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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汇编:混凝土搅拌站(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安全生产制度:混凝土搅拌站

有哪些制度

在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营中,生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环节:

1. 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熟知搅拌设备的操作流程,预防工伤事故。

2. 原材料管理:规范原料的采购、存储和使用,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3. 生产计划与调度:合理安排生产任务,避免设备闲置或过度负荷。

4. 质量控制:设立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确保混凝土性能达标。

5. 环保措施: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噪音、粉尘等污染。

6.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设备检查与维护,延长设备寿命。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并确保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混凝土搅拌站,这些制度不仅涉及生产流程,还涵盖了员工行为规范、责任分配、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是确保企业稳定运行的基础。

重要内容

生产制度的重点内容包括:

- 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 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处理故障。 - 质量追踪:建立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全程质量追溯机制。 -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措施,如设备故障、物料泄漏等。 - 环保合规: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废弃物排放,实施绿色生产。

制度流程

1. 接收订单:根据客户需求制定生产计划。

2. 原材料准备:按比例称量砂石、水泥、水等原料。

3. 搅拌:将原料投入搅拌机,严格按照设定时间搅拌。

4. 出料检验:搅拌完成后,取样检查混凝土性能。

5. 运输:合格产品通过混凝土运输车送达施工现场。

6. 记录与反馈:记录生产数据,及时反馈生产异常,调整生产流程。

以上制度和流程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需定期审查,不断优化,以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混凝土生产。

安全生产制度:混凝土搅拌站范文

第1篇 安全生产制度:混凝土搅拌站

1、严禁带病上岗;严禁疲劳上岗。混凝土搅拌站并严格禁止混凝土搅拌站所有岗位工作人员酒后上岗。搅拌站明令禁止各种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规行为。

2、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均必须立即通知项目经理或现场值班员,安排有关人员尽快排除。

3、混凝土搅拌站各岗位工作人员凡发现生产设备的机械、电气、电路各部位存在未经维修排除的故障有可能会导致事故时,有权拒绝进入生产状态。

4、操作混凝土搅拌站人员穿拖鞋、背心的同志不准参与设备的维修工作,更不准在生产设备运转的情况下在配料、提升、机械传动等工作部位滞留。

5、混凝土搅拌站维修工或操作人员定时巡检;非试验室工作人员检查混凝土搅拌状态;任何人员不得登上搅拌站工作平台。

6、维修搅拌站设备时,报请项目部认可,合理安排人员及具体时间,操作室人员到位确认维修部位,并切断电源后方可开始工作。

7、当维修中需要试运转时,操作人员要确认有关人员已离开运转部位时方可通电操作。但运转前仍需打铃示警。经现场维修人员示意认可时 方准进行试车。

8、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结束例行清理搅拌锅和卸料门时,生产辅助工在接到操作人员通知后,通知装载机配合。开始清理工作前,必须经操作人员认可同意并切断电源,以保证安全的进行清工作。在清理过程中,操作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配合。当需搅拌站主机卸料门动作时,必须认真检查清理人员已处于安全位置时方准接通电源,操作运转。

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决制。微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员在设备巡查过程中,发现故障隐患随时可能导致事故时,有权停止设备运转,并可否决上级主管的违规指令。

10、混凝土搅拌站每周由项目部同有关人员对生产设备、电路、电器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解决。每月由站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限时整改排除,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

11、严禁交叉维修作业;严禁自行维修;严禁非岗位人员盲目维修。

12、进出搅拌站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材料运输车辆限速行使,礼让三先。空车让重车;材料车及其他车辆避让生产运输车辆。

13、混凝土搅拌站设立专职安全检查员,每时对全搅拌站各部门、各环节的设备、电器、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随时通知排除整改。

14、混凝土搅拌站安全用电,合理用电。严禁乱扯、乱搭线路。

15、劳务协助人员在添加外加剂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严禁抽烟。

16、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明确的安全意识,严防疏忽大意,严防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抢救伤员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17、凡违背以上规范者将严肃处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责任。

第2篇 某某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____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下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考核范围。____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下属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

第二章 内容

第五条 ____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一)____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包括:____领导、____各部(室)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专职安全员、安全业务员等。

(三)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作工作报告。

(四)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表彰等。

(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____部门协助。

第六条 ____安委会会议:

____安委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安委会全体成员及其有关人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协调、解决____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____安全生产例会:

(一)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为下属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____专职安全员、安全业务员。

(三)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传达、贯彻国家、上级有关精神,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事故隐患及整改措施,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题会: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

(二)安全生产专题会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由组织单位负责提出。

(三)安全生产专题会主要任务是针对安全生产某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点工作,研究解决的办法及措施。

第三章 要求

第九条 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确定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主持人 、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向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第十一条 ____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____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文明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范本

一、在项目的单位工程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技术交底的一般内容包括: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的“四新”成果、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其解决办法等。

二、施工作业现场,工程队向班组交底,班组长每天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重点对当天每个人的工作任务、安全作业要求和工完场清三项内容交待清楚。

三、安全技术交底一般规定

1、为了使施工人员掌握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要求,避免在施工中发生失误,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安全完成任务,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准施工 。

2、安全技术交底可根据工程大小和技术繁简情况以及施工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情况,由安全负责人组织;按照规定和工序安排,分阶段分级进行。

四、对工程队的安全技术交底

1、工程开工前,工程公司主管技术领导应组织工点技术人员,向工程队进行技术交底。其主要内容是:①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②安全技术措施、规程;③安全生产“四新”技术成果;④安全施工方面的具体要求;⑤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等。

2、 技术交底除了口头交底外,还必须对重点、关键部位和太危险性大的专项工程、特殊作业等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施工队长和班组长各一份),应履行签字手续,并将技术交底书编号订成册。

3、工程队在施工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采取“三工”形式。即工前讲解、工中指导、工后总结,反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队级安全员或工班长负责实施。

五、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安全、技术部门要监督实施,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程不准施工。无论采用书面文字或以图表的形式,均应建立复核制度。对口头交底要记入工程日志随时检查,防止出现差错。

为保证安全文明生产技术交底制度的实施,特制定以下保证措施: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全体职工(包括合同工、民工)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本技术交底制度的内容。

第二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本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机动车、移动式机械、电力、焊接、起重、锅炉、潜水、高空)须经有关部门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执相应的《上岗证》上岗,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 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不准光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场地,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条、 自觉接受安全员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督促,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不得强迫作业人员违章、违纪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及调度。

第六条、 过度疲劳和饮酒后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坚决杜绝下列严重违章作业现象:

1、 不按规定,擅自变更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盲目施工;

2、 高空作业无安全措施及多层交叉作业;

3、 机电设备超负荷、超载运转或运行;

4、 发动机缺油、缺水、汽油机直流供燃油运转;

5、 输用电设备漏电、短路、接地不良、一线一地等;

6、 使用有严重缺陷的钢丝绳、吊环或安全装置不全、失灵的吊装起重机械作业;

7、 不按规定使用爆破器材;

8、 驾驶转向、制动不灵的移动式机械及无合法手续的车辆上路;

9、 其它违章行为。

第4篇 安全规范生产检查制度

1、为了保证_______风电场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及时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并实现:

①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②发现在管理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和危险源;

③纠正违章行为;

④评价本项目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状况;

⑤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

⑥督促安全隐患整治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盯岗检查或跟岗检查。

3、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⑴检查安全意识;

⑵检查安全教育;

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⑷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⑸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⑹检查贯彻落实分局、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的情况;

⑺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⑻检查遵章守纪执行情况;

⑼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⑽检查安全投入情况;

⑾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性情况;

⑿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⒀检查不安全因素情况;

⒁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效果;

⒂检查安全工作活动记录;

⒃检查工程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等。

4、安全检查的部位主要是:施工作业场所、外协分包施工部位;危险物品运输存储、使用部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部位;仓库、厂房、防汛部位;泥石流可能发生的部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居住部位;施工现场办公区域。

5、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①日常现场值班检查;

②施工班组检查;

③设备、用电、防火、交通、起重和季节施工等专业检查;

④综合检查。

6、日常现场安全值班检查,每天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巡视检查。

7、班组检查由班长和班组兼职的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当班施工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8、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督。

9、专业检查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技术、机电、起重、安全等专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10、综合检查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11、安全检查的方式:①现场查看;②查阅资料、文件、记录、报表;③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④其它形式。

12、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管理检查:

①、安全管理机构的检查:a、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b、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项目部安委会安全监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专职人员配备数量和素质是否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检查:a、是否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教育、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b、是否针对项目部所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施工专项措施;c、是否结合项目部生产施工特点制定了设备、用电、交通、防火、防爆等管理办法;d、安全例会、安全统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安全工作制度执行情况;f、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指导、职工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g、应急救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制定、审核,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的检查:a、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及转移等;b、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④、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合格证和定期审验的检查。

⑤、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的检查:a、转岗教育和民工教育情况;b、机动车驾驶、起重、电气、焊接、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和定期审验情况;

⑥、安全生产记录资料的检查:a、查阅每位职工的安全教育资料;b、查阅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c、查阅作业队、班组安全活动资料;d、查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乙炔氧气瓶库(站)、高压电气等设备设施的技术档案。

13、施工生产现场的检查:①作业场地是否平整、道路畅通,洞口是否有盖板或护拦,照明是否充足,且通风良好;②设备设施布置是否合理,器材堆放是否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是否大于0.5米,且平整畅通;③用电线路、风水管路是否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和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④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是否设置了高度大于1米的防护栏杆,危岩、陡坡边缘是否设置了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⑤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是否准确、醒目,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是否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⑥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是否遵章守纪、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4、危险施工场所的检查:①高处临空边缘是否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是否拴安全绳,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有无危岩,是否有防止坍塌、滚石的措施;②起重作业是否吊挂、绑扎牢固,且起重空间无障碍物,斜井洞口周围是否设置了高度大于1.2米的防护围栏。

15、机电设备的检查:

①、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②、固定设备的检查:

a、外观是否整洁,且基础稳固,传动、转动部位是否有防护罩;

b、外壳接地是否良好,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雨措施。

③、机动车辆的检查:

a、方向和制动系统是否灵活可靠,且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b、指示仪表是否齐全、灵敏、准确,且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④、起重设备的检查:

a、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且高度、重量、行程、变幅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b、指示仪表是否齐全、灵敏、准确且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c、吊钩、索具、钢丝绳是否完好,且吊钩、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⑤、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⑥、变压器附近是否有警告标志,地面设置时,周围防护围栏高度是否大于1.8米,悬空设置时,变压器高度是否大于2.5米。

16、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的检查:①、是否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并经验收合格;②、工作面行人通道的脚踏板是否铺满、固定,临空面边缘栏杆设置高度是否大于1米,栏杆下面是否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挡碴板。

17、场内机动车辆道路的检查:①、基础是否稳固且路面平整,路面宽度是否不小于车辆宽度的1.5倍;②、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是否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横跨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离路面高度是否不低于机动车辆高度的1.5倍。

18、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就地整改。

19、安全检查发现的较大隐患,要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由检查负责人、整改责任人签字认可,责任班组必须迅速落实整改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20、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将整改活动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21、加强对项目施工中,各种危险源的发现、检查、评价和监控。

22、项目部的施工重大危险源,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水电_局机电安装分局工程施工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23、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结果,要形成书面记录存档,记录格式执行分局现行规定的安全检查记录格式。

24、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建立存档记录,对拒不执行整改的班组或个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整改记录格式执行安装分局现行规定的整改通知记录格式。

二0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本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司及下属各项目部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在建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比例

公司年度投入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5%;

第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

(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或更新、技术改造和设备维护保养;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八)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控制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质量部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资金的计划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资金保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处罚原则

公司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6篇 爆破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爆破操作员必须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方法作业。

二、领取炸药物品后,要及时送达爆破工地和施工作业区,不准在途中及其它地方停留、存放。剩余的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及时退回炸药库,运输中,管、药不得混装、混放。

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作业时,应将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存放在储存箱内,管、药不得混放、混装,并设专人看守、锁好。

四、上岗前不得饮酒,作业时不得吸烟,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配合公安人员对工作的检查。

第7篇 车间班组系列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车间班组系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通用)

1、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各班组必须严格按岗位责任制交接班,以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

2、必须按时交接班,夜班23:30交接;白班8:00交接;中班16:00交接。

3、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严禁在现场以外的地方交接班。

4、交接班必须实行对口交接,上不清、下不接。

5、各岗位交接完毕,班长方能下班,若因不按要求办而发生扯皮现象,应由班长负责。

6、上述规定,纳入考评考核。

二、安全生产确认制与安全互保制

安全互保制

1、两人或三人结成安全互保对子。

2、班组长每班将各互保对子人员名牌挂在互保牌上。

3、各互保对子应严格履行互保职责,互相检查、关照、保证遵章守纪,杜绝发生事故。

4、互保对子的一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另一方将受同等处罚。

5、班长在生产中,要严格检查执行情况,若发现未严格履行职责,按违纪处理。

安全生产确认制

“确认制”即一看、二准、三操作。要求每个职工在操作之前和操作之中必须做到。

1、要看自己使用的工具、设备、工作对象和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要准确无误,符合有关规章制度,达到确认、确信、确实安全无误的程度。

3、要按章操作,做到自觉化、习惯化。

三、安全学习制度

1、车间每周一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安全知识。要求必须人人参加并作好记录。凡迟到、早退者每人次扣5元,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次扣10元,并要补课。

2、班组班前会必须天天开,并必须讲安全,学习kyt,如发现未讲安全就上岗者作为一次未参加学习考核。

3、安全知识考核,必须人人参加,不得无故缺考,凡无故不参加者,扣奖一次20元,凡未达80分及格分者扣10元,且均要补考。

4、凡离岗7天以上者,都要参加返岗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上岗。

四、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工厂精神,针对炼车间的具体情况,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奖惩标准如下:

1、轻伤以上事故按公司、工厂的考核标准执行。

2、险情事故:

(1)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

(2)责任者扣发当月岗薪100元。

(3)车间主任、副主任扣发当月岗薪50元至80元。

(4)责任班长扣发当月岗薪工资200元至300元。

3、违章违纪:

(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个人,一次扣奖20元。

(2)不按规定用氧一次扣责任人100元至200元。

(3)不按标准化作业程序操作者每次扣20元。

(4)不正确使用安全检查表的班组,一项次扣5元/月。

(5)未尽事宜根据情节参照考核。

五、安全检查制度

1、车间实行月检和日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2、车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主任(副主任)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

3、班长和班安全员负责组织每天的安全日检。

4、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检查负责人要及时汇总,上报车间主任,车间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进上报分厂。

5、车间所有设备推行点检定修维护制度。

6、车间安全员每天巡视车间进行检查,制止违章作业。

7、车间对及时发现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和处理整改隐患项目作出贡献的人或班组实行嘉奖,对不按时完成隐患整改的班组或个人实行扣奖。

8、吊具实行定检制度。

六、班组挂钩负责制

为了认真落实车间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搞好班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根据公司、工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炼钢车间领导班组挂钩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

1、主任:负责班组安全管理的宏观指导工作。

2、书记:负责电炉各班组的安全学习、休息室(操作室)和生产现场等区的安全文明卫生、定置管理工作。

3、副主任:负责精炼炉各班组的安全学习、休息室(操作室)和生产现场等区域的安全文明卫生、定置管理工作。

4、副主任兼安全员:负责原料场和查道清理各班组的安全学习、休息室(操作室)和生产现场等区域的安全文明卫生、定置管理工作,以及外单位人员在车间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8篇 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本厂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积极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

1. 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2. 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判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或消除,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的。

3. 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的。

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6. 奖励的申报办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条:惩处

1.在生产车间发现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50 元。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

3. 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给予50 一 300 元罚款。

4. 对未完成“安全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 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

5. 对违反“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要求编制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11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

为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和加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互保互联,责任共担,风险共享,奖罚分明,努力保持公司安全生产在零事故前提下的有序运营,特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如下:

一新入厂员工必须在经过培训,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能持证上岗作业。 车间主任有权拒绝接收无证人员的上岗请求。反之,一切后果由安排和接收其上岗者分担责任各50%。

二.发现事故隐患后,不及时汇报至公司安全职能部门,未采取措施,心存 侥幸而引起事故后的责任,由当事人和事故所在区域管理人员逐级承担。

三.努力推进三级安全教育力度,积极强化员工安全思想意识。对于定期安 全生产会议达不到要求的车间部室和班组负责人,要进行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扣减考核。

四.无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在违章操作中发生事故的,应由 当事人50%、班组长20%和车间主任30%共同分担责任。

五.杜绝三违,禁止违章指挥。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指挥员工强行作 业造成事故的,应由发出作业命令的一级负责人担负80%和作业人担负20%的责任。

六.实行联动机制,对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要行动积极,消极怠慢而引 起的二次事故,应由不听从指挥人员担负二次事故造成损失的80%责任。

七.生产一线管理人员建立一包三保责任区。即分管负责人包全厂设备、人 员安全隐患检查,车间部室主任保所管辖车间设备、人员安全,班组长保各自班组人员、设备安全,层层落实把关,安全责任互相连带。

八.不定时地进行作业现场四位一体隐患排查,即每一区域的检查要由生产 经理,安全部长,车间主任,操作班长共同排查隐患,对安全措施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由隐患区域负责人安排落实整改进程。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九.在车间之间,工区之间,班组之间实行安全互检,相互学习,相互监督。 在公司内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评比竞赛,深入开展“五好班组”,“安全之星”评选活动。

第12篇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我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矿长职责:全面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2、总工程师职责:负责对易发、诱发地质灾害的范围、类型进行摸底调查,在发生灾害时担任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3、生产副矿长职责:负责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的调派和在处理事故时,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的事故处理工作及人员调配等。

4、安全副矿长职责:负责日常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和发生灾害时人员的安保工作;根据批准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对救护工作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安全监督。

5、机电副矿长职责:在处理事故时,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所分管范围的事故处理工作及事故区域所需的停送电指挥工作。

6、通风副矿长职责:按照指挥部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掌握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有关的其它措施。

7、地测副总职责:负责本矿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责任人,主要负责全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各种制度,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应急治理方案,定期上报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资料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分队职责:按照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抗灾抢险、营救和保护群众、物资转移等抢险救援工作。

8、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测小组(防治水中心)职责:负责配合领导组做好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山体滑坡、道路塌陷、地表塌陷、泥石流、坝体垮塌、采空区裂缝等)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对矿区重点监测任务要落实到人,实行定点、定人、定时监测,每次监测要认真做好记录,如出现异常现象,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上报监测结果,在无任何异常现象的情况下,进行日常记录,定期上报领导组。

9、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中心)职责:⑴在接到报警信号时,保证迅速、准确地向报警人员询问事故现场的重要信息。⑵事故发生后负责通知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行动组成员。⑶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命令。⑷掌握现场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⑸做好详实记录。

10、机运中心职责: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做好供电设备的防灾、防雷、放风暴等工作。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调整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状况,及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并完成其它有关的任务。

11、生产技术科职责:负责准备好必需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救灾的技术准备工作。

12、瓦斯防治中心、通风队职责:负责矿井各种气体、温度、风速、风量的检查,组织完成对通风设施破坏后的完善,抢救遇难人员的工作。

13、信息技术科职责:负责保证各地点通讯畅通。

14、安检科、综合部职责:负责根据查清井下人数,负责保证遇难人员妥善安置,保证救灾人员生活供给,组织对地质灾害发生后的人员转移等抗灾抢险的工作。

15、供应部门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筹备、贮存;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车辆,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迅速发放。

16、保卫部门职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往安全地点转移,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17、财务科职责:负责抗灾抢险资金的调配落实等工作。

18、采掘队组职责:负责救护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通风队、机运工区等负责井下各种管路的联接,保证畅通无阻。

19、责任追究:对于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漏报、瞒报、错报紧急信息情况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3篇 建筑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前言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日益重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事故发生上升的势头,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2004年1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安全生产事故仍然连续发生,蓬勃发展的建筑行业也和煤炭、交通等行业一样面临着安全危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又怎样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呢这正是本篇试图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安全生产现状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以这部法律为中心,我国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院还下发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100多个。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加起来,一寸厚的装订本有3大本。”

然而就是这3大本、上百个法律法规却都管不住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必须承认,我国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而丧生的人数达到十多万。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也一直高居不下,仅次于煤矿和交通行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和其它行业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社会的安定和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

面对此情此景,让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困惑,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频频出台、严格实行安全责任追究的背景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仍然得不到显著的控制呢?如此这般,到底是法律之过?还是人之过?

原因分析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法律规范的作用虽然是很强的,但它却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因为一部法律颁布了,各种违章行为就会自动停止,安全生产事故就会自动消失,安全隐患就会自动消除。也许正如法学界流行的这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

综合分析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现状,我们认为造成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一直长期较低的主要原因应当包含社会因素和企业自身管理两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因素。首先,尽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必须承认,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工具,如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它们所起的作用有时是法律所无能为力的。这一点随着法律万能作为一种狂妄和浅薄的观点遭到抛弃,已经达成共识。也就是说,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法律的工具性须经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引用的《圣经》中圣保罗的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所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多再好,还必须要通过企业和人在日常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去运用、去贯彻落实,才能体现出法律本身的真正价值。而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特别是长达数百年的封建统治,对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工程以及人们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人治阶段,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淡薄。从政府到百姓,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安全生产的概念比较模糊,总认为安全生产问题离自己很远,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故,总是麻木不仁,即使有所关注,也只是当作社会新闻和茶余饭后的谈资,根本没有引以为戒。随着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健全,专业机构也已基本建立,可以说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法理、条文上有了比较完整的建制,而且这些法律和制度都“写”在了纸上,“贴”在了墙上,“读”在了口上。但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少数地方官员过分追求政绩,甚至于有的地方官员充当保护伞,或是干脆直接下海、借机谋取私利。于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用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出了事故后又觉得必要,把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让那些法律和制度成为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另外,社会、政府对违法企业的监督、处罚不够到位和有力,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执法不严(情大于法)、违法不究(钱大于法),从而使得法律和制度在运行中往往被架空,直接导致了企业无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同时,虽然政府权力开始与其他社会公共行为分离,但并未从社会政治行为中完全分化出来,况且由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太极化”,使得违法成本低廉,组织结构层面的多重性也使得机构臃肿和职责不分,这更加重了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并滋生腐败现象,执法和监管力量缺席。法律和制度在那摆着,而真正起实际作用的却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制定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其执行者(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行为,是为了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当法律和制度被束之高阁,被架空的法律和制度造成的不仅仅是监督的缺席,更重要的是引发民众的法律制度信任危机。3大本、上百部法律法规都管不住安全事故频发,这不仅让立法者尴尬,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

再者,由于经济建设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国家在宏观上的失控,使得建筑市场极度“繁荣”,建筑施工队伍“供不应求”导致施工队伍总体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下降,从根本上埋下了不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的关系,以外促内,内外结合。监管与自律是外因与内因的关系,政府监管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外部条件,安全生产归根结底在于企业内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外部监管而忽视企业内部管理,否定企业自律的决定性作用。检验政府监管实效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企业的安全条件是否改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减少。

二、企业自身管理。主要是工程管理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还停留在口头上,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力的处罚和处理。

从总体上看,从业人员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意识比较淡薄,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特别是个体建筑施工队伍的负责人依法管好安全施工生产的意识也很淡薄,他们或者不懂法律,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至发生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许多私营企业老板只要经济效益,片面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它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还没有真正成为所有施工建设单位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另外,由于近年连续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建设,建筑市场对建筑施工队伍的大量需求,使得建筑施工队伍供不应求、鱼龙混杂,大量拼凑而成的包工队、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充斥建筑市场。这些包工队以及没有资质的建筑队伍或者采取挂靠有资质的大单位、或者通过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到工程建设任务。一旦得到建筑任务后,为了弥补前期的不当投入、并追求最大利润,他们必然会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安全投入必然也不会完全到位,安全技术装备必然陈旧落后,安全设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保证。同时,由于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普遍较低,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等现象。

再者,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和奖罚机制。特别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缺乏或者得不到切实贯彻,各级管理人员没有危机感,缺乏主动管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推进安全工作的动力也就失去了。

大量的、没有经过严格培训的建设工人涌入基建队伍也是导致建筑行业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工人的素质差、安全生产技能差,加上管理再不到位,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还常常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如桥梁坍塌、房屋倒塌、江堤决口等。

第14篇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四)高瓦斯矿井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煤层群开采,临近层瓦斯未进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在区域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一)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二)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三)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层越界开采的;

(十五)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八)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十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人不明确,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或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对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地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挂牌领导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二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___党员的,按《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5篇 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 “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九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

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

(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四)年度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___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第16篇 安全生产文件制度

为使公司安全生产文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得每次安全生产检查能够有确切可以查阅的资料和记录,充分发挥各项安全记录文件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文件管理目标及内容:

1、 安全管理各项台账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2、 要对文件的内容、份数、标题等逐一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 应及时送交领导,不要挤压。

4、 应及时登记编号、分类整理并存档,做好详细记录。

5、 保存时,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6、 需上报的文件必须经过负责人及法人的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上报,文件上必须详细写明文件标题、主送单位、经办人等。

7、 存档人员应及时分类整理、存档,并统计编号、编制目录等,以方便查阅。

8、 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9、 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详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文件带回家里阅读或随身携带到公共场所。

10、 借阅时要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借阅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翻印和复印,不能转借他人。

11、 对于不具备存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应填写《文件销毁清单》,经安全科长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17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1、目的

为了开展好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3、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的组织。

4、考核内容及依据

4.1 安全标准化绩效是指企业员工或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是以安全标准化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安全标准化工作标准为依据,对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确认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的过程。

4.2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3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5、考核组织

5.1 企业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机制,成立各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5.2各部室、车间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报送公司安委会审批。员工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各部门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各部门应将考核情况报公司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备案。

6、公司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组  长: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环保部部长

成  员:公司安全标准化评审员、安全环保部、各部部长及各车间主任。

公司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

7、考核办法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与企业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同步进行综合考核,即每半年进行一次。

8、评审计分方法

8.1安全标准化应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其中: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5),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8.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8.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9、奖惩细则

9.1获得安全标准化奖励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9.2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8以上时(“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奖励所在部门单位30000元;

9.3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6以上,98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20000元;

9.4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4以上,98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15000元;

9.5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0以上,94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10000元;

9.6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5以上,90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5000元;

9.7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0以上,85以下时,所在部门单位不奖不罚;

9.8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5以上,80以下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全年奖金合计值的5%;

9.9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上,75以下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全年奖金合计值的10%;

9.10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下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全年奖金合计值的20%。

第18篇 电子工厂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1.0目的

1.1为配合所有生产部门,在日常工作和生产中按照计划,顺利完成生产任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制定完善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改善。

1.2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公司社会形象。

1.3降低工伤事故率,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2.0应用范围

本制度从生效之日起,使用于广州市___厂全体员工。

3.0责任

3.1安全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2所有生产部门配合安全组履行本制度。

4.0内容

4.1安全检查由安全组根据各生产部门的特点,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检查项目,检查时依据所列项目进行。

4.2安全检查按照形式分为日常安全巡查、每周定点安全检查、每月联合安全检查、季度专项安全检查、年底评比安全检查和节假日突击检查;按照工作内容分为设备隐患检查、作业环境隐患检查、防护安全检查、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检查(主要是查“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3执行各类安全检查时,各生产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必须派部门兼(专)职安全督导员随行并记录被查出的隐患,安全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列出需整改的内容,由部门主管或相关责任人确认后,记录为《工业安全巡查报表》;如隐患问题突出/有及时危机/风险较大等安全问题,将开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如有人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即时开出《人事巡查记录》,与行政部一起追究当事人责任。检查问题及改善结果定期报告安全组成员、厂长及相关部门。

4.4安全组每天进行巡查时,有权当时纠正和制止正在发生的违章行为,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如可以即时整改的,可以先及时整改再向上级汇报。

4.5安全隐患检查重点包括: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本质安全隐患;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人为缺陷;电器设备的状况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工作环境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基础为5s标准);各类制造工序是否制定有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导书等。对作业人员的的不安全行为检查包括: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作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是否合乎要求;员工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作业等内容。

第19篇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建设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市)可参照本制度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三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按照市级监管与各区(市)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六)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逃逸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组织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收集核实,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名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监管局网站对外发布。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根据企业存在的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可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消除隐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20篇 某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电工维修班安全操作细则

一. 在地下室、厨房等潮湿场地或上、下夹层工作时,要先切断电源,不能停电时,至少应有二人一起工作。

二. 停电检修时,应悬挂标志牌,以免发生危险。

三. 要上梯子工作时,应将梯子摆放稳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四. 清扫配电箱时,所使用刷子的金属部分必须用胶布包裹。

五 .需要风电焊配合工作时,应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办好动火证,事后认真检查。

六. 到液化站、油库工作时,应停电并与该处的工作人员一起,切实做好安全措施。

七.打钻墙孔里必须戴防护眼镜。

八.线路拆除时,应包扎好线头。

九.开合开关时,应把配电箱门锁好,利用箱外手柄操作。

十.酒店用电安全采用接零保护方法,任何机器设备都必须接好保护零线,绝对不得忽视,以确保安全。

第二节 电梯故障的应急处理

一、 电梯的应急管理

1. 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工程部为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培训认证电梯操作人员、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24小时不间断的通信设备。

2. 酒店应当与持有电梯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订年度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3.电梯发生异常情况,酒店工程部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迅速赶到现场救助。

4.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酒店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救援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酒店内部培训,使员工能掌握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二.电梯的应急救援

乘客在遇到前述紧急的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救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他危急情况时,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酒店保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信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就注意的事项:

1、 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2、 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

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3、 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酒店工程部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4、 值班人员接到保安监控中心关于电梯发生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应当立即

通知本部门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现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5、 救援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

其他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

6、 酒店工程部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

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救单位援。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1. 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桥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2. 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

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关于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 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2. 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

工作。

3. 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4. 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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