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涵盖了生产计划、质量控制、物料管理、人力资源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指导书、设备维护规程、安全生产规定、库存管理政策、员工培训体系以及质量保证标准等。它们旨在确保生产流程的高效、安全与质量可控。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定义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和标准,以及如何协调和监控生产活动。这些制度不仅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具体步骤,还涉及到问题解决机制、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的策略。
生产制度的重点内容包括:
1. 生产流程图:清晰展示从原材料到成品的每个步骤,确保员工理解其角色和任务。
2. 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认证或其他标准,确保产品符合规格和客户期望。
3. 安全规定: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4. 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停机时间。
5. 库存管理:平衡库存成本与供应需求,避免过度库存或短缺。
6. 人力资源政策:包括招聘、培训、激励和评估员工的制度。
实施生产制度的流程大致如下:
1. 制定制度:依据企业战略和生产需求,由管理层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2. 培训与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和接受新制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3. 实施与监控:执行制度,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观察,检查其效果。
4. 反馈与调整:收集员工反馈,识别制度中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5. 持续改进:定期审查制度,结合新技术和市场变化,持续改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生产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关键。管理者需密切关注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以实现高效、有序的生产运营。
第1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 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 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2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 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 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3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怎么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 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 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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