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一是组织架构和职务说明,定义各部门的职能和员工的职责;二是工作时间和休假政策,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规则以及假期安排;三是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具体任务的执行步骤和质量要求;四是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设定评估标准和激励措施;五是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强调员工应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
制定工作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公平性,制度应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三是可行性,制度应切实可行,避免空洞无物;四是适应性,随着企业发展,制度需适时调整更新;五是沟通,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充分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并接受。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标题应简洁明了,体现制度的主题;正文分章节阐述各项规定,各条款之间逻辑清晰;签署部分则由制定者和批准者签名,注明制定日期,以示权威性和有效性。
工作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基石,它既是对员工行为的约束,也是提升效率的工具。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制度能为企业创造稳定、高效的工作环境,促进其持续发展。
第1篇 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84号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财金〔2022〕1918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0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22〕54号)相关配套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三)研究确定降杠杆的具体政策,组织协调实施降杠杆相关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
(四)跟踪分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开展降杠杆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推动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确保降杠杆不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七)负责就降杠杆问题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引导地方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八)建立降杠杆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组织对降杠杆政策的效果评估。
(九)组织协调降杠杆相关舆论引导工作,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降杠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证监会、保监会、高法院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办公。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联席会议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银行、实施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 集 人: 发展改革委主任副召集人:连维良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范一飞人民银行副行长史耀斌财政部副部长王兆星银监会副主席成员:郭卫民新闻办副主任任贤良中央网信办副主任辛国斌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张义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广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童道驰商务部部长助理沈 莹国资委总会计师孙瑞标税务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袁曙 制办副主任姜 洋证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保监会副主席杜万华
第2篇 h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财金〔2022〕1918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22〕54号)相关配套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三)研究确定降杠杆的具体政策,组织协调实施降杠杆相关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
(四)跟踪分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开展降杠杆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推动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确保降杠杆不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七)负责就降杠杆问题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引导地方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八)建立降杠杆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组织对降杠杆政策的效果评估。
(九)组织协调降杠杆相关舆论引导工作,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降杠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证监会、保监会、高法院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办公。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联席会议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银行、实施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史耀斌 财政部副部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成 员:郭卫民 新闻办副主任
任贤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童道驰 商务部部长助理
沈 莹 国资委总会计师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姜 洋 证监会副主席
陈文辉 保监会副主席
杜万华 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第3篇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国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标 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成 员: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 军 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 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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