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每个人对自己的职责有清晰的认识。
2.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施工、设备操作、应急处理等方面,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生产制度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人员安全、设备完好、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这些制度旨在规范作业行为,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1. 安全风险评估:对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2. 设备管理: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 现场管理:保持工地整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意外发生。
4. 事故报告和调查: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以找出原因并改进安全措施。
1. 制定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和法规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制度,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
3. 实施监督:管理层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反馈与修订:收集员工反馈,对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工程变化。
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进行的关键,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持续的监督改进,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1篇 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执行。
1.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1.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1.5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监督检查内容
2.1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一。
2.2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二。
2.3 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三。
2.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四。
2.5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五。
3 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3.3 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4 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3.5 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6 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3.7 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3.8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 附则
4.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4.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县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 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 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 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__年1月5日起执行。
第3篇 _县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 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 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 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23年1月5日起执行
4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