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描述企业的层级结构、各部门的职能和相互关系。
2. 岗位职责: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权责和汇报关系。
3. 工作流程:规定业务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标准,确保工作的标准化。
4. 时间管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假期安排等。
5. 考核评估:设定绩效指标,用于员工的定期评估和激励。
6. 培训与发展:规定员工培训计划和职业晋升路径。
7. 员工行为规范:明确道德准则、行为标准和纪律要求。
8. 奖惩制度: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员工积极表现。
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全面性:制度应覆盖企业运营的所有关键领域,无遗漏。
2. 实用性:制度必须符合实际情况,避免空洞无物。
3.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4. 沟通与反馈:制定过程中应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制度被理解和接受。
5. 定期修订:随着企业的发展,制度应适时更新,保持其有效性。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1. 封面:标明制度名称、发布单位和日期。
2. 目录: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3.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4. 正文:详细阐述各项规定,可按章节划分。
5. 附则:如有需要,可包括解释、修订记录等补充信息。
6. 签署页:由负责人签字,表明同意并执行该制度。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我们可以制定出一套既全面又实用的工作制度,为企业运营提供稳定的基础。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灵活调整和完善,确保工作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1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_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2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3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
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
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
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
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
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
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
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
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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