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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工作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监理安全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规定员工的工作日、休息日、假期安排,以及迟到、早退、请假等考勤规则。

2. 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任务分配合理,避免工作重叠或遗漏。

3. 行为规范:设定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职业道德、着装要求、沟通礼仪等。

4. 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

5. 培训与发展:设立员工培训计划,规定晋升通道和绩效评估标准。

6. 纠纷处理:设立申诉和投诉机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

注意事项

在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和偏袒。

3. 沟通协商: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接受度和执行效果。

4. 定期修订:随着企业的发展,制度应及时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标题应简洁明了,体现制度的主题;正文按逻辑顺序划分章节,条目清晰,内容详实;附件可以包含图表、流程图等辅助材料,以便于理解。在排版上,要保持整洁,字体、字号、行距要统一,关键条款可以用加粗等方式突出。

通过以上对工作制度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善的工作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基础,它不仅规范了员工的行为,也为企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实践中,我们应注重制度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监理安全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监理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履行监理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监理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1、 公司工程监理部和总师室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和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监理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和管理水平进行检查。

3、 公司负责安全监理工作检查部门应每季度分别不少于一次组织对监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4、 监理机构监理员每天应不少于二次、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应不少于一次、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应不少于四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同时总监理工程师每二周要组织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5、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要组织专题会议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8日

第2篇 监理安全工作制度

1、审查核验制度:在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必须审查其安全方面的内容。

2、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发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巡视检查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在巡视现场时均要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时要进行记录与汇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天巡视主要的施工现场一次,并记录有关安全情况,处理有关安全隐患。

4、安全隐患处理制度:重大隐患且为很可能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消除,否则签发隐患影响区域的停工令;重大隐患且可能会发生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在4~8小时内消除隐患,否则必须签发隐患影响区域内停工指令。如仍得不到整改,必须立即通过业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情况紧急,施工单位又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事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通话记录,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检查验收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书面指出施工现场所在的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安全情况;对需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材料、设备、工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在资料审查合格、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签署意见。

第3篇 公路工程现场监理安全工作制度

为加强鹰瑞高速公路d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一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水运工程),结合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现场监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实施安全监理,并对监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审核查验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是否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在以下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单独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是否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审核合格,是否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别签字批准。

(1)基坑支护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在项目施工前,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是否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且实施前必须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建

(1)人工挖孔桩工程

(2)大型模板工程(如:挂篮施工)

(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如:高墩作业)

(4)其他需要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如:土石方爆破)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

7、审查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

(二)安全检查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及现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和对现场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整改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情况。

5、检查现场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的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并签署监理意见情况。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未经现场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1、现场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隐患严重的,应及时下达暂停工令,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应书面报告监理代表处和业主。

2、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须经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项目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或擅自复工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理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体系

1、各级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理工作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监理工程师代表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应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监理代表处下发的监理计划和驻地办制定的监理细则开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并通过监理日记专门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3、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活动,并把学习重点放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上,不断提高广大监理人员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4、监理单位应明确职能部门,定期对所属监理机构开展安全监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及时纠正监理机构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

5、监理代表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驻地办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6、监理单位应重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工作,督促各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安全监理资料,保证安全监理资料真实、完整。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场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1、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驻地监理工程师及责任现场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行为的监督检查,应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对监督中发现的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行为及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相关评选、评比的否决条件。

2、对因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导致监理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工程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工程监理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驻地监理工程师及责任现场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岗位工作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因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节严重的或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建议发证机关给予吊销执业(岗位)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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