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制造再到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计划:明确生产目标,合理分配资源,确保生产进度符合市场需求。
2. 工艺规程:详细规定每一道工序的操作步骤,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3. 安全规程:强调作业安全,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4. 设备管理:定期维护保养设备,降低故障率,提高生产效率。
5. 质量控制:设定检验标准,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
生产制度,实质上是一套规范企业生产活动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生产过程的有序、高效和安全。它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责,规定了工作流程,设定了绩效考核标准,并通过持续改进以适应市场变化。生产制度不仅指导日常操作,也是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体现,对于提升组织效率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1. 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应急预案:预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措施,减少损失,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3. 环保规定: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实现绿色生产。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生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大致如下:
1. 需求分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识别生产管理的需求。
2. 制度起草: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编写详细的生产制度草案。
3. 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接受度。
4. 制度审批:经过管理层审查,确认无误后正式发布。
5. 实施监控:执行过程中持续跟踪,及时调整和完善。
6. 效果评估: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为改进提供依据。
以上内容旨在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个基本的生产管理制度框架,但具体制度需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定制。在实际操作中,应注重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推动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1篇 钻探施工生产管理安全防护重点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护
1、钻机机场地基的要求
1)机场地基必须平整,坚固,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机场面积根据钻机及其辅助系统及循环系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按以下要求布设:
300型钻机地基所占总面积应≥99m2,长×宽为11×9m;
600型和1000型钻机地基所占总面积应≥130m2,长×宽为13×10m;
2)山坡修筑的钻机机场地基,岩石坚固稳定时,边坡坡度一般在60~80°;地层不稳定时,边坡坡度应小于45°。
2、钻机安装、拆卸、搬迁的重点要注意:
1)安装、拆卸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台板、塔板长、厚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塔上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2)钻架腿之间应装全斜拉手,并经常检查钻架四脚的地基高程和钻架腿连接的情况;
3)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钻架外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4)安装钻机时,钻架天车轮前缘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直线度范围±15mm;
5)钻机、动力机、泥浆泵外露齿轮、皮带轮、转动轴、传动带等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或传动栏杆;
6)设备搬迁时,应有专人指挥;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要采取措施防止倾斜;
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的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的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7)交接班时必须对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滑车和拧卸工具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运转正常和安全灵敏。天车、绳卡等要定期检查合格;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闭锁装置;
8)钻塔工作台及钻机地基处在陡坡边缘时应安装可靠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应大于1.2m,并坚固、稳定。工作台的木质塔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9)钻塔的绷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的钢丝绳;18m以下的钻塔应设4根绷绳;绷绳安装要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45°;地锚深度应大于1m;
10)避雷针的安装要求:
a)接闪器(避雷针) 雷电接闪器有铜质接闪器。
如购买有困难,也可自制铁质避雷针,自制的铁质避雷针可使用长度1.5~2.5m,直径为42mm的钻杆,顶部为尖状,在距下部尾端约0.15m处加工一个直径为0.08m台阶并配螺帽,以便安装时固定,针体的中间焊接一个接线环(一般焊接一个铜环)。如没有42mm的钻杆,自制的铁质避雷针也可选用截面积不少于100mm2的钢筋做成;
b)引下线应使用断面积不少于25mm°铜质裸体绞线,也可采用断面积不少于35 mm2的钢质绞线或直径8~10mm的钢筋;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扁钢和圆钢,尤其是圆钢。
c)接地装置 是用来引泄雷电电流尽快散入大地的装置。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一般不应大于10~15ω;接地极可用角钢(50×50×5mm,长度约3m),或钢管(直径35~50mm,长度2~3m)做成。各部分要可靠地焊接。
3钻探作业人员施工安全防护
1)、夏季施工:重点注意作息时间和防暑降温工作。
2)、雨季施工:重点做好防止触电、防雷、防坍塌、防大风等安全技术措施;
3)、冬季施工:制定防风、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安全措施;
4)、在高压线下和高压输变电设施附近作业时,要保持有效安全距离,严禁雨天、雾天、雷电天气进行安、拆钻塔作业和使用金属塔尺、标杆。金属塔尺、标杆与输电线路的有效安全距离规定见下表。
塔尺、标杆顶端与输电线路最小距离
电路电压(kv)
<1
1-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允许距离(m)
1.5
3.0
4.0
5.0
6.0
7.5
5)、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使用10w以上的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常识。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配备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看管。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
7)、严禁使用金属杆直接扦插探测地下输电线和光缆。
8)、对地下管线进行开挖验证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管线。
9)、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下颚系带,防止安全帽坠落失去防护作用。安全帽在冬季佩带在防寒帽外时,应随头型大小调节紧牢帽箍,保留帽衬与帽壳之间缓冲作用的空间。安全帽必须是正规生产厂生产,有许可证编号,有检查合格证等。
10)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绳长限定在1.5~2m,一般应做垂直悬挂,要高挂低用比较安全,当作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要注意摆动碰撞,不宜低挂高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不应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体或直接挂在非金属墙上,防止绳被割断。
二、现场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1、临时用电系统和设施,检查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等内容:
1)临时用电是否采取tn-s接零保护系统;
tn-s系统就是我们说的五线制,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分开。
2)施工中临时用电的负荷匹配和电箱合理配置、配设问题
要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临时用电器材和用电设备是否具备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安全措施
4)生活和施工照明的特殊要求
5)水泵、大型及焊接机械的特殊用电要求;
6)雷雨期施工中,对防雷、绝缘和接地电阻情况;(应定期绝缘摇测遥测和记录)
2、查教育培训:主要是检查现场教育培训岗位、教育培训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有针对性;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到位。教育培训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要求抓好对项目进场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程及特殊危险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检查;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3、查安全措施:主要是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计划及各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措施是否具体并有针对性,现场的实施运行是否与方案规定的内容相符。
1)加强施工场地围挡和封闭管理,使材料堆放规整、紧凑,井场环境干净有序,同时加强对施工现场标牌、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检查,防范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
2)加强对施工现场、员工宿舍等生活设施的卫生、用电、防火、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查安全防护:主要是检查现场泥浆池边、工作平台周边等临边防护临边、钻探井口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
5、查设备设施:主要是检查现场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购置、租赁、安装、验收、使用、过程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有无安全隐患。施工现场要加强对钻机、泥浆泵、电焊机、气瓶、潜水泵等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检查,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6、查操作行为:主要是检查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
7、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主要是检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购置、产品质量、配备数量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安全与职业卫生的要求。
三、施工安全内业管理
主要收集、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证)、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使用等10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
1、施工现场原始记录必须及时填写,做到真实准确、整洁、齐全;
2、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教育及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以下活动事项需要作出书面记录:
1)检查、活动、教育、技术交底等的时间、地点、安全检查的内容,安全活动的内容,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开会具体研究的内容等等。
2)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主要是检查现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已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已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是否已得到落实并取得实效。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钻探分公司
2010年6月30日
第2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__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3篇 g工厂生产管理安全制度
一.为保证办公及生产秩序的正常运作,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特制定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生产办公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违者罚款10元;
2.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违者按相应制度执行;违者罚款10元;
3.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生产部”,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违者罚款 10元;
4.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违者罚款10元;
5.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违者罚款10元;
6.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违者罚款10元;
7.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违者罚款10元;
8.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违者罚款10元;
9. 员工需服从领导的安排,并努力做好分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工作或者拒不接受领导的安排、建议;领取材料和工具应申请-条要部门负责人签名登记名称、数量,并由生产部负责人签名,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
(二)生产区域行为规范
1.严禁在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觉、闲聊、嬉戏、打闹等,吃东西,抽烟、吐痰、擦鼻涕等-违者罚款10元;
2.严禁在车间内接打手机、玩游戏、看视频、听音乐或做其他无关的事情;因工作需要段长以上级别人员接打手机不在本规定内,因工作需要班组长接打手机必须离开生产现场到办公室或离开车间,违者罚款10元;
3.在工作中接触不干净物品后必须洗手消毒,工作期间必须保持穿戴整齐,等,违者罚款20元;
4.严禁部分领导车间,乱指导生产线.-改变生产指导做法.-一旦做错产品。或者产品质量检验出现问题。不能流程到下一个部门返工现象否则.违者按相关条例执行;罚款--.照材料价格罚款
5.员工爱惜公物,有恶意破坏工厂财产或盗窃行为者,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视情节轻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要有互尊互爱的精神,严禁打架斗殴,如有发生,先动手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者移交公安部门;
6.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不开无人机、不开无人灯、天燃气及时关闭,如有违反,一次性罚款30元,如有造成设备损坏的,全额赔偿;
7.所有员工做好车间本区域内的清理、清扫工作,必须保证车间的整洁,如发现车间地面肮脏、有烟头杂物、工作台面凌乱,处以20元罚款。
8 员工需服从生产领导安排,并努力做好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工作或者拒不接受领导的安排、建议、批评者,处以20元以上罚款;
9. 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处以20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0 、如果工厂有相应的领导负责销售或采购管理.不安规范,去办理--并且-不合理,不按规定办;乱指导生产安排--跟单排期。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一
11、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制度未出台前,由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参照相似制度酌情予以处理。
12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生产部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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