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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有哪些制度

路桥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责任制,确保每个员工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三,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四,事故应急响应,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状况;五,安全奖惩机制,激励和约束员工的行为。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保障员工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从作业规范、设备操作到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旨在构建一个有序、高效且安全的生产环境。

重要内容

生产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定、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处理流程。这些内容旨在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因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同时也强调了对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护。

制度流程

执行生产制度的流程如下:

1. 制定:由安全管理团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2. 宣传: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实施: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严格执行制度,管理层需定期监督与检查。

4. 反馈与修订:收集员工反馈,评估制度执行效果,适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5. 奖惩:根据员工遵守制度的情况,实施奖励或惩罚措施,强化制度执行力。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奖惩机制,激发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同时警示违反规定的后果,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只有当每个员工都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范文

第1篇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  临时用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2篇 路桥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生产过程中尽早发现安全隐患、尽早治理安全隐患。

二、本公司安全检查制度责任部门

安全监管部

三、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1、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员的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实名制不许挂名)

2、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3、查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制定;

4、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到位;

6、查安全设备设施是否齐全;(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7、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食品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及演练。

8、查教育培训是否百分之百、

9、查生产安全隐患整改、

10、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持证上岗

11、查机、电、架、大模板作业是否规范

12、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地铁暗挖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施工要有专家论证及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所有检查都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五个标准,建工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创建达标管理办法为依据。

五、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2、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4、特殊性安全生产检查

六、安全生产检查实施: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分为2小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

(1)2小时检查: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如发现重大生产安全、消防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及时检查验收。

(2)班检查:班组安全员每半天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巡视检查一次。

(3)日检查:项目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日检表

(4)周检查:每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

(5)月检查:由公司安全监管部每个月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填写《建工路桥施工现场检查表》及《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

(6)季度检查: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公司文明施工检查小组成员参加,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验收检查.填写《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纪录表》及《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

2、不定期检查:重大社会活动、节假日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填写《建工路桥施工现场检查表》及《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

3、专业性检查:由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机、电、架进行安全防护、用电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

4、季节性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由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门参加。安全防护、机械安全、消防安全、临电安全、冬季安全生产检查、雨季安全生产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

5、特殊性检查:由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元旦、春节、“五.一”、 “十.一”等特殊节假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

七、检查记录及保存:

检查记录、路桥公司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回执单》、罚款单等存档。

第3篇 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1、建立和完善以公司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公司经理是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5、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1、一切从事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经过企业的安全审查外,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施工现场如果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3、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公司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向公司经理做出安全保证。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做有记录,作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4篇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 临时用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冒烟事故。

2、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

3、一年内被消防局或者防护火办进行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加倍处罚。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5、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2、未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环保局曝光,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

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

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

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扫小组。

3、未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不能提供相应记录。施工场界噪声超过控制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处罚。

4、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未搭设封闭式机棚。

第七章 个人遵章守纪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5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10、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2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2、攀爬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分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包单位可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路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把劳务供方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劳务管理部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务分包方管理失误,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方非专业架子工队伍,未经公司安全监管部、振兴劳务审批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未执行专业架子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且给路桥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

第二十九条 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在施工项目备案,或未与项目主责人员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中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专业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的。

3、不能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及操作工人上岗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

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临电管理协议。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总包单位备案。

3、未将经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报总包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单位和经理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开具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对经理(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报单位经理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罚款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由安全监管部登记、汇总交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必须设立单独账户,罚款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责任人拒绝在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签字,但有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书仍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罚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营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接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15日内,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

第三十九条 本罚责如与其它处罚相矛盾时,以本罚则为标准。

第四十条 本罚则自发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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