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质量标准与检验程序:明确工程的质量标准,规定检验流程,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规定。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确立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安全责任,确保每个人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
3.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规定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生产制度是指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而设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旨在规范施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同时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
1. 材料管理:确保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检查设备设施,及时排除潜在危险。
3. 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防止因随意改动引发的安全风险。
4. 现场作业规程:明确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减少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
1. 制定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和国家相关规定,编制质量安全生产制度。
2. 培训宣贯: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确保人人了解并遵守制度。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质检和安全监督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4. 反馈与改进:定期收集反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
5.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时,按照预案快速响应,并进行事后分析,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各级管理人员需严格履行职责,共同维护这一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1篇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构建诚信体系与公路建设市场联动,明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订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告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区农村公路和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中告知指建设过程中由临河区交通局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向中标企业法人单位告知其在项目管理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本制度告知事项由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并对督查或监督记录负责,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本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实绩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告知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要求: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2-0.5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岗位责任制、施工组织计划等项目图标不健全或未上墙及相关施工规程规范用书不健全的每项扣除0.2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总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试验、测量仪器、整理资料必须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不满足工地要求的,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足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足的,扣除0.2分;
5、各项进场原材料未办许可证未批复进行施工作业的,扣除0.3分;
6、已开工未能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内业资料原始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施工原始记录缺失的,扣除0.4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未经业主、监理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3分;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施工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2分;
3、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一次不在现场、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3分;
5、违反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6、应通知监理检验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或不报验的,扣除0.2分;
7、不按规程进行自检,检测项目自检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三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施工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保险责任:企业应健全保险责任制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反光马夹的发现一次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扣除0.4分;
4、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扣除0.3分;
5、“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有一例,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企业工地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的,扣除0.3分;
7、不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现一次,扣除0.4分;
8、施工单位应制定与其施工性质相关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的,扣除0.3分;
第四章 施工监理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进场情况: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3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责任制等项图表未上墙及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用书不落实的,扣除0.4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满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构配件等许可标准不符合要求或不准确造成施工失误的,扣除0.2分;
6、已开工未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抽检原始资料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抽检原始记录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资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质量评定不及时,未经业主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2分;
5、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监理监管情况:
1、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文件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4、现场监理人员有一次不在场或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2分;
5、应通知业主单位检验的关键程序、隐蔽工程而不通知的、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扣除0.2分;
6、监管不力导致违反设计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7、不按规程进行抽检或不进行抽检检验,检验项目抽检频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监理人员未经过监理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为工人购买意外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5、监理安全生产每周上报不及时及监理安全生产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3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马夹及安全帽情况,如违反一次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负责监督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设警示标志情况,如违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负责监督施工场地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如违反的,扣除0.3分;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单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扣除0.3分;
7、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如违反扣除0.4分;
8、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情况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或监理单位有涉及违规违章事项的,由临河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施工或监理单位发出“告知函”,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签字为确认违规违章事实。
第二十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应派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到现场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整改后书面、影像资料报至发出“告知函”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告知函”扣分累计分数决定业主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第一笔工程款项的时间,扣至1分推迟一个月发放,扣至2分推迟2个月发放,扣至3分推迟3个月发放,扣至4分推迟半年发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单并报至巴彦淖尔市公路系统、市政务中心通报,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巴彦淖尔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本告知制度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告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河区交通局
2023年4月15日
第2篇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1、目的
落实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道路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甲方
3.1.1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参与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
3.2.2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3各相关部门
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4、内容和要求
4.1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a)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甲方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1.2施工阶段
a) 安监部门应监控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中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b)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经常检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c) 安全设施完工后,甲方应会同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a)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
b) 试运行期间,安监部门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安监部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甲方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验收批文。
d)未强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监部门依据技术施工设计中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 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门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
f) 通过正式验收并取得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批文后,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g) 安监部应将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涉及安全设施的有关资料移交一份给行政事业部备案。
1.4安全设施的交接与运行
a) 甲方在向使用单位交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时,应说明安全设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
b)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配备人员承担安全设施运行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确保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其作用。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设施的工艺规程,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熟练掌握设施安全操作技能。
4.2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2.1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相关方安全管理的要求。
4.2.2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
b) 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教育,配备有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c) 施工设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特种设备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d)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应符合施工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无法封闭施工的,有隔离措施和设置警戒线及标志,有人进行监护管理;出入口、基坑边缘、临时用电设施、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e)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f)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定。
g) 施工车辆在公司道路上行驶应遵守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h) 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规定。
4.2.3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a) 甲方按要求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索取并保存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在签订施工协议时,同时签订有关安全管理协议。
b)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总平面图审查手续,以及在施工中可能涉及的能源使用,绿化植被移动,危险品使用等事项,还应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c) 甲方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d) 安监部应定期监督施工单位施工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事故隐患,应监督甲方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对公司员工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严重违规情况,可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广兴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3篇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1、目的
落实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道路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甲方
3.1.1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参与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
3.2.2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3各相关部门
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4、内容和要求
4.1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a)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甲方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1.2施工阶段
a) 安监部门应监控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中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b)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经常检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c) 安全设施完工后,甲方应会同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a)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
b) 试运行期间,安监部门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安监部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甲方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验收批文。
d)未强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监部门依据技术施工设计中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 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门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
f) 通过正式验收并取得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批文后,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g) 安监部应将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涉及安全设施的有关资料移交一份给行政事业部备案。
1.4安全设施的交接与运行
a) 甲方在向使用单位交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时,应说明安全设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
b)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配备人员承担安全设施运行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确保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其作用。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设施的工艺规程,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熟练掌握设施安全操作技能。
4.2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2.1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相关方安全管理的要求。
4.2.2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
b) 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教育,配备有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c) 施工设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特种设备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d)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应符合施工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无法封闭施工的,有隔离措施和设置警戒线及标志,有人进行监护管理;出入口、基坑边缘、临时用电设施、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e)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f)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定。
g) 施工车辆在公司道路上行驶应遵守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h) 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规定。
4.2.3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a) 甲方按要求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索取并保存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在签订施工协议时,同时签订有关安全管理协议。
b)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总平面图审查手续,以及在施工中可能涉及的能源使用,绿化植被移动,危险品使用等事项,还应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c) 甲方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d) 安监部应定期监督施工单位施工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事故隐患,应监督甲方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对公司员工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严重违规情况,可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广兴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24位用户关注
9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