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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医疗卫生机构制度

制度有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体系涵盖多个层面,主要包括:

1. 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决策流程等,确保机构高效运作。

2. 服务制度:涉及患者接待、诊疗流程、医疗质量控制等,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

3. 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预算编制等,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4. 人力资源制度: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

5. 法规遵从制度:遵守医疗卫生法规,如患者隐私保护、药品管理等,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往往因机构规模、性质和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核心原则是保障患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维持机构稳定和促进员工发展。例如,管理制度中可能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以监督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服务制度可能会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以及时解决服务纠纷;财务制度会规定严格的采购流程,防止浪费和腐败;人力资源制度可能强调持续教育,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法规遵从制度则需要定期更新,以应对法律法规的变化。

方案怎么写

实施这些制度的方案应注重以下几点:

1. 制度制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2. 培训与宣导:让全体员工理解并熟悉制度,提高执行力。

3. 监督与评估:设立监控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反馈和调整。

4. 激励与惩罚:通过奖励和处罚,激励员工遵守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5. 制度更新:随着环境变化,定期审视并更新制度,保持其时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者需灵活运用这些方案,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决策,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推动机构的健康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制度范文

第1篇 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设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

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及相关报表、绩效考评情况及相关报表、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相关会计基础工作,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___________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财政部 卫生部

第3篇 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2

第三章 收入管理··· 4

第四章 支出管理··· 5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7

第六章 资产管理··· 8

第七章 负债管理··· 10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10

第九章 财务清算··· 12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13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14

第十二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机构性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管理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财务体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即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设报账员,统一向财务集中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定义】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管理办法】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编制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收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决算编制】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卫生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卫生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编报部门】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定义】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收入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包括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才培训补助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见附件),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定义】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支出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项目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开支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机构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余定义】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结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结余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分配,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结余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定义】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基建项目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属于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设备成本、待摊成本。待摊成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基建工程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转入。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盘点和核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定义】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六条【负债清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三十八条【预交金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净资产定义】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净资产内容】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卫生收入的1%。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仍有节支的,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用于机构内部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余,即限定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清算定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机构,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报告定义】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报告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财务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机构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别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均次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监督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监督内容与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条【财会人员监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参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年月 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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