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制度:识别潜在危险,评估并控制风险。
4. 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度:制定应对各类事故的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6. 作业许可制度:对特殊作业实行许可管理,防止违章操作。
7.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分析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生产制度,实质上是规范机关单位生产活动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有序进行。它涵盖了从人员培训、作业流程、设备管理到事故处理的全过程,旨在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安全文化:培养全员的安全价值观,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2. 法规遵从: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评估和管控机制,提前预防潜在威胁。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和完善。
1. 制定:依据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制度。
2. 宣贯:组织员工学习,确保理解并能执行制度。
3. 实施: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各项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 监督:设立监督机制,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5. 反馈与修订:收集反馈,对制度进行周期性评估和修订,保持其时效性。
以上内容旨在为机关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1篇 机关安全生产制度
机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第八、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
第2篇 机关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龙海市经信局机关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根据《龙海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龙委【2022】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为明确和落实市经信局领导和各股室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本局领导(包括局长、副局长)及局机关干部。
二、监管内容
(一)基础工作。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建章立制,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保障安全投入;督促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评价制度。
(二)日常监管。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报备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重要时段、重点部位的自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隐患单位落实四到位(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强本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出租(发包)方与租赁(承包)方签订单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租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2〕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22〕10号)的要求,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新员工“三级教育”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等四个应急演练,强化正面教育,唱响“和谐海西、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四)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民爆物品、“三合一”厂房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等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彻底清查整治密集场所,发现“三合一”或“多合一”厂房,坚决予以取缔。
(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民爆物品、油气管道、电力运行等行业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
三、责任分解
(一)市经信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局长是本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规定,及时阅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在每季度的工业经济运行会议上一并布置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3、协调和处理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股室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4、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基层企业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6、领导、协调、督促、指导本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调、指导系统内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参加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与市安委会的领导工作。
(二)市经信局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股室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分管股室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负责本局责任分解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秘书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秘书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本局机关办公场所用电、防火和防盗等安全工作,将本局安全生产监管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本局受益的出租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监管对象:本局机关办公场所、本局受益的出租场所。
(四)政策法规与企业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政策法规与企业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经信局系统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局直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负责全市城际之间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管道设施占压问题。作为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股室,牵头做好局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相关股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工作。
监管对象: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
(五)经济运行与产业研究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经济运行与产业研究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指导产业安全相关工作。
(六)工业管理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工业管理股的局领导;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审核和年审前的安全检查;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民爆企业严防“四超”现象,落实防失盗、防明火、防漏电、防撞击、防静电、防雷击等六防措施。
监管对象: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
(七)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1、在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同时,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各项安全工作。
2、负责督促企业依法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监管对象:经本局审批的工业项目。
(八)能源和环境资源综合股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指导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海供电公司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及以发电为主水库电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以及市经信局审批或审核的工业项目。
监管对象:龙海市电力公司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在建和已建水电企业。
(九)电子信息与生产服务业股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典当行业经本局许可(或核准、审核、备案)前的安全审查。
监管对象:本局监管的典当行业。
(十)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安办主任
1、负责本局安办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按规定定期修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本局安委会决定或决议,组织检查全市经信系统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抽查,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按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3、协助龙海市经信局做好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
4、承办本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一)严格责任追究
局各业务分管领导、各有关股室、相关直属企业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开展救援的,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考核力度
全局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局建立动态考核机制,每月通报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有关业务股室、单位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
(一)各分管领导、各有关股室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氛围,形成层层分解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要求组织落实对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安全生产分责、工作部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应急救援体系救援;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
(二)切实做好日常排查工作。每年4月份,各股室负责人要结合防范自然灾害工作组织监管责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1次全面的排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所在单位及时做好整改;列入计划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期限,并督促隐患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可控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同时向局安办报备。
(三)责任履行。上述安全生产责任分解,以本局领导和股室岗位设定,在对应岗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不因责任领导或责任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领导或责任人如有更换,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第3篇 j机关安全生产制度
机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第八、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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