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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工作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05-04

作业管理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定义各部门的职能和相互关系。

2. 岗位职责:详细说明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期望成果。

3. 工作流程:阐述业务操作的具体步骤和审批流程。

4. 工作时间:规定工作日、休息日、假期等相关安排。

5. 绩效管理:设定考核指标和晋升路径。

6. 行为规范:确立员工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7. 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包括奖励、处罚等规定。

注意事项

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性: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权益。

2. 可行性:制度应实际可行,避免空泛和难以执行。

3. 灵活性:允许根据业务变化和员工反馈适时调整。

4. 公平性:制度要公正,避免产生歧视或不公现象。

5. 沟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员工意见,提高制度接受度。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制定日期、企业标识等。

2. 目录:清晰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3. 正文:详述各项制度内容,条理清晰。

4. 附件:如有需要,可附带图表、流程图等辅助说明。

5. 签署页:由管理层签字确认,体现权威性。

工作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其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行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因此,制定时务必严谨,既要兼顾规范性,也要体现人性化,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业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委外安全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

为加强对公司及委外施工项目中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有序、规范、守法,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谁委外、谁申报”、“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和“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管理职责、安全资质等级认定、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施工作业程序、检查程序与处罚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或委外单位对公司所属设备、设施(含建筑、消防)需检修、搬迁、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和建设施工项目。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

济柴[2000]厂发字54号《关于闲置报废资产变卖处理的暂行规定》

济柴有关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职责

1、安全保卫处:

a) 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的方案或计划中的安全内容和措施进行预审和审批;

b) 负责对施工单位作业等级、安全资质的确认和审查、批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并备案;

c) 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对施工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项目委外(或管理)单位:

a) 按照“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负责整个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

b) 委外项目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c)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和相应制度、操作规程,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和备案。

d) 负责指导和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的安全、消防申请。

e) 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风、气等管线等与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完整资料。

f) 对重大危险项目的施工,应监督施工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g) 在生产现场施工时,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3、综合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对所属设备、设施供电、供水线路的资料情况,并负责所属供电、供水线路的安装和拆除。

4、工厂管理处负责对委外项目合同内容中有关安全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

5、监察处负责对委外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6、项目合同审批人按照“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签订的合同认真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7、监护人主要职责是:

a) 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b) 监护人对安全消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c)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并熟悉应急预案,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施工队伍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临时线等审批报告。

(二)安全资质等级认定

1、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参加施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到安全保卫处进行资质确认,登记备案后,方可参与施工作业。

(三) 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

1、施工单位需动火施工作业的,须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送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

2、施工单位需安装临时电源线的,须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分别到机动资产处、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后进行作业。

3、施工单位应到安全保卫处签订《外来劳务团体治安、消防协议书》,缴纳治安、消防保证金后进行作业。

4、安全保卫处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消防申请报告及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其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消防要求,方可批准施工。

(四) 施工作业程序

1、一般要求

(1) 凡各单位或委外单位施工项目确定后,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切断水、电、气和风的各项工作,并填写“设备、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确认表”,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2)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3) 委外(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 施工单位应将工期、施工安全方案和批准后的安全、消防手续及参与施工队伍的情况向委外(或管理)单位通报。

(5) 施工前,安全保卫处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

a)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b) 施工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清除和采取了隔离措施;

c) 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正确使用情况;

d)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足够;防火措施是否到位;

e) 施工人员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常识,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

f) 登高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是否使用和正确佩带安全带;

g) 电工、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和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可靠的接地、接零;

h) 露天施工时是否有可靠的防雨设施和措施。

(6) 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和要求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经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后,方可施工。

(7) 施工中,施工单位、委外(或管理)单位应分别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现场安全监护,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8) 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9)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使用产生污染、噪声超标等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尘、降噪措施才能施工作业。

(10) 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同时交叉作业时,双方应共同协商制订施工作业计划或方案,明确双方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11) 电、气焊、动火、搬运、装卸、安装、运输等作业,应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2) 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向委外(或管理)单位报告,由机动资产处、工厂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和委外(或管理)单位等部门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后,施工队伍才能撤离现场。

2、特种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的施工要求

(1) 特种设备施工要求

a)处置尚未报废、在用特种设备,由机动资产处会同中标方到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再进行拆除。

b)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机动资产处须提前到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后,再进行发标拍卖。

(2) 易燃易爆设备、设施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了解和掌握原易燃易爆设备、设施所使用危险物质的理化特性及使用情况。

(五) 检查程序与处罚

1、检查程序

(1)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

(2) 施工单位指派的监护人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现场监护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安全保卫处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解决。

(4)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安全、消防规定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a)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b) 动火作业时,没按照要求清理现场的;

c) 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d) 消防安全距离不够的;

e) 消防器材配备不合理的;

f)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g) 现场安全、消防监督员脱岗的;

h) 水、电、风、气等管路没有切断的;

i) 违反临时线使用管理规定的;

j)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 对于施工方案、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安全消防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处罚

(1) 安全消防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安全、消防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限期改正,并给予施工单位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a) 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b)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c) 电气设备、电气焊设备等安装、使用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d)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e)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2) 委外(或管理)单位擅自将施工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其责任由委外(管理)单位负责,并责令取消该项目的施工,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安全保卫处对发现违反安全消防规定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其改正外,并对委外(或管理)单位扣安全分1~10分的处罚,并追究该委外项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安全保卫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施工工具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公司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5) 对于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施工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安全保卫处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安全保卫处在收到申请后内应当进行复查。当确认单位已经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或生产。

(6) 因施工中发生事故,造成公司或另一方施工单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肇事单位应按照双方协议中的规定和责任,给予经济赔偿;造成重大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追究肇事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安全施工作业审批表》

第2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 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总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项目总工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5.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

5.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

5.3.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5.3.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3.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5.3.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0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3.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5.3.12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5.3.13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5.3.14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5.3.15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5.3.17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5.3.18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规定。

5.3.19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5.4车辆装载

5.4.1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5.4.3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5.4.5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5.4.7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司机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5.5手拉葫芦

5.5.1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5.5.2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5.5.3葫芦吊挂必须牢固可靠,使用时应先反手拉手链,将起重链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离。

5.5.4起吊时,应先缓慢升起,待链条张紧后,检查葫芦各部有无变化;当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作业。

5.5.5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5.5.7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5.5.8 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毕后,应将葫芦上的污物擦干净,防止生锈,严重腐蚀,断痕,裂纹及磨损的链条,应按链条的报废标准,予以更新。

5.6电动葫芦

5.6.1 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吊具及绑扎方法和电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负载使用,上升时不准装限装置,起升时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

5.6.3 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时,要求拖挂绝缘必须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发现运转不正常时,立即停车并通知检修人员检修。

5.6.5 手动开关、电气元件应经常检查,非电气人员禁止擅自修理电器。

5.6.6 单机电动葫芦在轨道变处或接近转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5.6.7 电动葫芦在露天工作时,应有防雨、雪设施。

5.6.8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总闸拉开,切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

5.6.9 起吊重物,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绑应牢固可靠。

5.7卷扬机

5.7.1 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牢固,并设置可靠地地锚,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楚指挥人员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带和开式齿轮转动的部分,均需装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车。

5.7.4 动力正反转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头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5.7.6 在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7.7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

5.7.8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5.7.9 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其电动机上应设置防雷雨罩。

5.7.11 作业结束后,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并根据要求清理现场保养卷扬机及各部件。

5.8流动式起重机

5.8.1 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单独动用起重机。

5.8.2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8.3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5.8.5 司机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中间传递信号指挥人员,或采取其它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5.8.6 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载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台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5.8.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机在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5.8.12 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调整机件。

5.8.14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5.8.15 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在的足够的照明。

5.8.17 工作完毕,吊钩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稳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5.9桥式起重机

5.9.1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5.9.2 开车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9.3 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必须挂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准牌。

5.9.4 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5.9.5 必须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机司机除服从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外,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5.9.7 起重机司机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

5.9.8 当接近卷扬器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9.9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专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5.9.10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5.9.12 禁止吊具与人同在一个箱或船仓内装卸物料。

5.9.13 起重机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或起重机轨道上。

5.9.14 吊运重物应在安全通道内运行,在没有障碍的路线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离开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5.9.16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须先起升200~300mm,验证制动器灵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掷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和装卸桥,在风力为六级或六级以上禁止作业。

5.9.19 在起重机上进行检修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不准送电”牌子。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应该机的保护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置临时护栏、标志牌或信号灯,必要时请专人监护的指挥,以防邻机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技术检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机

5.10.1起重机必须安装运行、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司机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要可靠。

5.10.2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5.10.3检查轨道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构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缠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6)查看前一班作业的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7)与指挥人约定好指挥信号的种类及相关事宜。

(8)开始操作时,先鸣号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钩得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车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离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运行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独立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的变幅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载时,不得变幅。

5.10.7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稳后,在跨越障碍物时,重物底部应高出其跨越障碍物0.5m以上。

5.10.9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距离不得小于5m。

5.10.10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5.10.11起吊时不准用吊钩直接吊绕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5.10.12细长易燃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过程中吊运的物品应保持水平,不准偏斜,更不能使长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运过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绑中滑落,发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连挂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载,破坏原来的捆扎方式,或发生扯、刮、连、带现象。

5.10.14 吊运零散物品,要用钢、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长的物体要有拽绳,以防止摆动,拽绳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

5.10.16 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严禁超载起吊,不能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以及各种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种塔式起重机,禁止在非工作风力下作业。一般的塔式起重机规定六级以上,风速为11~13m/s,风压约105n/㎡的情况为非工作风力。

5.10.19 禁止无操作合格证人员操作。

5.10.20 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控制器。小车及平�柄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5.10.21 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8级大风时,应另拉缆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电梯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应将电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进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修时,必须戴安全带。

第3篇 特殊作业管理工作制度

1. 目的: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特殊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特殊作业定义: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特殊作业管理的范围:空压机、电气、厂区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经劳动部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取得上岗证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训,复训期限:特殊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6.特殊作业由于作业的危险性,因此对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较高要求。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对患禁忌症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由综合管理科发通知书调离。

7.特殊作业人员应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8.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并记入员工档案;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扣款处理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工作票作业管理制度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1、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式样附后)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

2、第二种工作票(工作票式样附后)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在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工作;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工作票一式填写两份,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

3、口头或电话命令

用于第一和第二种工作票以外的其它工作。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表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5篇 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为了是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以及所有在公司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的管理过程。

2.2 公司内施工作业的界定: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包括在生产区域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

3职责

3.1 机动处负责进入生产区域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施工单位的管理,并审核施工安全方案。

3.2 工程处负责进入生产区域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的管理,并审核施工安全方案。

3.3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并审批施工安全方案。

3.4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负责审核施工安全方案,必要时编制本车间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岗位的工作预案或事故预案。

4工作程序

序号

人员

时间

条件/地点

工作内容

方式

4.1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1

安环处

--

--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签订附有安全条款的施工作业合同书,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

按照《合同法》

3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前

--

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送交施工所在单位、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

4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前

--

审核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后交施工单位修改。

--

5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

施工前

--

审核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后交施工单位修改。

--

6

安环处

施工前

--

审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

--

7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前

--

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

8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允许时

--

会同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安环处,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

--

9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监督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

10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会同安环处和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共同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允许进行施工作业。

--

11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监督施工单位将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加盲板进行隔离;

严密封堵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

在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上,挂上明显的禁动标志。

根据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和安环处提出的要求

12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无法实施区域隔离时

--

监督施工单位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安环处和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共同制订的方案

13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

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

--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通知施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

4.2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1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监督施工单位:

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石炼化的各项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 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

2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作业时

施工现场

监督施工单位: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

4.3 检查与考核

1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

--

--

在日常工作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作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严重违章行为可向安环处提出对施工单位的处理意见。

--

2

安环处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

施工现场

1.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

5相关文件

5.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5.2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6.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5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6.1 施工作业许可证

6.2 用火作业许可证

6.3 临时用电票

6.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5 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6篇 采气厂hse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等施工作业hse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业hse管理内容

第四条 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原则。

(二)应当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

(三)单位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并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

(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

(七)上岗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

第五条 施工作业hse安全管理

(一)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劳动纪律;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对危险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过检验,有有效的牌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过检验,性能可靠。

第六条 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一)员工进行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

(二)上岗操作须身着劳动保护护具;

(三)暑期作业,现场有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

(四)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员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条件和卫生条件;

(六)员工工作场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操作空间。

第七条 消防管理

(一)在气区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禁止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手续。

(三)进入气场所,必须穿防静电服;在天然气气、甲醇泄漏处和可能有天然气气扩散的地方进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四)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布局,设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作业场所、临时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动火现场5米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七)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动火施工完毕,要检查施工现场,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八)遇6级及以上大风,不准动火和进行登高作业。

第八条 环境管理

(一)作业现场应完善环保设施,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液)、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因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时通报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

(四)施工作业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杜绝使用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工艺、设备。

(五)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六)承担气田建设的土建、钻井、井下作业等施工单位,在完工交验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项目建设安全总监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好泥浆池、废酸池、固体废弃物的合理掩埋(处置);接井负责人应予监督。

(八)严禁用渗坑、渗井和稀释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矿化度工业废水,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九)泥浆池应当有防渗措施。

(十)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合理处理;严禁排入水体,禁止乱倒。

(十一)试气、吹扫作业(使用天然气吹扫)等作业要尽量减少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并易于扩散的地方放空;站区内的放空必须进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采取设置火炬点火燃烧的方式,防止硫化氢对空气的污染;储存盐酸等易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密闭,禁止敞口。

(十二)禁止将废酸液、废水泥浆、废油直接倒入泥浆池。

(十三)禁止无故伤害野生动植物。

第九条 事故管理

(一)施工作业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报告自已上级部门的同时,须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有权利越级报告。

(三)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填报综合事故月报及分类统计表。

(四)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 事故处理

(一)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中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条款按下列标准扣除风险抵押金:每轻伤一人扣除2000元;每重伤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2000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

(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 开工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范围:

(一)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施工、产能建设遗留工程施工。

(二)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和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三)厂级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四)各集气站、维修点改扩建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等大型施工作业由产能建设项目组主管钻井、井下作业、地面建设的副经理负责签发。

第十三条 产能建设移交后遗留工程施工、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公司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厂级集气站改扩建、维修点改扩建等重点气田维护项目施工由厂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签发。

第十四条 作业区一般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作业由各作业区主管经理负责签发。主要包括集气站标准化、设备防腐、冬防保温、防洪防汛、采气树及管线喷漆等作业区负责整改项目。

第十五条 要严把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实行“谁准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六条 钻井、试气、测井、录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业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面施工建设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不得准入。

第十七条 施工资质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内容: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相应等级作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

(三)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核发的市场准入证;

(五)施工单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要制定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开工前所有施工队伍必须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得开工,对未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就开工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审查。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配备满足特殊情况下一般安全环保应急处置的物资器材,主要包括。

(一)灭火器及消防锹、镐、毛毡、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二)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空气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器材及中毒、受伤等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器材。

(四)井控相关设备、材料及制度。

(五)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

(六)防止环境污染的相关设施和措施。

(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环保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保护审查。

(一)施工区场地坚实、平整、清洁、不存积水,便于行人、车辆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二)应急撤离方向明确,逃生路线畅通无阻,各类安全警示标示规范、齐全。

(三)机械、设备安装牢固,材料、器材摆放整齐,电器线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泥浆池做防渗处理,含油、含酸碱污水集中回收,不随意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议标、招标时,应通知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管人员安全资格证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相关资质证复印件。经审查确认,由生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查确认通知单后,由工程施工组织单位或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务hse合同。

第二十二条 “开工许可证”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由检查组开具不符合项通知书,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发。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hse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到位情况;

(二)hse作业计划书、施工方案编制、安全合同签订情况;

(三)员工生活设施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四)作业场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五)检测仪器仪表必须配备到位、施工作业场所设置警戒和安全标志;

(六)防护设施、消防应急器材到位;

(七)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凡是“开工许可证”审批签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监督人员未到位私自开工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经许可的单位一律不允许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开工许可证有效日期已过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开工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归施工单位所有,一份交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工许可证只针对外来施工单位,本单位维护检修施工无需办理。

第四章 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气田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动火作业超过1d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九条 动火等级划分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三级。

(一) 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现场紧急动火;

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上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分液罐、分离器罐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天然气集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自用气管线及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2.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已通天然气的单井线、干管、支线、干线)上动火;

3. 天然气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动火(已投运);

(三)三级动火

1、新天然气管线站外及井口连头动火;

2、在非生产区域内对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3、天然气集配气站、清管站等生产区域的非生产设施上的其他动火;

4、在严禁烟火区域内的其他动火。

(四)动火级别根据动火场所、生产状态、影响范围、危险程度、时间要求和前款规定确定,下级管理人员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第三十三条 工业动火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必须保留现场交底记录,并作为附件上报至工业动火审批流程中,以备查阅。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基层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具体部位、动火措施、应急预案、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监护人等。

(二)施工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动火部位、应急预案、防火措施、本单位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动火作业人等。

(三)生产运行科

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四)技术管理科

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

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工程概况、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六)质量安全环保科

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现场交底与动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七)厂主管领导

全面审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及各部门审查意见,确定厂安全部门是否担任现场监督,最终决定是否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三十七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必须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

(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三十八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一)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三)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四)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2),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四十条 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遇到5级(含5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三)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

(四)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五)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检测可燃气体、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内部照明采用12伏电压。高处作业,须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六)需要动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线,进行严格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

(七)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醇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八)动火现场应有紧急疏散通道,5米以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

(九)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十)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施工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十一)一份《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处一次使用。改扩建施工动火限定为一个动火区域在一个动火周期内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动火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四)禁止与《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五章 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二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井房等进出受到限止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四十三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

(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以及高含硫气井井房内的作业属于一级特种作业,纳入厂统一管理。

(二)进入盛装清水等无毒、无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从未投用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等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无毒、无腐蚀、无燃物质的下水道、沟、井、池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气井井房内作业等;属于二级特种作业,由基层单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作业单位向生产(管辖)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理;

(二)办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办公室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办理二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是:

(一)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做出评价;

(二)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提出暂不作业;

(三)与作业人员商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监视、保护作业人员,制止违章作业;

(四)熟悉应急预案,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

(五)携带、保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一)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二)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措施;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和工具;

(四)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

第四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作业前,生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在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或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检测指标不合格,立即停止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到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证(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经生产办公室的批准;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防爆手电和防爆照明灯;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和外出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十二)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注意中暑、冻伤人员。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一)发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

(二)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三)在清理受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五)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安全措施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派人现场监护作业;

第五十条 禁止以下作业:

(一)禁止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二)禁止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禁止超时作业;

(五)禁止在受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六)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第五十一条 进入非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适当放宽。

第六章 动土作业

第五十二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采气、配气(井)站等生产作业场所内进行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四条 动土作业单位填写动土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 动土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动土作业票的内容进行动土作业,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的内容、范围和动土地点;严禁涂改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六条 动土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作业场所的所属单位共同就动土的内容、范围和地点进行确认,并进行危害识别;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辨识并标记。

同时,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内主要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第五十七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作业。对于动土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他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动土作业票审批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五十八条 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五十九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动土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穿戴符合作业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服装。

(二)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三)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必须设置两个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

(四) 动土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土方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五)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走动,也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现场必需时,则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并保持良好通风。发现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八)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

(九)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第六十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装置,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六十二条 动土作业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动土作业票相关内容,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或作业现场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现场监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十三条 当动土作业的范围、内容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办动土作业票。

第七章 高处作业

第六十三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六十四条 作业票的管理

(一)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高处作业票应分级审批,一、二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由厂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外来作业单位在生产区进行高处作业,由外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基层单位审批,作业场所所属单位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酒后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需经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等高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一)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三)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六)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七)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九)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十)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十一)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六十七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票进行高处作业。

(二)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

(三)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六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

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的安全保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在高处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票。

第八章 临时用电作业

第七十条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作业票需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 厂所属单位内部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三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第七十四条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穿越施工场所车辆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架空临时线路:

(一)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第七十六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七十七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七十八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七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十一条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八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第八十三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二)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三)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五)配电箱应保持整洁;

(六)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八十四条 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第八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第八十六条 结束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第五采气厂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篇 变电站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 为确保变电站工程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坍塌、无高空坠落、无火灾、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变电站设备)等。

3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3.1 审查承包人资质,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后监督实施。

3.2 监督检查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检查承包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3.3 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3.4 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3.5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

3.6 发包方负责派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进站手续。

4 承包人义务

4.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对进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2 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4.3 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4.4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机具设备要配备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4.5 要坚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危险作业区域应设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4.6 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人员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员因本工程而遭受意外导致受伤、死亡或患病负责。

4.7 承包人应履行法律的规定,给予其施工人员劳动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员购买以上保险,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合同生效日或进场开工日起至工程竣工止。

5 安全措施

5.1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严格管理各项施工设施。在基础施工阶段,将所有基坑周边围蔽,设立防护栏,并在道路旁边的基坑装设安全警示灯,带电设备设防护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边坡竖立“严禁攀爬、防止坠落”的警示牌。确保电焊机电源电缆与钢筋隔离。

5.2 设备机具的安全性和维修管理上要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的安全调试,并建立设备卡及时记录使用过程的故障、维修、保养情况,以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

5.2 按照有关消防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水管,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个消防系统配置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仓库、脚手架、模板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等重点监控部位,消防措施应得力有效。

5.3 要始终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不同专业特点,均应编制有关专项设计方案,配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吊装作业时,重点监督吊装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合理架设用电线路。装修期间重点对电源箱加装漏电保护器,严厉查处使用“拖板”和乱接乱拉线行为。

5.4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5.5 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5.6 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5.7 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电缆线或防水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8 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5.9 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5.10 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5.11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5.12 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6 安全施工保证金

经承发包单位协商一致,本工程收取一定数量的质保金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由发包单位运维部门代为管理。

6.1 1000 万元以下工程,在施工前缴纳工程总额2%的安全保证金。

6.2 1000 万元及以上工程,在施工前缴纳20 万元安全保证金。

6.3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发包方设备),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6.4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6.5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安全保证金;

6.6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安全保证金。

6.7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可追究其它责任。

7 事故处理

因施工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变电站设备)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8 现场文明施工

8.1 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8.2 施工现场不允许随便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

8.3 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8.4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8.5 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8.6 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8.7 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9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9.1 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9.2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9.3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9.4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9.5 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9.6 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9.7 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路和安全梯。

9.8 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9.9 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9.10 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9.11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9.12 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9.13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9.14 严禁夜间施工,夜间装卸材料。

10 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若违反该管理规定,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于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若屡教不改者,将禁止其在本站进行作业。

10.1 违章行为及其处罚:

10.1.1 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衣服乱搭。 罚款100 元

10.1.2 使用不合格的用电工具。 罚款300 元

10.1.3 未按要求执行工作票制度。 罚款300 元

10.1.4 对新增加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 罚款200 元

10.1.5 对新增加施工人员未进行工作票、危险点确认签字。 罚款300 元

10.1.6 超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围工作,或破坏现场安全措施。 罚款200 元

10.1.7 不按规定施工路线行走。 罚款200 元

10.1.8 工作结束后,现场不清理或设备有遗留物。 罚款200 元

10.1.9 破坏站内设施者。 罚款100-500 元

10.1.10 在岗期间喝酒。 罚款200 元

10.1.11 随地大小便。 罚款200 元

10.1.12 在站内吸烟烟者。 罚款200 元

10.1.13 临时用电不符合规定。 罚款200 元

10.1.1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罚款200 元

10.1.15 未经允许进入带电设备区 罚款300元

10.1.16 特种工种无证上岗 罚款300元

第8篇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制度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然后离开现场。

5. 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作业管理工作制度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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