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生产制度是确保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的关键。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标准、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物料管理流程、员工培训计划和应急响应机制。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生产运行的基石,旨在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和安全。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用于指导员工的操作行为,规范生产流程,确保生产目标的达成。它涵盖了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包括生产计划、工艺流程、质量检验、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这是生产制度的核心,意味着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操作都将被立即制止,无论其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如何。它强调的是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任何生产活动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2. 质量控制:严格的质检制度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底线,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既定的标准和客户需求。
3. 设备管理:定期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能预防故障发生,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生产成本。
1. 制度制定:由生产部门主导,结合各部门意见,依据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制度。
2. 培训与宣导: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理解相关规定。
3. 执行与监督:在日常生产中严格执行制度,管理层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4. 反馈与改进:收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每个企业都应视生产制度为生命线,通过持续优化和严格执行,确保生产的高效、安全和优质。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1篇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当年各类综合性和一产工作单项奖励资格,安全生产责任人当年先进(优秀)个人奖励和晋升资格,以及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按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2.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科室、施工队和有关责任人,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外,另按事故等级和所负责任分别予以否决。
3.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应按公司条例受到处分,在受处分的影响期内和处分尚未解除期间,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个人。
4.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各科室、施工队控制目标有两项及以上没有完成项目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不及时不彻底,一般事故多发的,年度内部门不得参加任何项目的评先、评优;
5.安全科应当认真执行和落实“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评定先进、优秀和晋级之前,应主动征求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2篇 港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第3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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