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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焦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体系如何搭建

为确保焦煤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的构建至关重要。我们需要确立一个全面的制度框架,包括定期的隐患排查机制、明确的责任分配、及时的整改流程以及严格的监督与考核体系。

体系框架

1. 定期排查:设立固定时间点,如每月、每季度进行全厂安全检查,对潜在隐患进行识别。

2. 责任明确: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事务,确保每个环节有人监管,隐患有人处理。

3. 整改流程: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完成时间,并跟踪执行进度。

4. 监督考核:设立安全绩效指标,将隐患排查与整改效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激励全员参与。

重要性和意义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还能提升生产效率,减少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它强化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了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础。

制度格式

制度文件应清晰、简洁,包含以下部分:

1. 制度名称:明确表述制度的主题,如“焦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2. 制度目的:阐述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意图。

3. 适用范围:明确制度适用于公司哪些部门或人员。

4. 内容规定:详细列出排查流程、责任分配、整改步骤及监督机制。

5. 执行与修订:规定制度的生效日期、修订程序和权限。

通过上述制度体系的搭建,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员工都参与到隐患的排查与整改中,共同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行。

焦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范文

第1篇 焦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构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各级、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和级别

1、根据煤矿井下生产特点,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害、火灾、其它八类。

2、隐患级别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出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对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重大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五定”原则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整改内容、资金、期限等,并组织实施。并将整改方案和措施报公司安监局。

一般隐患由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编制隐患整改单,并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跟踪落实。

3、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公司安监局及各专业处室要不定期对辖区内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公司(矿、厂)业务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闭环管理进行督促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五定”或隐瞒不报的,对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人罚款1000-10000元。

2、对存在的一般隐患,能够现场整改的现场立即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由单位技术部门或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对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或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条,责任人100元/条。

3、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各类安全隐患施行闭环控制,确保隐患得到整改落实。对不按要求建立隐患档案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单位分管负责人100-500元。

4、各单位对公司或上级安全监察中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公司安监局。不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100元。

5、如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瞒报及拖延不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6、公司各单位、各专业要认真按照“管业务必须首先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治理隐患。凡被上级部门查出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从严追究专业口领导和隐患排查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双基”建设工作考核。

第2篇 焦煤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组织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形式。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矿井、地面单位检查、考核,相关职能部(处)室依法遵规履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等业务保安职责。其它系统由分管领导组织,责任部门具体组织检查。

三、相关规定及要求:

1、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生产矿井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覆盖100%。

2、公司各专业处室每月对辖区矿井检查率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全部覆盖所有矿井,分管副总经理带队应不低于50%,并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3、矿井每月组织不少于二次的专业安全大检查,检查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带队,同时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4、公司各专业处室、各生产矿井和地面单位,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按冬、夏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冬防及夏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井下,检查、协调安全生产。每月公司党政正职入井不少于4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各矿党政正职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领导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不少于8次。

6、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制度。矿井跟班带班领导、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等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不间断的对作业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连续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井下各生产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存档备查。其中各单位对公司及各专业处室所查隐患,要严格按照规定反馈整改意见。

8、凡不按规定组织检查,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次;不按规定整改落实和反馈整改信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条,单位分管领导100元/条。

9、对不按规定带班入井和入井次数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第3篇 焦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构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各级、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和级别

1、根据煤矿井下生产特点,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害、火灾、其它八类。

2、隐患级别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出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对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重大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五定”原则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整改内容、资金、期限等,并组织实施。并将整改方案和措施报公司安监局。

一般隐患由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编制隐患整改单,并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跟踪落实。

3、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公司安监局及各专业处室要不定期对辖区内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公司(矿、厂)业务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闭环管理进行督促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五定”或隐瞒不报的,对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人罚款1000-10000元。

2、对存在的一般隐患,能够现场整改的现场立即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由单位技术部门或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对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或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条,责任人100元/条。

3、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各类安全隐患施行闭环控制,确保隐患得到整改落实。对不按要求建立隐患档案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单位分管负责人100-500元。

4、各单位对公司或上级安全监察中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公司安监局。不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100元。

5、如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瞒报及拖延不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6、公司各单位、各专业要认真按照“管业务必须首先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治理隐患。凡被上级部门查出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从严追究专业口领导和隐患排查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双基”建设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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