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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汇编范本(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有哪些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是企业提升员工专业素养、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其组成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新员工入职培训:针对新加入团队的员工进行的质量意识和基本技能教育。

2. 定期培训课程:为现有员工提供持续的质量管理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3. 实践操作培训:通过模拟或现场操作,使员工熟悉质量控制流程。

4. 专题研讨会:针对特定质量问题或新技术,组织专家讲座和讨论。

5. 在职培训和发展计划:针对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质量相关领域的深入学习机会。

主要内容

这些培训活动的核心内容可能涵盖以下领域:

1. 质量标准和法规:教育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行业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

2. 质量管理体系:讲解iso 9001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维护。

3. 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培养员工识别潜在质量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的能力。

4. 测量和分析工具:教授员工如何使用各种质量检测和数据分析工具。

5. 持续改进文化:强调持续改进的理念,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6. 客户满意度:强调客户导向,培训员工提升客户满意度的技巧和服务态度。

重要性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1. 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培训,员工能更好地理解质量标准,减少生产错误,提高产品一致性。

2. 增强竞争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3. 减少成本:预防质量问题比解决问题更为经济,培训有助于减少返工和召回成本。

4. 提升员工士气:当员工感受到自己在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也会提升。

5. 塑造良好企业形象:良好的质量记录能增强客户信任,提升企业声誉。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它不仅关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也影响着企业文化、员工成长和市场地位。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第1篇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1、 根据施工特点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生产方针知识教育。

2、 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对职工进行季节性质量思想、劳动纪律、质量生产与个人利益关系等的质量观念的教育。

3、 应对职工进行质量常规知识教育及专业质量技术知识和劳动保护、卫生、环境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4、 应对职工进行企业质量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常规知识教育,教育面必须达到100%,所有教育要做好记录,留存被查。

5、 认真落实“三工”(工前讲,工中查,工后评)教育。

6、 对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7、 应对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结合本单位施工特点进行经验教训及开展重大活动的教育。

8、 必须坚持落实(新工人入企,施工队、岗位)三级教育。

第2篇 某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1质量教育培训范围

1.1培训人员

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总工组织、主持培训工作,工程管理部配合相关培训资料收发。

1.2培训对象

质量培训对象应包含项目部技术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施工队负责人、质检员、兼职安全员、民技工、劳务队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以及其他可能从事质量管理、作业的人员。

1.3培训内容

1.qgd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2.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

3.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送电工程分册);

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送电部分);

5.质量管理规定;

6.质量考核办法;

7.gb50233-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8.dlt5168-2002《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所列文件。

2培训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实施情况,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组织培训。

3外部培训

当省公司等外部单位组织培训工作时,项目部派遣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工作。

第3篇 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1质量教育培训范围

1.1培训人员

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总工组织、主持培训工作,工程管理部配合相关培训资料收发。

1.2培训对象

质量培训对象应包含项目部技术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施工队负责人、质检员、兼职安全员、民技工、劳务队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以及其他可能从事质量管理、作业的人员。

1.3培训内容

1.qgd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2.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

3.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送电工程分册);

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送电部分);

5.质量管理规定;

6.质量考核办法;

7.gb50233-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8.dlt5168-2002《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所列文件。

2培训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实施情况,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组织培训。

3外部培训

当省公司等外部单位组织培训工作时,项目部派遣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工作。

第4篇 药业公司质量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药业公司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为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员工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以工作质量确保经营商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教育与培训政策

1、公司提倡员工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自学。

2、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与晋升,并提供学习时间。

3、公司鼓励具备专业条件的员工积极报考执业药师资格,公司给予相关政策。

4、公司内已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公司支持其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并提供一定经费和给予培训时间。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必须按年参加省、地级培训的人员,上级职能部门一旦组织培训,公司按时送培。

6、公司的内部培训,从事验收、养护、计量、销售的人员及所有岗位员工都必须参加,每年都应举行一至二次,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决定次数。

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上岗前的短训,然后到部门进行以老带新式的技能学习。

二、质量教育与培训的分类

1、外部培训:指gsp中规定的须参加上级培训的人员和执业、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及其他以会代训的学习,由公司送培。

2、内部培训:指公司内部组织的对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

三、质量教育与培训的负责部门

1、公司的质量教育与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和下达培训计划。

2、各部门按职责中的规定,协助行政人事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四、质量教育与培训的程序

1、每年年初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2、每次培训前下发培训通知;

3、组织师资力量,准备教材或培训资料;

4、培训;

5、考试或考核;

6、建立培训档案。

五、质量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药事监管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劳动安全。

2、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职责、操作程序。

3、药品知识及专业技能。

4、职业道德。

六、质量教育与培训的考试和考核

1、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后均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考核将视岗位工作情况而定,一般采取现场问询、现场操作的方式考核。

七、质量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建立

1、企业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员工签到、空白试卷、成绩汇总、培训教材或讲课资料。

2、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包括履历表、教育培训登记表、每期考试试卷。

第5篇 建设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创优的基础工作。为增强安全质量意识,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会同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运营、物业经营等项目的特点安排培训。

第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和事件,各单位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一般要求

第八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结合业务特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部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十条

运营公司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四新”操作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种类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公司工程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信号工、起重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还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质量教育。

第十五条

调岗、复岗、借调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调岗人员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如为同部门调岗只需进行岗位级一级培训。

二、复岗人员待岗三个月以内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待岗三个月以上重新进行三级教育。

三、借调人员培训同调岗人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部门、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部门。

二、部门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部门主管及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部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消防安全知识,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批准项目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八条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教育

一、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气及汛期施工;

二、节假日前后;

三、工作对象改变;

四、工种交换;

五、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第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常性教育

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消防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具体形式如下:

一、施工现场(重要设备房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二、举办安全质量管理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三、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四、印发安全质量简报、通报等,办安全质量管理黑板报、宣传栏。

五、张挂安全质量宣传画、标志和标语口号。

六、举办安全质量知识竞赛、放映安全质量教育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

班前安全活动

一、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二、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教育培训的形式有(不限于):

一、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机构;

二、组织专家讲座;

三、组织安全质量观摩活动;

四、组织相关考察活动;

五、实际演练和现场示范。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公司的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应由工程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工程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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