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的内容广泛,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相互关系。
2. 人力资源:招聘、培训、晋升、离职等流程。
3. 质量管理: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的标准和程序。
4. 生产运营:生产流程、设备维护、物料管理等。
5. 客户服务:服务标准、投诉处理等。
6. 安全与健康:应急预案、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等。
7. 法规遵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 沟通与协作:内部沟通机制、团队建设活动等。
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实际操作:制度应基于实际工作情况,避免空泛。
3. 参与度:鼓励员工参与制度制定,增强认同感。
4. 更新迭代:随着企业发展,适时修订制度。
5. 培训与执行:确保员工理解并执行制度。
6. 公平公正: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1. 标题:明确制度名称,如“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2. 引言:简述制定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3. 主体:详细阐述各项规定和程序。
4. 附则:如有必要,可包含解释、修订记录等。
5. 签署:由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
以上内容旨在为制定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提供参考,每个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工作制度的制定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高效、安全的运营环境。
第1篇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根据长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科对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纵、横向比较分析;
第三条分析的项目包括:完成数量、完成进度、缺项数、平均缺陷率、各项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检复查情况、船舶滞留情况、船舶“黑名单”跟踪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单清洁情况;
第四条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分析的情况,我局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船舶监督科对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分析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我局各单位,必要时要将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情况通报有关船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一、建立乡镇船管员日常检查,乡镇政府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安全检查台账,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镇领导每季度须组织安全人员下河、上船对所辖渡口、码头、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每逢赶场日、节假日、学生集中过渡时,要安排专人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和重大安全活动的需要,组织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危险航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五、群查群治,要求村(组)安全员、船主、船员开展船舶安全自查、互查监督活动。
第4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 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 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 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 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船舶安全检查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根据长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科对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纵、横向比较分析;
第三条分析的项目包括:完成数量、完成进度、缺项数、平均缺陷率、各项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检复查情况、船舶滞留情况、船舶“黑名单”跟踪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单清洁情况;
第四条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分析的情况,我局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船舶监督科对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分析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我局各单位,必要时要将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情况通报有关船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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