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安全生产制度是确保企业运营平稳、员工安全的核心环节。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工种的操作步骤,防止误操作导致事故。
2.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设备、环境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3.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如火灾、化学品泄漏等。
4. 培训教育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5. 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生产制度,简而言之,是一套旨在保障生产过程安全、有序进行的规章制度。它明确了各个层次的职责、操作标准和安全管理措施,旨在预防事故、减少风险,确保生产活动在可控范围内进行。生产制度不仅涉及操作层面,也包括管理层面,如安全文化的建设、风险评估机制等。
1. 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评估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制定预防措施。
2. 设备维护保养:定期保养设备,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降低故障率。
3. 工作许可制度:对高风险作业实行许可制度,确保作业前的安全准备。
4.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
5. 员工健康与福利:关注员工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预防职业病发生。
生产制度的实施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1. 制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制定详尽的安全生产制度。
2. 宣传与培训:组织员工学习制度,确保理解并能执行。
3. 执行:在日常生产中严格执行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监督与检查:设置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5. 反馈与改进:收集反馈,对制度进行适时修订,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隐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需以身作则,确保制度的落地执行,从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皮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作业过程中以及现场安全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消除本队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皮带管理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组织机构
组长:司元真 王元礼
成员:朱冠景 朱先伟 张 兵 訾本福 王洪成 张钦学
周学俭 张昭元 郭金光
组长职责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成员各负其责,具体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贯彻上级领导提出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事故应急预案,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
3、排查治理要求内容
⑴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①、召开班前会时,跟班班队长根据上班交班情况向职工讲清各区域所存在的隐患及安全注意事项,班队长安排或组织人员处理,如本班处理不了的问题,跟班班队长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帮助解决。
②、班中所发现的隐患,职工自己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汇报班队长给予解决。
③、如班中所存在的隐患虽已整改,但在下一班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再次出现,则必须汇报科值班领导,便于对下一班进行安排,当班班队长每班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一遍。
⑵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
①、科每周一不定期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部分班队长参加各班组安全讨论,对本队一周的安全状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全面排查作业地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讨论并制定具体的整改办法。如本队能处理的隐患,组长安排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整改处理,如本科不能处理的问题,会后科将隐患情况汇报到矿相关部门请求解决。
②、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制定整改期限并由责任人负责对整改结果反馈。
③、隐患排查记录由技术员负责填写“龙东煤矿事故隐患排查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上报安全监察科。
⑶对职能部门检查出隐患的整改
①、对于矿职能科室每天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及时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对生产影响不大的,汇报科值班领导,由隐患排查小组人员安排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影响大的,如不处理则不能进行生产。
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防范措施的不得生产。
⑷考核
①、当班班队长不按照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的,一次考核50元。
②、对严重威胁安全的隐患,班队长必须现场指挥并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考核100元。职工在隐患处理过程中要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否则考核50元。
③、对隐患排查会议、整改措施、反馈的结果由技术员负责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考核50元。
④、对矿职能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由于处理不及时或不到位产生的罚款一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2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加大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职责和任务,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党委副书记 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掘进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各副总工程师 安检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排、信息采集筛选、督促落实整改、制度考核及治理情况上报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职责
1、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及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参加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解决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5、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和安检科科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科分管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安检科直接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排人员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6、安检科技术负责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检查责任。安全员负责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跟踪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和整改。
7、技术科是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地质测量科负责探明各个采掘工作面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事故隐患,就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给安全、生产、煤质带来的影响超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协助技术科、安检科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性措施。
9、基层区队是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实施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情况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的情况。
10、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管理责任。
11、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领导及职能科室、安全检查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科区和矿调度所汇报。
12、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班必须排查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向班组长和区队长跟班干部汇报。在处理事故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三、安全隐患排除
1、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检查人员必须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立即向机电副矿长、掘进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的科区长、跟班干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安全隐患。处理安全隐患时,安检科必须安排专人现场跟踪监督整改,以防止安全隐患扩大。
2、正常工作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需投入大量专门材料、设备、人力进行整改的,由技术科、调度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制定整改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3、无人工作的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属行人、行车、通风必经路线但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限24小时内排除;威胁人身安全的,由技术科、调度所根据隐患范围,协调力量进行限期解决,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有人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时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当班必须立即排除。
5、对设备缺陷需要专门采购或需投入专项资金排除的,由分管矿领导提出防范事故和排除隐患的措施意见,报矿办公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6、对不按规定时间排除安全隐患的,安检科立即下达停工、停产整改通知单。凡停工、停产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的场所,复工时均需执行验收制度程序。具体为:责任单位将安全隐患排除完毕后,写出书面验收申请附自查验收结果报安检科,安检科接到复工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检科出具复工通知单后方可复工。
四、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员工的持证上岗情况、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状况、所经过的生产系统运行完好状况、安全设施齐全可靠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站,填写好记录。对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隐患排除后方可施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经过的路线、所经过的生产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因生产条件不具备、系统不完好、安全设施不齐全造成的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2、各单位每周对各种隐患进行一次分类、筛选定级,并汇总送安检科,同时各单位要针对具体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对每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检科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当班安全生产隐患未处理完,又未交下班继续整改的,对当班班长和现场人员按违章处理。
4、现场安全检查员对上班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必须作认真检查,对当班发现的隐患必须督促现场人员整改;对暂不能解决的,必须汇报矿调度所,及时将《安全生产隐患通知单》下发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干部签字后必须继续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安检科要安排现场安全检查员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凡对存在的隐患不汇报、不督促处理或回避造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单位必须把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管理落实到专职人员,对单位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组织人员整改。对安全隐患采取建档管理,分清责任,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技术科、调度所及时协调解决,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
6、安检科负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安全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五、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考核
1、到现场未查出安全隐患或虽查出但未汇报,也未安排处理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因该隐患未及时排除酿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2、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未交班擅自离开现场的,对安全检查人员、班组长和现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
3、同一条隐患,安检科连续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300元/次。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及时通知隐患单位的主管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被通知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的,给予罚款100元/天的处理。
5、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3000元罚款,其中因瓦斯超限、风流短路、严重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等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6、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并给予单位党政主管黄牌警告,同时各罚款500元。
7、凡上级或矿安检科室责令停头、停面超过4小时的,一律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4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厂领导研究,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以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我厂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对职责内的一切作业项目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情况如实地以书面材料进行上报,部门领导对上报的事项进行汇总建档备案。
2、质量监督员每天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维修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维修质量达到维修标准要求,杜绝“病车”出厂。
3、安全科要制定每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成有关部门马上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而又影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主要领导,确定责任人跟踪监督整治。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4、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安全知识传宣。
5、每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会议和每月对维修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三、处罚与奖励
1、安全隐患一旦被上级通报,视其情节轻重,将对责任人按500—1000元/次予以处罚,并追究隐患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未及时上报,亦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经厂部查出的严重安全隐患,视情节对责任人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
3、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企业的管理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取消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同时按事故处理程序划分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和法律处分。
4、年终企业将对安全工作单独设奖,对宣传教育到位、责任落实好、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5篇 某某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制度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镇、宁海县安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职能部门监督整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规定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办监督整改。
(三)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每周确定一个重点实施排查。
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和隐患排查“零申报”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和互查。
(四)隐患申报与零申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申报。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也要进行“零申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汇总情况每月报至宁海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应迅速组织专家评估,确定级别,会商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监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有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料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镇安监站于每月月底前将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汇总情况报至县安监局备案。报告内容应有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公示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3963504。事故隐患应分级公示。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海县安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每季度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安委会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形式每半年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内容为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主要问题、整治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审查意见和核销批准等。
(六)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分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合执法协调组办公室召集,一般每季度一次,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部门责任,落实整改内容,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阶段性工作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七)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结合联合执法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镇督查组检查重点是隐患“责任、措施、经费、时间和预案”的落实情况,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隐患治理中停工、关闭和复工落实情况。
检查督办以实地察看为主,并定期在联席会议上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督办需召开专门会议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成员单位视情况确定。
第6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_(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_(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7篇 _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监总煤行〔2022〕133号及中煤安〔2022〕686号、中煤安〔2010〕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安监局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公司业务管理部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监站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区队(科)的负责人,对车间、区队(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车间、区队(科)技术负责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车间、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十四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难度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单位解决的安全隐患。
d级:区队、车间、单位业务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区队(科室)、矿(厂)、公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公司每季度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公司各业务部室和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科室、区队、车间每旬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相关业务科室和安监站(科)备案;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监察站(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科室、区队(车间)对每旬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车间和安监站(科)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和d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安监站(科)对c、d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专业部室要经常了解各矿(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项目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级隐患上报集团公司,按集团公司要求整改;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明确公司专业部室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根据相关部室处理意见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相关部室,由相关部室组织审批确定后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由单位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相关部室组织验收。各专业部室必须负责监督落实,并现场验收,对隐患进行闭环、销号,安全监察部对b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情况组织检查;c级隐患由各矿长(厂长、经理)、专业副矿长负责落实,由矿(厂)明确职能科室整改负责人;d级隐患由各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二级单位业务部门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实行挂牌督办,各专业部室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部室组织验收、销号。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相关部室及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公司启动的应急预案由公司调度室负责向中煤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三十条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及专业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4日前报公司各专业部室及安全监察部;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于次月4日前发送至安全监察部;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a、b级隐患及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6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及安全监察局。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4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7日前报公司,由安全监察部汇总分析并分别于下季度首月6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公司成立安全隐患评审组,每月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a级、b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a级安全隐患须由中煤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向中煤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风险预控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单位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并确保:
1、危险源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2、辨识范围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3、风险评估采用lec评价法,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值), 确定d值即危险程度,d值大于160为高级风险,责任人为分管矿(厂)领导, d值在70~160之间为中级风险,责任人为职能科室负责人,d值小于70为低级风险,责任人生产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
4、每年年底各单位都要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安排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单位编制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编制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编制风险预控卡,矿(厂)领导及职能科室管控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管控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持风险预控卡上岗。
5、每月职能科室对分管系统重新进行系统方面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生产科室、区队(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更新风险预控单。
6、各生产班组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对大的风险及时汇报。
7、凡是有新设计、新工艺、新环境、新设备、新设施时,必须要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8、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预控手册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各单位应执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
(5)在高级风险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单位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安全风险负责人;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财政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下年度存在的风险制定安技措投入计划,保障管控风险的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降低风险的投入进行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对单位年度安技措费用投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未按计划完成的投入进行分析,记录齐全。
七、评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评审,以确保风险预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每年年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各系统及基层单位辨识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印发次年的风险预控手册;
2、每月各系统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本系统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3、每月各职能科室组织人对各基层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4、班组每班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审。
第8篇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 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成 员:生产经理 安全经理 机电经理 总工程师
经营经理 工会主席 后勤经理 通风区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联系电话:7087017 7087036
办公室主任:安监部部长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及各相关科室科长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领导组职责
组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单位等并组织实施。
2、各分管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交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
3、各生产业务科室负责向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
4、各生产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建档登记。
5、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每月25日前将本月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严格执行定期(全矿每月逢三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小分队下井检查和安全员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按程序进行排查治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上报隐患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隐患排查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4、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并登记建档。
5、每月下旬组织召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总结本月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四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的、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五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称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六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第七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八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中规定的10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
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五、工作要求:
1、全矿各级领导必须对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2、各生产业务科室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25日前报安监部建档登记,每月28日前分别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3、各有关科室科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亲自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地测科必须按时将采掘工程平面图交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必须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5、对不按时整改或未按时报送的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与本单位安全考核挂钩。因未按时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9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码头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3 术语
3.1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主要职责
4.1安全保障科对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依照本规定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各部门条线对所管辖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各部门条线负责人每月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会,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布置好下个月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4.2码头相关部门对所管辖条线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负责,按照各自领域的技术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工作。
4.3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或公开电子信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以及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有责任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4码头各相关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各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到上级部门公司安环处(或各总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码头必须树立业主意识,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安全隐患自查程序
码头开展的全面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班组自查后应按职责落实整改,并及时汇总逐级上报。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组织部署本单位检查计划并参加所在单位的检查活动。
5.2隐患自查报告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立即电话报告公司安环处,并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安环处;
每月的10日、20日将汇总的一般事故隐患书面报告公司安环处,同时须书面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条线负责人隐患排查的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环处。集团公司安环处在每月25日之前将集团公司隐患自查情况上报南丰镇安监办。
5.3 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5.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生产组织和生产管理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法规的地方,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交叉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是否落实了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5.3.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5.3.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接地(接零)是否符合标准。消防重点部位是否得到有效的监控。
5.3.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特种设备是否持证运行;起重工具,应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吊索具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
5.3.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情况;生产现场的危险区域和危险部位,是否按标准要求设置安全警告牌、标志牌,警告牌、标志牌是否保持完好。
5.3.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整改落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事故的隐患和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
5.3.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现场检查作业人员对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注意事项是否了解和掌握。
5.3.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准备和响应是否有效,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得到持续改进和完善。
5.3.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搭建和影响安全生产的设施。
5.3.10道路及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消防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5.3.11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3.12设备、设施、器具、工具是否存在缺陷,防护是否完好,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隐患;周期性管理的设备、器具、工具是否校验、是否存在超期使用的现象;护栏、平台、斜梯、直梯、安全通道、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工艺布局、生产工艺、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3.13员工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业环境中是否存在粉尘、噪声等危险有害因素,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
5.3.14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排查,查员工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的“三违”行为。包括:员工上班前劳保用品的穿戴是否整齐,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时精力是否集中,没有串岗、离岗、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行为。
5.3.15建筑和道路施工企业按照本专业、本行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5.3.16各单位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状况是否存在隐患。厂内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占用道路或路面施工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路面两端设安全遮拦,悬挂禁行标志;夜间必须挂红灯。通行道路必须保持整洁畅通。厂内运输车辆是否在规定的车速内行驶等。
5.3.17其他。
5.4 隐患整治
5.4.1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整改和落实。“三定“是指在事故隐患的整改方面要做到“定人、定责、定完成期限”;“四不推”是指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小组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班;班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分厂;分厂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公司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能够落实整改的,不推向公司”
5.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码头的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5.3对一时难于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采取相应的监控手段,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岗位员工和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10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监总煤行〔2011〕133号及中煤安〔2011〕686号、中煤安〔2010〕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安监局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监站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区队(科)的负责人,对车间、区队(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车间、区队(科)技术负责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车间、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难度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单位解决的安全隐患。
d级:区队、车间、单位业务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区队(科室)、矿(厂)、公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 公司每季度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公司各业务部室和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科室、区队、车间每旬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相关业务科室和安监站(科)备案;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监察站(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科室、区队(车间)对每旬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 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车间和安监站(科)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和d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安监站(科)对c、d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专业部室要经常了解各矿(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项目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级隐患上报集团公司,按集团公司要求整改;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明确公司专业部室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根据相关部室处理意见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相关部室,由相关部室组织审批确定后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由单位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相关部室组织验收。各专业部室必须负责监督落实,并现场验收,对隐患进行闭环、销号,安全监察部对b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情况组织检查;c级隐患由各矿长(厂长、经理)、专业副矿长负责落实,由矿(厂)明确职能科室整改负责人;d级隐患由各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二级单位业务部门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实行挂牌督办,各专业部室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部室组织验收、销号。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相关部室及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公司启动的应急预案由公司调度室负责向中煤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三十条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专业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4日前报公司各专业部室及安全监察部;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于次月4日前发送至安全监察部;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a、b级隐患及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6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及安全监察局。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4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7日前报公司,由安全监察部汇总分析并分别于下季度首月6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评审组,每月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a级、b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a级安全隐患须由中煤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向中煤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风险预控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单位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并确保:
1、危险源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2、辨识范围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3、风险评估采用lec评价法,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值), 确定d值即危险程度,d值大于160为高级风险,责任人为分管矿(厂)领导, d值在70~160之间为中级风险,责任人为职能科室负责人,d值小于70为低级风险,责任人生产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
4、每年年底各单位都要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安排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单位编制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编制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编制风险预控卡,矿(厂)领导及职能科室管控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管控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持风险预控卡上岗。
5、每月职能科室对分管系统重新进行系统方面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生产科室、区队(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更新风险预控单。
6、各生产班组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对大的风险及时汇报。
7、凡是有新设计、新工艺、新环境、新设备、新设施时,必须要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8、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预控手册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各单位应执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
(5)在高级风险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单位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安全风险负责人;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财政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下年度存在的风险制定安技措投入计划,保障管控风险的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降低风险的投入进行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对单位年度安技措费用投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未按计划完成的投入进行分析,记录齐全。
七、评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评审,以确保风险预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每年年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各系统及基层单位辨识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印发次年的风险预控手册;
2、每月各系统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本系统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3、每月各职能科室组织人对各基层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4、班组每班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审。
第11篇 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 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 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公司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应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司安全处每季度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部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总公司对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表
受检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形象进度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检查项目
要求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一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1、建立内容齐全,责任明确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有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3、有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
二
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1、制定了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2、有各时段的隐患排查重点;
3、建立了对本项目的最大危险源台账,并按要求公示和上报;
4、根据工程进展、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
5、有完整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专项督察专项管理资料。
三
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
1、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有登记表;
2、查出的安全隐患有逐项整改记录,记录中有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
3、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按规定进行了报告。
4、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有整改计划、并有专门的监控措施。
四
工程项目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1、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办理了建筑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4、办理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五
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
1、现场三类人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
2、配备了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
六
安全投入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
2、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台账;
3、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购买记录;
4、有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明细。
七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情况。
1、有符合工程特点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2、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论证;
3、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施工方案;
4、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批。
八
开展以预防高坠、坍塌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1、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方案;
2、有开展防高坠、坍塌检查的记录。
九
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1、有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有安全防护用品购买、领用、发放等台账;
3、现场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起重机械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2、安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3、安装、拆除人员持证上岗;
4、制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方案;
5、安装、拆除有完整的记录。
十一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
1、施工组织设计有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签审;
3、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签批;
4、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十二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1、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符合标准;
2、模板支撑使用符合标准;
3、临边洞口的防护符合标准;
4、临时用电及接零保护符合标准;
5、卸料平台的使用和防护符合标准;
6、物料提升机安装、防护、验收、使用符合标准;
7、各类脚手架搭设符合标准;
第12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监总煤行〔2011〕133号及中煤安〔2011〕686号、中煤安〔2010〕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安监局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监站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区队(科)的负责人,对车间、区队(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车间、区队(科)技术负责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车间、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难度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单位解决的安全隐患。
d级:区队、车间、单位业务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区队(科室)、矿(厂)、公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 公司每季度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公司各业务部室和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科室、区队、车间每旬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相关业务科室和安监站(科)备案;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监察站(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科室、区队(车间)对每旬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 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车间和安监站(科)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和d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安监站(科)对c、d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专业部室要经常了解各矿(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项目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级隐患上报集团公司,按集团公司要求整改;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明确公司专业部室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根据相关部室处理意见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相关部室,由相关部室组织审批确定后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由单位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相关部室组织验收。各专业部室必须负责监督落实,并现场验收,对隐患进行闭环、销号,安全监察部对b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情况组织检查;c级隐患由各矿长(厂长、经理)、专业副矿长负责落实,由矿(厂)明确职能科室整改负责人;d级隐患由各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二级单位业务部门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13篇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尤其是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我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重点,认真落实我厂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方法和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三、经费和物资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和物资从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机构和人员
我厂成立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厂长曾小蓉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治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厂安全科,主要负责隐患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时限和要求
整改责任人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行和操作使用。直至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运行。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我厂厂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落实好“五到位”。
第14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管理细则制度
为夯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加强各岗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加大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做到安全风险预知预控、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顺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重点危险源点是指制氢系统、煤气、氧气系统、冶炼雾化系统、还原系统范围内的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重点危险源点管理组织网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各区域安全责任人,实行定点、定人、定设备,做到横到边、竖到底、无缝隙覆盖。
2、各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3、凡在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一班三检(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和故障,及时处理和汇报,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
4、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抓好各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加强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做到危险源风险动态控制,杜绝各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实现本质化安全生产。
5、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危险源点及特种设备的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岗位人员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单位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内容,从根本上降低事故范围及影响程度。
6、各单位安全员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生产作业现场,组织带领各岗位人员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督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各种不安全行为,发现和杜绝各种事故隐患,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7、各单位要建立安全工作规范记录制度,定期检查、总结、评价安全管理工作,按照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步骤,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一般危险源点安全管理
除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以外的危险源点都属于一般危险源点,它的危险性虽不及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但是安全隐患和危险同样存在,因此决不能掉以轻心和忽视大意。
1、各单位要将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制引伸到一般危险源点管理中来,按照安全管理无小事原则,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一般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工作。
2、各单位一般危险源点岗位要参照重点危险源点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思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各区域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管理定点、定人、定设备,定期进行设备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加以整改,对短期无法解决的危险隐患,必须做到预知预控,限定整改时限、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顺行。
三、安全管理要求与责任考核
1、各单位必须按照以上“一”“二” 的相关条款规定认真执行,
切实抓好各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及一般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决不能顾此失彼,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稳定顺行,对违犯条款规定或执行不力者,扣罚相应责任人5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或情节严重者,将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2、凡在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区域进行有计划的设备检(定)修作业的,必须按照设备(液压)检、定修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必须制定好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控制措施,到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作业前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控制措施传达到每个作业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作业中单位和岗位安全负责人要在现场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否则,每次扣罚100-500元,如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
在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设备应急维护检修作业时,各单位、班组必须做好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度,现场做好监护,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3、各单位针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源点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其他安全工作情况每周上报一次,在每周一经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到公司安全科备案。一般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两周上报一次,其它要求同上。每月30日之前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亮点、不足、困难、下一步打算)报安全科备案(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每漏报一次,扣罚单位50元。
4、公司安全部门不定时到各区域进行安全督察,跟踪验证隐患整改结果,并对各单位作业现场督察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助各单位把安全管理做的更扎实有效,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督察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彻底,公司安全部门发现后下发安全督察不符合项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责令限期整改和反馈复命。对一年内下发安全督察不符合项隐患整改通知单累计10次及以上的单位,将在年终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中进行考核。
四、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公司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应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司安全处每季度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部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总公司对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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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汇编(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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