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个有效的茶业公司制度体系,首要任务是明确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业务目标。
1. 制定基本的经营策略,这将为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方向。
2. 分析各部门职能,确保每个部门都有清晰的职责定义,避免工作重叠和责任真空。
3. 设立流程规范,从茶叶采购到销售,每一步都要有明确的操作指南。
公司制度体系应包含以下部分:
1. 组织架构与职责,明确各级员工的角色和任务。
2. 操作规程,涵盖生产、质量控制、市场推广等环节。
3. 人力资源政策,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和薪酬福利。
4. 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5. 内部控制机制,预防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公司制度对于茶业公司而言,如同茶艺中的“工夫”,它是企业运行的基石。
1. 制度提供行为准则,促进员工间的协作和效率。
2. 确保法规遵从性,降低法律风险。
3. 建立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通过标准化流程,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一致性。
公司制度的编写格式应清晰易懂,便于执行。
1. 标题应准确反映制度内容,如“茶叶品质检验规程”。
2. 引言部分简述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
3. 正文详细列出规则和步骤,使用专业术语但避免过于复杂。
4. 结尾部分包括修订历史和生效日期。
5. 每项制度应配以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落实。
茶业公司的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行业特性,注重细节,既要体现专业性,又要兼顾人性化,从而形成一套既严谨又灵活的管理制度。
第1篇 茶业公司授权制度
茶业有限公司授权制度
一、授权的定义
1、一般授权:指岗位说明书和审批权限表授予该岗位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业务的权力。处理此等业务通常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复性和程序性工作。一般授权在由公司正式颁布的各岗位说明书中予以明确。董事长的一般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予以明确。
2、特别授权:由董事会给董事长或董事长给其下属授予处理某一突发事件(包括法律纠纷)、做出某项重大管理决策的权力。公司管理层会议做出的成立某个管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决议,如果该决议中明确赋予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工作的条件和权力,也是特别授权。3、临时授权:上级因特殊原因授予下级临时代替其处理日常工作的权力。上级长期离岗时对下级的授权也是临时授权。
二、授权管理原则
1、授权线路必须清晰、简明和连贯,避免出现权力交叉、冲突、越级越权或权力真空现象。
2、授权范围明确清楚并与各项相关的业务处理程序相匹配。所有业务必须由被授权人员处理并有可查证的书面依据。
3、所有授权必须是书面的,且附有必要的描述。
4、授权只能逐级由上往下对直接下属授权。特殊情况需对间接下属授权必须有书面理由并经授权者的直接上级批准。
5、授权范围只能是完成所被授权处理事项所必须的权力,授权范围不得超过授权者本人处理有关工作的权力。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的授权内容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董事会决议。
7、授权人和授权管理机构在授权前必须注意避免与被授权人发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必要时应采取回避措施或其他替代控制措施。
8、特别授权应当在有关部门之间公开;需对外保密的授权应通知董事会和内审部并登记备查。
三、授权管理程序
1、总经理及行政部门为授权管理的主要监督和执行部门,督察部是授权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授权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2、建立、撤销和修改一般授权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岗位职责分配,共同落实一般授权。具体程序如下:
⑴、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定,在综合考虑各项业务处理程序、内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各个岗位在处理有关业务所需要的权力。
⑵、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召开会议,对每个岗位的授权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负责按照会议讨论后的共同意见修改各个岗位的授权项目,报首席执行官签字批准后执行。
⑶、根据总经理的书面批件以书面形式在公司内部颁布岗位职责分配,一般授权即告完成。有关授权的书面记录原件特别是对各部门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件,应送交公司行政部门保管和备案。普通管理人员的一般授权由公司各部门保管。
⑷、一般授权一经确定后,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应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分配管理程序办理。
⑸、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需要对现有的业务程序、工作岗位予以增加、撤销、变更时,公司行政部门必须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对相关岗位的授权内容进行调整,并与建立授权程序一样得到适当的批准。
⑹、发生授权业务的资料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3、临时授权和特别授权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办理临时授权或特别授权
⑴、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开办公所在地,时间超过三个工作日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进行时,应由其书面授权其副职人员或相关下属人员来完成自己的某些职能;
⑵、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涉及到有个人利益冲突的事情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执行其职能时,由其直接上级或本人书面授权其副职人员或相关下属人员来完成自己的某些职能;
⑶、 当发生偶发事件时,如果授权人认为有必要,由其书面授权其副职人员或相关下属在自己不在时,代替自己行使相应的权力;
⑷、公司发生法律诉讼或处理其他公共事务时,由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给律师、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或紧急情况处理小组予以适当的授权。
4、管理人员被授权保管和使用各种公司印鉴,包括操作银行帐户用的个人印鉴,属于临时授权或特别授权。
5、公司会议做出决定为处理某项重大业务而成立管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并赋予其开展工作的条件和权力,也是临时授权或特别授权。管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授权由其最高负责人代表小组共同意见行使。
6、临时授权和特别授权管理要求
⑴、被授权人在执行授权事项过程中,对被授权事项负责。
⑵、执行中被授权人必要时需出示授权表,各部门应根据发放的授权表予以配合。
⑶、被授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表中规定的权限进行工作,否则有关人员有权且必须指出,并拒绝执行。
7、发生以下情况时,授权应立即终止
⑴、当授权表中规定的授权期限到期后,如果授权人没有发出授权延期通知,则该授权书自动失效。被授权人有责任向授权人汇报被授权期间的工作和授权使用情况。
⑵、授权条件与预期相比发生变化,造成授权失去意义,或被授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处理授权事项,授权人应及时终止授权。
⑶、如有证据表明被授权人不能公正处理工作,由相关处理人员提出建议,由授权人办理授权终止;如授权人不在,则由授权人的直接上级以上人员(含直接上级)办理授权终止。
⑷、董事会达成新的决议并发布变更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通知,原有关授权自动终止。
⑸、被授权人员在授权期内离职(包括被辞退、解雇、停职等)或提出辞职申请,该授权自离职之日或被批准辞职之日起自动终止。
⑹、公司成立的特别管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特定工作后,其相关授权自动终止。
四、授权合理性评价内审部定期对公司各类管理授权的合理性做出分析评价,以对目前的授权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分析的主要内容:
1、授权者是否对被授权者所执行的职务进行监督,被授权者是否对 授权者负有执行的责任。2、任何职务或岗位的责任是绝对的,权力可以委任。评价人员要注意一些职位的职责是否因为权力委任而减少。
3、授权是否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
4、授权是否有范围和程度的规定。
5、授权是否对公司管理、提高效率、培养下属有利。
6、授权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其他规定事
项
1、如果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对某项具体工作没有明确的文字授权规定、或对规定产生理解差异时,公司管理层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必须事先向董事会或授权董事或股东大会申请书面授权或批准:
⑴、向所有其他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个人(包括公司员工)提供各种资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或类似于担保性质的各种承诺。
⑵、和关联方发生重大交易。
⑶、以各种方式特别是变卖、出租等处置企业重要关键设备、设施。
⑷、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贷款(包括转贷、融资租赁等)。
⑸、向证券市场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
⑹、使用公司外汇或资本金帐户支付各项开支、包括结汇、向有关单位开外汇信用证、承兑汇票等重大业务。
⑺、撤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⑻、增设、调整或变更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结构。
⑼、收购、兼并或企业重组。
⑽、以技术、资金等各种公司有形或无形资源向外单位参股投资,包括向外转移、扩散企业关键产品。
⑾、其他资本性支出,如:重大新产品或新项目开发、购置房地产、重大参股等。
⑿、调整、变更企业经营战略和重大管理政策。
⒀、调整股本结构。
⒁、调整、变更与核销股东债权债务。
⒂、对外发布和披露有关股东变化、资产重组、董事会人员变化、企业重大战略调整、公司对重大事件的处理决议、董事会重要决议和财务状况变化等重大信息。
⒃、其他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授权办理的事项。
2、禁止公司管理层授权非本公司人员办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业务。
3、公司内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在执行授权管理程序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执行授权管理程序的实际情况。
第2篇 茶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茶业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3篇 茶业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茶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 件。
第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 2、3、4、6、7、8、10、11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七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制度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经法律顾问室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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