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定义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员工间的汇报关系。
2. 工作时间:规定正常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的工作安排。
3. 考勤制度:明确迟到、早退、请假、缺勤等的处理办法。
4. 岗位职责:详细描述各岗位的日常工作内容和期望成果。
5. 行为准则:设定员工行为规范,如职业道德、着装要求等。
6. 培训与发展:规定员工的培训计划和晋升路径。
7. 薪酬福利:阐述薪资结构、奖金制度和福利待遇。
8. 员工评价:建立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用于评估员工表现。
9. 奖惩制度:设立激励措施和惩罚条款,鼓励优秀表现,纠正不良行为。
在制定工作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全员参与:制度的制定应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接受度。
2. 实施前培训:发布新制度前,要对员工进行充分的讲解和培训。
3. 持续改进:定期收集反馈,对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
4. 法律合规:确保所有制度内容符合国家劳动法规。
5. 公平公正:制度的执行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
1. 标题:简洁明了地概括制度的主题,如“xx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 正文:详细阐述各项制度内容,每项内容可设小标题,便于阅读和查找。
3. 附件:如有需要,可以附带示例、表格或其他辅助材料。
工作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既要科学合理,又要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指导和约束作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1篇 企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范文)
企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
一、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已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2篇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____市的保密组织和工作制度,开展相应的保密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设立__市__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__局系统(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员会由一名局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行政处、监察室、对外处、规划计划处的负责司志,并实行按业务线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秘密的领导。
(二)组织和领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保密工作活动,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三)具体办理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审批工作。
(四)确定本系统各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组织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夕、宣传资料的保密审查。
(七)组织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机要通信设备的保密技术防范。
(八)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系统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九)负责查处系统内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四、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二次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通报保密工作清况,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度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五、保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统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批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检查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六、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保密工作(二)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和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办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向保密委员会请示汇报保密工作〕
八、保密领导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确定密级的工作。
(二)按照本级保密审批权限,做好定密的审批工作。九、保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贵:
(一)负责对本处室、本业务线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熟知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咬二)对本处室、本业务线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负责确定具体的秘密事项并制定专项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各和技术设备的专项保密管理工作。
(二)对本系统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术问题提出保密要求,从技术上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机关各处室设兼职保密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处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经常宣传、检查、督促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二)负责木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工作总结。
保密征文
党校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第3篇 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07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08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职和立案审查、且所在部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部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过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聘和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应冲抵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应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
(三)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4篇 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方面有哪些相关的条例规定,相关的详细内容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根据2003年《_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于2008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2022年3月,_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三)关于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为做好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并对公开招聘的方式方法、考试考察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并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第十五条)
(四)关于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事业单位与机关、企业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征求意见稿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合同期限、合同无效、合同续订、合同变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了合同的协商解除、事业单位解除合同、工作人员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是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四是规定了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表现的评价和判断,培训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种类、方法和等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培训的种类、经费来源和服务期约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奖励和处分。
为了表扬激励先进,惩戒不良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奖励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奖励的情形、种类、权限、程序,并规定了撤销奖励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二是规定了处分的行为、种类、期限、权限、程序和结果。(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七)关于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分配公平,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第五十五条)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六条)
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五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5篇 在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切实把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在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会议主要是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适应形势,迎难而上,把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为扎实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我先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专业技术人才、科学技术力量最为集中的部门。截止2005年底,我县共有事业单位573个,9098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其发展越来越受到原有运行机制的制约。从体制上看,政事职责不分,管理方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从人事制度上看,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从保障机制上看,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障机制未建立,宏观调控不得力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已势在必行。这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在全县初步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基本形成符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用人、分配、考核、奖惩和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逐步实现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认真领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要求,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为目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总体思路是:“脱钩、分类、放权、搞活”。按照这一总体思路,通过改革,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与党政机关的人事制度分离开来。根据各类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和岗位性质的不同,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扩大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切实把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搞活。
三、切实抓住重点,明确基本任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搞活工资分配、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科研、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同时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其它各类事业单位要以推行人员聘用制为重点,分步进行各项制度改革。其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一是全面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职务、个人身份终身制,逐步解除固定人事依附关系,建立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新型人事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关系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二是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依据“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竞争激励”的原则,设岗聘人,按岗定酬,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三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前提下,注重能力和实绩,任人唯贤,破除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四是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单一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公开考聘、委任等多种形式,把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符合“四化”要求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通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等方式,使领导人员明确自己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确保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五是实行公开招聘考试制度。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要公开空缺岗位情况,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聘考试,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整体素质。六是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把考核制度作为聘后管理的最主要的手段和方法,以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续聘、解聘、低聘、晋级、增资和奖惩的依据。七是建立和推行解聘辞职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按照聘用合同合法辞聘。通过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
第6篇 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和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有关制度
一、定期交流党组领导抓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为加强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和基层党组织之间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含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下同)和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做法、经验,研究和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交流的内容
1.机关党建工作阶段性做法体会。
2.机关党建专项工作做法经验。
3.机关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
4.试点单位的做法经验。
5.机关党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二)交流的方式
1.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会。主要是由兼任市直党工委书记的市委领导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党组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汇报。
2.每年召开一次情况交流会。分为若干片交流机关党建工作的做法,研讨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分类指导。
3.每年召开一次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典型,推广经验。
4.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每年开展1-2次调研,适时召集存在共性问题的单位党组领导座谈,专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二、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列席党组有关会议的制度
为有助于机关党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本单位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决策,使机关党的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大局,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列席党组有关会议的范围
1.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指示、文件或重要会议精神的会议。
2.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建设、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会议。
3.讨论研究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季、月工作安排的会议。
4.讨论研究有关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
5.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6.党组(党委)认为需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的会议。
(二)注意事项
1.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要根据会议议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2.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列席会议要向党组实事求是地反映机关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3.严格组织纪律,严守机密,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外传。
三、党组定期讨论机关党建工作的议事制度
实行党组定期讨论机关党建工作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党组对机关党建的领导和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把机关党的工作摆上党组的议事日程,使机关党建与各单位的中心工作、经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一)党组定期讨论机关党建工作的内容
1.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加强党的建设精神,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讨论并提出有关加强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以及阶段性工作意见。
2.讨论机关党组织提请研究的工作。
3.适时总结机关党建工作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二)党组定期讨论机关党建工作的实施办法
1.每年召开一次总结部署机关党建工作的会议。
2.党组根据本机关党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具体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
3.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4.会议可吸收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协助做好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5.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和反馈。
四、党组定期检查机关党建工作的督查制度
(一)督促检查的目的和原则
实行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的定期检查,目的是推动工作,促进和保证机关党建各项任务
的落实。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的督查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实事求是,全面了解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薄弱环节,督促抓好整改。
2.突出重点,检查机关党组织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重大活动任务落实情况。
3.注重实效,推动机关党组织贯彻落实党建各项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二)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机关党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
2.机关党组织执行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3.机关党组织的组织、作风建设,尤其是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
4.机关党组织围绕党组的中心工作,协助搞好组织、发动、协调工作的情况。
5.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坚持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一起抓的情况。
6.党组有关机关党建工作抓落实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的具体方法
1.党组要经常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2.党组要把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业务工作一并分解、立项,一起检查、落实。同时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
3.党组在讨论研究年度机关党建工作时,应对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工作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五、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的指导制度
建立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的指导制度,保证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按期换届选举,确保新一届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人选质量。
(一)机关党组织的任期。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换届选举。
(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素质。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是党性强、作风正、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热心党的工作的同志担任。市直党工委对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人选要严格把关,坚持“三个不批”原则,即素质不具备的不批,职级不到位的不批,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不批。
(三)委员候选人的结构。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坚持德才兼备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候选人的梯次年龄结构、文化知识结构和男女比例,既要有党组和主要业务部门的领导,又要有工、青、妇的代表,使委员会班子成员达到整体优化组合。
(四)机关党组织任届期满,党组应及时听取机关党组织关于换届选举准备工作的专题汇报,在时间、人员、经费等方面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按时进行。
(五)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以下规定承办:
1.必须按《党章》和《暂行条例》规定,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要求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单位党组织要确定具体延长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复同意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后,单位党组织应将上级党组织关于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决定,通知全体党员。
六、机关党务干部岗位交流制度
(一)党务干部的岗位交流,是指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以及党务干部在系统内不同岗位之间的交流。党务干部的岗位交流要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交流、提拔、使用干部时,担任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三年以上、专职党务干部五年以上,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效显著的,应优先考虑。
(三)各单位要建立党务后备干部队伍,拓宽渠道,有计划地推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四)各单位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重视做好党务干部的培训,在工作和生活上关心他们。
七、机关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一)经费保障的范围
1.机关党组织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而开展工作、组织活动的经费。
2.机关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购买学习材料,添置必要电教设备的经费。
3.机关党组织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优秀纪检干部、先进党组织的经费。
4.党务干部必要的学习、培训、考察费用。
5.机关党组织调查举报、信访和查办违纪案件的经费。
6.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
(二)保障措施
1.各单位要把党建经费列入行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
2.机关党组织必须根据党建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提出新的一年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本单位财务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3.开展重大党建活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4.机关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建经费的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每年年终要在党内适当的范围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八、机关干部考核调动任免征求机关党组织意见的制度
(一)目的和内容
机关干部考核调动任免奖惩征求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是进一步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维护党规党纪,选好用好干部,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机关干部考核调动任免征求机关党组织意见的主要内容范围是: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组织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实施办法
1.吸收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与本单位的干部考核工作。
2.在对机关干部进行调整任免的酝酿阶段,机关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党组的要求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吸收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列席党组研究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听取机关党组织对干部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4.机关党组织通过机关党的日常工作及干部职工的反映,了解掌握机关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积极向党组推荐优秀后备干部人选。
(三)注意事项
1.机关党组织要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意见。
2.增强组织观念,确保人事机密,切实做到不跑风漏气。
第7篇 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组织开展情况应做好记录。
5、通过广播、图画、消防刊物、楼宇视频、单位局域网等多种载体宣传消防知识;重要防火期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6、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过程中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6、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的启闭状态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
自行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各楼层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制定每日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制定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2、消防控制室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
3、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4、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5、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7、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8、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9、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登记、检查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按照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均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5、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复函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明确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明确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明确发现问题时的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6)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3)采用配备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4)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5)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物质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6)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储存;
(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好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进行电气焊作业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操作;
(10)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前,应严格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12)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装卸完成后,应彻底消除遗留物;
(13)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专职消防队由专职灭火救援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经常组织灭火救援训练,能够每日24小时执勤。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可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灭火救援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组织实施。
6、组成义务消防队的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组成义务消防队的单位各类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3、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4、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内容:
(1)指挥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3)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5)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疗用品;
(6)其它必要的组织。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2)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3)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4)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5)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6)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7)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8)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向公安消防队报火警;
(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贯和完善:
(1)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2)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消防演练方案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3)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演练过程中,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 “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
(4)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5)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6)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7)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十一、燃气及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检查工具、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气源和电源。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在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完好有效;
(4)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5)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1、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
1、 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4、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十三、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十四、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3、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4、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十五、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8篇 医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范文
医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
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医院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为了在全院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医院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以_理论、“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构筑和谐卫生为主题,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开展优质规范化承诺服务、诚信建设和构建和谐单位为主要内容,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快速发展。
(三)医院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主抓创建工作,将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齐抓共管、重在建设、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从实际出发,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实行三个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五)医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有部署、有规划、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使创建工作有坚强的领导保证。
(六)各级组织、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深入理解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内涵,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建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把文明单位创建的各项任务、要求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引向深入,抓出实效。
第9篇 机关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_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_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_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__”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 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
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
(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二十八条 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_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10篇 某事业单位秘书科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秘书科工作制度
一、认真履行值班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脱人,迅速、准确、及时地做好上情下达,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印信的保管和使用,严格印信使用手续,认真审阅登记用印内容。
三、及时、准确地做好文电收发、登记、传阅、催办、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保密、快速、准确。
四、管理机关和办公室的行文,严格行文规范,遵循办文程序,控制不必要的行文,维护机关行文的严肃性,坚持办文标准,严格审核,确保公文质量。
五、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既热情周到,有效控制势态发展,又坚持原则,维护好单位的形象。
六、本着热情、周到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努力为来宾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七、加强书记室、主任室、常委会议室、南二楼会议室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持整洁、卫生的工作环境。
八、负责办公室内部事务、财务经费管理,办公用品添置、保管,报刊征订,各种报表填写上报等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物品领用登记手续。
九、负责办公室会议记录和办公室的服务工作,按时编排党委和办公室当月工作安排。
第11篇 施工外来单位工作票管理规定
1. 生产现场的设备检修工作外委给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时,外来施工单位除了严格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外,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票管理制度。
2. 外来检修单位的工作票开具应由工艺车间工作负责人填写,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负责对需要与运行系统隔离的措施进行补充,凡需要与运行系统进行隔离的安全措施由责任车间运行人员进行布置落实,工作负责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其他与运行系统无联系的安全措施由检修单位自行布置落实(工作票中应注明检修自理)。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和承包方认定的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的负责人进行双签发。
3. 对于边基建边投产的现场的检修或交接试验等工作也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执行过程中的分工可以参照生产现场设备外委检修的情况执行。
4. 工作票有关外委单位的若干规定均适用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的各项检修工作,这些检修工作应由本工艺车间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5. 对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进行检修工作造成的各类不安全情况,属于工艺车间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的由工艺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检修车间工作人员在检修现场工作时造成的由检修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两者原因均有的,按照责任划分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篇 机关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范例
机关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要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热爱政务信息工作。
二、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需求报送信息,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喜忧兼报的原则,积极报送信息,确保信息质量。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信息,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送,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
三、继续实行全员办信息的制度,行署办公室的秘书及信息、督查科的工作人员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
四、建立信息上报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长期不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对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上报,不得通过明传、普通电话、他人带送等形式报送。
六、上报的信息必须经行办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上报,如出现问题,将追究上报人的责任。
七、充分做好信息直报点的工作。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国办报送信息;另一方面要抓好县(市)级直报点工作。
八、建立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高质量完成信息任务的人员,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并与年终干部考核相结合。
九、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13篇 某事业单位综合科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综合科工作制度
一、加强学习,努力钻研政治经济理论,掌握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收集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三、撰写党委部署中心任务和全面工作安排的有关文件、文稿;撰写向上级党委汇报工作、请示、总结等各类文字材料;撰写、整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文字材料。
四、负责党委领导同志的日常秘书工作。
五、协助领导做好各类文稿、文件的文字把关工作。
六、认真做好党委会、班子会等重要会议的记录工作,保证记录客观、准确、保密。
七、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八、开展工作交流,切实提高文稿质量。
第14篇 乡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党xxx乡委员会 xxx乡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推进全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特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六府〔2006〕12号)、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六府〔2006〕4号)及中国**党六枝特区委办公室、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特办通字〔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特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和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事业单位职工聘任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落实。
目标:建立一套适合我乡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范围及目标
我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范围及对象是:除财政所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管理体制
坚持“精减、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和配置各类人员。如因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需要调整内设机构或增加编制,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领导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不同的岗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具体要求是:按需设岗,职责明确,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按岗付酬,合同管理。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考核指标、薪酬标准。
2、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在编制范围内按照“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 合同,建立用人单位由身份证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转变。
3、改革和完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逐步取消管理人员行政级别,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序列,实行管理人员职员聘任制度。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推行挂岗、挂职等制度,注重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
5、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类别和等级,自主分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动态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其任职条件,竞聘上岗。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制度,实行评聘分开,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对获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择优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可以实行高职低聘,特别优秀的,经特区人事局批准可以低职高聘。专业技术岗位要逐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
6、工勤人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管理办法,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及技术要求设置工勤岗位等级,按照岗位技术等级规范,对工勤人员聘用、培训和考核,规范工勤岗位的人员管理,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环节。
7、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各类人员续聘、低聘、解聘、晋级、晋职、增资的主要依据。
8、加快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步伐。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形成基本社会保险、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与机关、企业保险制度相协调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相配套的保险制度。
9、实行公开招考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时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按照规定的原则、方法、程序,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
10、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按照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人员聘用中的人事争议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11、加强岗位培训。事业单位要注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将各类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列入申报事业技术职务和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单位要为职工学习提供有利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相结合,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促进知识更新和技术创新,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改革工资分配制度
1、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事业发展的不同,结合各级财政支持程度和经费自给情况,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分配政策将向业绩突出的人员、关键岗位和技术含量高,风险大及艰苦岗位倾斜。
(1)财政全额和差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人事局、财政局批准,可试行经费包干制度,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2)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司改制或股份制改组,实行企业的用人和分配制度。
2、事业单位可实行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兑现收入分配的岗位工资制度,也可将个人津贴部分和单位预算外收入中经批准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统筹进行重新分配,拉开分配档次。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把职工的参股资金、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纳入分配范围,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参与分配,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3、对具备条件且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可根据任期目标责任制度的指标,经人事局批准,试行年薪制。
4、确因工作业务特别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局批准,允许高薪聘请个别拔尖人才。
5、处理好工资统发与搞活分配的关系。在搞活内部分配中,各事业单位要把工资统发和搞活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又使事业单位有充分的分配自主权,搞活内部分配后,职工档案工资只作为办理流动、计算退休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四)建立分流安置制度
1、事业单位通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和采取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措施,裁减冗员,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2、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可以在行业内部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3、引导和鼓励富余人员面向农村和企业,富余人员单位要为其创办或进入企业提供条件;采取多种方式,为富余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4、人才服务中心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进行托管,提供配套服务和择业指导,促进未聘人员实现再就业。未聘人员托管时,按照有关规定,人才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三方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为一年。不愿接受托管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本人不愿接受托管又不提出辞职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人才服务中心开展未聘人员托管工作。
(五)完善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
1、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各类人才有序流动。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及人才结构现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人才流动办法,为各类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打破人才为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格局,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配合人才服务中心开展好人才流动工作。配合人才服务中心在人才招聘、人员托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各类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做好服务,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按照有关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的规定,落实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自主权,包括用人权、经营权等。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自主、有效的管理内部事务,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保障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协调处理人事管理中出现的人事争议。
3、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由特区人事局和各事业单位业务主管局负责监督。
五、工作步骤
2006年,我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是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搞好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安置未聘人员等工作,确保通过特区顺利验收。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6年2月17日--2006年3月31日)。
1、加强宣
传(2月27日--2月28日)。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特区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政策、领导讲话、典型经验等,采用广播、宣传标语、召开座谈会、动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转变观念,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心理承受能力,努力营造健康的改革氛围。
2、建立机构(3月1日--3月5日)。成立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并报特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制定工作实施方案(3月6日--3月13日)。根据特区工作方案制定本乡实施方案。报乡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4、整理编制文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文件(3月14日--3月16日)。清理特区编委及其办公室发到乡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文件及特区人事局发到本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文件。
5、岗位设置(3月17日--3月19日)。编制全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职位)设置方案。
6、编制岗位(职位)说明书(3月20日--3月22日)。组织编制乡事业单位岗位(职位)说明书。
7、制定竞聘方案(3月23日--3月24日)。制定事业单位竞聘方案。
8、拟定聘用管理办法(3月25日--3月26日)。
9、编制未聘人员安置方案(3月26日--3月27日)。
10、制定内部分配制度(3月27日--3月28日)。
11、上报第一阶段工作资料(3月29日--3月30日)。
(二)实施阶段(2006年4月1日--2006年6月30日)。在完成岗位(职位)设置及岗位(职位)说明书拟定、报批工作的基础上,公布岗位(职位)设置情况,分类竞聘。
1、制定聘任方案(2006年4月1日--4月5日)。制定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聘任方案(包括岗位、数额和聘任条件)。方案经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批准后公布。
2、公布空缺岗位情况(4月6日--4月13日)。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工资待遇事项。
3、申请应聘(4月14日--4月25日)。应聘人员根据资格、条件,向领导小组申请应聘。
4、竞聘考试或考核(4月26日--5月26日)。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单位实际,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讨论人员名单(5月26日--6月1日)。乡党委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名单。
6、签订聘用合同(6月2日--6月20日)。由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落实责任,建章立制。
7、上报第二阶段资料(6月20日--6月30日)。
(三)总结阶段(2006年7月1日--2006年9月30日)。
1、未聘人员安置(7月1日--8月1日)。根据未聘人员安置方案,落实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2、拟写工作总结(8月2日--8月10日)。作好改革工作总结。
3、整理资料存档(8月11日--9月11日)。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种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4、拟写检查验收报告(9月12日--9月13日)。写请验报告,上报。
5、迎接检查验收(9月14日--9月30日)。迎接特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六、工作程序
宣传动员--成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设置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竞聘方案--拟定聘用管理办法--编制未聘人员安置方案--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公布空岗情况--申请应聘--考试或考核--签订聘用合同--未聘人员安置--总结--验收。
七、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领导小组
乡党委、政府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成立“xxx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冯成良(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张 晖(乡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乡长)
陈发文(乡党委副书记)
邓祥鑫(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 员:卢绍江(乡派出所所长)
周 勇(乡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
nbsp; 陈开龙(乡党政办负责人)
王 成(乡财政所所长)
赵金强(乡社会事务办主任)
谭光明(乡基教办主任)
李文华(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金林华(乡党政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党政办,办公室主任陈发文同志兼任,副主任陈开龙兼任,办公室成员:贾小云、金林华、庞 玲、李富银、李 刚、刘丛文、龙 春。
2、成立监督小组
组 长:刘明扬(乡人大主席)
副组长:张玉才(副主任科员)
成 员:陈 松(乡司法所助理员)
八、纪律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1、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改革的文件、政策、法规、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同感心理承受能力。
2、张贴宣传标语
3、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动员。
(二)精心制作工作实施方案,严格程序报批。
工作实施方案须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方可实施。按规定及要求上报备案。
(三)严格按政策原则备案
1、确保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相一致。
2、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考试考核情况、岗位待遇、竞聘上岗等必须全面公开。
3、不搞个人说了算、一刀切,确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改革之机,私分财物、转移国有资产。
5、人大、纪委加强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严把竞聘人员资格审查关、竞争上岗关、合同签订、鉴证审定关、未聘人员思想工作关,确保事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2、领导小组、监督工作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领导和实施监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3、及时研究解决事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事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加强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1、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的思想工作,努力消除干部职工的顾虑和抵触情绪,争取得到多数职工的理解和拥护。
2、对落聘、待聘、低聘人员,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优先考虑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让职工保持良好的心态对待事改工作。
3、为落聘人员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使他们通过关心重获自信,发挥自己的才能。
4、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事改工作与当前工作做到“两不误、双促进”,在搞好其他工作的同时,确保事改工作任务的完成。
(空一行
(上距政文一行之内)
(盖公章处)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右空四字
第15篇 某事业单位值班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值班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工作日__值班由秘书科负责;夜间值班由机要室负责;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脱岗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电话记录和电报的收办工作,妥善处理值班期间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认真办理。
五、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把有关事宜交待清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六、值班工作由分管主任负责督查,值班室管理和保障由秘书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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