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报时应附上次批示意见。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收、交、转、送要做到快速、准确、交接手续齐备,应建立收发文和交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包括签领文件、接听通知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人员传达、报迭呈批件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印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协议、对外承诺、担保、资产转移等事宜的法律文书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须经法规室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三条呈送国务院扶贫办及各部委的文件,须由办公室主任核稿,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四条涉及总公司领导具体分管业务的一般性函件、报表、证明等,由办公室秘书处审核,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五条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绍信或其他事由等,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用印。
第六章机要文书
第二十六条机要室主要负责总公司文件和有关材料的打印。打印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需制发的业务公文、函件及其他材料等均应自行打印。
第二十八条办理复印、传真等应填写“机要室业务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机要室办理。每季未由办公室统计费用后转财务本部,计入部门费用。
第二十九条一般业务性外发传真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重要传真件外发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十条收到传真件应及时通知收件人签字领取。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个人的邮件自行发送或领取,属于总公司领导的,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章接待
第三十二条凡客人来访的,登记后由被访单位派人接见并引入。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领导的客人来访由办公室接待员负责接待,其他来访客人由被访单位自行安排接待。
第三十四条业务谈判需用会议室或谈判间,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接待员负责安排。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处以上干部每隔周六上午8:30一一:30应到公司集体议事。临时有事或有病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正副职以上(含)领导每日应于晚六时下班、临时有事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对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实行归口管理,每季度未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相应的机构或相对固定的人员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呈报报表及其他材料。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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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8篇 电力集团公司外事接待工作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外事接待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事接待的原则:
(一)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
(二)遵守内外有别的原则,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三)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做到热情、友好、不卑不亢。
(四)坚持平等、对等原则。出席外事会见的主宾双方的级别、人数应大致相当。
(五)坚持务实原则,重礼仪、讲实效,厉行节约。外事接待的承办单位应该有针对性地安排外事会见及必要的参观、宴请等活动。原则上不接待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业务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外事拜访。
(六)遵守事前请示的原则。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接待有关洽谈合作的外事会见。
二、外事接待的审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综合部为集团外事接待的综合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外事活动必须按规定事先报其审核,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外事分部为外事接待申请的受理部门。
(二)外国公司及涉外活动承办单位以传真或专人递交等方式报送申请材料。如果需要公司领导出席接洽的外事接待,原则上需要提前10天以上上报审批。
(三)外事分部对所申请的外事接待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时间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与申请单位反馈修改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四)任务受理后,外事分部将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
(五)呈送综合部分管领导审核。
(六)呈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七)申请如获批准,外事分部将落实会见或宴会的时间、地点,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与会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外事会见通知》或《外事宴请通知》。
(八)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派员参加,并及时将名单报至外事分部。
(九)外事分部跟进会见的准备工作,落实与会人员、车辆安排、会场国旗、座签、礼品、宴请、照相等事宜。
(十)外事分部跟进会见,必要时提供翻译服务。
三、外事接待申请材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传真函。来函主送“集团公司”,标题为“关于某某公司拟拜会(或宴请)某某单位的函”。内容包括:外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名称,单位背景,与集团或所在单位的关系,来宾的名单、职务,希望拜访的集团领导或所在单位领导,拜访的时间、地点,商谈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并提供要求会见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电话、手机等信息。
(二)重要外事接待须附上议程及行程计划。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外事会见或外事宴请的部分礼仪要求:
(一)条件允许,男士一般穿西装、扎领带,女士一般穿正装。
(二)遵守会议时间,我方人员一般需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确定时间的会见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特别是有集团公司领导参与的会见。
(三)按照对方出席人数,准备好需交换的名片及其他物品等。
(四)准备好交谈的话题。一般情况以出席会议的最高领导洽谈的话题为主。
(五)洽谈过程中,不要太拘谨,也不要太随便。要有良好的形象。
(六)洽谈过程中,请与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至振动。重要事情需紧急处理的,要向来宾说明并致歉后才离开会场。
五、外事纪律:
(一)外事接待中,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洽谈内容需符合有关保密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要避免洽谈与主题无关的话题,特别是有关国家政治的敏感话题。
(三)要尊重来宾所在国家的习俗,特别是其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
(四)未经集团公司书面通知,不得接受境外的媒体的采访。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19篇 后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后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特点和性质
1、职工代表大会的特点
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主攻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其特点为:
(1)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
职工代表几乎包括企业各个部门的代表任务,能够充分代表职工意志。职工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和决议的作出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证大会的民主性。
(2)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权威性
《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都规定,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可见,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权威性。
(3)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设有各种专门委员会,车间和班组设有职工代表团(组)。
2、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1)职工代表大会不是空架子,它行使的权利具有强制力。
(2)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属于行政权力,属于民主权利。
(3)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民主权利,是多数人的权利。这就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实行多数人原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
1、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
2、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主宰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对领导干部实行评议监督权。
4、对经营者、职工董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行使推荐或选举权。
5、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6、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1、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简称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2、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日常工作有:
(1)负责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2)联系职工群众,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与诉求。
(3)培训职工代表,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做工等。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运作
要注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日常运作,充分发挥企业制度作用,不能光停留在一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而是要把这项制度看做每天的民主管理。
1、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制度指的是在每一次职代会召开后,由职工代表对其在行使权、民主程序、会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的一项制度,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权得到贯彻执行。
2、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制度。
4、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检查制度。
5、职工代表述职制度。
职工代表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进行一次述职活动,接受职工的评议。
第20篇 集团分公司物资采购及验收制度
建设集团分公司物资采购及验收制度
第一条、分公司工程部是物资采购及验收的管理部门,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物资供方的评价由分公司工程部负责,对供方的生产能力、业绩和信誉、质量保证体系状况、供货质量和能力等作出评价,由分公司生产经理作出评价结论,认定合格的供方。
第三条、用于建筑物结构和安全防护中的物资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录内采购。
第四条、采购合同经分公司经营科审核后,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订,项目部无权与第三方签订任何物资采购合同。
第五条、进场物资的验收和取样,必须有监理单位旁站监理。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工程材料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月编制采购计划,由项目经理审批后,项目材料员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进场的物资在使用前,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验证和取样检验。
第八条、材料经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挂牌标识,以防止误用。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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