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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05-04

工作时间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时间:规定每日工作时长、轮班制度、加班政策等。

2. 休息与休假:明确休息日、年假、病假等各类假期的规定。

3. 职责与权限:定义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范围及决策权限。

4. 考核与奖惩:设立绩效评价标准,规定奖励和处罚措施。

5. 培训与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和培训计划。

6. 通讯与报告:规定内部沟通方式和报告流程。

注意事项

制定工作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合规: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2. 公平公正: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员工,避免歧视和偏见。

3. 可执行性:制度必须实际可行,避免过于理想化。

4. 沟通反馈: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询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接受度。

5. 定期评估:定期审查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更新。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标题、引言(阐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正文(详细规定)、附则(解释和修订条款)。正文部分应采用条列式结构,每个部分下细分小节,便于查阅和执行。语言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专业术语,除非必要。

在实际操作中,工作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规范了员工的行为,也为企业提供了稳定运营的基础。只有当制度既严谨又人性化,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制定工作制度时需兼顾效率与员工福利,以实现组织与个人的共赢。

工作时间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范本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班工作八小时。遇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差、有害物质超标时,劳动者应及时撤出作业场所。

二、休息休假

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

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罚规定

各工区、科室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政工科、职业健康办公室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2篇 职业危害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卜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一、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的,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二、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没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4 c°时,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三、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场所下加班加点。

第3篇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班工作八小时。遇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差、有害物质超标时,劳动者应及时撤出作业场所。

二、休息休假

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

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罚规定

各工区、科室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政工科、职业健康办公室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4篇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1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4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5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6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5篇 工作时间制度(范本)

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或需要机动、灵活工作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附:

1、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3、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第6篇 工业园区巡逻岗安保员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工业园区巡逻岗安保员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安排

1、管理巡逻区域内的车辆(包括车辆停放引导);

2、通报门岗驶离园区的货运车辆;

3、劝阻出入园区的外来废品收购人员、广告散发人员及未经园区办同意的宣传、销售行为;

4、负责所辖区域的公共物品及公司物品安全及完好,具体包括:

1)消防设施;

2)景观灯;

3)广告牌及指示牌;

4)窨井盖;

5、引导进入园区的车辆及行人;

6、保持园区道路无车辆违停现象;

7、做好岗位及物品交接。

第7篇 酒店员工工作时间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员工每周工作 6天,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

报总办、总经理同意后,另行安排作息时间。

2、办公室每日工作时间:

星期一 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星期二-星期六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公司下辖酒店各部工作时间根据实际班次制定实施(须报管理公司总经办备案)。

超过法定每周 40小时工作时间的工资,已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总额当中。

3、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如有变动,以总经办通知为准。

二、考勤

1、工卡制度

(1)根据工卡的记录资料依据合同按月薪制计算当月工资;

(2)每天打卡两次。分别为上班卡和最后下班卡;

(3)员工如发现打错卡或漏打卡,需于 2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并交总经

办加签核准,未按规定补卡者,以缺勤论处;

(4)因业务工作需外出而无法按时打卡者,需在该业务工作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交由直接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并交总经办加签核准。逾期不办理者,按第 2条 ① 款惩处;

(5)私自涂改工卡及授意或代替他人打卡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记大过一

次;

(6)每月一日由总经办文员统计工卡出勤情况,并以工卡记录作为计算当月工资凭

据。

2、迟到与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 5~30分钟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 5分钟内离岗为早退;

(3)迟到 30分钟至1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因公外出及请假者除外);

(4)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一日处理(因公外出及请假者除外);

(5)无故提前 15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6)缺勤惩处制度

凡迟到、早退的按以下范围扣罚处理:

① 超过5-10分钟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200元;

② 超过11-20分钟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200元并从工资中扣罚 50元;

③ 超过21-30分钟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200元并从工资中扣罚 80元;

④ 超过 1小时的,作旷工一天处理。

3、其它事项

(1)员工不得无故旷工,每旷工一天,除取消当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200元外,另

加扣罚 100元。连续旷工超过 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公司将与

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员工请假(包括事假、年假、婚假等),须提前向部门领导及总经办申请才能休

假,非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休假者,视为无故旷工处理。

(3)对于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年内两次

书面警告的,按公司规定将勒令辞退而不作任何补偿。

(4)员工在办公时间若要外出公干,必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并于出入登记本上登记

有关资料,若当天先外出公干再回公司办公的,则于早一天下班前预先登记外出资料。

(5)严禁员工先打卡再进食早餐等行为,如发现员工8:30后在进餐并已打卡者,

以第2条 ① 款惩处。

三、加班

1、本公司如因施工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

除因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批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上级领导论处。

2、员工加班,事先由部门主管代为申请,报部门经理或总经办核准后方可加班,并

按规定打卡,加班报总经办备案后待后调休(如因上级领导外出未能及时批准的,亦须事先

以电话请示征得领导同意)。

3、本公司加班原则上作补休处理,不计发加班费,加班一天补休一天。

4、员工的加班必须以打卡记录为依据,未打卡而加班者一律不予计算加班。

5、因工作繁忙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及总经办批准,方可计发加班工资。

员工的加班工资由公司财务部凭总经办审批的《加班申请表》及员工考勤记录计发。

6、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如遇轮班不作加班处理,不计发加班工资,可给予安排补休。

第8篇 职业危害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卜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一、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的,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二、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没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4 c°时,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三、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场所下加班加点。

第9篇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范本)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职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一次,被单位领导发现,虽然职工已经做了检讨错误并愿意改正,但单位仍旧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常见的情形,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现争议的问题是,上网聊天一次是否属于“严重”的情形。一般来说,多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才可以被认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偶尔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和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很小影响不大的,一般就不能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虽然违反了所在单位规章制度,但仅是一次,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和不良影响,并且职工也认真检讨错误并愿意改正,这显然是不能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单位所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如果职工不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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